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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更正澄清)

編號:
第44/2016-I號 (刑事上訴案)
申請人:
A有限公司
A Limitada


日期:

B
C
2016年6月2日

一、 案情敘述

2016年4月14日,本院裁定如下:
民事部分:
輔助人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原審判決所裁定的賠償港幣4,926,520.00圓須由五名嫌犯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
第四嫌犯B提出的從屬上訴理由不成立。
刑事部分:
輔助人、第一嫌犯D及第三嫌犯E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量刑並惠及第二嫌犯F。
合議庭改判各嫌犯刑罰如下:
第一嫌犯D、第二嫌犯F、第三嫌犯E所觸犯的一項電腦詐騙罪,各判處二年三個月實際徒刑。
第四嫌犯B所觸犯的一項電腦詐騙罪,判處二年三個月實際徒刑。
第五嫌犯C所觸犯的一項電腦詐騙罪,判處二年實際徒刑。
扣押物部分:
第二嫌犯F的上訴理由成立,發還第二嫌犯於卷宗內的扣押物。

輔助人A有限公司在卷宗第952頁向本院提出更正請求。
第四嫌犯B在卷宗第953頁向本院提出澄清請求。
第五嫌犯C在卷宗第958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

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1. 輔助人A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關於第二嫌犯扣押金額的更正請求。

在裁判書第58頁(卷宗第936背頁),本院記載第二嫌犯於卷宗內的扣押物包括:“根據卷宗第149及173頁資料顯示,第二嫌犯F被扣押了兩個中國銀行賬戶,分別為12-11-10-XXXXXX及27-01-10-XXXXXX,金額為港幣1,618,110.09圓及澳門幣380.00圓。”。

然而,根據卷宗第149及173頁資料顯示,第二嫌犯F被扣押的中國銀行賬戶12-11-10-XXXXXX金額應為港幣572,322.53圓。

本院裁判書上所載被扣押金額港幣1,618,110.09圓僅為筆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的規定,應予以更正,金額為港幣572,322.53圓。

2. 第四嫌犯B 向本院提出關於A有限公司針對其提出的刑事部分之上訴正當性問題作出請求澄清。

第四嫌犯B要求澄清本案中A有限公司何時取得本案的輔助人身份,因為是直接影響輔助人於2015年5月8日提交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書狀』時所作出的“附議”檢察院控訴書的『法律效力』問題,並繼而影響輔助人針對第四嫌犯提出的刑事部份之上訴正當性問題。

然而,正如助理檢察長在答覆中所闡述,第四嫌犯現時所提出的法律效力問題,從來沒有任何訴訟主體在上訴階段中提出。而作為訴訟前提的輔助人身份亦已在本卷宗內得到確立,無論一審或二審裁判中均沒有受到任何質疑。因此,關於輔助人的資格問題在本案中已經得到肯定和接受,第四嫌犯提出的問題並不屬於任何裁判內容含糊不清的問題。
因此,裁判中並沒有需要澄清的地方。

3. 第五嫌犯C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其認為中級法院裁判中就關於輔助人具有正當性對嫌犯的刑罰種類及量刑提出的上訴所作的裁決,基於違反第128/2014號具強制司法見解而應為無效。

然而,第五嫌犯在無效爭議的申請中沒有明確指其法律依據,應該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又或是《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作為提出爭辯之法律依據。第五嫌犯只是籠統地指出本院裁判因違反第128/2014號終審法院強制性司法見解而出現無效。

《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規定:
“一、違反或不遵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僅在法律明文規定訴訟行為屬無效時,方導致有關訴訟行為無效。
二、如法律未規定訴訟行為屬無效,則違法之訴訟行為屬不當之行為。
三、本編之規定不影響適用本法典關於證據上之禁止之規定。”

無效情況必須透過法律明確規定才能成立,這是合法性原則的一種表現(《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第1款之規定)。
同時,亦未有發現在《刑事訴訟法典》的其他條文,又或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的其他條文,都對違反統一司法見解的情事視為判決無效的情況。(參看《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107條,360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

因此,第五嫌犯C提出的判決無效之爭辯完全缺乏法律依據,無效申請應予以駁回。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批准輔助人A有限公司更正申請,將裁判書第58頁(卷宗第936背頁)關於第二嫌犯之扣押金額港幣1,618,110.09圓更正為:港幣572,322.53圓。
否決第四嫌犯B提出的澄清申請。
否決第五嫌犯C提出的無效爭議申請。
判處第四嫌犯B及第五嫌犯C各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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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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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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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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