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244/2015
日期: 2015年03月26日
關健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將導致聲請人面臨失學,這一損失屬難以彌補之損失。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244/2015
日期: 2015年03月26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
*
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不批准其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8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51至53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58至 59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
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重要事實:
1. 聲請人父親B於2007年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不動產臨時居留申請,而聲請人為有關申請(檔案編號1484/2007)之其中一名利害關係人。
2. 於2008年03月13日,聲請人、父親B、母親C及弟弟D首次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3. 聲請人之父親於2014年02月18日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4. 於2014年12月16日,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決定,不批准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之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5. 聲請人現在澳門科技大學酒店旅遊管理學院就讀酒店管理學士學位課程,有關學位課程為4年制課程,而聲請人已完成第一學期的課程。
*
三.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原來可合法留澳居住的法律狀態,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就第一項法定要件方面,聲請人主要指出若不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其則無法繼續留在澳門上學,其必須被迫中途輟學,對其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對此,我們同意聲請人的觀點,認為倘執行有關行為,將對其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
事實上,雖然聲請人可以繼續在內地升學,但由於兩地的教學方式及內容均不盡相同,且短時間內難找學位,故若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聲請人將會失學,而這一損失並非金錢可以完全彌補的。
就後兩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或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基於此,我們認為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
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A的保全措施請求,中止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4年12月16日不批准聲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之決定的效力。
*
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
2015年03月26日
何偉寧
José Cândido de Pinho
唐曉峰
Presente
Vic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5
24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