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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2014號上訴案——無效異議
異議人:B(B)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上訴人B在接到本院2014年11月27日的判決後,提出了無效的異議,認為本院所作出的部分重審的決定可能在沒有審理其提出的所有問題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在原審法院的新合議庭重審的時候造成其不可能辯護的情況,故被異議的判決陷入了缺乏審理的無效瑕疵,並要求本院對此部分重審決定的模糊的地方。
檢察院沒有答覆。
事實上,異議人所提出的本院決定含糊的地方在於沒有對同屬一夥的F(另案處理)“接著投注同靴牌的其餘撲克牌,F輸去港幣叁佰貳拾萬元(HKD$3,200,000.00)”的事實說明是否存在矛盾,並將此事實列入重審之列而必將造成其在重審的時候沒有辦法辯護。
我們很理解異議人的擔憂,但是,很明顯,這是沒有道理的。本院所認定的矛盾確實是在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一方面在第14點及第15點證實了彼等嫌犯所獲得的不當利益的金額是確定的,且已‘直接’造成被害人(即賭場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受到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然而,另一方面,卻又否定彼等嫌犯的行為‘直接必然’導致被害人(即賭場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的實際財產損害金額為港幣貳佰玖拾萬元(HKD$2,900,000.00)。”
但是,這互相矛盾的事實或者其中任何一個事實與“F輸去港幣叁佰貳拾萬元”的事實並沒有這種不可補救的矛盾,而是存在於是否可以認定受害人(賭場)是否受到“財產上的實際損失”這個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之一的問題。原審法院在重新審理這些事實之後必然要對這些事實作出解釋和法律適用,然後可以作出判決,正如異議人在上訴中所提出的法律問題一樣完全可以得到尤其是法律上的再次審理。
本院的發回部分重審的決定並沒有含糊而需要澄清的地方。
因此,異議人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異議。
上訴人需支付本附隨事件的訴訟費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5年1月29日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陳廣勝

(第二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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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570/2014 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