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13 13/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免除債務
      - 收訖
      -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
      - 和解
      - 勞動合同

      摘要

      一、免除債務是指一般所謂的債務寬免。
      二、收訖(或在金錢債務情況中,收據)是指由債權人於文件內作出的已經收取了債務的聲明。
      三、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法律行為,透過該行為,可能之債權人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債務不存在的聲明。
      四、如果通過承認,債權人得到一項給付,則債務不存之承認可以作為和解的要素;但如沒有任何可以交換,則該承認不屬於和解之要素,只是一項單方承認或單方確定合同,由於沒有相互之給付而不同於和解。
      五、在終結勞動關係後,勞動合同之債權的免除是可能的。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4/2013 51/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終審法院的權力
      - 事實問題
      - 事實方面裁判的撤銷
      - 事實事宜的自相矛盾

      摘要

      一、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則終審法院有權審理與事實事宜有關的問題。
      二、至於中級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以第一審法院的裁判在事實事宜的某些問題上有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為由將其撤銷的裁判,終審法院認為這“屬於事實事宜,原則上終審法院不得審查,除非出現違反法律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文規定,或違反法律訂定某一證據之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或者被上訴的法院在使用其權力時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的情況”。
      三、《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賦予中級法院權力依職權撤銷第一審有關事實方面的裁判的前提是該裁判存在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從原則上來講,終審法院無權審理這個問題,除非有例外情況,而例外之一便是在行使撤銷該裁判的權力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定。
      四、對疑問點所作的否定回答(不獲認定)並不能引致事實事宜的自相矛盾,因為,既然沒有事實,也就談不上事實之間的矛盾。
      五、認定在對疑問點的否定回答上存在矛盾並撤銷第一審決定的裁判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因此終審法院有權對其作出審理。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命令將卷宗發還中級法院,以便該院在沒有問題妨害審理的前提下對案件的實質問題作出審理。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3/2013 10/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普通殺人罪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改判上訴人14年徒刑。
      無需繳納訴訟費。
      訂定上訴人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用為1200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13 3/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一、要出現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必須在調查為做出適當的法律決定必不可少的事實時出現漏洞,或者因為該等事實阻礙作出法律決定,或者因為沒有該等事實就不可能得出已得出的法律方面的結論,從而對已作出的裁判來說,獲證明之事實事宜顯得不充分、不完整。
      二、從在本案中已經獲得認定的事實,尤其是卷宗內由上訴人所提供的、被司警人員查獲的毒品數量明顯超過第17/2009號法律所附的每日用量參考表所規定之五倍的事實來看,相信沒有任何漏洞能夠令我們認定被上訴裁判存有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而被上訴法院所作的定罪也是正確的。
      三、本院的統一見解是,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四、從卷宗中可以看出,第一審法院合議庭是在對上訴人本人(他承認了部分被指控的事實)及其他幾位被告所作的陳述、包括調查案件的司警人員以及上訴人所提供的證人的證言(所有這些都受審判者的自由評價)、書證以及扣押在案的物品作出綜合及客觀分析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心證。
      五、通過以上的事實理由說明,再結合一般的經驗法則,我們看不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了對於任何一個審視獲認定的事實以及所使用的證據方法的人來說都顯而易見的錯誤。

      決定

      駁回上訴。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上訴人支付5個計算單位的款項。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13 5/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民事訴訟程序
      - 行政訴訟程序
      - 司法裁判的上訴
      - 事實事宜的不足
      - 事實方面審判的撤銷

      摘要

      如果法院未查明被上訴的行政行為當中所援引的事實以及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所提出的事實是否屬實,便存在事實事宜的不足,根據經《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的規定,導致事實方面的審判被撤銷,因為它不允許在司法裁判的上訴中作出法律方面的決定。

      決定

      - 撤銷事實事宜的決定,中級法院應對案件重新審理。
      - 無需繳納訴訟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