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404/2013-I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16年3月3日


一、 案情敘述

2016年1月28日,本院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並改判上訴人觸犯一項《道路交通法》第9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超速行為。
上訴人向本院提出上述裁判的更正請求。
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確實,根據有關裁決,本院認定卷宗有充足證據證明違例當日(2011年2月22日)上訴人不在澳門,因此,上訴人在2012年12月13日實施超速違例僅屬第二次相同性質的行為,並不符合《道路交通法》第98條第4款的規定。
故此,上訴人只觸犯了《道路交通法》第31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的輕微違反。
本院裁判書決定部分所載改判上訴人觸犯《道路交通法》第98條第2款的超速行為僅為筆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的規定,應予以更正。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批准上訴人更正申請,將第84頁決定部分更正為:改判上訴人觸犯一項《道路交通法》第31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輕微違反。
本上訴不科處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16年3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1


404/2013 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