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譯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人身保護令
  第9/2005號
  
  申請人:甲
  
  
  一、概述
  請求人甲為現被拘押在澳門監獄的其丈夫乙申請人身保護令,理由如下:
  - 2005年4月13日,乙因觸犯非法經營麻將罪被初級法院判處2個月的實際徒刑;
  - 根據該案證人之一丙指出,她聽見一男子,相信是嫌犯乙,在宣讀判決後,即在庭上提出要求上訴(請法院聽取其意見);
  - 在第二天探監時,嫌犯說當時他已經向法官舉手要求上訴(請法院聽取其意見);
  - 提出上訴後,判決為未確定判決,並不可執行;
  - 本案中,不接納羈押;
  - 所以認為嫌犯為非法拘禁。
  初級法院該案判決法官裁定,因嫌犯沒有正式對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維持對其監禁的徒刑。
  駐該法院檢察院司法官綜述意見如下:
  - 請求人的理由闡述與事實不符,因為在他參加的庭審上兩位嫌犯並未提起上訴;
  - 請求人僅僅聽說了,因此不能當成事實;
  -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為無用申請,為了獲得釋放只需要提起書面上訴;
  - 案件審判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二、依據
  1. 根據案件卷宗所載資料,下列為已獲認定事實:
  2005年4月13日,在初級法院第1刑事法庭對第CR1-05-0065-PSM號簡易刑事訴訟案件進行了公開審判,嫌犯為乙和丁。
  審判後,嫌犯乙因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2條規定的非法經營麻將罪被判處2個月的實際徒刑。另一女嫌犯也被判處實際徒刑。
  判決已即時通知了檢察院司法官、指定辯護人、各嫌犯和其他在場人士,並均表示清楚了解相關內容,還通知各嫌犯倘不服上述判決可自宣讀本判決之日計起的10日期限內提出上訴。
  當天17時50分,法官宣佈庭審結束。
  稍候,各嫌犯被押往澳門監獄服刑。
  
  2. 第一個問題與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有關,即嫌犯乙在宣讀判決後提出要求上訴,或者說請求法院聽取其意見。
  這方面,我們絲毫不能確定。從庭審紀錄內無法看出宣讀判決後嫌犯在庭上表示過要對裁判提起上訴。如果認為庭審紀錄和發生的真實事情之間真存在分歧,相關人應該提出該問題並提交相關證據以對庭審紀錄的虛假提出爭辯。但是,在相關措施申請中並未如此陳述。
  另一方面,根據本案程序的所有材料,也沒有發現在庭審後提交過任何書面的上訴申請。
  只要對判決沒有提起任何上訴,因上訴的中止效力原因而導致判決的不可執行性這裡就不能成立。
  本案中,嫌犯並非因預防犯罪措施而羈押。
  實際上,嫌犯完全可以根據法律透過對有罪判決提起上訴來避免立即拘押。
  根據上述理由,不得批准申請。
  
  3. 可以對在宣讀判決嫌犯實際徒刑後決定將嫌犯押送監獄的合法性進行爭辯。
  換種方式看問題,就是要弄清楚如果在不得提起平常上訴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在規定提起上訴或者對裁判提起無效爭辯的期限內執行有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典》第449條第1款規定:“1.已確定之刑事有罪裁判....具有執行力”。
  法律文字上的意思是,只有轉為確定的有罪裁判才能執行。
  但是,對該條法律規定應該作出限制性解釋,以便在那些判決實際徒刑的有罪判決轉為確定前許可對其的即時的可執行性,即使有關犯罪不允許羈押,但只要嫌疑人或檢察院為了其專屬利益未提起上訴,或者在不接納平常上訴的情況下沒有對裁判無效提出爭執。
  事實上,立法者對該條法律說得夠多了。當裁判對嫌犯判決實際徒刑,而嫌犯本人或檢察院從其利益出發不要求上訴或提起無效爭辯,法官下令嫌犯在自由狀態下等待司法判決轉為確定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監禁徒刑應該在法律允許執行時即時執行。保證判決的典範性是即時執行原則的理由,如此符合特別預防和刑罰的一般需要,而且拖延執行被判罪者已經知道是不可避免的懲罰是不人道的。[1]
  立即釋放被判罪嫌犯沒有任何意義,因為這類案件中在為了相關效力的期限後判決轉為確定是必然的。
  面對一則有罪判決,嫌犯或檢察院可以從其利益出發在法律允許上訴時提起可以阻止立即執行徒刑的上訴。如果司法裁判是在庭審中作出的,甚至可以通過在相關紀錄上作出簡單聲明上訴,然後再提交上訴理由闡述(《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3款)。
  這種情況下,因為上訴的中止效力原因不能剝奪嫌犯的自由,除非對其執行羈押。如果在這兩種情況下,沒有提出上訴或對判決的無效提起爭辯,根據該情況應該押送嫌犯服刑。
  
  
  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不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
  訴訟費用由請求人負擔,其中訂定司法費用為2個計算單位。
  
  
          法官:朱健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岑浩輝

2005年4月20日。
  
  
[1]見Germano Marques da Silva 的著作: 《Curso de Processo Penal》,第三卷,Verbo出版社,第二版,2000年,第400頁,及Manuel Lopes Maia Gonçalves的著作: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Anotado e Comentado》,Almedina出版社,2001年,第12版,第 867頁。
---------------

------------------------------------------------------------

---------------

------------------------------------------------------------

第9/2005號案 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