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593/2015
(勞動上訴卷宗)
日期:2015年7月16日
主題: 工作意外所生之損害賠償
擴大事實事宜之範圍
摘 要
1. 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如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遇難人死亡,遇難人之家人得共同享有法律所定之數額之損害賠償。
2. 同法令第50條第1款f項亦規定,如遇難人之家人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還需證明遇難人在去世前有否向該尊親屬定期提供扶養,如是者才有權收取相關損害賠償。
3. 針對該問題,原告作為遇難人母親在起訴狀中表示遇難人的家庭成員有母親,姐姐及妹妹,主張其本人是唯一的損害賠償受益人;而被告在答辯時針對該事宜提出爭執,表示遇難人是否已婚或有否子女還未能確定,其父親是否在生亦未有指出,認為應查明有權收取賠償者之身份資料;然而,原審法庭並沒有就相關事實問題進行篩選及調查。
4. 遇難人母親是否屬於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f項所指的唯一受益人是重要的事實問題,加上被告已適時針對有關事宜提出爭執,因此原審法庭有必要將相關問題,例如遇難人母親是否損害賠償的唯一受益人及遇難人在去世前有否定期向其母親提供扶養等事宜納入為調查基礎內容,以及進行必要之調查。
5. 由於原審法庭沒有針對必需事實進行調查,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應予撤銷原審法庭所作之裁判,以便讓該法庭擴大有關事實事宜之範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
唐曉峰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593/2015
(勞動上訴卷宗)
日期:2015年7月16日
上訴人:A(雇主)
被上訴人:B,又名B1(遇難人C的母親)
***
I. 概述
檢察院依職權代理遇難人C的母親B,又名B1,內地居民(以下簡稱被上訴人),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針對A,澳門居民(以下簡稱上訴人)提起特別勞動訴訟程序之實現工作意外所生權利之訴。
經過庭審後,勞動法庭法官適時作出判決,判處上訴人需向遇難人的母親支付合共澳門幣543,757.72元之損害賠償。
上訴人不服有關判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之上訴,並在上訴的陳述中提出以下結論:
1. 被上訴之判決判處上訴人須向原告支付澳門幣五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七元七毫兩分(MOP$543,757.72)。
2. 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f)項規定,如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之直系親尊親屬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僅以受害人定期向其提供扶養都為限。
3. 由於原告並沒有在程序中就該權利之創設提出相關事實,依據上述條文規定,原告並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4. 因此,原告無權就上述工作意外引致受害人死亡所衍生之損害要求賠償。
5. 被上訴之判決違反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f)項之規定。
6. 被上訴人於起訴狀中請求部份獨立列出一項名為喪葬費的請求,且請求為澳門幣15,000元。
7. 判處之金額明顯高於被上訴人之請求,有關判處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澳門幣23,657.72元之喪葬費違反判處不得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
8. 違反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及勞動訴訟法第1條第2款補充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上訴人請求本院撤銷被訴之裁判,將喪葬費減至被上訴人請求之數額,即澳門幣15,000元,以及駁回上訴人提出之其他請求。
*
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陳述作出答覆,並提出以下結論:
1. Nenhum reparo merece a douta decisão recorrida, quanto à indemnização arbitrada à autora, na condição de familiar da vítima, ao abrigo do artigo 50º do DL 40/95/M, de 14 de Agosto, por não padecer de qualquer vício nem ter violado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indicadas pelo recorrente ou outras, razão por que deve ser integralmente mantida, nessa parte.
2. No tocante à fixação do quantum compensatório para despesas de funeral, concede-se que a douta decisão não levou em conta a limitação imposta pelo artigo 51º do DL 40/95/M, de 14 de Agosto, com a inerente violação, pelo que, nesta parte, aceita-se o provimento do recurso, com a alteração, para MOP$15.000,00 da compensação atribuída a título de despesas de funeral.
被上訴人最後請求本院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
II. 理由說明
本案經過庭審後,獲勞動法庭認定以下事實:
遇難人C於2008年7月24日起受聘於持牌人為A的D工程,擔任冷氣安裝工人,日薪為澳門幣250元。(見卷宗第45頁) (已確定事實A)
遇難人C接受僱主A的工作指令、指揮及領導,依從僱主A的指示及引導下工作。(已確定事實B)
2008年7月29日,約中午12時,遇難人C依照僱主A的指示到XX馬路XX號XX大廈XX樓XX室安裝冷氣機。(已確定事實C)
在上點所指大廈的天台進行安裝及拆卸冷氣機期間,遇難人C失足從高處墮下,墜落跌至該大廈二樓平台上,引致身體多處受傷。(已確定事實D)
同日,約中午12時46分,傷都被送至仁伯爵綜合醫院急症室搶救,診斷為:右肺挫傷,雙側上、下頜骨及左股骨幹骨折。(已確定事實E)
經搶救後,延至同年08月09日凌晨04時50分死亡。(已確定事實F)
被告沒有將本次工作意外所產生的責任轉移予獲許於澳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之保險人。(已確定事實G)
遇難人的母親B,又名B1共支付了澳門幣20,000元喪葬費,以及將遇難人屍體從澳門移送到珠海火化的開支為人民幣(CNY)3,130元【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資料:CNY3,130 X 1.1686 = MOP$3,657.72】,總數合共澳門幣23,657.72。(見卷宗第89至91頁) (已確定事實H)
根據載於卷宗第98及103頁的信函,顯示遇難人母親已收取了僱主A就遇難人C因工作意外死亡所作出的有關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等賠償,金額為澳門幣180,000元,但有關此點從未得到遇難人母親親身聲明確認。(調查基礎事實1)
在意外發生地點,發現有一條安全帶。(調查基礎事實3及4)
*
現在讓我們就上訴人提出的問題作出分析。
上訴人表示,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f項規定,如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僅以受害人定期向其提供扶養者為限。
上訴人指由於原告沒有在程序中提出該創設權利之事實,因此認為原告並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換句話說,上訴人認為雖然被上訴人為遇難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但被上訴人必須主張及證明遇難人在去世前有定期向其提供扶養,後者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確實如此。
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如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遇難人死亡,遇難人之家人得共同享有法律所定之數額之損害賠償。
同法令第50條第1款f項亦規定,如遇難人之家人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還需證明遇難人在去世前有否向該尊親屬定期提供扶養,如是者才有權收取相關損害賠償。
針對該問題,被上訴人(作為原告)在起訴狀中(第20及21條)表示,根據卷宗內的資料,顯示遇難人的家庭成員有母親,姐姐及妹妹,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f項的規定,主張遇難人母親為唯一的損害賠償受益人。
然而,上訴人(作為被告)在答辯時正好針對該事宜提出爭執,表示遇難人是否已婚或有否子女還未能確定,其父親是否在生亦未有指出,認為應查明有權收取賠償者之身份資料。
由此可見,上訴人早在答辯時已就被上訴人即遇難人母親是否唯一的損害賠償受益人一事提出爭執,但原審法庭並沒有就相關事實問題進行篩選及調查。
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如卷宗內並未載有第一款a項所指之容許重新審理事實事宜之所有證據資料,而中級法院認為就某些事實事宜所作之裁判內容有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又或認為擴大有關事實事宜之範圍屬必要者,得撤銷第一審所作之裁判,即使依職權撤銷亦然;重新審判並不包括裁判中無瑕疵之部分,但法院得擴大審判範圍,對事實事宜之其他部分進行審理,而其目的純粹在於避免裁判出現矛盾。”
Viriato de Lima 認為“當既證事實不足以支持所作出的判決時,則有需要擴大事實事宜的範圍,例如當第一審法院沒有對第5條所載的必需事實進行調查,尤其是沒有將之列入調查的基礎內容(不論有否提出聲明異議以及任何對其所作的決定),以及在審判聽證中,主持聽證的法官沒有按第553條第2款f項的規定擴大案件調查的基礎內容。”1
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為遇難人母親是否屬於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f項所指的唯一受益人是重要的事實問題,加上上訴人已適時針對有關事宜提出爭執,因此原審法庭有必要將相關問題,例如遇難人母親是否損害賠償的唯一受益人及遇難人在去世前有否定期向其母親提供扶養等事宜納入為調查基礎內容,以及進行必要之調查。
基於上述理由,本院合議庭現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予以撤銷原審法庭所作之裁判,以便讓該法庭按照上述指引擴大有關事實事宜之範圍。
*
由於被訴裁判已被撤銷,因此在現階段無須審理上訴人提出關於喪葬費之計算問題。
***
III.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予以撤銷原審法庭所作之裁判,以便讓該法庭按照上述指引擴大有關事實事宜之範圍。
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按敗訴比例負擔,而被上訴人則享有訴訟費用之豁免(《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h項)。
訂定公設訴訟代理人的服務費為澳門幣7,000元。
登錄及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5年7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唐曉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賴健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趙約翰)
1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民事訴訟法教程,第二版譯本,2009,第434頁
---------------
------------------------------------------------------------
---------------
------------------------------------------------------------
勞動上訴593/2015號 第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