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及勞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1002/2010
日期: 2011年11月24日
上訴人: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上訴人: A (原告)
*
一. 概述
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於2009年07月08日作出中間判決,判處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所提出之永久抗辯不成立。
被告不服上述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載於卷宗第169至176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1。
此外,被告不服初級法院民事庭於2010年07月23日判處被告須向原告A支付澳門幣$758,688.29元的一審最後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87至312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2。
原告沒有就被告之中間上訴及最後上訴作出任何答覆。
*
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事實載於卷宗第269背頁至271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3。
*
三. 理由陳述
中間判決之上訴:
被告在答辯中提出,原告分別於2003年7月29日及同年8月4日明確表明已收取了澳門幣$31,292.28元及澳門幣$15,646.14元作為沒有享用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的補償,並聲明不會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再向被告追討和要求任何補償。
基於上述債務免除的聲明,原告不可再對被告提出任何金錢補償請求,故應予駁回有關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有關債權屬不可自由處分的權利,故原告的聲明並不產生應有之效力,從而裁定有關永久抗辯不成立。
有關聲明書內容如下:
“本人A,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自願收取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娛”)發放的服務賞金MOP$(澳門幣)31,292.28,作為支付本人過往在“澳娛”任職期間一切假期(周假、年假、強制性假日及倘有之分娩假期)及協議終止與“澳娛”的僱傭關係等所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