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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666/2016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女,離婚,中國籍,持有由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於2009年5月5日發出編號為GXXXXX708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居住於澳門氹仔XX大馬路XX花園XX XX樓XX座。(以下簡稱為聲請人)
針對
  B,男,離婚,中國籍,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07年8月6日發出編號為1XXXXX5(7)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居住於 XX Ave de XX, app XX, XXX13 Paris, France(Pastal Code:XXX13,電話: 00XXXXXXX4655)。(以下簡稱為被聲請人)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其後條文的規定,聲請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之特別程序
事實及法律理據如下: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B於2013年9月11日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文件3─婚姻登記之敘述證明之影印本)

  女方A於2015年9月7日向中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申請離婚((2015)珠橫法民初字第607號))。(文件l─民事判決書之認證繕本)

  經法院法官主持審判下,裁定雙方離婚,並作成民事判決書。(文件1─民事判決書之認證繕本)

  《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5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已於2016年9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文件2─證明書之認證繕本)

  對於該離婚之民事判決書,是符合《中國當局婚姻法》之規定,對上述載有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雖然雙方於澳門結婚,但由於聲請人為內地居民及婚後亦常居於內地,於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申請離婚,根據澳門民法典相關國際私法的規定,亦不存在法律欺詐之情況,同時,上述離婚之裁判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本案件亦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辨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辨。

  該離婚之申請雖為訴訟離婚之申請,但是,雙方亦有依規定被傳喚,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有關裁判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10º
  故此,有關裁判已全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a項至f項之規定。
  
  據此,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認本訴訟離婚之裁判。

  聲請人提交了三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通過(2015)珠橫法民初字第607號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兩人離婚。(見載於附件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的裁判證明書,確認上述判決書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產生法律效力。(見載於本案卷宗附件二)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判決書標的屬訴訟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0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民事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2015)珠橫法民初字第607號的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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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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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趙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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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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