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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628/2015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及B,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共同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兩名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女,離婚,葡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15年1月16日發出編號為XXX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居住於路環和諧大馬路XXX;及
  B,男,已婚,中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06年8月1日發出編號為XXX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居住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XXX,兩人現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其後條文的規定,聲請“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之特別程序
  事實及法律理據如下:

  兩名聲請人於1998年6月29日在香港登記結婚。

  女方於2002年7月30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申請離婚(編號為FCMC2366/2002)(文件1一第5頁)。

  於2002年9月19日,經區域法院法官命令由離婚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文件l一第9頁)

  離婚判令已於2002年9月18日發生法律效力。(文件1一第9頁)

  對於該離婚判令,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規定,對上述載有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雖然女方申請人是澳門居民,但有關婚姻是在香港締結,男方申請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於香港法院申請離婚,根據澳門民法典相關國際私法的規定,亦不存在法律欺詐之情況,同時,上述離婚之裁判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本案件亦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辨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辨。

  該離婚之申請為兩願離婚之申請,雙方有依規定被傳喚及出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有關裁判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10º
  故此,有關裁判已全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a項至f項之規定。
  據此,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認本訴訟離婚之裁判。
  

  兩名聲請人同時互為被聲請人,故無須進行傳喚和答辯。
  兩名聲請人提交了一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決書。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兩名聲請人A與B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日判令兩人離婚。(見載於本案卷宗第8頁)
  上述判決已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轉為確定。(見載於本案卷宗第12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2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檢察院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兩名聲請人同時互為被聲請人,因此無須答辯,故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第FCMC XXX/2002號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兩聲請人共同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趙約翰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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