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92/2015
日期: 2015年02月12日
關健詞: 聽取證人之證供、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考慮到程序的緊急性,在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中並不容許聽取證人證供的調查措施。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沒有具體指出及證明若執行被訴行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所提起之保全措施請求應予以否決。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92/2015
日期: 2015年02月12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保安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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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保安司司長否決其訴願,廢止其僱員身份逗留許可,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8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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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41至44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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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不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49至50 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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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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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重要事實:
1. 聲請人為香港居民,為......有限公司提供工作,其後,被調派到澳門,並於“......”擔任餐廳主任,月薪為港幣二萬元正。
2. 聲請人曾被發現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提供工作,被勞工事務局以違反第21/2009號法律第32條第5款1項之規定,科處罰款,而有關決定已轉為確定。
3. 澳門治安警察局局長因此透過批示,廢止聲請人的逗留許可。
4. 聲請人不服有關決定,向澳門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5. 於2015年01月06日,澳門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否決聲請人提起之訴願,廢止其逗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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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先決問題:證人之詢問
聲請人請求聽取三名證人的證供,以證明聲請書中第8至40條之事實。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9條第2款之規定,“附具答辯狀或有關期間屆滿後,將卷宗送交檢察院,以便其在兩日內作出檢閱,其後將卷宗送交法官以作裁判,或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以便其在評議會下次會議中將之提交而無須作檢閱;僅當任一助審法官提出請求時,方須作出檢閱,在此情況下,在該次會議後舉行之下次會議中作出裁判”。
從上述轉錄的法規可見,立法者考慮到有關程序的緊急性,並沒有在這類別的保全程序中設定聽取證人證供的調查措施,故有關取證請求不能被接納。
就同一見解,可參閱終審法院於2010年05月14日在卷宗編號15/2010作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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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保安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原來可合法在澳逗留的法律狀態,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如上所述,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聲請人主要指出以下其認為難以彌補之損失:
- 失去晉升機會。
- 失去愛人。
- 無法照顧其弟弟及寵物。
關於聲請人所提出的第一項損失,我們並不認為是難以彌補的,因為即使其回港後,仍可繼續為......有限公司工作。若聲請人繼續努力工作,加上其工作經驗,其事業仍可有發展機會。
就第二項所提出的損失方面,我們同樣不認為是難以彌補的。真正的愛情是不會因地域距離而遭受破壞的。再者,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執行有關行為會直接、立即及必然導致其失去伴侶之後果。此外,港澳兩地交通便捷,不論聲請人或其男朋友均可在週假或其他假期相互探訪。
至於第三項損失方面,聲請人之弟弟已為成年人,有工作能力及自理能力。即使其學歷低,以現時社會經濟狀況,要找一份普通工作自食其力並不困難。至於聲請人所飼養的寵物方面,其可將之交托他人或有關機構照顧,亦可帶回香港繼續飼養。
因此,執行有關行為對聲請人不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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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不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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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UC。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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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2日
何偉寧
簡德道
Fui presente 唐曉峰
米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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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