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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557/2014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中國籍,離婚,持有編號為XXX號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XXX,下稱“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向 貴院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
之審查及確認特別訴訟程序

以令申請人與其前妻:
B(女,離婚,持有編號為XXX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現居於廣東省XXX,聯絡電話:XXX,以下稱為“被申請人”)被香港區域法院裁定離婚之確定判決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法律效力。
有關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1. 2013年10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了一個該法院FCMC2013年第9886號婚姻訴訟的判令。(請參見文件一)
2. 判令解除申請人與其前妻B小姐,於2009年12月29日,在XXX, Hong Kong (CM 2826)舉行之婚禮及其婚姻關係。(同見文件一)
3. 該判令屬暫時性,除非自此判令作出之時起計六星期內能向法院提出此判令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充分因由。(同見文件一)
4. 由於無人提出爭議,有關判令於2013年11月19日轉為最後及絕對的判令,上述婚姻亦已據此解除。(請參見文件二)
5. 隨本申請書附上之文件一及文件二是有關判令書、證明書之正本,其上標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暫准離婚令(判決書)、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之題字,並均蓋有有關法院的紅色印章。
6. 有關判決書有敘述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載有由申請人提出的事實、亦給予被申請人答辯、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和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部分、訴訟費用之責任、可提出爭議期限和法官簽名。
7. 有關判決書及證明書雖然比較簡單,但條理清晰,容易理解並無任何疑問存在,一般人都可閱讀和明白。
8. 有關判決的標的為解除一婚姻關係,這不涉及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9. 而從有關判決書之內容可知,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10. 法院確認有關判決不會違反公共秩序。
11. 申請人有需要請求法院確認上指判決,以便令該判決可在澳門產生效力,目的用於民事登記。
12. 綜上所述,符合了《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
13. 申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已被訴訟代理。本案有訴之利益。法院有管轄權。
請求尊敬的合議庭各位法官 閣下,接納本訴訟並裁定確認的必需要件全部成立,因此,確認由申請人提交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13年10月4日作出,並於2013年11月19日轉為確定,解除申請人A與其前妻B小姐婚姻關係的離婚判令。
為此,請求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第1款之規定,傳喚申請人的前妻B小姐,以便其欲提出答辯時,可予法定期限內為之。隨後繼續訴訟程序,並直至終結為止。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決書。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判令兩人離婚。(見載於本案卷宗第6頁)
  上述判決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轉為確定。(見載於本案卷宗第9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9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第FCMC9886/2013號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趙約翰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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