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上訴案第315/2016號 - 無效異議
上訴人:A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上訴人A對中級法院合議庭2016年5月5日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原判裁判提出無效的爭辯,理由是:
1. 就上述合議庭判決,除了保留應有的尊重外,上訴人認為沾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規定,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之瑕疵。
2. 須提及上訴狀結論第3點及第4點指出:3.上訴人在入獄之後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決心不再犯罪,今後以正當方式謀生,此從上訴人在獄中安分守己及主動申請工作可顯示之。4.上訴人為家中重要經濟支柱以及唯一收入來源,現上訴人須扶養1名兒子及1名女兒,如判處上訴人2年6個月實際徒刑,將對上訴人的家庭造成嚴重損害。
3. 然而,根據訴訟代理人之理解,法官 閣下只針對上訴人於兩案中進行庭審聽證時缺席,便認定上訴人並無對自己所實施的各個罪行表現任何悔悟之意,而並沒有針對上訴人就原審法院在量刑存在過重此方面的第3點及第4點上訴依據作出考量,亦沒有為此詳細表述個人意見以及解釋所適用相應法律規定的依據。
4. 為此,上訴人認為上述合議庭判決沾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規定,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之瑕疵。
請求
綜上所述,和依賴法官 閣下之高見,應裁定本異議及上訴理由成立,繼而:
- 基於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在量刑部分,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沾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規定之判決無效的瑕疵,故應被宣告廢止;及
- 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65條及第71條之規定,應對上訴人重新量刑,並處以較輕之刑罰,結合上訴人在兩案中的判刑,應判處不高於2年3個月徒刑。

檢察院對上訴人向評議會所提出的異議作出答覆:
嫌犯A分別在本第CR3-13-0140-PCC號合議庭普通刑事案中被判處實際徒刑,及在第CR1-11-0107-PCC號合議庭普通刑事案中被判徒刑之緩刑,因符合犯罪競合一併處罰的條件,本案中初級法院合議庭經過庭審,將前指兩案中判處的刑罰作出競合,合共判處嫌犯A2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針對該競合量刑,嫌犯A提起上訴,經過審理,中級法院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因不認同該中級法院裁判,嫌犯A提起本爭辯,認為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在量刑部分,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沾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規定之判決無效的瑕疵。
對爭議人的觀點,我們完全不能認同。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判決的理由說明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作出,並不存在直接適用或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如未載有《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所規定載明的事項,該判決屬無效。
如此,我們需要釐清被爭議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是否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
對於判決的理由說明部份,經過修改於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當中應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經閱讀中級法院在本案中的合議庭裁判,明顯可以得知,被質疑的合議庭裁判包含充分的理由說明部分,特別是對於嫌犯A上訴狀中所提出的問題,合議庭裁判均予以審理及分析,並清楚說明了不認同上訴狀觀點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明確指出了應維持原審法院在刑罰競合後判處嫌犯A實際徒刑尤其需要考慮的事實和情節。
可見,被質疑裁判完全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在理由說明方面並無欠缺或不足。
因此,並不存在任何無效之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應否決嫌犯A所提出的無效爭辯。
  
在免除助審法官的檢閱後,合議庭再次召集,對異議作出了審理,經過表決,作出了以下的裁判:

上訴人認為本法院的決定無效,因為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之瑕疵而出現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結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瑕疵。
首先我們要指出的是,在刑事訴訟中,判決的因缺乏說明理由的無效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5/2、360條中,無需引用《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其次,根據上訴人的異議,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上訴人僅是不認同上訴法院的判決的理由部分,而非真正的缺乏理由說明。這屬於法院的決定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然而,如果上訴人僅僅是單純在不能提出平常上訴的情況下,以法律賦予的無效的爭辯的訴訟手段希望合議庭再次對其上訴的理由作出審理分析,這就是法律不容許的。我們知道,法院在審理完上訴的標的之後,其審判權隨之終結,不能再次對上訴的標的作出任何的審理。
尊敬的助理檢察長在以答覆中清楚闡明了本院的判決沒有所指的缺乏,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對此我們完全同意。上訴人的無效異議應該予以駁回。
本附隨事件的訴訟費用由異議人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6年5月26日
蔡武彬
司徒民正 (José Maria Dias Azedo)
陳廣勝


1


TSI-315/2016 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