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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820/2014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15年3月26日
(刑事上訴)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
    重審
    量刑
    緩刑
    終局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第一嫌犯在上訴狀內指初級法院經重審案件後的有罪裁判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涉及在判決事實依據與判決理由說明之間的互相矛盾毛病,認為由於既證事實並無指出案中的製毒工場曾製造出「冰」毒,但新的原審庭在判決的量刑理由說明中卻提到「尚未發現......製造的毒品已流出市面」,所以對一般閱讀判決書的人來說,是無從得知首兩名嫌犯曾否透過案中工場成功製造過「冰」毒。
  二、 上訴庭認為,根據原審第67條既證事實,首兩名嫌犯「已製出......液體“冰"毒」,因此當原審庭之後在量刑時提到「尚未發現彼等製造的毒品已流出市面」時,自然是指彼等已製造的液體「冰」毒。因此,在判決書的既證事實與判決依據說明之間並不存在自相矛盾之處。
  三、 即使原審相關既證事實並無針對每項被扣押在案的工場物品的性質及或數量作出詳細的描述,但此情況並不意味已證事實不足以使原被控的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的罪名不能被判罪成。
  四、 由於中級法院在本案上次的2014年4月24日上訴判決書內,已確認了首兩名嫌犯已犯下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指的罪名,所以今次新的原審庭在與首兩名嫌犯有關的實質相同犯罪既證事實下作出的相同罪名的認定判決當然不得被變更。的確,由於在上次的上訴裁判書內,針對首兩名嫌犯而言,僅命令初級法院對二人以共犯身份犯下的上述罪名重新量刑,而非命令對二人此罪成立與否重新進行事實審判和法律審判,所以中級法院上次有關二人此罪是否成立的事實和法律定性的判斷已是終局裁判(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
  五、 最後,就量刑是否過重的問題,上訴庭經衡量原審已查明的種種對量刑屬重要的情節後,是完全認同原審在量刑時所發表的理由,因此不得對首兩名嫌犯改判較輕的徒刑。由於第二嫌犯最終亦被處以高於三年的徒刑,其緩刑的要求便完全站不住腳(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820/2014號
   上訴人: A、B
原審法庭: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庭的編號: CR4-12-0076-PCC
一、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合議庭重新審理了第CR4-12-0076-PCC號刑事案,對案中第一嫌犯A、第二嫌犯B和第三嫌犯C判決如下:
「......
  第一嫌犯A(A),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判處七年實際徒刑。
-
  第二嫌犯B(B),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判處七年徒刑;及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非法僱用罪",判處五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合共判處七年三個月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
  第三嫌犯C(C)被控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獲判處無罪。
-
維持原判決書內的其他決定。
......」(見本案卷宗第7826頁的判決書主文)。
  首兩名嫌犯對判決表示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詳見卷宗第7916至第7928頁和第7931至第7973頁的兩份葡文上訴狀內容)。第一嫌犯A主要力指是次有罪裁判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和b項所指的毛病,又指其不應被裁定犯下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的罪名,而是該法律第9條第2款的較輕罪名,最後又指無論如何原審庭對其量刑過重。第二嫌犯B亦如第一嫌犯般首先主要提出是次新的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和b項所指的毛病,也提出量刑過重的問題,更希望能被改判緩刑。
  就兩名嫌犯的上訴,駐原審庭的助理檢察長認為上訴無理(詳見卷宗第8166至第8168頁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上呈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發表意見書,亦主要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8185至第8186頁的意見書內容)。
  其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初步審查,同時組成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
  上訴合議庭現須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書的事實依據說明
  本院經翻閱卷宗內的資料後,得知下列情事:
  1. 原審法庭的新的一審判決書內容如下:
「判決書
卷宗編號:CR4-12-0076-PCC
(一)
  鑑於中級法院裁決宣告涉及第三嫌犯C的部分需重新審判;以及需對第一嫌犯A及第二嫌犯B重新量刑,故本合議庭現僅就上述內容行使審判權。
  為此,就檢察院對:
  第一嫌犯A(A),具體身分資料詳見於原一審判決書;
  第二嫌犯B(B),具體身分資料詳見於原一審判決書;及
  第三嫌犯C(C),綽號“C1"或“C2",男,19......年......月......日生於......,......,......,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父親為......,母親為......,居於廣東省......,電話為......或......;
  提出指控的事實及罪名,茲將檢察院第6642頁背面至第6656頁的控訴書的內容視為在此完全轉錄。
**
  答辯狀:第三嫌犯C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6832頁至第6838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
(二)
  審判聽證:訴訟前提維持不變。審判聽證按照適當程序在第一、第二及第三嫌犯出席的情況下進行。
*
  本合議庭經審理關於第三嫌犯C的犯罪事實部分再結合原一審判決書內關於第一嫌犯A及第二嫌犯B的獲證事實,列出已證事實如下:
1.
  2002年2月3日,嫌犯B租用澳門......新村第...街...號......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的廠房,以從事製造和供應清潔劑的活動。
2.
  2002年7月31日,嫌犯B在澳門成立「E(遠東)化工廠」,並以上述廠房地址作為公司的營運地址,目的是向澳門多間食店、酒樓提供清潔劑和桌布清洗服務。
3.
  約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已相互認識的兩嫌犯B和A共謀合意,決定利用「E(遠東)化工廠」於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的廠房,在澳門從事製造毒品,尤其是俗稱“冰"毒的生產活動,並以繼續從事提供清潔劑和桌布清洗的服務作掩飾(參見卷宗第4501頁經濟局函件內容)。
4.
  按照有關製毒計劃,兩嫌犯A和B彼此分工,前者負責提供資金和進度監督,後者負責具體操作部份,包括尋聘化工專業技術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和負責購買用於製毒的器材、設備和原料等工作。
5.
  2010年3月1日,兩嫌犯A和B決定以後者的名義租用澳門......新村第...街...號......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廠房,並將清洗桌布的工序遷移到該廠房。
6.
  2010年10月份,由於嫌犯B及其員工經常將大型水桶等物件放在「E(遠東)化工廠」...樓XX座隔壁的XY座廠房門前而被該廠房業主投訴,為此,嫌犯A和B指使證人I聯絡XY座廠房的業主並商討有關租賃事宜。
7.
  2010年12月14日,嫌犯B以其個人名義簽租用......工業大廈第...期...樓XY座廠房;自此,兩嫌犯A和B決意將該廠房用作研究和製造“冰"毒的實驗室和工場(詳見載於卷宗第4508頁的相關租約)。
8.
  約從2010年下半年起,為實施上述製毒計劃,經嫌犯A知悉,嫌犯B要求嫌犯C尋找和聯絡內地具化學知識的專業人士,包括一名叫“F"的男子和一名叫“G"的化學老師等。嫌犯A及B從該等專業人士處取得製造“冰"毒的技術和具體的製造方程式等製毒知識。
9.
  約從2010年下半年起,經嫌犯A知悉,嫌犯B透過嫌犯C認識嫌犯D,由嫌犯D尋找和提供用作製造“冰"毒的原料 - 包括俗稱“亞司通"的“丙酮"、和製造“冰"毒的化學配劑 - 包括“甲苯"、“鹽酸氣體"等物品。
10.
  為監控上述製毒計劃的進行,嫌犯B負責要求證人H為澳門......新村第...街...號......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和...樓XX座的廠房裝置合共8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同時,嫌犯B亦要求證人H協助購買電腦、變頻器和提供電腦維修等技術。
11.
  兩嫌犯A和B等團夥製造“冰"毒計劃的工藝如下:
  - 利用“乙酸乙酯"、“苯乙腈"、“甲醇納"為主要原料製造“1-苯基-2-丙酮”,再利用“1-苯基-2-丙酮"、“甲胺"溶液為主要原料製造“甲基苯丙胺",即俗稱“冰"毒。
12.
  在兩嫌犯A和B親自或指使他人在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Y座之內進行“冰"毒實驗和製作的過程中,因化學反應產生令人不適的濃烈氣味,兩嫌犯A和B曾於2011年1月20日購買38個防毒口罩和150包活性碳(詳見卷宗第4034頁至第4037頁的購物單據記錄)。
13.
  為避免吸入上述氣體,原本留宿在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廠房的嫌犯B、證人I和其他人員為此搬到同一工業大廈...樓XX座的廠房住宿,並在天台處栽種具潔淨空氣功能的植物。
14.
  約自2011年3月開始,兩嫌犯A和B使用膠紙將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Y座的大門密封,務求減低相關濃烈氣味向外擴散以免引起他人的注意或干預;同時,彼等亦加裝向街的抽氣扇等通風設備並使用防毒口罩、活性炭等物品,以減低製造“冰"毒過程中產生的氣體和氣味的存留和影響。
15.
  然而,為進出和使用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Y座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所需,兩嫌犯A和B決定並指使他人將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Y座和XX座兩個廠房的外牆各開一洞,中間僭建一通道以作進出...樓XY座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之用。
16.
  2011年3月7日,在上述工業大廈...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之外的棄置物件中,司警人員撿拾並扣押下述物品(詳見卷宗第3152頁至第3153頁的扣押筆錄):
 a. 59隻膠手套;
 b. 1包白色吸水紙;
 c. 2包白色紙巾;
 d. 26份濾紙;
 e. 4個棕色玻璃瓶,其中兩個標有“乙酸乙酯"字樣;
 f. 1個盛有白色粉末的白色膠瓶;
 g. 1包破碎玻璃器皿;
 h. 1個玻璃器皿;
 i. 2段透明膠管;
 j. 1段橡膠管;
 k. 49張紙條;
 l. 1張黃色紙;
 m. 1個紫色膠瓶蓋;
 n. 1張白色紙;
 o. 1個瓶塞;
 p. 1張卡紙;
 q. 2張錫紙;
 r. 1個紙盒;
 s. 1個透明膠袋;
 t. 2張紙條。
17.
  經化驗證實,上述手套、白色紙巾、濾紙、破碎玻璃器皿、玻璃器皿和白色紙均沾有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管制的“1-苯基-2-丙酮"的成份痕跡,以及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乙腈"以及該等化合物的一種中間產物“α-氰基苯丙酮";上述1包白色吸水紙含有“苯乙腈"和“α-氰基苯丙酮"的痕跡;上述標有“乙酸乙酯"字樣的2個棕色玻璃瓶、紫色膠瓶蓋、瓶塞、錫紙、紙盒、透明膠袋和2張紙條均含有“苯乙腈"的痕跡;上述49張紙條含有“1-苯基-2-丙酮"和同一法律附表V管制的“麻黃鹼(或偽麻黃鹼)"以及“苯乙腈"和“α-氰基苯丙酮"的痕跡;上述黃色紙含有“α-氰基苯丙酮"的痕跡。
18.
  2011年3月8日,在上述工業大廈...樓XY座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之外棄置的物件中,司警人員撿拾並扣押下述物品(詳見卷宗第3160頁的扣押筆錄):
 a. 3個標有“高級乳膠手套"的透明膠袋;
 b. 1包紙巾;
 c. 1張濾紙;
 d. 1張沾有黃色液體痕跡的濾紙;
 e. 1張紙巾;
 f. 1淺粉紅色紙巾;
 g. 1隻膠手套;
 h. 1塊白色布,內包有粉紅色糊狀物和粉紅色液體
19.
  經化驗證實,上述標有“高級乳膠手套"的3個透明膠袋和1隻膠手套沾有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管制的“麻黃鹼(或偽麻黃鹼)"的痕跡;上述1包紙巾沾有“偽麻黃鹼"以和可用於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乙腈"的痕跡;上述濾紙和沾有黃色液體的濾紙均含有“麻黃鹼(或偽麻黃鹼)"和以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一種中間產物“α-氰基苯丙酮"的痕跡;上述1張紙巾上含有“偽麻黃鹼"和“苯乙腈"以及“α-氰基苯丙酮"的痕跡;上述淺粉紅色紙巾和用白布包裹的粉紅色糊狀物和粉紅色液體均含有“偽麻黃鹼"成份。
20.
  2011年5月25日,在上述工業大廈...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之外棄置的物件中,司警人員撿拾並扣押下述物品(詳見卷宗第3480頁至第3481頁的扣押筆錄):
 a. 1本“TLJ-2型定時增力電動攪拌器"使用說明書;
 b. 4個標籤寫有“甲醇納"的膠樽;
 c. 3個標籤寫有“維他蒸餾水"的膠樽;
 d. 116隻膠手套;
 e. 1個膠手套紙盒;
 f. 1個破碎的玻璃試管/量筒;
 g. 一堆標籤寫有“......餐廳"的紙巾;
 h. 1張包有白色晶體的濾紙;
 i. 3張包有白色晶體的濾紙;
 j. 29張試紙紙條;
 k. 1張沾有白色粉末痕跡的紙巾;
 1. 1張包有白色晶體的濾紙;
 m. 2張包有白色晶體的紙巾;
 n. 2張包有白色晶體的濾紙;
 o. 1個標籤寫有“白色滴瓶"的紙盒;
 p. 1張報紙(上粘有1張“玻璃管彎直各4支"白紙);
 q. 2包濾紙包裹著的白色晶體;
 r. 標有“......集團"的白色背心膠袋1個;
 s. 1張寫有“SINGLE CORE PVC WIRE SIRE 2.5MM2 X1C LENGTH 100METERS” 和“阻燃料"等字樣的標籤紙;
 t. 4張濾紙;
 u. 1卷白色膠紙;
 v. 2塊三角形木塊連紅色膠紙;
 w. 1支白色膠管連7條電線;
 x. 1隻勞工手套;
 y. 1支金屬水管;
 z. 1個金屬製固定圈。
21.
  經化驗證實,上述116隻膠手套、“......餐廳"紙巾、29張試紙紙條和報紙上均含有可用於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科“苯乙腈"的痕跡;上述破碎的玻璃試管/量筒、連白色晶體的1張濾紙、用7張濾紙和2張紙巾分別包裹的淨重分別為23.122克、0.071克、42.841克、0.067克和1.572克的白色晶體均含有“苯乙腈"和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一種中間產物“α-氰基苯丙酮"成份;上述紙巾上沾有的白色粉末含有可用於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甲醛"和“苯乙腈"、以及中間產物“α-氰基苯丙酮"的痕跡。
22.
  2011年6月15日,在上述工業大廈...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之外棄置的物件中,司警人員撿拾並扣押下述物品(詳見卷宗第3619頁至第3620頁的扣押筆錄):
 a. 6隻膠手套;
 b. 2張圓形濾紙;
 c. 3條小膠管(一條一端連玻璃管,一條一端包有灰色膠紙,一條沒有連接任何東西);
 d. 1個玻璃試管(已打破);
 e. 1個紅色頭閥門;
 f. 1條膠水管;
 g. 1個長形刷;
 h. 6條試紙;
 i. 1個標籤寫有“定性濾紙"的黃色紙盒;
 j. 4個防毒口罩(其中2個有透明膠袋載著);
 k. 1張標籤寫有“梨球形分液漏斗"的紙皮;
 l. 1個標籤寫有“梨球形分液漏斗"的紙盒;
 m. 一堆紙巾;
 n. 1條白色毛巾;
 o. 5個防毒口罩紙盒(4個綠色,1個白色)。
23.
  2011年7月27日約21時42分,在「E(遠東)化工廠」位於澳門......新村第...街...號......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廠房門口的電梯大堂,司警人員將嫌犯A截停。
24.
  在嫌犯A右後褲袋的一個綠色銀包之內,司警人員搜出兩萬港元和七千七百元澳門元($7,700.00)現款、兩張寫有姓名和電話號碼的白色紙和一張寫有中、英文化學名稱的白色紙;司警人員亦在嫌犯A的右前邊的褲袋搜出一部手提電話、一串四條鎖匙、一條為藍色電子門匙、兩條門匙和一條車牌為MM-**-**的汽車鎖匙(詳見卷宗第4204頁和第4205頁的扣押筆錄)。
25.
  上述錢款是嫌犯A從事上述製毒活動的資金,上述紙張、手提電話、汽車鎖匙等均是該嫌犯用於製毒活動使用的記錄和聯絡等工具。
26.
  同日2011年7月27日22時10分左右,在「E(遠東)化工廠」設於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和XY座兩個廠房之間的僭建通道上,司警人員截得嫌犯B和證人I。
27.
  隨即,司警人員對上述工業大廈...樓XX座的一間起居室的左邊一電腦台抽屜內搜出以下物品(詳見卷宗第3993頁至第3996頁的扣押筆錄):
 a. 8張手寫的懷疑為制毒化學反應實驗筆記流程;
 b. 22張懷疑為制毒化學反應實驗流程表;
 c. 4張氣相色譜儀購銷合同;
 d. 7張防毒口罩和活性碳購買單據;
 e. 1張寫有“收到鹽酸2瓶"的收據;
 f. 1本戶名為B的匯業銀行存摺(賬號:01092-******-*);
 g. 1本戶名為E(遠東)清潔的中國銀行澳門元存摺(賬號:11-01-10-******);
 h. 1本戶名為B的中國銀行澳門元存摺(賬號:11-01-10-******);
 i. 1本戶名為B的中國銀行港元存摺(賬號:18-11-10-******);
 j. 1本戶名為CC的中國銀行港元存摺(賬號:06-11-10-******);
 k. 1本戶名為B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摺(賬號:200202**********316);
 l. 1本戶名為B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摺(賬號:44-35660*******119)。
28.
  司警人員亦在上述起居室一深啡色台上搜出一個黑色袋子,從中搜出2台手提電話、1張動感地帶SIM卡、1張神州六眾卡SIM卡、1張中國聯通SIM卡和1張印有“XXXX XXXXX"名字的中銀卡;同時,在上述起居室一深啡色台上搜出1張NIKON 1GB記憶卡連讀卡器和1支SONY ERICSSON記憶卡(詳見卷宗第3993頁至第3996頁的扣押筆錄)。
29.
  在上述起居室門外,司警人員搜出兩盒共100袋印有“顆粒活性碳"的物體;在一白色電腦台上搜出1部PREMIER攝錄機和1部白色的電腦主機;在一啡色台上搜出1部黑色電腦主機;在一啡色台的白色籃子內搜出2張戶名為G,匯款金額分別為15,000.00和5,000.00的中國工商銀行票據以及2台手提電話(詳見卷宗第3993頁至第3996頁的扣押筆錄)。
30.
  此外,司警人員亦在上述廠房的另一起居室的一個房間的白色桌上搜出1本戶名為C、賬號為12-01-10-******的中國銀行澳門元存摺(詳見卷宗第3993頁至第3996頁的扣押筆錄)。
31.
  同日2011年7月27日,司警人員在「E(遠東)化工廠」位於祐漢......工業大廈第...期...樓XY座的廠房 - 整個單位共分成甲、乙、丙、丁、戊室五個部分且正門門隙以封箱膠紙封貼,進行搜索并扣押以下物品(詳見卷宗第4086頁至第4095頁的扣押筆錄和卷宗第4771頁至第4819頁的現場勘驗報告):
 a. 在甲室內窗台位置搜出1個口罩;
 b. 在甲室一文件櫃的櫃面搜出2個口罩、1套藍色工作服、1個泳鏡、1個眼鏡和1個計算機;
 c. 在甲室一文件櫃最下一個抽屜內搜出3對手套;
 d. 在甲室一木櫃內搜出1個泳鏡一個、1個泳鏡盒;
 e. 在近甲室的門邊地上搜出1套工作服;
 f. 在近半身玻璃牆地上搜出1雙水鞋;
 h. 在甲室通往乙室的門口位置附近身搜出8包試紙、兩箱共75個單罐防毒口罩、1個旋轉蒸發器、1個電熱套和一筒鹽酸溶液。
32.
  在上述...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的乙室之內,司警人員搜出和扣押以下物品(詳見卷宗第4086頁至第4095頁的扣押筆錄、第4651頁至第4652頁的更正報告,以及卷宗第4771頁至第4819頁的現場勘驗報告):
 a. 在乙室大木枱底下搜出一箱共8支碘、一個紅色膠籃內裝有20文化學液體、1個電子磅、4個紅頭膠水泵、1個燒杯(內有一支移液管)、1個燒瓶;
 b. 在乙室大木枱枱面搜出15個不同形狀的玻璃化學組件、1盒定性濾紙、1個萬用電爐、5支化學液體、1個真空泵、10包鋁片十包、1盒PHB-5便携式PH計套裝、1個化學品試劑瓶、1個瓷漏斗;.
 c. 在乙室天花架上搜出2個防毒口罩、2盒定性濾紙二盒、1個大型玻璃容器、2個SKM型數顯恆温電熱套二個(一大一小)、8盒不同形狀玻璃化學器皿(分別為20個23A容器、10個23B容器、10個23C容器、28件23D組件、10個23E容器、4個23F容器、10個23G容器)、10個23H容器)、2盒球形分液漏斗、1個JB-3A型定時恆溫磁力攪拌器、3個小型手動升降器、一盒31包顆粒活性碳、2瓶甲醇納、2個膠壺、2套TLJ-2型定時增力電動攪拌器、20支化學液體和一盒2支甲醇、2支氯化汞、1支L(+)酒石酸、5支甲胺水溶液、2支酒石酸、2支無水乙醇、1支甲醇納、1支無水氯化鈣、1支乙酸乙酯、1支無水硫酸納、2支不知名液體、1盒鋁片、十箱共172支甲醇納、1個78-1磁力加熱攪拌器、1個電子磅、一個裝有不知名粉狀物的白色膠筒;
 d. 在乙室近門口地上搜出10件不同形狀玻璃化學組件、一藍色膠籃裝著18支凱松、一筒不知名藍色化學品、一盒13塊切片石蠟、3個膠瓶(其中二個載有不知名液體、一個空置)、1個瓷漏斗、1個TC-15套式恒温器、1袋用白色膠筒盛載的氫氧化納、一箱寫有JINLING字樣的抽氣扇、1箱旋轉蒸發器、1部深型吸油烟機、2部落地霧化風扇、5筒化學品;
 e. 在乙室牆身與木枱的間隔位置搜出1個寫有“去漬水179公斤"的滿載溶液的大型紅色鐵筒、1個寫有“化油劑"的滿載溶液的大型紅色鐵筒、2個滿載溶液的大型藍色鐵筒、1個滿載溶液的大型紅色鐵筒(內滿載溶液)、1個滿載溶液的大型紅色鐵筒;
 f. 在乙室玻璃門邊紙箱上搜出黃色手套;
 g. 在乙室一木枱前搜出紅色膠袋內的口罩;
 h. 在乙室上述木枱右側搜出藍色膠籃內的口罩;
 i. 在乙室上述木枱左側搜出箱上的白色長衫;
 j. 用於密封上述工業大廈...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大門門隙的膠紙。
33.
  在上述...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的丙室內,司警人員搜出并扣押以下物品(詳見卷宗第4086頁至第4095頁的扣押筆錄、第4651頁至第4652頁的更正報告,以及卷宗第4771頁至第4819頁的現場勘驗報告):
 a. 在近丙室入口的牆身搜出1支吸喉;
 b. 在近丙室門口的鐵架上搜出2個漏斗、2個膠塞;
 c. 在丙室一綠色小車上搜出3個膠塞;
 d. 在丙室的洗盆混凝土上搜出1個不锈鋼煲、1個紅色膠漏斗、1條膠管、1個膠筒、1個燒瓶、1條膠管、1個電子磅、1個漏斗連鐵架、1個攪拌器、旋轉蒸發器、1個燒杯、1個電子磅連底盆、升降恆溫反應器、1個口罩、真空干燥箱、2個PH/MV METER、2個溫度計、2盒定性濾紙和1個化學實驗組件;
 e. 在丙室上述混凝土枱旁邊1個電冰箱上搜出1個電子磅;
 f. 在丙室上述電冰箱內搜出真空車儀器、循環水式真空泵、1個白色膠筒裝有透明液體、吸喉和燒瓶、1把電風扇;
 g. 在丙室上述洗盆連混凝土枱上搜出11個玻璃瓶和1個漏斗、1個白色膠桶、4個化學實驗架、1個化學實驗架、漏斗連鐵架、1個紅色膠盆、1個秤磅;
 h. 在丙室上述混凝土枱的上端一抽氣扇之上搜出1個印有“凡士林"字樣的膠桶;
 i. 在丙室靠近丁室的牆身發現2把抽氣扇;
 j. 在丙室一混凝土枱上發現1把抽氣扇;
 k. 在丙室亦搜出2台分液器、1台真空反應器、1個溫度計、1個藍色漏斗、1個真空過濾儀;
 l. 在丙室一窗門位置搜出1叠濾紙;
 m. 在丙室混凝土枱上搜出1個淨水器;
 n. 在丙室一錄色小車下層搜出1皮玻璃棒和1條吸喉;
 o. 在丙室近窗門位置的一個裝有白色液體的膠桶之上搜出7隻黃色手套;
 p. 在丙室混凝土枱面搜出1條白色毛巾;
 q. 在丙室上述混凝土枱面一真空干燥箱頂搜出1副黑框眼鏡;
 r. 在丙室混凝土洗盆上搜出1條白色毛巾;
 s. 在丙室一綠色小車上搜出2隻黃色手套;
 t. 在丙室一洗盆內搜出1個膠杯和1個玻璃管;
 u. 在丙室混凝土枱面搜出1隻50ML燒杯;
 v. 在丙室一混凝土枱面的一電子秤上搜出1瓶黃色液體;
 w. 在丙室一旋轉蒸發器後方搜出1瓶黃色液體;
 x. 在丙室一洗盆內搜出1個內裝液體的5000ML燒杯;
 y. 在丙室一混凝土枱面搜出1個400ML的燒杯、1個裝有棕色液體的5000ML燒瓶和4個藍色膠瓶;
 z. 在丙室上述混凝土枱面一天平上搜出數條化學試紙;
 aa. 在丙室一混凝土枱面上搜出1個覆蓋天秤的蓋面;
 bb. 在丙室一混凝土枱面下方搜出1個膠瓶、2個盛有液體的藍色膠瓶、1個盛有液體的綠色膠瓶一個、1個盛有液體的三口燒瓶、1個盛有液體的白色膠瓶、1個盛有液體的白色膠瓶、1個盛有紅色液體的白色膠瓶、1個盛有液體的金屬罐、1個內藏三口燒瓶的金屬器皿、1個盛有黃色液體的膠瓶和1個盛有液體的金屬罐;
 cc. 在丙室一混凝土枱面上方的一個鐵架上搜出3個璃瓶和3隻黃色手套;
 dd. 在丙室一雪櫃內搜出2瓶黃色液體;
 ee. 在丙室一真空機內搜出3個盛有晶體和液體的玻璃器皿;
 ff. 在丙室近甲房的牆邊搜出6個金屬托盤;
 gg. 在近丙室門口的牆邊搜出一個藏有一袋物品的紅色膠袋、9個膠瓶和1個小膠瓶、1個裝有一枝管內沾有晶體的玻璃管的白色膠筒;
 hh. 在丙室一綠色車旁搜出1個紙箱,內藏6瓶白色粉末、1個盛有液體的藍色膠罐、兩個裝有33支“甲醇"的紙箱、1個盛有無色液體的白色膠瓶、1個盛有綜色液體的白色膠瓶、1個盛有無色液體的白色膠瓶、1個盛有黃色液體的膠瓶、1個盛有綜色液體的膠瓶、1個盛有無色液體的玻璃瓶、1個盛有無色液體的膠瓶;
 ii. 在丙室一綠色車下層搜出1個金屬夾;
 jj. 在丙室混凝土枱面上搜出2個玻璃瓶和1條毛巾。
34.
  在上述...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的丁室內,司警人員搜出并扣押封閉通往丁室小門門隙的膠紙(詳見卷宗第4086頁至第4095頁的扣押筆錄和卷宗第4771頁至第4819頁的現場勘驗報告)。
35.
  在上述...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的戊室內,司警人員搜出并扣押以下物品(詳見卷宗第4086頁至第4095頁的扣押筆錄、第4651頁至第4652頁的更正報告,以及卷宗第4771頁至第4819頁的現場勘驗報告):
 a. 17瓶乙酸乙酯;
 b. 10瓶石油醚;
 c. 10瓶異丙醇;
 d. 10瓶二甲苯;
 e. 7瓶DT溶劑;
 f. 180瓶甲醇;
 g. 372瓶甲醇;
 h. 8個裝有粉末的白色膠瓶;
 i. 9瓶無水乙醇、1瓶苯、1瓶丙三醇;
 j. 4桶乙酸乙酯。
36.
  在上述...樓XY的實驗和製造“冰"毒工場的戊室洗手間內,司警人員搜出并扣押以下物品(詳見卷宗第4086頁至第4095頁的扣押筆錄和卷宗第4771頁至第4819頁的現場勘驗報告):
 a. 1個裝有液體的黃色膠桶;
 b. 5個裝有液體的玻璃瓶;
 c. 1個紅色漏斗、1個湯匙、1支攪棒;
 d. 3個玻璃漏斗;
 e. 6個燒瓶;
 f. 4個量杯;
 g. 4條玻璃棒;
 h. 3個玻璃器皿;
 i. 1個盛有黃色液體的玻璃器皿。
37.
  此外,在上述工業大廈...樓XX座和XY座之間的走廊通道上,司警人員搜獲7個印有“盐酸"字樣的盛有溶液的膠桶(詳見卷宗第4140頁的扣押筆錄)。
38.
  2011年7月28日,司警人員前往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X室進行搜索時,內地人士N正在該廠房之內工作(參見卷宗第4144頁至第4145頁的扣押筆錄)。
39.
  自2011年7月22日起,嫌犯B以4000澳門元至4500澳門元的薪金聘請N在上述廠房從事清洗桌布的工作。
40.
  嫌犯B知悉證人N為內地人士且尚未獲得可在澳門工作的任何許可。
41.
  在上述廠房一個五層櫃之內,司警人員在貼有老關字樣貼紙的第一層櫃內搜出1張購銷合同/购销合同、1張購買設備的收條和1張寫有數個電話號碼和公司名稱的紙張;在第二層貼有C字樣貼紙的櫃內搜出1個電子溫度計、2張名片、1張E(遠東)化工廠招聘信和1台黑色手提電話;在第三層貼有C字樣貼紙的櫃內搜出3包白色粉末、1個印有“苯乙酸生產工藝技術資料"的包裝盒,內有一隻電腦光碟、1張印有“......化工&&&/&&&"的名片、1張印有開票和匯款資料的紙張和1張澳門電訊的收費單據。
42.
  此外,司警人員亦在一個儲物架上搜獲1個面罩;在一個三層抽櫃內搜獲1包紅色粉末;在一個黑色電視櫃左邊櫃內搜獲1個面罩、1部相機、1卷銀色膠紙、2盒印有“E(遠東)化工廠C"字樣的名片、39張白色化學分析濾紙;在該黑色電視櫃中間櫃內搜獲2包白色粉末、1個電子磅、1張印有“E(遠東)化工廠DD字樣"的名片;在該黑色電視櫃右邊櫃內搜獲1部印有LG字樣的黑色電腦主機;在熨衫桌上搜獲2本E(遠東)化工廠的送貨單據。
43.
  2011年7月28日,司警人員前往嫌犯A位於澳門......馬路......居第...座...樓...室的住所進行搜索,並在其主人房內搜獲以下物品(詳見卷宗第4209頁至第4210頁的扣押筆錄):
 a. 在左邊床頭櫃第1格內搜獲40頁有關製毒活動的相片、2張寫有多名人士電話號碼的紙張、4張名片、3張信用卡簽賬單和1張寫有文字的紙張;
 b. 在右邊床頭櫃第1格內搜獲2台手提電話和1張中國聯通電話卡;
 c. 在右邊床頭櫃第2格內搜獲1袋白色透明晶石;
 d. 在右邊衣櫃左上格內搜獲1台手提電話;
 e. 在右邊衣櫃右上格內搜獲9個記有A的銀行存摺、4張名片、4張銀行單據、1張銀行密碼紙和3張紙條;
 f. 在右邊床角的夾萬之內搜獲現款港幣二十六萬三千七百元($263,700.00,其中20萬港元用兩個信封分裝)、台幣三千六百元($3,600.00)、兩萬四千二百六十泰株($24,260.00)、八美元($8.00)和1台手提電話;
 g. 在大廳內搜獲1個錢包,內裝2張中國聯通充值卡和1張中國移動充值卡、1張A4字紙、1部連電池的黑白色手機、1張中國聯通電話卡、1部黑色手機連電池和1張內地電話卡;
 h. 在1個黑色書袋內搜出2個USB閃存、1本記事本、1條轉接線、2條USB線、1條耳機線、1隻滑鼠、6隻光碟、1個移動硬盤、1部外置DVD光碟機、1部ASUS手機電腦、1張滑鼠墊、1條黑色索帶、1個充電器和1個光碟機套;
 i. 在客廳組合櫃櫃頂搜出1張印有A的名片。
44.
  同日2011年7月28日,司警人員在嫌犯A使用的MM-**-**號汽車雜物無內搜出1台手提電話、1部CASIOEX-Z2000相機連相機套、1張智能電話卡和1張CTM預付卡;並在車內抽屜搜出L的身份資料和駕駛執照副本、M的身份資料和汽車登記摺副本、MM-**-**汽車登記褶和所有權登記憑證(詳見卷宗第4263頁至第4264頁、第4272頁的扣押筆錄)。
45.
  同日2011年7月28日,司警人員在證人I的手袋內搜出一串6條鎖匙、1個標有“E(遠東)化工廠"字樣的印章、1張戶名為B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賬戶資料卡、2張澳門電訊智能電話卡、1張祐漢第...街.........工業大廈...樓XY座廠房的電費單,1張印有“拱北-澳門行李托運搬家拉貨-@@@"字樣的名片(詳見卷宗第4301頁的扣押筆錄)。
46.
  同日2011年7月28日,司警人員在嫌犯C身上腰包內搜出1台手提電話、1張中國電信智能卡、7張由E(遠東)化工廠發出的送貨單單據、1張由港澳......船務有限公司發出的單據、1張由中澳......倉庫發出的單據、2張由澳門經濟局發出的進出口申報單(詳見卷宗第4351頁的扣押筆錄)。
47.
  2011年8月8日,司警人員攔截嫌犯D并在其行李箱內搜出1個裝有液體的綠色Rejoice膠樽、1個內裝一塊淺黃色橡膠固體和一塊深灰色橡膠固體的透明膠袋(詳見卷宗第4552頁的扣押筆錄)。
48.
  同日2011年8月8日,司警人員前往位於筷子基......坊...街......工業大廈...樓...的嫌犯D持有股份的「......化工貿易行」公司住所進行搜索,並搜出6個貼有“去漬水,包裝:179公斤"標籤的紅色鐵桶、2個貼有“去漬水(A),包裝:160公斤"標籤的藍色鐵桶、1個貼有“去漬水(A),包裝:160公斤"標籤的綠色鐵桶、1張印著“E"、“甲苯179K 10桶"、“已送2桶"等字樣的......化工貿易行單據,該單據後釘有一張寫有“收E9600元,甲本10桶定金"字樣的黃色紙(詳見卷宗第4565頁至第4566頁的扣押筆錄)。
49.
  上述“甲苯"和“鹽酸氣體"由「E(遠東)化工廠」要求嫌犯D,在2011年3月2日至4日期間,以合共三萬四千三百五十五澳門元($34,355.00)向嫌犯D持有股份的「......化工貿易行」購買,屬用作製造“冰"毒的原料(詳見卷宗第4568頁照片、第3993頁至第3996頁的扣押筆錄第5號扣押物和第4038頁收據複印件)。
50.
  2011年8月9日,司警人員再次前往......工業大廈第...期...樓XY室的廠房的丙房進行搜索,並在一綠色小車上層搜出3條白色毛巾;在混凝土檯面一真空乾燥箱的頂部搜出1個藍色口罩;在該真空乾燥箱右側搜出1個內裝1瓶黃色液體和一個裝有3支溫度計的膠杯的透明膠袋(詳見卷宗第4654頁的扣押筆錄)。
51.
  同時,司警人員在......工業大廈第...期...樓XY室廠房的戊房近門邊紙箱上搜出1副眼鏡(詳見卷宗第4654頁的扣押筆錄)。
52.
  此外,司警人員在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廠房再次進行搜索,並搜出1個載有透明液體的玻璃瓶(詳見卷宗第4654頁的扣押筆錄)。
53.
  同日2011年8月9日,司警人員在......工業大廈第...期...樓XY室的戊房再次進行搜索,并在近門口處搜出1個藍色膠筒;在近廁所處搜出1個藍色膠桶和1支鹽酸壓縮氣體罐(詳見卷宗第4658頁的扣押筆錄)。
54.
  2011年8月29日,司警人員對屬於嫌犯D的MD-**-**號重型汽車進行扣押和搜索,並搜出該車輛的登記褶、所有權登記憑證、33支部份印有“氯化氫"或“HYDROGEN CHLORIDE(即鹽酸氣體)"字樣的灰色金屬汽樽(詳見卷宗第4901頁和第4902頁的扣押筆錄)。
55.
  2011年9月22日,在祐漢第...街......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廠房進行清點期間,司警人員在一牆櫃裡又搜獲1個已開封的紙皮包裹,上面貼有一張印著EMS公司字樣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的單據,收件人為B,寄件單位為“武漢......化工公司",寄件日期為2010年04月13日,該包裹裡面裝有一團印有“武漢晨報”字樣的報紙和1張破舊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單據,在該團報紙裡面藏有1個以一張綠色硬紙皮包紮并寫有“一氯丙酮,≥99%"字樣的白色膠瓶(詳見卷宗第5355頁的扣押筆錄)。
56.
  經化驗證實,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9月22日期間,在上述......工業大廈第...期...樓XX座、XY座和...樓XX座廠房分別搜出的物品之中,其中493.24克和1020千克粉末以及21199毫升液體均含有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I管制的“甲苯"成份;其中59.577克粉末和100毫升液體均含有“甲苯"和同一法律附表V管制的“1-苯基-2-丙酮"成份;其中114228毫升液體含有“1-苯基-2-丙酮"成份;其中33毫升液體含有“甲苯"、“1-苯基-2-丙酮"和同一法律附表II-B管制的“N, 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其中150毫升液體含有“N, N-二甲基安非他命"和“1-苯基-2-丙酮"成份,其中5毫升液體含有“N, N-二甲基安非他命"和同一法律附表II-B管制的“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成份;其中17630毫升液體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乙腈";其中300毫升液體、1667.673克晶體和150毫升液體均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乙腈"和該等化合物的一種中間產物“α-氰基苯丙酮"。
57.
  化驗亦同時證實,上述物品中的160毫升液體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乙腈"和“芐基氯";其中2,300.00毫升液體含有第7/2009號法律附表II-B管制的“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成份;其中46,022.00毫升液體含有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I管制的“鹽酸";其中8,350.00毫升液體含有同一法律附表VI管制的“硫酸";其中14,200.00毫升液體含有同一法律附表VI管制的“丙酮"。
58.
  經化驗亦證實,上述物品中的1229.9克的顆粒450毫升的糊狀物和液體均含有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管制的“偽麻黃鹼";其中464毫升和79千克的液體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乙酸乙酯";其中413毫升的液體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甲醛";同時,上述430毫升液體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硝基乙烷";上述730毫升液體含有“偽麻黃鹼"和同一法律附表VI管制的“乙醚";其中218毫升液體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氯丙酮";其中503毫升液體含有“乙醚"成份;其中2,915.00毫升液體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甲胺";其中3,295.00毫升液體含有同一法律附表VI管制的“丁酮";其中26千克的液體含有“甲苯"和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乙腈";其中4440.224克和196千克的粉末含有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甲醇納";同時,上述29瓶共重3,089.00千克的氣體為“氯化氫氣體",倘溶解於水將成為受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I管制的“鹽酸";經檢驗亦證實1條白色毛巾的痕跡含有同一法律附表VI管制的“苯乙酸",以及可用作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料“苯乙腈"和該等化合物的一種中間產物“α-氰基苯丙酮"。
59.
  上述受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和VI管制的物品和所有能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材料均由兩嫌犯A和B共謀合力,彼此分工所取得,其目的是用作生產同一法律附表II管制的苯丙胺類化合物,尤其是“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60.
  上述含有“N, 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成份的液體為兩嫌犯A和B透過上述製毒計劃生產出來的液體冰毒,經隔除液體雜質並等待液態冰毒冷卻、凝固和晶體化的步驟,即可成功製成固體“冰"毒。
61.
  上述所有受管制的製毒原材料和化學配化劑預計可提取500克至700克的純“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詳見卷宗第6576頁至第6581頁和第6619頁至第6640頁的技術分析意見)。
62.
  上述所有化驗設備、色譜儀、容器、防毒口罩等物品屬兩嫌犯A和B製造毒品的工具(詳見卷宗第6619頁至第6640頁技術分析意見)。
63.
  上述所有制毒化學反應實驗筆記流程屬兩嫌犯A和B製造“冰"毒的筆記和參考文件(詳見卷宗第3998頁至第4029頁文件以及第6619頁至第6640頁技術分析意見)。
64.
  上述銀行存摺、單據等文件以及電腦設備和其中存儲的資料屬兩嫌犯A和B從事製毒活動時所作的記錄,相關手提電話屬彼等從事上述製毒活動使用的通訊工具。
65.
  兩嫌犯A和B知悉上述受第17/2009號法律附表II-B管制的液態毒品的性質和特徵,同時,四名嫌犯知悉受同一法律附表V和VI管制的物品,以及上述可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材料的性質和特徵。
66.
  兩嫌犯A和B自由、自願和有意識地作出上述行為。
67.
  兩嫌犯A和B未經許可取得、搜購、藏有或持有受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和VI管制的物質以及可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材料和設備,并將之用作不法生產同一法律附表II管制的苯丙胺類化合物,尤其是“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彼等已製出含有“N, 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成份的液體“冰"毒。
68.
  嫌犯B明知N并非本地居民,但仍在未獲得合法聘用此一非本地居民許可的情況下,與該非本地居民在澳門建立工作關係。
69.
  兩嫌犯A和B明知彼等的行為屬法律禁止和受處罰。
*
  同時,亦證明下列事實: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A及B均為初犯,而嫌犯C則無刑事紀錄。
  嫌犯A、B及C的個人及家庭狀況如下:
  嫌犯A – 退休,無收入。
   – 需供養妻子。
   – 學歷為大學畢業(船機工程師)。
  嫌犯B – 無業。
   – 需供養母親。
   – 學歷為小學五年級。
  嫌犯C – 送貨司機及雜務,月入平均澳門幣18,000元。
   – 需供養一名成年女兒、二名未成年子女及妻子。
   – 學歷為高中二年級。
*
  未獲證明之事實:載於控訴書及答辯狀內之其他事實,尤其:
  1∙ 至少從2010年下旬,在嫌犯A的知悉下,嫌犯B讓嫌犯C加入上述製毒計劃。
  2· 比後,在嫌犯A及B的同意及指使下,嫌犯C亦負責從本澳藥廠或內地購買用於製造“冰"毒的化學原料,包括鹽酸氣體、苯乙酸、醋干、苯基丙酮、乙醚等,以及購置製毒必須的儀器及設備並安排運送至上述廠房內。
  3· 上述“甲苯"和“鹽酸氣體"由嫌犯C向嫌犯D持有股份的「......化工貿易行」購買。
  4· 嫌犯C取得、搜購、藏有或持有上述受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和VI所管制的物品及所有能化學合成苯丙胺類化合物的原材料及設備,其目的是用作生產同一法律附表II所管制之苯丙胺類化合物,尤其是“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5· 嫌犯C透過上述製毒計劃生產了上述含有“N, 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成份的液體“冰"毒。
  6· 上述所有化驗設備、色譜儀、容器、防毒口罩等物品是嫌犯C製造毒品的工具。
  7· 上述所有制毒化學反應實驗筆記流程是嫌犯C用作製造“冰"毒必須的筆記和參考文件。
  8· 上述銀行存摺、單據等文件以及電腦設備及其中所存儲的資料是嫌犯C從事製毒活動時所作出的記錄,而上述手提電話是嫌犯C從事製毒活動時所使用的通訊工具。
  9· 嫌犯C清楚知悉上述受第17/2009號法律附表II-B管制的液態毒品的性質和特徵。
  10· 嫌犯C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的。
  11· 嫌犯C明知其行為是法律禁止及處罰的。
*
  事實之判斷:
  嫌犯C在審判聽證中就被指控的事實及其個人及家庭狀況作出了聲明,稱在「E(遠東)化工廠」工作期間,其職務是負責送貨及出納,而廠內的生產工具及生產材料的購買並非由其負責;稱曾應嫌犯B的要求於國內購買乙醚及酒精作為製造消毒水之用,又稱嫌犯B曾要求他嘗試聯繫國內的廠家以購買苯基丙酮,但因價格太高且質量無保證,最終放棄購買;之後,嫌犯B曾向他表示會嘗試自己制造苯基丙酮,為此,其曾於本澳的貿易行購買過少量的甲苯及丙酮予嫌犯B作實驗之用;又稱嫌犯B叫他尋找認識“色譜儀"的人,於是他便於網絡上尋找;稱其一直認為有關工廠的業務僅是銷售清潔用品及向客人提供清洗桌布的服務,並強調其從來沒有參與製毒活動。
  嫌犯A及B在審判聽證中就其個人及家庭狀況作出了聲明。
  證人I、N、H、O、P、Q、R、S、T、U、V、W、X、Y、Z、AA及BB在審判聽證中就彼等所知作出了聲明。
  在客觀綜合分析了三名嫌犯所作的聲明及各證人的證言,並結合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及扣押物證後,雖然嫌犯C在「E(遠東)化工廠」工作,應該熟悉廠內的情況,且嫌犯C曾應嫌犯B的要求購買過一些化學原料,然而,卷宗內並沒有客觀證據能顯示嫌犯C曾親身參與製毒,亦沒有足夠資料能顯示嫌犯C具有充足的化學知識以清楚了解兩名嫌犯A及B的製毒活動;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化合物的生產涉及很多專業知識,一個從來未受過專業培訓或學習的人單憑觀察不一定能完全明白整個生產過程及最終的產物為何。嫌犯C身為化工廠的職員,知道某些物質帶有毒性或受法律管制實屬正常,但這不代表一定知道有人利用有關化學原料來生產毒品;因此,本合議庭不能毫無疑問地肯定嫌犯C明知兩名嫌犯A及B利用化學原料和器材來制作毒品仍主動參與製毒活動。
  基於以上種種,按照一般人的經驗作分析,本合議庭認定了與嫌犯C有關的上述事實。
***
(三)
  刑法定性:
  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的規定如下:
  『一、未經許可而生產、製造、進口、出口、轉運、運載、交易或分發設備、材料或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且明知其用作或將用作不法種植、生產或製造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二、未經許可而以任何方式持有設備、材料或表五及表六所列物質,且明知其用作或將用作不法種植、生產或製造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三、已獲許可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行為者,處下列徒刑:
  (一)屬第一款的情況,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二)屬第二款的情況,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的規定如下:
  『一、與不具備法律要求僱員必需持有的文件的任何人建立勞務關係者,不論合同性質及形式、報酬或回報的類別為何,處最高二年徒刑;如屬累犯,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凡在建築工地上被發現實際從事建築工作的人士,推定存在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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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與量刑:
  定罪:
  鑑於未能證實嫌犯C明知兩名嫌犯A和B利用化學原料和器材不法生產或製造“冰"毒仍主動參與該兩名嫌犯的製毒活動,欠缺“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的主觀要素,因此,應判處該嫌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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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
  本合議庭現對第一嫌犯A及第二嫌犯B重新量刑如下:
  量刑須根據《刑法典》第40及65條之規定。
  具體刑罰之確定須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為之,同時,亦須考慮犯罪行為之不法程度、實行之方式、後果之嚴重性、犯罪行為人對被要求須負義務之違反程度、故意之嚴重程度、所表露之情感、嫌犯之動機、嫌犯之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事發前後之行為及其他已確定之情節。
  按照上述的量刑標準,同時考慮到在本個案中的具體情節,尤其第一嫌犯A及第二嫌犯B均為初犯且尚未發現彼等製造的毒品已流出市面,但彼等的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及製毒工場的規模不小,特別須考慮彼等的製毒活動對本特區的社會安寧及公共健康將帶來非常嚴重的禍害;本合議庭認為該兩名嫌犯觸犯的刑事罪行,現作出如下的判刑為宜:
  1. 第一嫌犯A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判處七年徒刑最為適合。
  2. 第二嫌犯B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判處七年徒刑;及觸犯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非法僱用罪",判處五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合共判處七年三個月徒刑之單一刑罰最為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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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判決:
  綜合所述,本合議庭判決如下:
  第一嫌犯A(A),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判處七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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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嫌犯B(B),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判處七年徒刑;及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非法僱用罪",判處五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合共判處七年三個月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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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嫌犯C(C)被控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獲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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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原判決書內的其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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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嫌犯B須支付其辯護人辯護費澳門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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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之規定,判決確定後,本案對第一及第二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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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第一、第二及第三嫌犯的刑事紀錄登記表予身份證明局。
  將本判決通知各相關人仕。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二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見卷宗第7811頁至第7826頁背面的判決書原文)。
  2. 中級法院在本案上次的2014年4月24日上訴裁判書內,已對當時上訴的首兩名嫌犯A、B所提出的涉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和c項的瑕疵問題作出具體審理,裁定當時的原審判決並未帶有此兩項瑕疵問題,還確認此兩名嫌犯是犯下了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指的罪名,並命令把本案僅涉及第三嫌犯C的爭議事實發回初級法院重審,同時命令重審庭須對首兩名嫌犯A、B以共犯身份犯下的上述罪名重新量刑(詳見卷宗第7490至第7526頁的上訴裁判書內容)。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本院須指出,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第一嫌犯A和第二嫌犯B對新的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
  第一嫌犯在上訴狀內首先力指是次有罪裁判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涉及在判決事實依據與判決理由說明之間的互相矛盾毛病。此名嫌犯認為,由於既證事實並無指出案中的製毒工場曾製造出「冰」毒,但原審庭在判決的量刑理由說明中,卻提到「尚未發現......製造的毒品已流出市面」,所以對一般閱讀判決書的人來說,是無從得知首兩名嫌犯曾否透過案中工場成功製造過「冰」毒。
  第一嫌犯的上述質疑全屬無中生有。
  這是因為根據原審第67條既證事實,首兩名嫌犯A和B「已製出......液體“冰"毒」(見卷宗第7823頁的最後一段文字內容),因此當原審庭之後在量刑時提到「尚未發現彼等製造的毒品已流出市面」時,自然是指彼等已製造的液體「冰」毒。由此可見,在判決書的既證事實與判決依據說明之間並不存在任何自相矛盾之處。
  第一嫌犯又在上訴狀內提出是次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毛病。然而,本中級法院在之前有關命令把本案僅涉及第三嫌犯C的爭議事實部份發回重審的合議庭裁判書(見已載於本案卷宗第7490至第7526頁的2014年4月24日上訴裁判書)內,已具體審理了當時由首兩名嫌犯提出的涉及上述條文所指瑕疵的上訴理由,並明確裁定了有關涉及此兩名嫌犯的既證犯罪事實並無兩人所指的毛病。由於針對首兩名嫌犯而言,是次明載於新的原審判決內的犯罪既證事實在實質上與上一次原審庭所認定者並無差別,今次新的原審判決當然亦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
  值得強調的是,即使相關既證事實並無針對每項被扣押在案的工場物品的性質及或數量作出詳細的描述,但此情況並不意味已證事實不足以使第一嫌犯原被控的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的罪名不能被判罪成。
  同樣,由於在上次2014年4月24日的上訴判決書內,中級法院已確認了首兩名嫌犯已犯下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指的罪名,所以今次新的原審庭在與首兩名嫌犯有關的實質相同犯罪既證事實下作出的相同罪名的認定判決當然不得被變更。故此,本院不得應第一嫌犯的要求改判其是祇犯下上述法律第9條第2款的較輕罪名。
  最後,第一嫌犯又指原審庭對其量刑過重。然而,本院經衡量原審已查明的種種對量刑屬重要的情節後,是完全認同原審在量刑時所發表的理由,因此不得在此對第一嫌犯改判較輕的徒刑。
  第二嫌犯B在上訴狀內,亦如第一嫌犯般首先提出是次新的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和b項所指的毛病。由於二人所提出的理據大同小異,本院就以上文的分析來裁定第二嫌犯上述兩個上訴問題亦是完全不成立。值得一提的是,此名嫌犯在提出第400條第2款a項的瑕疵時,當中大部份的上訴陳述其實是屬於第400條第2款c項的範疇。
  就此c項瑕疵而言,中級法院在上次2014年4月24日上訴裁判書內,已對當時上訴的首兩名嫌犯所提出的此項瑕疵問題作出具體審理,並裁定原審庭在審理涉及此兩名嫌犯的犯罪事實之證據時並無出錯,故第二嫌犯今時今日又豈可舊事重提?
  的確,由於中級法院在上次的上訴裁判書內,針對首兩名嫌犯而言,僅命令初級法院對二人以共犯身份犯下的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的罪名重新量刑,而非命令對二人此罪成立與否重新進行事實審判和法律審判,所以中級法院上次有關二人此罪是否成立的事實和法律定性的判斷已是終局裁判(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
  最後,在量刑方面,本院經考慮原審已證種種情節後,是完全同意原審在對第二嫌犯量刑時所發表的理由,故此名嫌犯有關改判較輕徒刑的要求便不能成立。由於他最終被處以高於三年的徒刑,其緩刑的要求便完全站不住腳(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
四、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A和B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兩名上訴的嫌犯均須支付各自上訴的全部訴訟費(當中包括每人須支付的拾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本上訴判決已是二審終審的判決(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
  澳門,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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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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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助審法官
   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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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助審法官
   João A. G.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第820/2014號(刑事上訴)案 第1頁/共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