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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500/2015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 (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A)(以下簡稱“聲請人”),女性,已婚,越南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14年10月8日發出編號為XXXXXXX(X)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筷子基......前地...號......新邨...座...樓...,電話: 28XXXXXX/62XXXXXX。
  現針對
  B(B)(以下簡稱“被聲請人”),男性,離婚,居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清化省丙山市鎮......坊第...組(Zone...-...... Ward-Bim Son Township-Thanh Hoa Province-Vietnam)
  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隨後條文的規定,要求審查及確認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丙山市鎮人民法庭編號:.../....../...-CNT...之承認夫妻同意離婚之決議。
  根據下列事實及依據:

  聲請人A為越南籍公民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其持有編號XXXXXXX(X)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文件一)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B)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結婚,二人於婚姻存續期間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C。(文件二)
3 º
  按上述決議,雙方的協議如下:(文件二)
A負責養育孩子。B負責交每個月175000越盾的養育費,交費到孩子成長為止,自從簽發本決議開始執行。
B可來看孩子、教育孩子,A不得阻礙。
為了孩子的利益,當事者可申請替換養育小孩的人以及養育費。

  有關決議及其組成部份的文件,均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丙山市鎮人民法庭發出之決議之副本,其真確性毫無疑問。

  有關決議內容清晰,容易理解,無存在任何疑問。

  有關決議之法律效益立即生效,並且已轉錄於聲請人之婚姻狀況證明書上(文件二第十頁),為按照當地法律之規定屬不可上訴之已確定判決。

  此外,上述案件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具有合法之審判管轄權,且有關事宜的審理並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所指的情況。

  有關決議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本澳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聲請人有需要請求確認上指決議,以便該決議可在本澳產生效力。
10º
  綜上所述,被要求審查及確認的上述決議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
11º
  聲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已被訴訟代理。本案有訴之利益,法院對此擁有管轄權。
12º
  另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司法援助委員會透過卷宗編號2015-A-0109為聲請人委任代理律師。(文件三)

請求
  基於此,謹請求法院接納本訴訟,並裁定由於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因此確認聲請人提交於2005年11月25日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丙山市鎮人民法庭作出的編號:.../....../...-CNT...的承認夫妻同意離婚之決議。
  
  為此,請求法院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第1款規定,傳喚本申請書的被聲請人B(B),其居於居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清化省丙山市鎮......坊第...組(Zone...-...... Ward-Bim Son Township-Thanh Hoa Province-Vietnam),以便其欲提出答辯時,可以在法定期間內為之。隨後繼續訴訟程序,直至終結為止。
  聲請人提交了三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越南清化省丙山市鎮人民法院所作之第.../....../...-CNT...號決議。
  被聲請人B (B)依法經告示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於婚姻存續期間育有一名女兒,名為C C - 出生於19...年...月...日。(見載於文件二)
  經越南清化省丙山市鎮人民法院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第.../....../...-CNT...號決議決定,雙方同意離婚,並由聲請人負責養育女兒,被聲請人負責交每個月175000越盾的養育費,直到女兒成長為止。 (見載於文件二)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決議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決議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及親權行使事宜,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1頁至第15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決議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越南清化省丙山市鎮人民法院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第.../....../...-CNT...號決議,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但不妨礙其獲批給的司法援助。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人)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趙約翰

(第二助審法官)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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