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86/2013
合議庭裁判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把載於中級法院合議庭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其女兒B的出生日期,由「二零零四年X月XX日」更正為「二零零零年X月XX日」。
  上述合議庭裁判審查和確認的標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就C和A離婚訴訟作出判決離婚的民事調解書,當中兩人的女兒B的出生日期為二零零四年X月XX日。
  作為其請求更正的依據,現聲請人A向本院提交數份文件,當中包括一份由原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內容的民事裁定書: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XXX6号
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XXX6号民事调解书第1页第9行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XXX6号民事调解书第1页第9行“2004年X月XX日”更正为“2000年X月XX日”。

审 判 員 XX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
  
  以及B的出生證明文件,當中載明其出生日期為二零零零年X月XX日。
  就其女兒在本院合議庭裁判文案中的出生日期更正的事宜,經通知後,本卷宗的聲請人C向本院表示没有異議。
  駐本院的尊敬的助理檢察長就聲請人提出的更正請求不表反對。
  事實上,根據本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原審的內地法院作出更正的民事裁定書以及B的出生證明文件,本院認為上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發出為更正已被本院合議庭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在本卷宗審查和確認之民事調解書的民事裁定書應予確認。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議決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發出編號為(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XXX6號的民事裁定書。
  依法作出登記及通知。
  由聲請人支付包括½UC的司法費的訴訟費用。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賴健雄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趙約翰)
(第一助審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偉寧
(第二助審法官)
  




186/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