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編號﹕761/2011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裁判書內容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761/2011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餘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澳門居民,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 (XXX),女,離婚,中國籍,持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居於澳門XXX大馬路XXX號XXXX大廈第X期X座X樓XXX房,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隨後各條之規定,針對
B,男,離婚,中國籍,持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居於XXXXXX樓第X街XX號XXX,提起
對澳門以外所作裁判
審查之特別訴訟程序
依據
一
A(以下簡稱“申請人”)與B(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於2007年1月4日結婚。
二
2011年8月10日,中國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離婚訴訟作出了民事調解,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文件1)
三
民事調解書中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兩人對財產及其他無糾葛。
四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發出之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正本,指民事調解書已於2011年8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即已轉為確定。(文件2)
五
正如文件l所載:
“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 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此外雙方並無生育子女。
二、 離婚後,原告A與前夫C所生的女兒D由原告携帶撫養並自行負擔女兒全部撫養費用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財產、債權債務歸各自所有和自行承擔。
(……………)”
六
載於上述民事調解書之內容是真確的,且對裁決之理解亦並無疑問。
七
上述民事調解書所載之裁判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成的。
八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上述民事調解書具有管轄權,且調解書所載之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九
對於該民事調解書之裁判,不能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十
此外,該民事調解書之裁判不具有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內容。
十一
綜上所述,該民事調解書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司法援助
十二
原告沒有工作亦無任何其他收入。
十八
據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條之規定,謹向 閣下申請免除申請人支付全部預付金及訴訟費用,其中包括可能進行之公示傳喚所引致的費用。
綜上所述,請求:
1. 判處確認中國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
2. 按本起訴狀第十八條的申請,免除申請人支付全部預付金、訴訟費用及律師服務費,其中包括公示傳喚所引致的費用。
聲請人提交了三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被聲請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B於二零零七年於中國內地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通過以下的調解書,判決兩人離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78号
原告:A,女,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为XXXXXXX(X),住澳门特别行政区XXX大马路XXX号XXXX大厦第X期X座X楼XXX房。
被告:B,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为XXXXXXX(X),内地联系地址:XX市XX区XX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告A与被告B于2007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A婚前与前夫C(已于19XX年X月XX日死亡)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女儿D。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沟通不畅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A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B离婚;女儿D由原告携带抚养及自行负担女儿抚养费。被告B答辩同意离婚及原告提出女儿携带抚养方案。双方共同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没有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女儿D由原告A携带抚养并自行负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自行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6及第7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司法援助
鑑於聲明人的情況符合第41/94/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故本院裁定給予其請求的司法援助,包括免除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代理酬金。
四、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2011)穗越法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但不妨礙其獲批示的司法援助而享有的豁免,代理律師酬金定為澳門幣弍仟圓,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蔡武彬
趙約翰 (Foi-me traduzido o acórdã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