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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412/2012
日期: 2013年03月07日
關健詞: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制作人
何偉寧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

特別訴訟案第412/2012號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聲請人: A (XXX)
被聲請人:B (XXX)

一、
  聲請人A,女,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提出本審查及確認香港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之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 聲請人於2012年04月18日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製作財產清單的申請。
- 上述法院於2012年04月18日作出編號第2420/2012之民事判決書,判處被聲請人B不能對以下公司股份進行任何方式之交易,直至2012年04月23日(見卷宗第13至1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股份
股數
股票持有人
股票證書號碼
XXX股份有限公司
117
B
360
356 J
371
372
373
374
375
38 H
38 I







- 上述法院於2012年04月27日決定對上述禁制命令延至2012年05月14日(見卷宗第22至2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法院於2012年05月14日再次作出延期決定,直至另行通知(見卷宗第39至4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判決書已確定生效。
- 上述判決書的真確性並無疑問。
- 作出判決的法院具有管轄權,並證實沒有出現任何瑕疪或質疑之情況。
- 不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內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 已遵守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原則。
- 沒有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的決定。
- 因此,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應予確認上述判決書,以便其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
  本院依法對被聲請人B作出了傳喚,而其在法定期限之內對聲請人的請求提出反對,詳見卷宗第66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檢察院作出了檢閱,認為不存在任何阻礙對該民事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各助審法官亦依法對案卷作出了審閱。
*
  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當事人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它抗辯。
二、
  已查明之事實:
-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於1981年09月07日在英國註冊結婚。
- 聲請人於2012年04月18日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製作財產清單的申請。
- 上述法院於2012年04月18日作出編號第2420/2012之民事判決書,判處被聲請人不能對以下公司股份進行任何方式之交易,直至2012年04月23日(見卷宗第13至1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股份
股數
股票持有人
股票證書號碼
XXX股份有限公司
117
B
360
356 J
371
372
373
374
375
38 H
38 I








- 上述法院於2012年04月27日決定對上述禁制命令延至2012年05月14日(見卷宗第22至2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法院於2012年05月14日再次作出延期決定,直至另行通知(見卷宗第39至4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判決書已確定生效。
*
三、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 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
被聲請人B認為有關案件與澳門全無關連,因為其與聲請人均非為澳門居民,故要求否決聲請人之請求。
我們對此並不認同。
首先,被聲請確認之香港民事判決是關於禁止被聲請人對所持有的117股澳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進行任何交易。上述判決必須依法獲確認後才可以在澳門產生效力(見《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之規定)。
另一方面,從上述轉錄的法規中可見,確認外地判決的法定要件當中並不要求聲請人或被聲請人雙方或任一方須為澳門居民。
申言之,被聲請人提出的反對理由並不成立。
*
在本個案中,聲請人提交了有關判決書。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有關的判決書的真確性不存在疑問。
上述判決書已確定生效。
從上指的判決書中,可知被聲請人曾依法被傳喚。
沒有跡象顯示存在當事人不平等的情況。
本澳法院對有關訴訟不具有專屬管轄權。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判決內地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在澳門法院存有已繫屬之相同訴訟或已確定之裁判。
有關判決沒有明顯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基於此,聲請人之確認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決定確認聲請人A所提交的香港區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編號2420/2012。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支付。
作出適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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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03月07日
  
  何偉寧
  簡德道
  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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