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96/2012/A
日期: 2012年02月23日
關健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裁判書制作人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96/2012/A
日期: 2012年02月23日
聲請人: - A
- B
- C
被聲請實體: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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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B及C,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不批准彼等之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之申請,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 2 至5 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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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33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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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41至42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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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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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重要事實:
1.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1年12月16日作出不批准聲請人A及其家團成員C及B之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之批示。
2. 聲請人A為澳門XX學校數學教師,月薪為澳門幣$14,770.00。
3. 未成年人D於20XX年XX月XX日出生,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
4. 另一位聲請人未成年人B,現年XX歲,於20XX年XX月XX日獲發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
5. 未成年人B就讀於澳門XX學校小學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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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c)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d)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的不批准決定是一消極內容的行為,但存有積極部份,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們原來可合法留澳居住的法律狀態,而聲請人們欲中止效力的部份,正是這一方面的積極內容,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d)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e)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f)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就第一項法定要件方面,聲請人們主要指出以下彼等認為難以彌補之損失:
- 失去工作及收入,現有積蓄不足以養家及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
- 將無法留澳繼續照顧未成年人D。其是澳門永久居民,只有XX歲。母子分離不但會影響其成長,亦會影響聲請人A本人,作為母親,不能陪伴兒子成長。
- 另一未成年女兒B(本案另一名聲請人),現年XX歲,就讀於澳門XX學校一年級,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意味著其需中途輟學,無法繼續正常學業。
關於聲請人們所提出的第一項損失,我們並不認為是難以彌補的,因為有關損失主要為金錢損失,是完全可以透過賠償機制彌補的。
就其餘兩項所提出的損失方面,我們則同意聲請人們的觀點,認為倘執行有關行為,將對兩名未成年人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特別是未成年人B方面。
事實上,雖然聲請人A可以將兩名未成年子女帶回內地照顧並讓女兒B繼續在內地升學,但由於兩地的教學方式及內容均不盡相同,且短時間內難找學位,故若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未成年人將會失學,而這一損失並非金錢可以完全彌補的。
就後兩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或聲請人們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基於此,我們認為聲請人們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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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們的保全措施請求,中止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1年12月16日作出不批准聲請人A及其家團成員C及B之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之決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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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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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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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Vi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高偉文)
(裁判書製作人) (Presente)
(Magistrado do M.o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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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é Cândido de Pinho (簡德道)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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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健雄
(第二助審法官)
(基於本人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 659/2008號卷宗所作的表決聲明中所持
的相同理由,本人不贊同本合議庭裁判,
故本人表決落敗,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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