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編號﹕370/2011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裁判書內容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370/2011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又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A),女,離婚,葡國籍,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7),居住在澳門......街......大廈第......座......樓......座,
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續後各條之規定,現針對:
B又名B*,男,離婚,英國籍,居住在香港...... /F Flat ...... Block ......,...... Garden,Phase ......,Tsuen Wan,N. T.,
謹向 貴法院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
之審查及確認之特別訴訟程序
有關的理由及依據如下:
一、
原告與被告相識後,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英國曼徹斯特區登記結婚(參閱現附上之結婚登錄認證本 ─ 文件1,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二、
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沒有任何子女(文件2,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三、
原告為澳門的常居民,被告為香港居民。
四、
由於原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提出離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制作了離婚暫准判令,規定除非自判令作出之時起計六星期內,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述判令不轉為絻對判令的充分因由,否則判令該段婚姻被解除(文件3,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五、
由於訂立暫准判令起六星期內無人提出該判令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因由,故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零年八月一日宣告上述之暫准判令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轉為最終及絕對的(見文件4,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亦即表示有關的離婚判決已確定。
六、
原告請求在澳門(原告的常居地)審查及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目的在於可在澳門產生效力。
七、
對載於上述判令內容的確實性及對判令之理解是毫無疑問的及不可以反對的。
八、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上述離婚案件不享有專屬管轄權。
九、
該案件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辨。
十、
根據原審法院地法律,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該離婚訴訟程序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十一、
該裁判所宣示之離婚判決顯示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秩序及其原則。
十二、
故此,該判決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法定要件。
基於土述的理由根據,懇請 尊敬的各位法官閣下作出以下決定:
1) 請求審查及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於二零零年八月一日所作出關於原告與被告離婚的絕對判令。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的規定,請求傳喚被告於十五日期間內,以使其願意時,進行答辯,並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至本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聲請人提交了三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決書的認證副本。
被聲請人B又名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又名B*於二零零零年於英國曼徹斯特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判令兩人離婚。(見載於本案卷宗第17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7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FCMC....../2007號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趙約翰
370/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