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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勞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243/2011
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上訴人: A (原告)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上訴人: 同上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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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原告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初級法院民事庭於2010年11月25日判處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及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不須向其支付任何補償的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591背頁至622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1。
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及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就上述之上訴作出答覆,詳見卷宗第635至674頁及第67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此外,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提出附帶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627至634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2。
原告就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附帶上訴作出答覆,詳見卷宗第690背頁至69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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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事實載於卷宗第571背頁至57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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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1. 原告對接納被告附帶上訴的聲明異議:
原告認為不應接納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附帶上訴,理由在於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並沒有敗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587條第1款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典》第587條第1款規定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均有敗訴時,如任一當事人希望裁判中對其不利之部分獲變更者,得提起上訴;在此情況下,任一當事人提起之上訴得為獨立上訴或附帶上訴。
我們認為,雖然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一審法院全被駁回,但由於其就有關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故被告可提出依據作防禦,特別是當有關依據曾在一審程序中提出但沒有被採納為勝訴的依據。
在本個案中,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在答辯中提出,原告分別於2003年07月18日及24日表明已收取了澳門幣$28,829.10元及澳門幣14,414.55元作為沒有享用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的補償,並聲明不會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再向其追討和要求任何補償。
有關聲明書內容如下:
“本人A,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自願收取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娛”)發放的服務賞金MOP$(澳門幣)28,829.10,作為支付本人過往在“澳娛”任職期間一切假期(周假、年假、強制性假日及倘有之分娩假期)及協議終止與“澳娛”的僱傭關係等所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