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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統一司法見解之非常上訴
第4 / 2006號

上訴人:甲







  
  一、概述
  中級法院第141/2004號上訴案和終審法院第35/2004號上訴案的上訴人甲,根據在提起上訴的申請中指出的多個合議庭裁判互相矛盾,針對中級法院於2005年12月1日在第284/2005號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本統一司法見解之非常上訴,並在最後提出下列結論:
  “1. 在上訴理由陳述中指出的互相矛盾的合議庭裁判是先於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作出的,且針對相同的法律問題作決定──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
  2. 2004年3月10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認為,當存在多個行為的時候,即為個人吸食和其他目的持有毒品,需要查明用於每一個或其中一個目的之毒品量。在本案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認為,法院應查明為形成心證所必須和足夠的事實,並應對其決定說明理由;
  3. 查明毒品的量不單是為了對實際作出的普通或少量販毒罪作定性,同時亦作為量刑時考慮和評價的情節;
  4. 所作出的判處上訴人有罪的合議庭裁判與司法上所確立的見解完全相反;
  5. 從被認定的事實中可見上訴人是吸食者,但不能得出用於吸食或同時存在的其他目的之毒品量;
  6.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和當中所表述的司法指引,與在2004年7月22日和在2004年4月15日作出的以及上述提到的合議庭裁判中的法理決定互相矛盾;
  7. 當不能查明麻醉品物質的量時,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應判處被告觸犯較輕的罪行;
  8. 由於擁有必需的程序和技術手段,進行審判的法院是有可能查明該等份量,但沒有這樣做;
  9. 雖然擁有查明該等份量的程序和技術手段,但沒有這樣做,根據上述司法見解應最多判處上訴人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和處罰的罪行;
  10. 法院在審理該平常上訴時應考慮上述司法見解,但沒有這樣做;
  11. 因此,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違反了已在本理由陳述中指出的已確立的司法見解;
  12. 考慮不可廢除的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和之前已確立的司法見解,上訴人只能被判處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罪行。且現在提出此申請。”
  要求裁定上訴人勝訴和根據所提出的方案統一司法見解。
  
  檢察院提交了回應,認為由於上訴人不具備正當性提起本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3條應拒絕本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第1款規定,針對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的統一司法見解上訴,可由檢察院、被告、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提出。上訴人並不具備上述任一資格,與作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的第284/2005號案件完全沒有關係。
  
  
  經助審法官檢閱。
  
  
  
  二、理據
  (一)提起上訴的正當性
  上訴人針對中級法院於2005年12月1日在第284/2005號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本統一司法見解之非常上訴,並以該法院於2004年7月22日在第141/2004號案件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為依據。關於接納上訴的條件,經第9/1999號法律第73條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規定(該修改的更正文本刊於2000年1月24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一、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如中級法院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得根據上款的規定提起上訴,但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跟終審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見解一致時除外。
  三、......
  四、僅得以先前已確定的合議庭裁判作為上訴的依據。”
  從這一條的第1款清楚可見,只有檢察院、最後作出的裁判即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的被告、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可以提起本統一司法見解上訴。
  上訴人只是產生中級法院第141/2004號上訴案以及終審法院第35/2004號上訴案的案件中的被告,與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沒有任何關係。
  實際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是由中級法院在第284/2005號案件中作出的,案中的被告和上訴人是乙。不管上訴人所有在指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和作為根據的合議庭裁判中的含糊之處,這是最後作出的裁判,並應以此作為衡量上訴人正當性的標準。
  當然,在作出作為根據的合議庭裁判的案件中上訴人是被告,但這一訴訟地位對於考慮提起本上訴的正當性時並無意義。原則上,被告只具有正當性就針對其作出的決定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b項)。立法者沒有把具有正當性的主體的範圍擴大至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的訴訟主體以外,正是因為非常上訴的決定可以命令更改的只是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或發還該案件重審。
  由於上訴人沒有提起本非常上訴的正當性,不能接納本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3條須作出拒絕的決定。
  
  
  
  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拒絕本上訴。
  另判處上訴人繳付訴訟費用,其中包括5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本裁判確定後通知第CR1-05-0155-PCC號案件。



  
           法官:朱健(裁判書制作人)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岑浩輝


2006年3月8日。
第 4 / 2006號上訴案 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