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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459/2014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已婚,中國籍,持有由台灣其有權限當局於2006年11月17日發出編號為214XXXXXX之中華民國護照,居住於澳門新橋...里...大廈...地下...室,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其後條文的規定,現針對:
  B,女,離婚,中國籍,居住於台灣台中市...區...路...段...巷...之...號,
  謹向 貴法院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之特別訴訟程序
事實及法律理據如下: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07年2月8日在台灣結婚。(見文件1-戶籍謄本中聲請人A之記事內容)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育有下列未成年子女:
  -C,於20XX年X月XX日出生,
  -D,於20XX年X月X日出生(見文件1);

  被聲請人針對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處理與聲請人離婚一案。

  2013年6月18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達成協議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確認後,雙方之婚姻關係於2013年6月18日消滅,當中未成年子女C之親權由被聲請人行使,未成年子女D之親權由聲請人行使,該司法調解筆錄編號為“102年度司家調字第YYY號”。(文件2)

  聲請人請求審查及確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之上述判決,以使該判決在本地區產生法律效力,以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就聲請人為其兒子D申請居留許可之要求。(文件3)

  有關調解程序筆錄條理清晰,容易理解並無任何疑問存在,因此對上述載有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該判決已成為確定判決並已產生法律效力,判決之協議內容已於2013年7月1日登記於戶籍謄本。(文件1-戶籍謄本中聲請人A及其子女D之記事內容)

  有關婚姻是在台灣締結,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為台灣居民,於台灣法院申請離婚,根據《澳門民法典》與國際私法相關的規定,作出裁判之法院具有管轄權且不存在法律欺詐之情況,同時,上述裁判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本案件亦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因為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同類請求。
10º
  由有關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可知,該調解雙方已依規定被傳喚及出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1º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12º
  故此,有關裁判已全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之要件。
  據此,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認聲請人所提交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2013年6月18日所作之關於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離婚及對子女行使親權之判決。
  
  聲請人提交了三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作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程序筆錄”。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離婚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在臺灣結婚。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育有兩名未成年兒子 ─ C及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通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程序筆錄”,判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離婚及由聲請人行使D之親權。(見載於文件二)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離婚及親權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及親權行使事件,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6頁至第9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發出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程序筆錄”第102年度司家調字第YYY號判決,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人)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趙約翰
 
 (第二助審法官)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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