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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783/2015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離婚,中國籍,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為1XXXXX4(1)《附件1》,現居住於香港XX邨XX樓XX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隨後各條之規定,現針對
  
  B,女,離婚,中國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為PXXXXX7(0),居於香港XX邨XX樓XX號(聯絡電話6XXXXX77),提起
  
對澳門以外所作裁判審查之
特別訴訟程序

事實及法律依據:
一、
A (以下簡稱“申請人”)與B (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於2006年12月2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締結婚姻。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婚姻訴訟於2013年8月29日作出了解銷婚姻的判令,並於2013年10月15日確定。《附件2》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婚姻訴訟於2013年8月29日作出之判令,指申請人與被申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沒有共同生育之子女。《附件3》
四、
申請人與被請申請於2013年8月29日被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宣布解銷婚姻時,雙方已分居超過兩年,故沒有共同之家庭居所。《附件4》
五、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不需要對方扶養。
六、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需要分配的共同財產。
七、
載於上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令之內容是真確的,且對裁決之理解亦並無疑問。
八、
上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令是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及婚姻訴訟規則》作成的。
九、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對上述判令具有管轄權。
十、
上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之判令不具有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內容。
十一、
綜上所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之判令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十二、
本案法院具有管轄權,各當事人均具有訴訟能力及正當性。

法律援助:
十三、
根據第13/2012號法律之規定,法援申請人A申請指派代理人(司法援助申請編號2015-A-0XX8及2015-A0XX9),當中包括申請免除預付金、訴訟費用及可能進行之公示傳喚所引致的費用。
由於法援申請人現階段仍處於經濟狀況不足之情況,特此向法官 閣下申請免除全部預付金及訴訟費用。

請求:
綜上所述,現向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作出如下請求:
1. 判處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解銷婚姻判令;
2. 按本訴狀第十三及十四條的申請,免除申請人支付全部預付金、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公示傳喚所引致的費用及其他所需之費用。

  聲請人提交了四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決書。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判令兩人離婚。(見載於附件四)
  上述判決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轉為確定。(見載於附件二)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8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第FCMC7679/2012號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但不妨礙其獲批給的司法援助。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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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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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趙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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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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