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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勞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96/2011
日期: 2012年01月19日
上訴人: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
被上訴人: A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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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於2009年11月13日作出中間判決,判處第一被告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提出之永久抗辯不成立。
第一被告不服上述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載於卷宗第375至382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1。
原告A沒有就上述之上訴作出任何答覆。
此外,第一被告不服初級法院民事庭於2010年10月26日判處其須向原告支付澳門幣$565,326.95元的一審最後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494至515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2。
原告就第一被告之最後上訴作出答覆,詳見卷宗第520背頁至534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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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事實載於卷宗第478頁至480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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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中間判決之上訴:
第一被告在答辯中提出,原告分別於2003年7月17日和同月22日明確表明已收取了澳門幣$23,513.04元及澳門幣$11,756.52元作為沒有享用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的補償,並聲明不會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再向第一被告追討和要求任何補償。
基於上述債務免除的聲明,原告不可再對第一被告提出任何金錢補償請求,故應予駁回有關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有關債權屬不可自由處分的權利,故原告的聲明並不產生應有之效力,從而裁定有關永久抗辯不成立。
有關聲明書內容如下:
“本人A,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自願收取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娛”)發放的服務賞金MOP$(澳門幣)23,513.04,作為支付本人過往在“澳娛”任職期間一切假期(周假、年假、強制性假日及倘有之分娩假期)及協議終止與“澳娛”的僱傭關係等所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