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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55/2015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C及D,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性,中國籍,持編號為35030319720XXXXXX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住所位於福建省莆田市城XXXXXXXXX(以下簡稱聲請人),現按澳門《民事訴訟法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聲請提起
對澳門以外之法院所作裁判之
審查及確認特別訴訟程序
針對
  B,男性,中國籍,持編號為35032119710XXXXXX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編號為G0XXXXXX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住所地於福建省莆田市XXXXXXXXXXX(以下簡稱第一被聲請人);
  C,女性,中國籍,持編號為3503031966XXXXXX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住所地於福建省莆田市XXXXXXXXXXXX(以下簡稱第二被聲請人);
  及
  D,女性,中國籍,持編號為3503211972XXXXXXX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編號為G33XXXXXXX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住地位於福建省莆田市XXXXXXXXXXXXX(以下簡稱第三被聲請人)。
事實方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4日就聲請人針對各被聲請人債務糾紛一案作出之民事判決書(2014) 莆民初字第209號。(文件一,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2. 上述民事判決書確認如下:
a) 第一被聲請人及第二被聲請人在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償還聲請人人民幣陸佰陸拾貳萬元正(RMB6,620,0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03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至指定的還款之日止(文件一,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b) 第三被聲請人對上項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代償後享有追償權;(文件一,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c) 各被聲請人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文件一,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法律方面
3. 上述民事判決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4年10月14日作出,並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專用紅色蓋章;
4. 上述民事判決書以中文作成,可供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閱讀及理解,對理解上述民事判決書並不存在疑問;
5.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13日發出之(2014) 莆執行字第122-1號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出聲請人與各被聲請人債務糾紛之(2014) 莆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已於2014年11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文件二);
6. 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對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糾紛非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之事宜;
7. 聲請人與各被聲請人之債務糾紛由聲請人提起,各被聲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合法傳喚後均不到庭,故整個民事糾紛之審理程序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8. 與此同時,任一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同類請求,因此不存在在澳門法院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9. 上述的裁判涉及借貸關係,澳門的法律制度亦有相關規範,由此可見即使予以確認該裁判,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或導致產生明顯與本澳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10. 聲請人為使上述民事判決書可在本澳產生效力及為使其可向澳門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起執行之訴;本案具訴之利益;
11. 聲請人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已委託訴訟代理人;
12. 本聲請書符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澳門《民事訴訟法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

請求
  綜上所述,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請求如下:
(1) 裁定確認之要件全部成立;
(2) 確認由聲請人提交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4日作出之(2014)中莆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及
(3) 傳喚被聲請人,以使其可於法定時間內作出倘有之答辯。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三位被聲請人依法經告示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通過作出案號為(2014)莆民初字第209號的民事判決書,判決被聲請人B、C應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聲請人A欠款人民幣六百六十二萬元及利息(利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指定的還款之日止);被聲請人D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代償後享有追償權。如各被聲請人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見載於本案卷宗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發出執行裁定書,確認上述判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見載於本案卷宗附件二)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調判決書標的屬民事債務,同樣標的的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2頁至14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書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為(2014)莆民初字第209號的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João A. G. Gil de Oliveira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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