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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
第626/2014-I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
A




日期:

B
C
D
E
2016年10月20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16年7月21日,本院裁定第五嫌犯C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餘嫌犯(第一嫌犯F、第二嫌犯A、第三嫌犯G、第四嫌犯B、第六嫌犯D和第八嫌犯E)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更改第五嫌犯C應被充公的款項為港幣34萬圓。
   維持原審其餘判決。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3283頁至3356背頁所載的內容,不予重覆。
   第八嫌犯E及第六嫌犯D在卷宗第3367頁至3371背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
   第五嫌犯C在卷宗第3373頁至3378背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
   第二嫌犯A及第四嫌犯B在卷宗第3379頁至3383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了答覆,認為各上訴人所提出的無效爭議理由均不成立並應維持原判。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無效爭議後,組成合議庭,對無效爭議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上訴人E、D、C、A及B分別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彼等認為中級法院裁判中,在以控訴書中未描述之事實作出判罪、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侵犯居民的基本權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等方面存有判決無效之瑕疵。

《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規定:
“一、違反或不遵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僅在法律明文規定訴訟行為屬無效時,方導致有關訴訟行為無效。
二、如法律未規定訴訟行為屬無效,則違法之訴訟行為屬不當之行為。
三、本編之規定不影響適用本法典關於證據上之禁止之規定。”

無效情況必須透過法律明確規定才能成立,這是合法性原則的一種表現(《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第1款之規定)。

然而,正如助理檢察長閣下在答覆中所述,相關上訴人在無效爭議中,僅是重複其在上訴書中已提出的問題,而所提出的事實及法律兩方面的內容要素,並無新的、重要的足以影響或得以改變法院的相關判斷。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證據,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人觸犯相關罪行的裁決並無錯誤。

因此,相關上訴人提出的判決無效之爭議應予以駁回。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相關上訴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駁回無效爭議申請。
判處相關上訴人各繳付4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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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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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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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維持原表決聲明的立場,故亦當然不同意此判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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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014-I p.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