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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681/2011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12年6月14日
主題: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侮辱警員
    民事賠償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故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二、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 在本案中,中級法院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該法庭就其自由心證的形成所作的解釋,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換言之,上訴人應對其侮辱案中兩名警員的行為負上全責,並因而須支付已被原審法庭判出的民事賠償金額,這是因為上訴人的「事實」版本在原審時並未獲得證實。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681/2011號
   嫌犯: A (XXX)
原審法庭: 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獨任庭
案件在原審法庭的編號: CR3-11-0091-PCS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獨任庭審理了第CR3-11-0091-PCS號刑事案,並一審判處嫌犯A(XXX)是以直接正犯身份和既遂方式,犯下兩項《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和第178條所聯合規定懲處的加重侮辱罪,對其每項罪名均科處30天罰金,每天罰金以澳門幣壹佰元計算,每罪一共罰款澳門幣叁仟元(如嫌犯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罰款,則對其每罪易科20天徒刑),而在兩罪共罰下,對其處45天的單一罰金刑,每日罰澳門幣壹佰元,合共罰款澳門幣肆仟伍佰元(如嫌犯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罰款,則對其易科30天徒刑),並判處嫌犯須向其中一名受害人B支付澳門幣貳仟元的賠償金,另加法定利息(詳見本案卷宗第53至第56頁的判決書的正文內容)。
  嫌犯不服,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力指原審法庭在審議證據時,實在明顯出錯,上訴庭應直接改判上訴人完全無罪且毋須向B支付任何賠償,或命令把整個案件發回初級法院重審(詳見載於卷宗第62至第67頁的上訴狀內容)。
  對嫌犯的上訴,駐初級法院的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3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無理,上訴庭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69至第72頁背面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上呈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了檢閱,並(於卷宗第81至第82頁背面內)發表意見書,認為上訴的理由不成立。
  隨後,上訴案的裁判書製作人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3款的規定,對卷宗完成初步審查,認為上訴庭應在評議會上駁回上訴。而本合議庭的其餘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依照同一法典第408條第1款的規定,對本案卷宗作出了檢閱。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書的事實依據說明
  原審法庭在判決書第2至第3版(亦即卷宗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內,發表了下列判案事實依據說明:
「本院依法由獨任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經聽證後,下列屬已查明的事實:
  2010年8月14日傍晚六時二十五分左右嫌犯不遵守設於街口的禁止駛入交通標誌而駕駛MH-XX-XX號電單車由天通街左轉進入蘇亞利醫生街。
  巡邏的治安警察局267XXX號警員XXX(第一被害人)發現嫌犯的上述違規行為後,即準備對嫌犯作出檢控。
  嫌犯對第一被害人執法行為非常不滿,不願依第一被害人之指示提供車輛文件,還大吵大鬧,同時對該被害人說“屌你老母"。
  治安警察局429XXX號警員B(第二被害人)接報到場協助第一被害人處理時,嫌犯再對第二被害人說“屌你老母"。
  嫌犯在明知和有意識的情況下,自願向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人員使用侮辱性語言,對其人格和尊嚴造成損害。
  嫌犯清楚知道其上述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並會受到法律之相應制裁。
*
  在庭上還證實:
  兩名被害人當時身穿治安警察制服。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為初犯。
  同時,亦證實嫌犯的個人經濟狀況如下:
  嫌犯具小學六年級的學歷,每月收入約澳門幣8,500元,須供養2名子女。
*
  經庭審未查明的事實:
  沒有。
*
  事實判斷:
  在庭上,嫌犯否認對兩名治安警察局警員說出任何侮辱性語言,但表示雖然在現場且在一名警員在場時曾說“屌你老母",但只是自言自語地說出該說話罵其僱主,而並非對警員說。原因是雖然其曾致電給僱主了解有關電單車的保險文件收藏的位置,但找了很久也找不到有關文件,故在一時生氣下對著電單車說出該說話罵其僱主,而當時僱主並不在現場。嫌犯還表示其當時一名警員在嫌犯身後,相距約8-10米左右。其後,過了10多分鐘後,另一名警員才到場,但在該名警員到場後,沒有再說出任何侮辱性語言。
  被害人XXX及B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陳述了當日事發經過,同時表示嫌犯均有對他們說“屌你老母"之說話,兩名被害人因此而感到受侮辱及尊嚴受損。兩名被害人均表示繼續追究嫌犯的刑事責任,就民事賠償方式,被害人XXX表示不要求對其作出賠償,而被害人B則要求法院對其訂定賠償。
  在客觀綜合分析了嫌犯及兩名被害人的聲明、結合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及其他證據之後,本院庭作出上述事實認定」。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本院須指出,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本院經分析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後,得知他實質上僅認為原審法庭在審議案中證據時明顯出錯。
  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而言,本院得指出,根據此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是在審議證據上犯下明顯錯誤。
  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經驗法則既是自由心證的指引明燈,也是自由心證的一個不可衝破的限制。脫離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實為法所不容。
  正是這緣故,中級法院在過往多個刑事上訴案(而較近期的案例可見於中級法院第789/2011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3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均一致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本院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該法庭就其自由心證的形成所作的解釋,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換言之,上訴人應對其侮辱案中兩名警員的行為負上全責,並因而須支付已被原審法庭判出的民事賠償金額,這是因為上訴人的「事實」版本在原審時並未獲得證實。
  綜上所述,顯而易見,原審的裁判並沒上訴人所指的違法毛病。因此,本院得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在評議會上駁回上訴(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和第409條第2款a項的規定)。
四、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決定駁回A的上訴。
  上訴人須支付上訴的訴訟費,當中包括貳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被判處繳付的一筆為數相等於肆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款項,以及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叁佰元上訴辯護費(而這筆辯護費現先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命令把本裁判書內容告知受害人B和XXX。
  澳門,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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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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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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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助審法官
   José Maria Dias Azedo(司徒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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