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上訴案件編號﹕943/2010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裁判書內容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943/2010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女性,離婚,中國籍,持有由身份證明局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編號為XXXX(X)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現居於澳門XX馬路XX號XX閣XX樓XX座XX樓(以下簡稱“聲請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提起
特別訴訟程序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以針對
B (以下簡稱“被聲請人”)

事實及法律依據:
1. 於1975年2月14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香港觀塘婚姻註冊處進行結婚登記,有關婚姻登記編號為XXX。(請參閱文件一)
2. 於2005年,雙方於香港區域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有關離婚的案件編號為 XXXX。(請再參閱文件一)
3. 有關離婚判決於2005年10月5日作出,並於2005年11月21日有關離婚判決轉為確定。(請再參閱文件一)
4. 在上述判決書並無任何違返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且被告已依法被傳喚。
5. 該判決中並沒有包含任何與澳門公共秩序相違背的決定,故法院確認該判決是適宜的。
6. 基於上述原因,該判決是完全符合了《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
7. 本案法院具有管轄權,申請人具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

請求:
綜合上述,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請求如下:
(1) 確認上述香港區域法院就其與被聲 請人的2005年第XXXX號的離婚案件所作出的離婚判決;
(2) 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於十五日內就確認上述離婚判決之事宜作出答辯。

  聲請人提交了三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決書的認證副本。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一九七五年於香港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判令兩人離婚。(見載於本案卷宗第6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6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XXXX號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賴健雄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趙約翰)
(第二助審法官)
  




943/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