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卷宗編號:CR1-16-0434-PCC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對嫌犯:
1. 黃國威 (Wong Kuok Wai),綽號“黃隊長”、“隊長”、“黃生”、“阿威”,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已婚,19XX年X月XX日生於廣東省XX,裝修公司及公關公司東主,父親為XXX,母親為XX,被羈押前居於[地址(1)],聯絡電話為XXXXXXXX;現被羈押於路環監獄;
2. 麥炎泰 (Mak Im Tai),綽號“小財”,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X),已婚,19XX年X月XX日生於廣東省XX,商人,父親為XXX,母親為XX,被羈押前居於[地址(2)];現被羈押於路環監獄;
3. 何超信 (Ho Chiu Shun),男,持香港居民身份證編號EXXXXXX(X),已婚,19XX年X月XX日生於澳門,商人,父親為XXX,母親為XXX,最後所報居所位於[地址(3)],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李君本 (Lei Kuan Pun),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或持香港身份證,編號為EXXXXXX(X),已婚,19XX年X月XX日或19XX年X月XX日生於廣東省XX,無業,父親為XX及XX,居於[地址(4)],聯絡電話為XXXXXXXX;
5. 林浩源 (Lam Hou Un),綽號“Alex”或“Mambo”,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未婚,19XX年X月XX日生於澳門,無業,父親為XXX,母親為XX,最後所報住所位於[地址(5)],或[地址(6)],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 黎建恩 (Lai Kin Ian),別名“Ant?nio”,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已婚,19XX年X月X日生於澳門,前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委員會成員,父親為XXX,母親為XXX,居於[地址(7)],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XXXXXX;
7. 陳家輝 (Chan Ka Fai),別名“Jonhson”,男,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已婚,19XX年X月XX日生於廣東省XX,前檢察長辦公室顧問,父親為XXX,母親為XXX,居於[地址(8)],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XXXXXX;
8. 王顯娣(Wang XianDi),女,持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或持中國通行證,編號為,未婚,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XX,父親為XXX,母親為XXX,最後所報住所為[地址(9)],或[地址(10)],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曾使用檢察院公務電話為XXXXXXXX;
9. 周小芙 (Chao Sio Fu),女,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已婚,19XX年XX月XX日生於廣東省XX,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父親為XXX,母親為XXX,居於[地址(11)],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提出指控的事實詳見本卷宗第9574頁至第10384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基於該等事實,指控的罪名如下:
1. 嫌犯王顯娣為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規定及處罰之「相當巨額詐騙罪」;
* 3項同一法典第211條第3款規定及處罰之「巨額詐騙罪」。
2. 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林浩源為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1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之「參加黑社會罪」。
3. 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為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9項同一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規定及處罰之「相當巨額詐騙罪」;
* 56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及第3款及第4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加重清洗黑錢罪」。
3. 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嫌犯黎建恩、嫌犯陳家輝為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30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規定及處罰之「相當巨額詐騙罪」
* 12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規定及處罰之「巨額詐騙罪」。
4. 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嫌犯林浩源、嫌犯黎建恩、嫌犯陳家輝為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6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規定及處罰之「相當巨額詐騙罪」
* 183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規定及處罰之「巨額詐騙罪」;
* 106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
5. 嫌犯周小芙為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
* 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規定和處罰的「虛假聲明罪」;
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 *
答辯狀:
嫌犯黃國威及麥炎泰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0808頁至第10812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何超信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0583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李君本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0777頁至第10802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林浩源沒有向本庭提交答辯狀。
嫌犯黎建恩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0883頁至第10909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陳家輝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0910頁至第10967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王顯娣沒有向本庭提交答辯狀。
嫌犯周小芙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0640頁至第10773頁、第10968頁至第11006頁、第13380頁至第13385頁及第13684頁至第13686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 * *
(二)
審判聽證:訴訟前提維持不變。審判聽證按照適當程序在嫌犯黃國威、麥炎泰、黎建恩、陳家輝及周小芙出席,而嫌犯何超信、李君本、林浩源及王顯娣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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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依法由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經查明下列之事實:
1.
1999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何超明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
2.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1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檢察長辦公室為一具有獨立職能以及行政和財政自治權之機關,負責向檢察長提供技術和行政性質的輔助,並直屬於檢察長而運作。
3.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帳目計劃,出納工作由檢察長自人事財政廳人員中委任的一名司庫負責;而一切收取款項和動用存款的支票和其他文件,由檢察長或辦公室主任和司庫簽署。
4.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19條之規定,檢察長辦公室的部分工作人員由檢察長自由任命及免職,並得以派駐、徵用、定期委任或合同聘用方式任職;有關派駐或徵用人員不受公職一般制度所定的派駐或徵用期限限制。
5.
因此,在1999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檢察長辦公室工作人員的任免及聘用方式,亦由擔任前檢察長的何超明決定,由擔任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的嫌犯黎建恩執行。
6.
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62條第1款規定,檢察長為檢察院的最高領導和代表。
7.
根據上述第62條第3款之規定,檢察長具有的權限包括:
第(一)項:領導及查核檢察院各部門的運作和助理檢察長、檢察官及檢察院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二)項:發出助理檢察長、檢察官應遵守的一般及特定的工作指示。
* * *
8.
至少自2003年開始,何超明跟非本澳居民的嫌犯王顯娣認識後,兩人關係漸趨密切;2010年至2014年期間,何超明更將其兄長—嫌犯何超信名下的物業—位於澳門[地址(12)]之單位提供予嫌犯王顯娣居住。
9.
2003年期間,何超明就已經指示其司機麥克寧,開始以公務車輛接載嫌犯王顯娣分別前往?仔成昌超級市場、?仔六棉酒家附近、澳門白馬行等地點購物及處理私事。
10.
2004年10月29日,嫌犯王顯娣以其於同年10月16日才取得的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號獲多利大廈16樓A-L單位的1/5業權為由,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申請投資移民;然而,早於2003年,何超明就指示檢察長辦公室租用此部份單位了。
11.
2005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間,何超明與嫌犯王顯娣曾88次共同進出澳門邊境。
12.
至少自2008年開始,為著嫌犯王顯娣之利益,何超明更下令檢察長辦公室製作建議書購買2台公車,當中包括一輛牌子為“奧迪”的白色公務車輛,車牌為MD-0X-XX,並向交通事務局申請,除了無須懸掛法定公務車輛車牌之外,更得隨時交替懸掛編號為MN-XX-XX之一般私家車輛車牌。
13.
之後,何超明命令表面上由其司機麥克寧駕駛及管理上述車輛,但是,該車輛實際上由嫌犯王顯娣使用作私人用途。
14.
因此,在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嫌犯王顯娣得以使用上述公車;同時,在何超明的命令下,檢察長辦公室司機麥克寧或莫志成在上班或非上班時間內,以公車接載嫌犯王顯娣前往澳門各處,尤其南灣半島附近、八佰伴一帶、關閘口岸等地點處理私事,甚至載送嫌犯王顯娣跟何超明一起過關出境,前往嫌犯王顯娣位於珠海[地址(9)]之住所。
15.
2006年至2010年期間,何超明跟嫌犯王顯娣更曾6次共同經澳門機場進出澳門,包括於2006年10月23日前赴北京、於2010年1月12日至14日前往南京、於2010年3月25日由成都返澳,於2010年4月11日前往北京、於2010年7月26日前往北京,以及於2010年8月11至8月13日期間前往上海,全部均沒有任何實質的公務記錄。
*
16.
至少自2005年3月份開始,何超明跟嫌犯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嫌犯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策讓檢察長辦公室負責人事管理的人員誤以為嫌犯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嫌犯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
17.
此時,何超明就已指示嫌犯黎建恩要求支援廳資訊處人員為嫌犯王顯娣設置電腦用戶帳號,用戶名稱CINDY,電腦名稱為CindyWang或CINDYWANG,使嫌犯王顯娣在成為檢察院人員之前,就已取得使用檢察院電腦系統的權限。
18.
嫌犯王顯娣在仍未成為檢察院人員時,其先後於2005年3月10日10時55分、2005年3月11日10時23分至10時33分、2005年3月11日10時37分至11時50分、2005年3月15日15時22分至17時45分,共4次成功登入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調查流程系統。
19.
之後,何超明才將嫌犯王顯娣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證明文件等資料交給嫌犯黎建恩,以便嫌犯黎建恩指示人事財政廳人員為嫌犯王顯娣製作聘請建議書、聘用合同等。
20.
2005年6月3日,在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下,嫌犯黎建恩製作第40/GP/2005號報告,建議聘用嫌犯王顯娣為檢察長辦公室專家。
21.
2005年6月10日,何超明指示嫌犯黎建恩,並由嫌犯黎建恩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須以為期一年的個人勞務合同,聘請嫌犯王顯娣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專家一職,每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支付之相當於薪俸點750點之報酬以及相關公職福利津貼。
22.
2005年6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期間,嫌犯王顯娣完全無依法前往檢察長辦公室正常上下班,並無提供任何實質工作或服務,經常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離開澳門前往內地、香港或外地,且全不依法地隨意享用年假。
23.
此外,何超明要求嫌犯黎建恩以嫌犯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經嫌犯黎建恩同意及知悉,然後交周友清或嫌犯陳家輝負責處理。
24.
為著隱瞞聘用嫌犯王顯娣的事實,在何超明的指示下,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
25.
2005年6月10日至2006年12月期間,嫌犯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並以支票方式支付的金錢合共澳門幣663,664.5元:
- 2005年6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32,062.5元。
- 2005年7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5年8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5年9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5年10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5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68,343.8元。
- 2005年12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6年1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6年2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6年3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6年4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6年5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元。
- 2006年6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4,312.5元。
- 2006年12月,嫌犯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支付的補償金,包括假期津貼、聖誕津貼、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及離職補償合共澳門幣95,195.7元。
*
26.
至少自2010年開始,何超明再次跟嫌犯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嫌犯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跟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謀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管理人員誤以為嫌犯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嫌犯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
27.
同時,何超明亦決定利用其檢察長職務的權力,透過嫌犯黎建恩命令或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手續及文件事宜,使嫌犯王顯娣能順利地獲得不當利益。
28.
為著實現上述計劃,經何超明指示,嫌犯黎建恩要求支援廳資訊處人員為嫌犯王顯娣在檢察長辦公室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的司法輔助廳內安排辦公室桌椅,並安裝不連接檢察院主伺服器的獨立個人電腦,並得繼續使用之前於2005年3月8日之前分配予嫌犯王顯娣使用的名稱為CINDY的電腦用戶帳號,該電腦名稱仍為CindyWang或CINDYWANG,藉以刻意營造嫌犯王顯娣正常上班工作的假象。
29.
2010年4月22日,在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下,嫌犯黎建恩製作第001/GP/Inf/2010號建議書,建議以專業外地僱員方式聘用嫌犯王顯娣為檢察長辦公室全職工作人員。
30.
翌日(即2010年4月23日),何超明作出批准批示;同日,在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下,嫌犯黎建恩致函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輸入外地僱員嫌犯王顯娣。
31.
2010年4月27日,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第10221/IMO/GRH/2010號批示作出批准。
32.
2010年4月28日,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指示人事財政廳與嫌犯王顯娣簽訂為期2年的個人勞動合同,聘請嫌犯王顯娣為檢察長辦公室全職工作人員,每月報酬包括相等於公職薪俸900點薪酬及澳門幣1,000元的住宿津貼。
33.
同日,嫌犯黎建恩致函向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請求協助辦理嫌犯王顯娣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工作簽註;然而,嫌犯王顯娣於2010年6月10日才能成功獲得有關逗留工作許可。
34.
在嫌犯王顯娣取得留澳工作許可當天,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再次指示人事財政廳製作第38/DGPF/INF/2010號報告,建議早於2010年4月28日跟嫌犯王顯娣簽署的個人勞動合同由2010年6月11日起方生效。
35.
同日,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在上述建議書中作出批准批示。
36.
此外,按何超明要求,嫌犯黎建恩以嫌犯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並經嫌犯黎建恩知悉及同意,然後交周友清或嫌犯陳家輝負責處理。
37.
為著隱瞞聘用嫌犯王顯娣的事實,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固有職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
38.
在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期間,嫌犯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先以銀行轉帳、後以支票方式支付金錢合共澳門幣1,185,175元:
* 2010年7月份連補發6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90,500元。
* 2010年8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
* 2010年9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元。
* 2010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元。
* 2010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85,075元。
* 2010年1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元。
* 2011年1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元。
* 2011年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元。
* 2011年3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元。
* 2011年4月份連補回1月至3月份之薪酬差額,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64,900元。
* 2011年5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1年6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1年7月份之薪酬、假期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2,600元。
* 2011年8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1年9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1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1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2,600元。
* 2011年1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39.
2012年,何超明跟嫌犯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嫌犯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謀讓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管理人員誤以為嫌犯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嫌犯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
40.
同時,何超明亦決定利用其檢察長職務的固有權力,透過嫌犯黎建恩命令或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手續及文件事宜,使嫌犯王顯娣能順利地獲得不當利益。
41.
2012年2月20日,按何超明的指示,在嫌犯王顯娣上述勞動合同期限未滿(2012年6月10日)之前,嫌犯黎建恩製作第3/GP/2012號建議書,建議跟嫌犯王顯娣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聘用其擔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每月薪俸維持澳門幣55,800元,由2012年4月21日起,為期一年,每月住宿津貼維持澳門幣1,000元,並著人事財政廳重新跟嫌犯王顯娣簽訂有關合同;同年2月24日,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
42.
同日,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製作第001/GP/Inf/2012號建議書,建議續聘嫌犯王顯娣顧問為檢察院全職工作人員,其受聘條件續以《專業外地僱員勞動合同》之條款訂定,以便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交作辦理專業外地僱員之續期手續;同年2月24日,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
43.
此外,按何超明要求,嫌犯黎建恩以嫌犯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並經嫌犯黎建恩知悉及同意,然後交周友清或嫌犯陳家輝負責處理。
44.
為著隱瞞聘用嫌犯王顯娣的事實,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固有職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
45.
在2012年1月至12月期間,嫌犯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以支票方式支付的金錢合共澳門幣793,200元:
* 2012年1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3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4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5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6月份之薪酬、假期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2,600元。
* 2012年7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8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9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2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2,600元。
* 2012年1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46.
2013年,何超明跟嫌犯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嫌犯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謀讓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管理人員誤以為嫌犯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嫌犯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
47.
同時,何超明亦決定利用其檢察長職務的權力,透過嫌犯黎建恩命令或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手續及文件事宜,使嫌犯王顯娣能順利地獲得不當利益。
48.
2013年3月11日,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製作第8/GP/2013號建議書,建議續聘嫌犯王顯娣擔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並調升其每月薪俸至澳門幣57,420元,由2013年4月21日起,為期一年,每月住宿津貼維持澳門幣1,000元,並著人事財政廳跟嫌犯王顯娣簽訂有關合同;同日,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
49.
同日,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製作第001/GP/Inf/2013號建議書,建議續聘嫌犯王顯娣專家為檢察院全職工作人員,其受聘條件續以《專業外地僱員勞動合同》之條款訂定,以便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交作辦理專業外地僱員續期之手續;同日,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
50.
此外,按何超明要求,嫌犯黎建恩以嫌犯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並經嫌犯黎建恩知悉及同意,然後交周友清或嫌犯陳家輝負責處理。
51.
為著隱瞞聘用嫌犯王顯娣的事實,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固有職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儘管有關個人勞動合同中有如此條款規定。
52.
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嫌犯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以支票方式支付的金錢合共澳門幣809,940元:
* 2013年1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3年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3年3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元。
* 2013年4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7,340元。
* 2013年5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3年6月份之薪酬、假期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5,840元。
* 2013年7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3年8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3年9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3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3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5,840元。
* 2013年1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53.
2014年,何超明跟嫌犯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嫌犯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謀讓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管理人員誤以為嫌犯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嫌犯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
54.
為著上述目的,何超明指示嫌犯黎建恩,以便下達指令予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員,須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手續及文件事宜,使嫌犯王顯娣能順利地獲得不當利益。
55.
2014年2月19日,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製作第8/GP/2014號建議書,建議續聘嫌犯王顯娣擔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並維持其每月薪俸為澳門幣57,420元,由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每月住宿津貼維持澳門幣1,000元,並著人事財政廳跟嫌犯王顯娣簽訂有關合同;同年2月24日,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
56.
與此同時,按何超明的指示,嫌犯黎建恩製作第001/GP/Inf/2014號建議書,建議續聘嫌犯王顯娣專家為檢察院全職工作人員,由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其受聘條件續以《專業外地僱員勞動合同》之條款訂定,以便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交作辦理專業外地僱員續期之手續;同年2月24日,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
57.
此外,按何超明要求,嫌犯黎建恩以嫌犯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並經嫌犯黎建恩知悉及同意,然後交周友清或嫌犯陳家輝負責處理。
58.
為著隱瞞聘用嫌犯王顯娣的事實,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固有職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嫌犯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儘管有關個人勞動合同中有如此條款規定。
59.
在2014年1月至12月份期間,嫌犯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以支票方式支付的金錢合共澳門幣794,826元:
* 2014年1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3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4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5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6月份之薪酬、假期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5,840元。
* 2014年7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8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9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元。
* 2014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5,840元。
* 2014年1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37,366元。
60.
2014年12月,嫌犯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支付的因離職而返回原居地之交通費,合共澳門幣7180.7元。
61.
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嫌犯王顯娣完全無依法前往檢察長辦公室正常上下班,並無提供任何實質工作或服務;在上述整段工作期間,其只兩、三次出現在檢察長辦公室工作範圍內,每次停留不超過兩小時,且經常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離開澳門前往內地、香港或外地,且全不依法地隨意享用年假,其在檢察長辦公室獲分配專用的電腦中亦只存有諸如申請休假、申請加快辦理簽證等文件檔,沒有發現任何跟偵查工作、司法協助工作、尤其是追贓工作有關的任何文件檔。
62.
何超明伙同嫌犯王顯娣上述4次以勞動合同作出詐騙行為,彼等之行為已造成檢察長辦公室損失合共澳門幣3,590,321.7元。
*
63.
2010年期間,何超明跟嫌犯王顯娣共謀合力,為著製造符合支付日津貼及其他非耐用品津貼條件之假象,何超明以同樣的欺騙手段,在明知不存在任何公務出差的前提下,仍然透過同意及批准的態度及行為,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財政及出納工作之人員誤以為嫌犯王顯娣的確因公務而出差,從而作出如下支付:
* 2010年8月5日,檢察長辦公室因嫌犯王顯娣於2010年6月14日至19日期間前往中國內地公幹,而向其支付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合共澳門幣4,700元;檢察長辦公室付款單據編號1206,支票為MK453338;2010年8月2日嫌犯王顯娣提交的「工作報告」並無其他實質公務內容;2010年8月10日,嫌犯王顯娣簽收下該筆款項。
* 2010年8月24日,檢察長辦公室因嫌犯王顯娣於2010年7月6日至8日、7月22日至24日及7月26日至8月1日前往中國內地及香港公幹,而向其支付了日津貼合共澳門幣5,240.7元;檢察長辦公室付款單據編號1345,支票為MK453522;然而,嫌犯王顯娣於2010年7月6日至8日身在澳門境內,而其於2010年8月6日提交的「工作報告」卻聲明出外公幹日期為2010年6月29日至7月4日,7月11日至13日、7月15日至16日、7月18日至20日,且無其他實質公務內容;2010年9月15日,嫌犯王顯娣簽收下該筆款項。
64.
嫌犯王顯娣從未向檢察長辦公室交回足以證明其公幹出差的文件,更從來沒有對所謂的“公務出差”之實質內容及成果遞交任何書面報告,卻仍然收下上述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支付的日津貼及其他非耐用品津貼。
65.
何超明伙同嫌犯王顯娣上述借公務出差為名而作出之行為,已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合共澳門幣9,940.7元。
* * *
66.
2015年2月5日,廉政公署從周友清辦公室內扣押了涉及嫌犯王顯娣的休假申請書及證明文件。
67.
2015年3月2日,廉政公署扣押了檢察長辦公室按何超明的要求而分配給嫌犯王顯娣專用的個人電腦硬盤。
68.
2015年4月18日,廉政公署扣押了檢察長辦公室存檔的涉及嫌犯王顯娣的公幹文件支付單據正本。
69.
2015年7月8日,廉政公署在嫌犯陳家輝位於皇朝廣場6樓的辦公室內搜出一?合共20頁的文件,當中包括嫌犯王顯娣前往中國內地公幹的電子機票、有關公關公司的發票正、副本或電子機票帳單存根。
70.
2015年9月15日,廉政公署在嫌犯陳家輝位於獲多利大廈16樓的辦公室內搜出的文件中包括了涉及嫌犯王顯娣出差公幹的機票訂購資料。
*
71.
於2009年至2010年,何超明明知嫌犯王顯娣已不在檢察長辦公室擔任任何職務期間,為製造符合有關長途電話費係因公務而作出之假象,仍然透過嫌犯黎建恩作出有關指示及傳達,並指使其司機麥克寧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財政及出納工作之人員誤以為號碼為XXXXXXXX之公務電話確因公務而撥打了有關長途電話的費用,從而支付了下述合共澳門幣31,508.02元的長途電話費:
* 2009年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6,051.9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209。
* 2009年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2,140.39元,有關費用以”公務”為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353。
* 2009年3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1,027.0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459。
* 2009年4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1,451.6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698。
* 2009年5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3,228.55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897。
* 2009年6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465.9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042。
* 2009年7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1,306.1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248。
* 2009年8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2,163.27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455。
* 2009年9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合共澳門幣445.5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599。
* 2009年10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2,119.3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780。
* 2009年1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854.8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984。
* 2009年1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2,406.69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144。
* 2010年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100.69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193。
* 2010年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394.17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385。
* 2010年3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07.8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567。
* 2010年4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741.1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764。
* 2010年5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02.9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942。
*
72.
於2010年至2014年,嫌犯王顯娣跟檢察長辦公室簽有勞動合同期間,為製造有關長途電話係符合因公務而作出之假象,何超明明知不存在任何公務需要且上述號碼為XXXXXXXX之公務電話實質係由嫌犯王顯娣所使用的前提下,仍然透過嫌犯黎建恩作出有關指示及傳達,並指使麥克寧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財政及出納工作之人員誤以為該公務電話因公務而撥打了有關長途電話的費用,從而為嫌犯王顯娣支付了下述長途電話費用:
* 2010年6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91.6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155。
* 2010年7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344.25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534。
* 2010年8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015.7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543。
* 2010年9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485.7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733。
* 2010年10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953.83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922。
* 2010年1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534.7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080。
* 2010年1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98.23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318。
* 2011年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763.3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248。
* 2011年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648.7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440。
* 2011年3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607.4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632。
* 2011年4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31.4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806。
* 2011年5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552.25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049。
* 2011年6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04.9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293。
* 2011年7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591.69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515。
* 2011年8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544.6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855。
* 2011年9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34.95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983。
* 2011年10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66.5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246。
* 2011年1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18.47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426。
* 2011年1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629.43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640。
* 2012年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73.0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292。
* 2012年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54.72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438。
* 2012年3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129.2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574。
* 2012年4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970.8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871。
* 2012年5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14.99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118。
* 2012年6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267.4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330。
* 2012年7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362.9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513。
* 2012年8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797.4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887。
* 2012年9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357.82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024。
* 2012年10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785.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251。
* 2012年1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251.45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600。
* 2012年1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240.49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658。
* 2013年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599.53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358。
* 2013年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273.63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508。
* 2013年3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61.17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728。
* 2013年4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872.61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0905。
* 2013年5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288.3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145。
* 2013年6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95.2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425。
* 2013年7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90.67元,有關費用先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後改由嫌犯王顯娣聲明“無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622。
* 2013年8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526.67元,有關費用先後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及嫌犯王顯娣聲明“無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937。
* 2013年9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360.8元,有關費用先後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及嫌犯王顯娣聲明“無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170。
* 2013年10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346.71元,有關費用先後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及嫌犯王顯娣聲明“無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651。
* 2013年11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535.44元,有關費用先後由麥克寧按照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及嫌犯王顯娣聲明“無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2821。
* 2013年12月份,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250.57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劃?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2897。
* 2014年1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717.68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0273。
* 2014年2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86.44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0437。
* 2014年3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61.88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0660。
* 2014年4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620.16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0862。
* 2014年5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78.85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1090。
* 2014年6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53.18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1343。
* 2014年7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70.65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1738。
* 2014年8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208.12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1874。
* 2014年9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297.7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2019。
* 2014年10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99.64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2231。
* 2014年11月份, 嫌犯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415.04元,有關費用由嫌犯王顯娣聲明“打勾為私人電話”而由檢察長辦公室作扣減後支付其餘款項,付款單據編號為2508。
73.
何超明伙同嫌犯王顯娣以公務為藉口,令檢察長辦公室在上述期間為嫌犯王顯娣支付了非公務長途電話費用,合共澳門幣38,135.18元。
74.
何超明借口以機密理由為嫌犯王顯娣作掩飾,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管理公共財政的人員誤信嫌犯王顯娣身負秘密任務,以為其薪酬、津貼 (包括住宿、日津貼)、出差開銷、電話通訊、交通車輛等均屬公務所需,導致檢察長辦公室作出上述金錢支付,令嫌犯王顯娣從中獲得不正當利益。
75.
何超明利用其檢察長職務的固有權力,明顯違法地親自或透過嫌犯黎建恩命令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製作相關建議書、合同文件等手續及程序,令檢察長辦公室支付了嫌犯王顯娣的相關支出,並因此承擔金錢損失。
* * *
76.
至少於20世紀80年代,何超明就認識嫌犯麥炎泰,二人一直保持朋友關係。
77.
至少在1999年回歸前後,何超明因私人裝修工程關係,在嫌犯麥炎泰的介紹下認識嫌犯黃國威,之後三人一直保持朋友關係。
78.
至少從2000年開始,何超明決定伙同其兄長嫌犯何超信、其姐夫嫌犯李君本、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等人共同組成一以狡詐手段,專門靠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各項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目的是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的犯罪集團。
79.
為實現上述組織目的,何超明遂跟其兄長嫌犯何超信、其姐夫嫌犯李君本、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等人彼此商議,共謀合力,相互分工,裡應外合,當中以何超明為首(被稱為“領導”),尤其負責發出指令及交待任務,並且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職權操控檢察長辦公室各項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結果;而嫌犯黃國威(被稱為“隊長”)及嫌犯麥炎泰(被稱為“小財”)則負責開設空殼公司以便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各類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而嫌犯何超信(被稱為“大佬”)負責具體管理、營運有關空殼公司並對該等公司的大小事務作出決定,嫌犯李君本則主要負責該等公司的會計及指示職員製作、簽署用於向檢察長辦公室遞交的報價單、發票等。
80.
為著上述犯罪集團所開設的空殼公司的資金順利運作,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及彼等之妻子、伴侶在為該等公司開設銀行帳戶時,會共同簽名開戶或透過授權書使非公司登記人的嫌犯得以動用有關公司的銀行帳戶資金。
81.
2015年8月8日至9月6日期間,何超明分別跟嫌犯麥炎泰及嫌犯黃國威的電話通訊記錄顯示,後者一直有向何超明匯報行動及近況,尤其於2015年8月23日及8月24日的對話中,何超明直接或透過嫌犯何超信得知嫌犯麥炎泰被廉政公署人員跟蹤,而嫌犯黃國威會潛逃內地。
82.
2016年2月26日,廉政公署前往何超明位於[地址(11)]之住所進行搜索,在其睡房內搜出兩張由手寫稿。
83.
經筆跡鑑定,上述手寫稿是由何超明親筆所寫,當中清楚載有其對以其為首之犯罪集團的成員,包括“小財”(即嫌犯麥炎泰)、“隊長”(即嫌犯黃國威)、“信”(即嫌犯何超信)等的稱呼,亦顯示何超明明知嫌犯黃國威及嫌犯麥炎泰已因本案相同事實而被刑事起訴法庭適用禁止相互接觸之強制措施後,仍然向此二人發出指令及交待任務的事項的備忘記錄。
84.
此外,為維繫以何超明為首之集團成員之間的良好關係、方便溝通,有利彼等犯罪集團之運作,何超明指示人事財政廳在無須公開招聘的情況下,直接聘請多名跟嫌犯麥炎泰及嫌犯黃國威存在親屬或友誼關係人士,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各部門人員。
85.
而為著向何超明提供利益以進一步鞏固團伙成員之間的良好關係,嫌犯麥炎泰透過以下方式,將價值相當於港幣1,989,000元(折合澳門幣2,048,670元)的利益轉移給何超明:
* 約於2008年下半年,嫌犯麥炎泰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柯為湘表示有興趣購買位於澳門[地址(13)]之獨立單位,價值港幣7,956,000元(折合澳門幣8,194,680元)。
* 柯為湘遂決定以七五折的優惠價格將上述獨立單位出售予嫌犯麥炎泰,使嫌犯麥炎泰可以獲得價值港幣1,989,000元(折合澳門幣2,048,670元)的買樓利益優惠。
* 2008年年底,嫌犯麥炎泰表示擬將上述利益轉移給他人;柯為湘同意嫌犯麥炎泰之要求。
* 2009年1月5日,在何超明的同意及知悉下,由其妻子嫌犯周小芙代表,在嫌犯麥炎泰的陪同下來到「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簽署了訂購上述[地址(13)]獨立單位的協議書,並即場以現金方式繳付了港幣50,000元(抵合澳門幣51,500元)之訂金。
* 2009年4月2日,由於何超明及嫌犯周小芙未能於短期內落實以何人名義購買該單位,遂以現金方式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補付了港幣150,000元(折合澳門幣154,500元)之訂金,目的是延長交易期。
* 為兌現上述對嫌犯麥炎泰之利益優惠的承諾,柯為湘遂指示下屬處理,其下屬遂以嫌犯周小芙名義發出4張分別載有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6日、2009年8月6日、2009年9月8日,金額共為港幣1,989,000元(折合澳門幣2,048,670元)的收據;但事實上,「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並無收取何超明、嫌犯周小芙、嫌犯麥炎泰這些樓款。
* 隨後,柯為湘又指示下屬,透過其獲授權全權管理之「Hongs Trading Co., Ltd.」在「澳門商業銀行」開設之公司活期存款帳戶支付上述款項,其下屬遂分別於2009年10月30日、2009年11月6日、2009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17日,為何超明、嫌犯周小芙及嫌犯麥炎泰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支付了金額合共港幣1,989,000元(折合澳門幣 2,048,670元)的樓款。
* 而何超明跟其妻子嫌犯周小芙亦於2009年10月21日,共同簽署了上述獨立單位的買賣按揭抵押借款合約,並以該獨立單位的原價港幣7,956,000元(折合澳門幣8,194,680元)向財政局申報財產之中間移轉印花稅。
86.
根據彼等嫌犯組織之犯罪計劃,何超明指示嫌犯黃國威及嫌犯麥炎泰負責因應檢察長辦公室所需要的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內容,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開設多間相應營業範圍的公司,目的是以高於合理價錢的報價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交標書或報價單,以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大量的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從中賺取不法利益。
87.
為著實現以何超明為首之犯罪集團的利益,何超明一方面會要求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等以指定公司向檢察長辦公室遞交標書或報價單。
88.
另一方面,何超明在檢察長辦公室判給程序中利用檢察長的身份及權力,以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下達指定公司的指令,透過檢察院人員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便其親自審批並決定以直接批給方式將彼等犯罪集團欲承接的檢察長辦公室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判給由其向下屬指定的上述公司,以便為上述集團成員獲得不法利益。
89.
為避免起疑,在檢察長辦公室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期屆滿時,何超明有時會指示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換以另一間同樣由該犯罪集團操控的公司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交標書,製造合符法律要求的假象,以便繼續承接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判給,又或會以3間同屬該集團的公司參加由檢察長辦公室所作出的邀請標,以便承接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判給,從而從中得利。
90.
隨後,何超明亦以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處理為理由作掩飾,令檢察長辦公室的下屬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及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人員信服,接受其將檢察長辦公室有關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判給其所指定的公司,由此令以何超明為首之犯罪集團所操控之公司獲得不法收益。
91.
為掩飾以何超明為首之犯罪集團所開設的空殼公司從檢察長辦公室獲得的不法利益,何超明、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李君本及嫌犯何超信分別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以支票或從自動櫃員機提取現款的方式,透過存入嫌犯何超信以個人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內,或直接存入何超明的銀行帳戶內,以便以嫌犯何超信的名義為何超明存放該等不法金錢收益,又或用於以嫌犯何超信名義代何超明購入賭廳股份。
92.
嫌犯林浩源自2012年5月份起開始在「力基顧問工程」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的S座半個單位、T座半個單位及U座約三分之一單位之辦公地點上班,主要負責製作所有該犯罪集團操控的空殼公司呈交予檢察長辦公室的報價單、公司營利表等重要資料及數據的處理工作。
* * *
93.
2015年7月8日,廉政公署在嫌犯陳家輝位於皇朝廣場的辦公室內搜出大量檢察院建議書、報價單、發票等存檔文件,上面貼有大量黃色貼紙及手寫記錄。
*
94.
2000年4月24日,嫌犯黃國威負責以“黃國威個人企業主”方式開設「寰通顧問工程」,業務範圍為裝修工程及對公司之服務(機器及設備之租賃除外),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判給之裝修工程合同;2008年3月28日,嫌犯黃國威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
95.
為了迎合並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相關合同,嫌犯黃國威於2000年5月17日負責將「寰通顧問工程」的行業活動加入樓宇之建築及維修工程。
96.
為了迎合並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相關合同,嫌犯黃國威於2000年5月24日負責將「寰通顧問工程」的行業活動加入售賣電腦、軟件及維修,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
97.
2000年5月24日及2001年2月7日,嫌犯黃國威以「寰通顧問工程」之公司名義在「大豐銀行」先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1)]之澳門幣往來帳戶(於2004年10月8日註銷)及帳號為[大豐帳戶(2)]之澳門幣定期帳戶(於2005年8月23日註銷)。
98.
2004年3月5日,嫌犯黃國威又以「寰通顧問工程」之公司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3)]之澳門幣往來帳戶,並授權予嫌犯麥炎泰得動用該帳戶資金;2008年5月6日該帳戶被註銷。
99.
2000年11月7日,嫌犯黃國威負責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黃國威建築商」,業務範圍為樓宇之建築及維修工程及對公司之服務(機器之設備之租賃除外),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起初是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裝修工程的合同;2016年1月13日,嫌犯黃國威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
100.
2001年1月23日,嫌犯黃國威以「黃國威建築商」之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4)]之澳門幣往來帳戶(於2010年11月4日註銷)。
101.
為了迎合並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相關合同,嫌犯黃國威於2002年2月22日負責將「黃國威建築商」的行業活動加入裝修業務。
102.
2000年11月24日,嫌犯麥炎泰負責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時代設計工程」,業務範圍為裝修工程室內設計,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嫌犯林浩源的通訊電話XXXXXXXX,起初是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裝修工程的合同;2011年5月17日,嫌犯麥炎泰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
103.
2000年12月5日及2004年3月5日,嫌犯麥炎泰先後以「時代設計工程」之公司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5)]之澳門幣往來帳戶(於2004年9月16註銷)及帳號為[大豐帳戶(6)]之澳門幣往來帳戶。
104.
為了迎合並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相關合同,嫌犯麥炎泰於2004年11月19日負責將「時代設計工程」的行業活動加入印刷、冷氣工程、清潔及滅蟲服務之業務。
105.
2004年1月6日,嫌犯黃國威負責以其名義開設「新勝公關服務一人有限公司」,業務範圍為公關服務、安排食宿及租車,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機票、酒店住宿等供應及服務合同。
106.
2004年3月5日,嫌犯黃國威以「新勝公關服務一人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7)]之澳門幣往來帳戶,並授權予嫌犯麥炎泰得動用該帳戶資金。
107.
2004年9月8日,上述「新勝公關服務一人有限公司」在嫌犯麥炎泰加入成為股東後改為「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
108.
2006年10月11日,嫌犯黃國威以「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義在「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分別開設了帳號為[工商帳戶(1)]之港幣往來帳戶及帳號為[工商帳戶(2)]之港幣儲蓄帳戶;2009年3月20日,嫌犯黃國威同時註銷該兩個帳戶。
109.
2006年12月28日,嫌犯黃國威及嫌犯麥炎泰以「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義在「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又分別開設了帳號為[工商帳戶(3)]之澳門幣往來帳戶及帳號為[工商帳戶(4)]之澳門幣儲蓄帳戶。
110.
2016年2月22日,嫌犯黃國威及嫌犯麥炎泰解散上述公司。
111.
2004年4月16日,嫌犯麥炎泰指使其妻子盧少珍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全興(澳門)服務」,業務範圍先後增加至建築物設施之安裝工程、出入口業、衛生及清潔服務,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嫌犯林浩源的通訊電話XXXXXXXX,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清潔及白蟻防治服務、消防系統工程及保養、植物、物品購置等項目合同;2011年4月27日,嫌犯麥炎泰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
112.
為了迎合並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相關合同,嫌犯麥炎泰於2004年4月27日負責將「全興(澳門)服務」的行業活動加入出入口之業務。
113.
2004年5月19日,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及盧少珍共同以「全興(澳門)服務」之名義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設了帳號為[中銀帳戶(1)]之澳門幣活期帳戶。
114.
至少自2008年1月31日,在何超明的同意及批准下,由彼等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甚至使用檢察院的傳真號碼XXXXXXXX作對外聯絡之用。
115.
2004年4月16日,嫌犯黃國威負責指示其伴侶王細娟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新創作工程」,業務範圍為建築物設施之安裝工程、出入口業、電腦及其零件售業,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嫌犯林浩源的通訊電話XXXXXXXX,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資訊設備維修保養、遠端監察系統、掃瞄器等保養、物品購置、門禁及閉路電視系統的安裝及保養等項目合同;2016年1月13日,嫌犯黃國威指示王細娟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
116.
2004年5月19日,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及王細娟共同以「新創作工程」之名義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設了帳號為[中銀帳戶(2)]之澳門幣活期帳戶。
117.
2004年9月15日,嫌犯麥炎泰負責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萬達公關服務」,業務範圍為代客安排公關服務及對公司之服務(機器之設備之租賃除外),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公關、機票等服務及供應合同;2016年1月14日,嫌犯麥炎泰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
118.
2004年10月6日,嫌犯麥炎泰以「萬達公關服務」之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8)]之澳門幣往來帳戶,並授權予嫌犯黃國威得動用該帳戶資金。
119.
2006年12月19日,嫌犯麥炎泰指使其妻子盧少珍開設「開展(澳門)服務」,業務範圍為廣告設計、印刷書刊影視制作(不含光碟)、電腦及電腦軟件零售及保養資訊設備零售、安裝、維修及保養、出入口貿易、室內設計裝修工程、清潔及滅蟲服務,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清潔及滅蟲、消防系統保養、花卉植物等服務及供應合同;2016年1月14日,嫌犯麥炎泰向財政局申請將公司結業。
120.
2010年8月16日, 嫌犯麥炎泰指使其妻子盧少珍以「開展(澳門)服務」之公司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9)]之澳門幣往來帳戶,並授權予嫌犯黃國威及嫌犯麥炎泰均得動用該帳戶資金。
121.
2006年12月19日,嫌犯麥炎泰負責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專業設計工程」,業務範圍為印刷、建築物設施之安裝工程、廣告服務、對公司之服務(機器之設備之租賃除外)、衛生及清潔服務,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電子顯示屏系統維修保養、白蟻防治等服務合同;2016年1月14日,嫌犯麥炎泰向財政局申請將公司結業。
122.
2010年11月4日, 嫌犯麥炎泰以「專業設計工程」之公司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10)]之澳門幣往來帳戶,並授權予嫌犯黃國威得動用該帳戶資金。
123.
2006年12月19日,嫌犯黃國威負責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力基顧問工程」,業務範圍為建築物設施之安裝工程、各類貨物代售、寄售及代理業、對公司之服務(機器之設備之租賃除外)、衛生及清潔服務、影片製作、攝影及沖印,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嫌犯林浩源的通訊電話XXXXXXXX,起初是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物品購置、植物、清潔、快圖像系統及掃瞄器保養、電話交換機、傳真機、冷氣等各類機械系統的維修保養合同;2016年1月13日,嫌犯黃國威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
124.
2006年12月21日,嫌犯黃國威以「力基顧問工程」之公司名義在「大豐銀行」開設了帳號為[大豐帳戶(11)]之澳門幣往來帳戶;2010年9月22日,嫌犯黃國威亦以「力基顧問工程」之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設了帳號為[中銀帳戶(3)]之澳門幣儲蓄帳戶(於2012年3月30日結清)。
125.
以嫌犯黃國威名義開設的「黃國威建築商」及「寰通顧問工程」跟以嫌犯麥炎泰或其妻子盧少珍名義開設的「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使用相同的對外聯絡電話,嫌犯黃國威亦會參與「開展(澳門)服務」簽發收據等業務營運工作;以嫌犯黃國威或其伴侶王細娟名義開設的「新創作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跟以嫌犯麥炎泰或其妻子盧少珍名義開設的「時代設計工程」及「全興(澳門)服務」使用相同的對外聯絡電話;而以嫌犯黃國威或其伴侶王細娟名義開設的「新創作工程」、「力基顧問工程」及「新勝公關服務一人有限公司」、跟以嫌犯黃國威及麥炎泰名義開設的「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跟以嫌犯麥炎泰名義開設的「萬達公關服務」亦使用相同的對外聯絡電話。
126.
2015年9月14日,廉署人員在嫌犯黃國威位於[地址(1)]之住所內搜出由嫌犯麥炎泰或妻子所開設的「開展(澳門)服務」、「專業設計工程」、「全興(澳門)服務」及「萬達公關服務」的公司印章、支票簿、收據簿等。
127.
上述10間公司均為空殼公司,在同一時期內最多才一共只有4名職員;除了承接從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工程、服務及貨品供應合同之外,無其他實質業務,且全部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負責管理,尤其負責為該等公司聘請職員、專門為承接檢察長辦公室之所有合同而製作報價單、聯絡實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服務及貨品之二判公司或供應商。
128.
2015年9月14日,廉署人員在嫌犯林浩源位於[地址(5)]之住所內搜出1台電腦主機、1個電腦記憶硬盤、1支USB及2台手提電腦,當中載有嫌犯林浩源為上述不同的公司製作報價單、文書文件等檔案資料。
* * *
129.
此外,何超明亦跟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共同商議,合意分工,由何超明負責以機密及用作微縮工作為借口,令檢察長辦公室負責財務出納的人員誤以為係基於公務,而動用公帑租下上述獲多利大廈16樓S座半個單位、T座半個單位及U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目的是供以何超明為首之集團所操控的上述公司的職員在內工作。
130.
然而,何超明刻意的指示下,該處門口無放置或設置任何可以識別為檢察院辦公範圍的招牌、指示牌、符號或標記,令一般人甚至在同一樓層工作的檢察長辦公室職員都無法知道該處的性質及用途。
131.
何超明更允許以其為首之集團所操控的上述公司使用由檢察長辦公室所租用的獲多利大廈16樓R座(檢察長辦公室用於進行微縮工作之空間)及V座,作為該等公司對外聯絡電話所登記的地址。
132.
同時,除了確保“教員休息室”的存在鮮為人知之外,何超明指派林伊娜負責實質管理檢察長辦公室租下的獲多利大廈16樓全層單位,尤其不容許在該樓層以外工作的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司機等前往該處送遞文件,亦不容許該樓層的辦事處的電話內線外傳,並將該樓層的工作無端列為保密性質等一般性措施,亦是為了掩飾上述公司的存在。
133.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6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34.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195,102元〔246,504元-51,402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35.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7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36.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224,367.3元〔283,479.6元-59,112.3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37.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8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38.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263,387.7元〔332,780.4元-69,392.7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39.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5/DGPF/PRO/09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40.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292,653元〔369,756元-77,103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41.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5/DGPF/PRO/10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42.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292,653元〔369,756元-77,103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43.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5/DGPF/PRO/11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44.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312,163.2元〔394,406.4元-82,243.2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45.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5/DGPF/PRO/12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46.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312,163.2元〔394,406.4元-82,243.2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47.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23/DGPF/PRO/13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48.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370,693.8元〔468,357.6元-97,663.8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49.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24/DGPF/PRO/14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
150.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而支付了合共約澳門幣370,693.8元〔468,357.6元-97,663.8元(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的租金)〕。
151.
2014年12月20日之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上述公司就全部撒離獲多利大廈16樓S座半個單位、T座半個單位及U座約三分之一之單位。
* * *
152.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清潔、滅蟲服務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麥炎泰之妻子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
153.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綜合集團有限公司」或「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綜合集團有限公司」或「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4.
在部份合同中,以何超明為首之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甚至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實質服務,卻仍然收下有關合同價金作為不法收益。
* * *
155.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0/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5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35,4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3,450元的不法利益。
157.
何超明於2006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3,450元。
*
158.
2006年6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23/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5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7,3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5,7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472元的不法利益。
160.
嫌犯黎建恩於2006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8,472元。
*
161.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5/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16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且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0,000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06,650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76,650元的不法利益。
163.
何超明於2006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6,650元。
*
164.
2006年6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19/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16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且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4,500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22,65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88,152元的不法利益。
166.
嫌犯黎建恩於2006年6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8,152元。
*
167.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7/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6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14,400元增加至澳門幣492,6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8,260元的不法利益。
169.
何超明於2006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78,260元。
*
170.
2006年6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24/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7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61,560元增加至澳門幣566,5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5,002元的不法利益。
172.
嫌犯黎建恩於2006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05,002元。
*
173.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4/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24小時)及1名清潔員。
17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且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1,27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91,460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60,188元的不法利益。
175.
何超明於2006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0,188元。
*
176.
2006年6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25/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24小時)及1名清潔員。
17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且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5,964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221,280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85,316元的不法利益。
178.
嫌犯黎建恩於2006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5,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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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7/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8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7,3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5,7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472元的不法利益。
181.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8,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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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2007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93/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8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7,3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5,7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472元的不法利益。
184.
代任於2007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8,472元。
*
185.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53/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18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4,500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22,65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88,152元的不法利益。
187.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8,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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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2007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94/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18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4,500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22,65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88,152元的不法利益。
190.
代任於2007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8,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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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50/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9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3,502元增加至澳門幣151,97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472元的不法利益。
193.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8,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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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2007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95/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9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3,502元增加至澳門幣151,97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472元的不法利益。
196.
代任於2007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8,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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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9/GAG/Pro/2007號建議書,建議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該建議書在形式上至少至2007年1月10日仍未達成共識,最後,嫌犯陳家輝從嫌犯黎建恩處獲得來自何超明的事先允准,故仍得以“緊急”為由將建議書呈交給嫌犯黎建恩,而後者在簽署時寫上追溯至嫌犯陳家輝所製作的建議書日期,使有關合同能順利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9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61,560元增加至澳門幣566,5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5,002元的不法利益。
199.
何超明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05,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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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2007年6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90/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0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61,560元增加至澳門幣566,5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5,002元的不法利益。
202.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6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05,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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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54/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24小時)及1名清潔員。
20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且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5,964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221,280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85,316元的不法利益。
205.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5,316元。
*
206.
2007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91/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24小時)及1名清潔員。
20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且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澳門幣35,964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221,280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85,316元的不法利益。
208.
代任於2007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5,316元。
*
209.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0/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1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211.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
212.
2008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56/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1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214.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
215.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5/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21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2008年1月至3月合同期間的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2008年4月至6月合同期間的有關服務則由「全興(澳門)服務」負責,但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
217.
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合共澳門幣47,901元的服務(支付予「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澳門幣25,980元,而「全興(澳門)服務」只實質支付了澳門幣21,921元),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87,021元的不法利益。
218.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7,021元。
*
219.
2008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53/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22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3,84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1,080元的不法利益。
221.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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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上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上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上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分別製作了第8/GAG/Pro/2008號建議書及第9/GAG/Pro/2008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2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8/GAG/Pro/2008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22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9/GAG/Pro/2008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225.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合共澳門幣195,546元。
*
226.
2008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下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之合同分拆成“下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下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分別製作了第350/GAG/Pro/2008號建議書及第351/GAG/Pro/2008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2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351/GAG/Pro/2008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22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350/GAG/Pro/2008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229.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3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合共澳門幣195,546元。
*
230.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2/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23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2008年1月至3月合同期間的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2008年4月至6月合同期間的有關服務則由「全興(澳門)服務」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
232.
而「全興(澳門)服務」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向檢察長辦公室僅僅提供了價值合共澳門幣50,649元的服務(支付予「澳門唯真清潔服務公司」25,980元,而「全興(澳門)服務」只實質提供了澳門幣24,669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02,7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52,089元的不法利益。
233.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2,089元。
*
234.
2008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52/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23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9,33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8,6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9,300元的不法利益。
236.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9,300元。
*
237.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5/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3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239.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
240.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71/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4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242.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
243.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0/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24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3,842元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1,080元的不法利益。
245.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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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72/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24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3,84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1,080元的不法利益。
248.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1,080元。
*
249.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上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之合同分拆成“上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上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分別製作了第27/GAG/Pro/2009號建議書及第28/GAG/Pro/2009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5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27/GAG/Pro/2009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25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28/GAG/Pro/2009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252.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5,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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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下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之合同分拆成“下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下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分別製作了第367/GAG/Pro/2009號建議書及第374/GAG/Pro/2009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5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367/GAG/Pro/2009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25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374/GAG/Pro/2009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256.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8日和19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5,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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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9/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25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9,33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8,6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9,300元的不法利益。
259.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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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69/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26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9,33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8,6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9,300元的不法利益。
262.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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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2009年4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2/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H1N1流感,本院各辦事處5月至7月應增加清?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5,158元增加至澳門幣105,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0,742元的不法利益。
265.
何超明於2009年4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0,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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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2009年7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8/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H1N1流感,本院刑訴辦、駐初院辦及本辦8月至12月增加清?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3,608元增加至澳門幣176,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2,892元的不法利益。
268.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7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2,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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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0/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H1N1流感,本院及各辦事處2010年1月至6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7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6,720元增加至澳門幣307,0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0,360元的不法利益。
271.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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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0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手足口"及其他流行性病毒傳播,本院及各辦事處2010年7月至12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7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0,152元增加至澳門幣307,0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6,928元的不法利益。
274.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6,928元。
*
275.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7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277.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
278.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77/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7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280.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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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3/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28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3,84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1,080元的不法利益。
283.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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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7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28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3,84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1,080元的不法利益。
286.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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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上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上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上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分別製作了第20/GAG/Pro/2010號建議書及第28/GAG/Pro/2010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8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20/GAG/Pro/2010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28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28/GAG/Pro/2010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290.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5,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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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2010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下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下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下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371/GAG/Pro/2010號建議書及第379/GAG/Pro/2010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9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371/GAG/Pro/2010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29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379/GAG/Pro/2010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294.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5,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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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5/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29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9,33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8,6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9,300元的不法利益。
297.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9,300元。
*
298.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7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29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9,33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8,6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9,300元的不法利益。
300.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9,300元。
*
301.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0/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各辦事處上半年清?清毒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30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5,004元增加至澳門幣336,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0,996元的不法利益。
303.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0,996元。
*
304.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8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清?消毒員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0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0,944元增加至澳門幣336,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5,056元的不法利益。
306.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5,056元。
*
307.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0/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 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30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309.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
310.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1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9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3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58元的不法利益。
312.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58元。
*
313.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7/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 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31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3,84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1,080元的不法利益。
315.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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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31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3,84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34,92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1,080元的不法利益。
318.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1,080元。
*
319.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8/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清潔服務” 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32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7,520元增加至澳門幣52,21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98元的不法利益。
321.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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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2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7,520元增加至澳門幣52,21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98元的不法利益。
324.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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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1/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清潔服務” 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32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2,142元增加至澳門幣167,1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030元的不法利益。
327.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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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0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2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2,142元增加至澳門幣167,1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030元的不法利益。
330.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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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上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上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上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35/GAG/Pro/2011號建議書及第42/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3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35/GAG/Pro/2011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33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42/GAG/Pro/2011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334.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5,546元。
*
335.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下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 “下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下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394/GAG/Pro/2011號建議書及第40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3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223.4元增加至第394/GAG/Pro/2011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42,77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07,550.6元的不法利益。
33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2,456.6元增加至第401/GAG/Pro/2011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80,4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87,995.4元的不法利益。
338.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代任期間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5,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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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上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 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34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9,33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8,6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9,300元的不法利益。
341.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9,300元。
*
342.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泉福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34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9,33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8,63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9,300元的不法利益。
344.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9,300元。
*
345.
2011年8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4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十五樓擴充部份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合同期由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五個月),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4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2,500元增加至澳門幣83,3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875元的不法利益。
347.
何超明於2011年8月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875元。
*
348.
2011年6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7/GAG/Pro/2011號建議書,將“本院下半年福泰工業大廈貨倉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4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56,072元作為不法利益。
350.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6,072元。
*
351.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各時期的流行性疾病,本院及各辦事處2012年1月至6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5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7,230.4元增加至澳門幣369,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2,369.6元的不法利益。
353.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2,369.6元。
*
354.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各時期的流行性疾病,本院及各辦事處2012年7月至12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5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6,649.4元增加至澳門幣369,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2,950.6元的不法利益。
35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2,950.6元。
*
357.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5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3,600元增加至澳門幣188,48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884元的不法利益。
359.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884元。
*
360.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6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6,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88,48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2,484元的不法利益。
36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2,484元。
*
363.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上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上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上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68/GAG/Pro/2012號建議書及第75/GAG/Pro/2012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6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9,050.41元增加至第68/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77,0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118,001.59元的不法利益。
36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1,949.59元增加至第75/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08,496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96,546.41元的不法利益。
36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48元。
*
367.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下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下半年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清潔及消毒服務”及“下半年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452/GAG/Pro/2012號建議書及第447/GAG/Pro/2012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6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3,170.07元增加至第447/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77,0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253,881.93元的不法利益。
36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4,829.93元增加至第452/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08,496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233,666.07元的不法利益。
370.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87,548元。
*
371.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7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7,4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38元的不法利益。
373.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38元。
*
374.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7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7,4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638元的不法利益。
37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638元。
*
377.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37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6,03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1,67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5,640元的不法利益。
379.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5,640元。
*
380.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38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6,03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1,67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5,640元的不法利益。
38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5,640元。
*
383.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泉福工業大廈貨倉上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38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51,804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56,07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04,268元的不法利益。
38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04,268元。
*
386.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泉福工業大廈貨倉下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38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51,804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56,07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04,268元的不法利益。
38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04,268元。
*
389.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9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6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93,94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946元的不法利益。
39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946元。
*
392.
2012年4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0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九樓室內清潔服務”合同,合同期由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兩個月)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9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967.74元增加至澳門幣37,7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792.26元的不法利益。
394.
何超明於2012年4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79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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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9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1,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07,2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5,426元的不法利益。
397.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5,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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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福泰工業大廈貨倉上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39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63,884元作為不法利益。
400.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63,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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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福泰工業大廈貨倉下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0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63,884元的不法利益。
403.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63,884元。
*
404.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各時期的流行性疾病,本院及各辦事處2013年1月至6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0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40,715元增加至澳門幣369,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8,885元的不法利益。
406.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8,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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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各時期的流行性疾病,本院及各辦事處2013年7月至12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0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5,636元增加至澳門幣436,1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0,492元的不法利益。
409.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0,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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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1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6,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88,48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2,484元的不法利益。
412.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2,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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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下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1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8,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22,41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4,414元的不法利益。
415.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4,414元。
*
416.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零一三年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41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46,032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41,67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95,640元的不法利益。
418.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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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零一三年下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2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42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54,31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67,17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12,860元的不法利益。
421.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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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2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7,4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638元的不法利益。
42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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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2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7,000元增加至澳門幣67,78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782元的不法利益。
42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0,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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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2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1,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07,2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5,426元的不法利益。
430.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5,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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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6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下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3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480,5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9,334元的不法利益。
433.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9,334元。
*
434.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清潔及消毒服務”及“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57/DA/Pro/2013號建議書及第62/DA/Pro/2013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3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8,900.17元增加至第57/DA/Pro/2013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77,052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268,151.83元的不法利益。
43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9,099.83元增加至第62/DA/Pro/2013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08,496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219,396.17元的不法利益。
43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87,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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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二零一三年下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下半年清潔及消毒服務”及“本辦公室及皇朝廣場5樓貨倉二零一三年下半年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454/DA/Pro/2013號建議書及第459/DA/Pro/2013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3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8,712.9元增加至第454/DA/Pro/2013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444,92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316,211.1元的不法利益。
44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5,287.1元增加至第459/DA/Pro/2013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64,026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258,738.9元的不法利益。
441.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7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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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泉福工業大廈貨倉二零一三年上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44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51,804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56,072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04,268元的不法利益。
44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04,268元。
*
445.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泉福工業大廈貨倉二零一三年下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44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61,12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84,170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23,042元的不法利益。
44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3,042元。
*
448.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福泰工業大廈貨倉二零一三年上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4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63,884元作為不法利益。
450.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63,884元。
*
451.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6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福泰工業大廈貨倉二零一三年下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5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93,986元作為不法利益。
453.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3,986元。
*
454.
2013年10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7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2013年第四季皇朝廣場五樓及六樓辦公室清潔服務”,合同期由2013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三個月)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5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9,300元增加至澳門幣97,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7,900元的不法利益。
456.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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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2013年10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81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五樓及六樓辦公室改造工程後之清潔服務”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5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00元的不法利益。
459.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29日透過編號為21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341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1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00元。
*
460.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各時期的流行性疾病,本院及各辦事處2014年1月至6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6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77,980元增加至澳門幣436,1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8,148元的不法利益。
462.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8,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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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上半年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6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8,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22,41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4,414元的不法利益。
465.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4,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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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零一四年上半年培訓教員休息室的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46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54,31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11,318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57,000元的不法利益。
468.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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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上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7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7,000元增加至澳門幣67,78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782元的不法利益。
471.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0,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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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上半年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7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480,5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9,334元的不法利益。
474.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9,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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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上半年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辦事處”之合同分拆成“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上半年清潔及消毒服務”及“本院六樓、七樓辦公室及五樓刑訴辦二零一四年上半年清潔及消毒服務”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黃慧珊分別製作了第18/DA/Pro/2014號建議書及第22/DA/Pro/2014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7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5,601.64元增加至第18/DA/Pro/2014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444,924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269,322.36元的不法利益。
47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0,398.36元增加至第22/DA/Pro/2014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558,426元,而從中獲取澳門幣338,027.64元的不法利益。
478.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07,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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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泉福工業大廈貨倉二零一四年上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48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該公司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61,128元的服務,卻收下了總數為澳門幣184,170元的建議書合同價格,從中獲取澳門幣123,042元的不法利益。
481.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3,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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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福泰工業大廈貨倉二零一四年上半年管理及清潔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8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93,986元作為不法利益。
484.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3,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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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貨倉(皇朝廣場6、7樓)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刑事訴訟辦事處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皇朝廣場5、6樓)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皇朝廣場2、3樓)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本院綜合辦事處(獲多利中心16樓)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3、9、15樓)清潔服務”合同、“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南通商業大廈22樓A座)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86.
在同一個建議書中,鄧偉民亦指示黃慧珊建議,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貨倉(泉福工業大廈14樓)清潔、管理”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1名值勤員及1名清潔員。
487.
在同一個建議書中,鄧偉民亦指示黃慧珊建議,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貨倉(福泰工業大廈13樓B)清潔、管理”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88.
在同一個建議書中,鄧偉民亦指示黃慧珊建議,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獲多利中心16樓培訓教員休息室清潔、管理”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1名專業管理員及1名清潔員。
48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涉及“檢察長辦公室貨倉(皇朝廣場6、7樓)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刑事訴訟辦事處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皇朝廣場5、6樓)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皇朝廣場2、3樓)清潔及消毒服務”合同、“本院綜合辦事處(獲多利中心16樓)清潔及滅蟲服務”合同、“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3、9、15樓)清潔服務”合同、“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南通商業大廈22樓A座)清潔服務”合同的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而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僅為澳門幣682,200元。
490.
在“貨倉(泉福工業大廈14樓)清潔、管理”合同中,「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管理員,因此,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該公司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61,128元的服務。
491.
在“貨倉(福泰工業大廈13樓B)清潔、管理”合同中,「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
492.
在“獲多利中心16樓培訓教員休息室清潔、管理”合同中,「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實際上只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1名清潔員,因此,在6個月的合同期內,該公司僅僅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了價值澳門幣54,318元的服務。
493.
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在上述合共9個合同的判給中,將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的實質服務由合共澳門幣797,646元增加至澳門幣2,263,55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65,908元的不法利益。
494.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為著上述合共9個合同中因而損失了合共澳門幣1,465,908元。
*
495.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7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應對各時期的流行性疾病,本院及各辦事處2014年7月至12月繼續進行清抹消毒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9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9,116元增加至澳門幣436,1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7,012元的不法利益。
497.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7,012元。
*
498.
2014年6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9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本院綜合辦事處新增辦公室及圖書館日常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49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58,689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689元的不法利益。
500.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689元。
*
501.
2014年9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5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本院綜合辦事處新增辦公室及圖書館清潔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0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58,689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689元的不法利益。
503.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9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689元。
* * *
504.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白蟻防治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麥炎泰或其妻子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
505.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506.
2010年9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10/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50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880元增加至澳門幣4,6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76元的不法利益。
508.
何超明於2010年10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0月25日透過編號為170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977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656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76元。
*
509.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4/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本院皇朝廣場二樓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51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410元增加至澳門幣3,9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28元的不法利益。
511.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11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86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938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28元。
*
512.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5/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三樓)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51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280元增加至澳門幣27,9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56元的不法利益。
514.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11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85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7,936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56元。
*
515.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6/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本院竹灣招待所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51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322元增加至澳門幣9,98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64元的不法利益。
517.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11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84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9,986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664元。
*
518.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7/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主教山官邸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51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70元增加至澳門幣19,94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77元的不法利益。
520.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11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8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9,947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77元。
*
521.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二樓)白蟻防治服務”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2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312元增加至澳門幣11,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88元的不法利益。
523.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月26日透過編號為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49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1,20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88元。
*
524.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8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樓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2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410元增加至澳門幣3,9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28元的不法利益。
526.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5日透過編號為13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631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938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28元。
*
527.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8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竹灣招待所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2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322元增加至澳門幣9,98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64元的不法利益。
529.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5日透過編號為137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629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9,986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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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8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3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70元增加至澳門幣19,94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77元的不法利益。
532.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5日透過編號為13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630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9,947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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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0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3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280元增加至澳門幣27,9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56元的不法利益。
535.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5日透過編號為13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62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7,936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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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樓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3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51元增加至澳門幣4,3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81元的不法利益。
53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8日透過編號為15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159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33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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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三樓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4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608元增加至澳門幣30,7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122元的不法利益。
54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8日透過編號為15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160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0,73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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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0/GAG/Pro/2012號建議書,直接將“為本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二樓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4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21元增加至澳門幣6,65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36元的不法利益。
544.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8日透過編號為1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161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6,657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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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竹灣招待所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4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154元增加至澳門幣10,9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31元的不法利益。
547.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8日透過編號為1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162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0,985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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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4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997元增加至澳門幣21,94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45元的不法利益。
550.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8日透過編號為1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16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1,94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45元。
*
551.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樓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5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51元增加至澳門幣4,3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81元的不法利益。
553.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7日透過編號為14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05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33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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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5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608元增加至澳門幣30,7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122元的不法利益。
55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7日透過編號為146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058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0,73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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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二樓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5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21元增加至澳門幣6,65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36元的不法利益。
559.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7日透過編號為146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059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6,657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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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竹灣招待所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6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154元增加至澳門幣10,9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31元的不法利益。
56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7日透過編號為146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060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0,985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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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56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997元增加至澳門幣21,94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45元的不法利益。
56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7日透過編號為14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061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1,94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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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5/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本院皇朝廣場二樓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567.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51元增加至澳門幣4,3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81元的不法利益。
568.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6日透過編號為1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40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33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81元。
*
569.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6/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三樓)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57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608元增加至澳門幣30,7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122元的不法利益。
571.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6日透過編號為1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40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73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122元。
*
57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7/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本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57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21元增加至澳門幣6,65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36元的不法利益。
57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6日透過編號為1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407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657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36元。
*
575.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8/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本院竹灣招待所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576.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154元增加至澳門幣10,9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31元的不法利益。
57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6日透過編號為16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40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985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31元。
*
578.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9/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 “主教山官邸上半年防治白蟻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57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997元增加至澳門幣21,94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45元的不法利益。
580.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6日透過編號為162的支付憑單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94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45元。
*
581.
2013年6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竹灣招待所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58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154元增加至澳門幣10,9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31元的不法利益。
583.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54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531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985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31元。
*
584.
2013年6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皇朝廣場二樓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58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51元增加至澳門幣4,3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81元的不法利益。
586.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54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530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33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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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2013年6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58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997元增加至澳門幣21,94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45元的不法利益。
589.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54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529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94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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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2013年6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59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608元增加至澳門幣30,7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122元的不法利益。
592.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54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52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73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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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2013年6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終審法院二樓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594.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21元增加至澳門幣6,65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36元的不法利益。
595.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54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527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657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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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竹灣招待所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597.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886元增加至澳門幣12,30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17元的不法利益。
598.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2月10日透過編號為15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02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303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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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皇朝廣場二樓部分地方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60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51元增加至澳門幣4,8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01元的不法利益。
601.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2月10日透過編號為15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02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852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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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60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517元增加至澳門幣24,5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58元的不法利益。
604.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2月10日透過編號為1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02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575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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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終審法院二樓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606.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531元增加至澳門幣7,4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925元的不法利益。
607.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2月10日透過編號為15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02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456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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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澳門廣場三樓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60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7,657元增加至澳門幣34,41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761元的不法利益。
610.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2月10日透過編號為14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021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4,418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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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5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61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8,782.96元增加至澳門幣46,7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943.04元的不法利益。
613.
代任於2014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54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051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726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943.04元。
*
614.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5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及竹灣招待所進行白蟻防治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61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609.04元增加至澳門幣36,87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268.96元的不法利益。
616.
代任於2014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5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450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6,878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268.96元。
* * *
617.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傳真機購買、維修及保養合同及碎紙機、碳粉購買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或其伴侶或嫌犯麥炎泰之妻子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管理的「力基顧問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新創作工程」。
618.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新創作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619.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6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2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20元增加至澳門幣8,1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70元的不法利益。
621.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70元。
*
622.
2011年1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官訂購碎紙機3台,型號:IDEAL Paper Shredder 2404-C/C”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62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至少10%至澳門幣24,18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624.
何超明於2011年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月28日透過編號為01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80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4,186元。
*
625.
2011年3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6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訂購傳真機碳粉10個(型號:Brother Toner TN-2025)”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2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300元增加至澳門幣5,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00元的不法利益。
627.
何超明於2011年3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16日透過編號為04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88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1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800元。
*
628.
2011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8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9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2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380元增加至澳門幣9,1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755元的不法利益。
630.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755元。
*
631.
2011年7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訂購傳真機碳粉10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3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約10%至澳門幣5,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3.64元的不法利益。
633.
何超明於2011年7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1日透過編號為131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55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1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3.64元。
*
634.
2011年10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9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人財廳及律政廳(圖書館)訂購傳真機各1台,型號:Brother Laser Dax MFC-822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3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60元增加至澳門幣6,3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90元的不法利益。
636.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09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18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3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90元。
*
637.
2011年12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綜合管理組及司法輔助廳訂購碎紙機各1台,型號:IDEAL Paper Shredder 2404-C/C”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63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12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639.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5日透過編號為24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700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6,124元。
*
640.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6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4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20元增加至澳門幣8,1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70元的不法利益。
64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70元。
*
643.
2012年1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0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律政廳訂購傳真機1台,並購1台備用。型號Brother Laser Fax MFC-822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4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60元增加至澳門幣6,3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90元的不法利益。
645.
何超明於2012年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00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05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3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90元。
*
646.
2012年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3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顧問秘書訂購傳真機1台。型號Brother Laser Fax MFC-822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4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80元增加至澳門幣3,1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5元的不法利益。
648.
何超明於2012年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20日透過編號為025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29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17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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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2012年2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7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傳真機碳粉5個。型號:TN-3060(配用Brother Laser Fax MFC-8220傳真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5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350元增加至澳門幣3,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0元的不法利益。
65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2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03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42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70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50元。
*
652.
2012年3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9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訂購傳真機2台(駐初級法院辦事處1台,1台備用)。型號:Brother Laser Fax MFC-822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5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960元增加至澳門幣6,5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00元的不法利益。
654.
何超明於2012年3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21日透過編號為043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52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5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00元。
*
655.
2012年4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0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傳真機碳粉3個。型號:UG-3380(配用Panasonic UF-6300傳真機)”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65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840元增加至澳門幣4,41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76元的不法利益。
657.
何超明於2012年5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9日透過編號為07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17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416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76元。
*
658.
2012年5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2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訂購傳真機1台。型號:Brother FAX-2820”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65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80元增加至澳門幣2,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80元的不法利益。
660.
何超明於2012年5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8日透過編號為08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31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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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2012年6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1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傳真機碳粉5個。型號:TN-3060(配用Brother Laser Fax MFC-8220傳真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6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450元增加至澳門幣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0元的不法利益。
663.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3日透過編號為11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5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8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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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6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6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20元增加至澳門幣8,1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70元的不法利益。
66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70元。
*
667.
2012年11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4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傳真機碳粉5個。型號:TN-3060(配用Brother Laser Fax MFC-8220傳真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6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450元增加至澳門幣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0元的不法利益。
669.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2月26日透過編號為249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3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8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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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7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7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940元增加至澳門幣8,50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65元的不法利益。
672.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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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2013年3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3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傳真機碳粉5個。型號:TN-2025(配用Brother FAX-2820傳真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7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40元增加至澳門幣2,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60元的不法利益。
675.
何超明於2013年3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11日透過編號為063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08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6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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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2013年5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4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訂購傳真機2台(第一輔助組1台,1台備用)。型號:Brother Laser Fax MFC-822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7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960元增加至澳門幣4,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40元的不法利益。
678.
何超明於2013年5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13日透過編號為108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35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40元。
*
679.
2013年6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0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傳真機碳粉2個。型號:TN-2280(配用Brother FAX-2840傳真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8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約10%至澳門幣1,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5.45元的不法利益。
681.
何超明於2013年6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19日透過編號為113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42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5.45元。
*
682.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6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8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20元增加至澳門幣8,1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70元的不法利益。
68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70元。
*
685.
2013年10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4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傳真機碳粉5個。型號:TN-2025(配用Brother FAX-2028傳真機)、TN-2280(配用Brother FAX-2840傳真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8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560元增加至澳門幣5,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40元的不法利益。
687.
代任於2013年11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21日透過編號為242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07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50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40元。
*
688.
2013年12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6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支援廳訂購傳真機1台。型號:Brother Laser Fax 284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8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80元增加至澳門幣2,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20元的不法利益。
690.
何超明於2013年12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7日透過編號為277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52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20元。
*
691.
2013年12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7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助理檢察長訂購傳真機1台。型號:Brother Laser Fax 284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9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80元增加至澳門幣2,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20元的不法利益。
693.
何超明於2013年12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7日透過編號為27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52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20元。
*
694.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6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9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20元增加至澳門幣8,1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70元的不法利益。
696.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70元。
*
697.
2014年5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7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訂購Brother TN-2025傳真機碳粉6個(配用 Brother FAX 282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69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36元增加至澳門幣3,51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80元的不法利益。
699.
何超明於2014年5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4日透過編號為092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52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516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80元。
*
700.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7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29部傳真機提供定期保養服務”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0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600元增加至澳門幣9,1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35元的不法利益。
702.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35元。
*
703.
2014年7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5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駐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訂購Brother彩色打印機各色碳粉8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70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038元增加至澳門幣10,8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42元的不法利益。
705.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7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49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35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88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42元。
*
706.
2014年8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8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訂購傳真機1台,型號:Brother Laser Fax 284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0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80元增加至澳門幣2,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20元的不法利益。
708.
何超明於2014年8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10日透過編號為169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25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20元。
*
709.
2014年11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訂購Brother Laser Fax 2840 傳真機五台作備用”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1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9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00元的不法利益。
711.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4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31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5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00元。
*
712.
2014年12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6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訂購Brother Laser Fax 2840傳真機三台”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1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940元增加至澳門幣6,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60元的不法利益。
714.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29日透過編號為24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37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9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60元。
*
715.
2014年12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7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訂購Brother各型號傳真機碳粉一批”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1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進利辦公器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372元增加至澳門幣21,1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790元的不法利益。
717.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5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5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46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162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790元。
* * *
718.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冷氣系統維修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管理的「寰通顧問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
719.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720.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24/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6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721.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5,580元增加至澳門幣247,4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1,860元的不法利益。
722.
何超明於2006年1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1,860元。
*
723.
2006年6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06/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6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724.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5,580元增加至澳門幣247,4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1,860元的不法利益。
725.
何超明於2006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1,860元。
*
726.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製作第65/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7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727.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5,580元增加至澳門幣247,4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1,860元的不法利益。
728.
何超明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1,860元。
*
729.
2007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1/GAG/Pro/2007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7年7-12月)”合同判給由嫌犯黃國威負責設立的「力基顧問工程」。
73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0,100元增加至澳門幣272,2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2,120元的不法利益。
731.
何超明於2007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2,120元。
*
732.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3/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8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3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0,100元增加至澳門幣290,3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0,270元的不法利益。
734.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0,270元。
*
735.
2008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0/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8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3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5,200元增加至澳門幣304,8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9,696元的不法利益。
737.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9,696元。
*
738.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0/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9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3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5,200元增加至澳門幣304,8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9,696元的不法利益。
740.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9,696元。
*
741.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6/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09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4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5,200元增加至澳門幣304,8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9,696元的不法利益。
743.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9,696元。
*
744.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0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4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5,200元增加至澳門幣304,8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9,696元的不法利益。
746.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9,696元。
*
747.
2010年6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0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4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320,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98,960元的不法利益。
749.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8,960元。
*
750.
2011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1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5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320,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98,960元的不法利益。
752.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98,960元。
*
753.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5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1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5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6,000元增加至澳門幣332,9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6,970元的不法利益。
755.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06,970元。
*
756.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2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5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2,600元增加至澳門幣349,6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7,026元的不法利益。
75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7,026元。
*
759.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6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2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6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2,600元增加至澳門幣349,6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7,026元的不法利益。
76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7,026元。
*
76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3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6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2,600元增加至澳門幣349,6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7,026元的不法利益。
76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7,026元。
*
765.
2013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0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3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6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43,460元增加至澳門幣398,5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5,072元的不法利益。
76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5,072元。
*
768.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4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6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5,060元增加至澳門幣433,9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8,872元的不法利益。
770.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8,872元。
*
771.
2014年6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冷氣系統維修保養(2014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77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5,060元增加至澳門幣433,9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8,872元的不法利益。
773.
代任於2014年6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8,872元。
* * *
774.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花卉購買及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麥炎泰之妻子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
775.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並無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先後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或「培記花園/新培記花園」,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或「培記花園/新培記花園」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776.
在部分合同中,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之固有權力,指使檢察長辦公室利用公帑支付並非擺放在檢察院辦公範圍內之花卉費用,目的是為其團伙或親友獲得不正當利益。
* * *
777.
2006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426/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零六年下半年植物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7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87,5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3,972元的不法利益。
779.
嫌犯黎建恩於2006年6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3,972元。
*
780.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004/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零七年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8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87,5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3,972元的不法利益。
782.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3,972元。
*
783.
2007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350/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零七年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8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87,5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3,972元的不法利益。
785.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3,972元。
*
786.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022/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8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788.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
789.
2008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366/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9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791.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
792.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024/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零八年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9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794.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
795.
2008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368/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零八年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9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797.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
798.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43/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79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800.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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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2009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43/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80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803.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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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45/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80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806.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
807.
2009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45/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80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809.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
810.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4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81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812.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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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99/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81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815.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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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4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81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818.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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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0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82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821.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
822.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5/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主教山官邸上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82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5,646元增加至澳門幣94,0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8,404元的不法利益。
824.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8,404元。
*
825.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7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下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2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5,646元增加至澳門幣94,0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8,404元的不法利益。
827.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8,404元。
*
828.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1/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及護理費用”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82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830.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
831.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7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3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14元增加至澳門幣75,3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422元的不法利益。
833.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422元。
*
834.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4/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及護理費用”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83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832元增加至澳門幣40,9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130元的不法利益。
836.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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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7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3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832元增加至澳門幣40,9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130元的不法利益。
839.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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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3/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及護理費用”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84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544元增加至澳門幣15,4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864元的不法利益。
842.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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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7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4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544元增加至澳門幣15,4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864元的不法利益。
845.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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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2/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及護理費用”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84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848.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
849.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7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5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616元增加至澳門幣96,23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618元的不法利益。
851.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2,618元。
*
852.
2011年2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41/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為本院各辦事處購買植物”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85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培記花園」,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培記花園」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220元增加至澳門幣39,93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716元的不法利益。
854.
何超明於2011年2月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28日透過編號為2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716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9,936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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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1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主教山官邸上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5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1,400元增加至澳門幣101,5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0,180元的不法利益。
857.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0,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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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下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5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1,400元增加至澳門幣101,5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0,180元的不法利益。
860.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0,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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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1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6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4,316元增加至澳門幣82,39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076元的不法利益。
863.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8,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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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6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258元增加至澳門幣82,39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4,134元的不法利益。
86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4,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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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1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6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560元增加至澳門幣44,2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678元的不法利益。
869.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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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7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472元增加至澳門幣44,2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766元的不法利益。
87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5,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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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1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7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264元增加至澳門幣16,6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392元的不法利益。
87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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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7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188元增加至澳門幣16,6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468元的不法利益。
87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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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1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及護理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8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8,050元增加至澳門幣104,11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062元的不法利益。
88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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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8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4,072元增加至澳門幣104,11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0,040元的不法利益。
884.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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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2012年1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1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各辦事處購買一批盆栽植物”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8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培記花園」,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培記花園」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5,540元增加至澳門幣46,8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312元的不法利益。
887.
何超明於2012年1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13日透過編號為2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205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6,852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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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主教山官邸上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8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至澳門幣101,5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234.54元的不法利益。
890.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23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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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下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9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至澳門幣119,8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896.54元的不法利益。
893.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0,896.54元。
*
894.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9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258元增加至澳門幣82,39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4,134元的不法利益。
896.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4,134元。
*
897.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89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97,3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4,520元的不法利益。
899.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4,520元。
*
900.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0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472元增加至澳門幣44,2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766元的不法利益。
902.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5,766元。
*
903.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0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2,2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448元的不法利益。
905.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1,448元。
*
906.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0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188元增加至澳門幣16,6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468元的不法利益。
908.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468元。
*
909.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1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9,6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880元的不法利益。
911.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880元。
*
91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及護理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1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4,072元增加至澳門幣104,11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0,040元的不法利益。
91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0,040元。
*
915.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1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23,0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4,272元的不法利益。
91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4,272元。
*
918.
2013年1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0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訂購盆栽植物”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1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新培記花園」,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新培記花園」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650元增加至澳門幣48,9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98元的不法利益。
920.
何超明於2013年1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6日透過編號為19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440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8,94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298元。
*
921.
2013年9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3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購買植物”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2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培記花園」,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培記花園」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0,2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250元的不法利益。
923.
何超明於2013年9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7日透過編號為19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028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0,2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250元。
*
924.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主教山官邸上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2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至澳門幣119,8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896.54元的不法利益。
926.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0,896.54元。
*
927.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6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主教山官邸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植物區清潔及護理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2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至澳門幣119,86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896.54元的不法利益。
929.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0,896.54元。
*
930.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各層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3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97,3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4,520元的不法利益。
932.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4,520元。
*
933.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6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3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8,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27,16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9,164元的不法利益。
935.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9,164元。
*
936.
2014年2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0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皇朝五樓辦公室2014年3-6月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3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060元增加至澳門幣19,8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36元的不法利益。
938.
何超明於2014年2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836元。
*
939.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4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2,2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448元的不法利益。
941.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1,448元。
*
942.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6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4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2,2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448元的不法利益。
944.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1,448元。
*
945.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4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9,6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880元的不法利益。
947.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880元。
948.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6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4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9,6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880元的不法利益。
950.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880元。
*
951.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00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上半年植物盆栽租用及護理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5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23,0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4,272元的不法利益。
953.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4,272元。
*
954.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6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植物盆栽租用費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5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23,07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4,272元的不法利益。
956.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4,272元。
*
957.
2014年1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2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訂購盆栽植物”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95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物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新培記花園」,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新培記花園」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820元增加至澳門幣54,7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970元的不法利益。
959.
何超明於2014年1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41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04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54,7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3,970元。
* * *
960.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金屬探測儀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所有合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管理的「寰通顧問工程」或「力基顧問工程」。
961.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或「力基顧問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等,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或「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962.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67/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07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963.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172元增加至澳門幣62,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4,988元的不法利益。
964.
何超明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4,988元。
*
965.
2007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83/GAG/Pro/2007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07年7月至12月)”合同判給由嫌犯黃國威負責設立的「力基顧問工程」。
96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182元增加至澳門幣68,37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194元的不法利益。
967.
何超明於2007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3,194元。
*
968.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3/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08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6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6,160元增加至澳門幣75,2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9,068元的不法利益。
970.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9,068元。
*
971.
2008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48/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08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7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680元增加至澳門幣75,2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548元的不法利益。
973.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548元。
*
974.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09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7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680元增加至澳門幣75,2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548元的不法利益。
976.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548元。
*
977.
2009年6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00/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09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7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680元增加至澳門幣75,2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548元的不法利益。
979.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548元。
*
980.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0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8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680元增加至澳門幣75,2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548元的不法利益。
982.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548元。
*
983.
2011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1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8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668元增加至澳門幣67,09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424元的不法利益。
985.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424元。
*
986.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0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1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8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668元增加至澳門幣67,09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424元的不法利益。
988.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9,424元。
*
989.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2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9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940元增加至澳門幣7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2,860元的不法利益。
99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2,860元。
*
992.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7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2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9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8,640元增加至澳門幣7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160元的不法利益。
994.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5,160元。
*
995.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3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9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7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800元的不法利益。
99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800元。
*
998.
2013年6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7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3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99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博多電子用品」,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博多電子用品」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7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800元的不法利益。
1000.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800元。
*
1001.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6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4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0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至澳門幣7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709.09元的不法利益。
1003.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709.09元。
*
1004.
2014年6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2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金屬探測儀器保養(2014年7月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0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約10%至澳門幣7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709.09元的不法利益。
1006.
代任於2014年6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709.09元。
* * *
1007.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官邸清潔類服務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麥炎泰之妻子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管理的「開展(澳門)服務」。
1008.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1009.
2010年9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5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拆裝及清洗窗簾服務”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1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1,4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8元的不法利益。
1011.
何超明於2010年9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22日透過編號為149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21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40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08元。
*
1012.
2011年5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1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60元的不法利益。
1014.
何超明於2011年5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5月20日透過編號為81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495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5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60元。
*
1015.
2011年9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2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1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60元的不法利益。
1017.
何超明於2011年9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84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26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5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60元。
*
1018.
2012年1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1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9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5元的不法利益。
1020.
何超明於2012年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8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051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98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85元。
*
1021.
2012年4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2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0元的不法利益。
1023.
何超明於2012年4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23日透過編號為6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6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4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0元。
*
1024.
2013年5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31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服務”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2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0元的不法利益。
1026.
何超明於2013年5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4日透過編號為8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85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4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0元。
*
1027.
2013年8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2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2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0元的不法利益。
1029.
何超明於2013年8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22日透過編號為16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635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4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0元。
*
1030.
2013年8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8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3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0元的不法利益。
1032.
何超明於2013年8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9月9日透過編號為17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822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6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0元。
*
1033.
2014年1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進行清洗地毯服務”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3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0元的不法利益。
1035.
何超明於2014年1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27日透過編號為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89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4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0元。
*
1036.
2014年7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6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3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4,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00元的不法利益。
1038.
何超明於2014年7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6日透過編號為13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176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8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800元。
*
1039.
2014年9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5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清洗地毯”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04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綜合集團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0元的不法利益。
1041.
何超明於2014年9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0月8日透過編號為18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408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4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0元。
* * *
1042.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寰通顧問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
1043.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044.
在部份合同中,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甚至沒有完全履行其應作出的合同義務,或在完全無提供任何實質服務的情況下,卻仍然收下有關合同價金作為不法收益。
* * *
1045.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28/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6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1046.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00元的不法利益。
1047.
何超明於2006年1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9,000元。
*
1048.
2006年6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07/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6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1049.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00元的不法利益。
1050.
何超明於2006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9,000元。
*
1051.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製作第66/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7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1052.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00元的不法利益。
1053.
何超明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9,000元。
*
1054.
2007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2/GAG/Pro/2007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7年7-12月)” 合同判給由嫌犯黃國威負責設立的「力基顧問工程」。
105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00元的不法利益。
1056.
何超明於2007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9,000元。
*
1057.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5/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8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5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7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00元的不法利益。
1059.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00元。
*
1060.
2008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1/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皇朝廣場各層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8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6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8,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88,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0,100元的不法利益。
1062.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0,100元。
*
1063.
2008年7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22/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澳門廣場及獲多利中心辦事處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6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7,56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7,562.5元的不法利益。
1065.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7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87,562.5元。
*
1066.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1/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9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6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329,1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5,175元的不法利益。
1068.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5,175元。
*
1069.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7/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09年7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7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329,1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5,175元的不法利益。
1071.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5,175元。
*
1072.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7/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0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7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329,1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5,175元的不法利益。
1074.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5,175元。
*
1075.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5/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0年7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7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329,1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5,175元的不法利益。
1077.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5,175元。
*
1078.
2011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1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7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329,1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5,175元的不法利益。
1080.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5,175元。
*
1081.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6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1年7至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8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2,400元增加至澳門幣362,10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9,706元的不法利益。
1083.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9,706元。
*
1084.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2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8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2,400元增加至澳門幣362,10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9,706元的不法利益。
108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9,706元。
*
1087.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6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2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8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2,400元增加至澳門幣362,10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9,706元的不法利益。
1089.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9,706元。
*
1090.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3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09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協達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2,400元增加至澳門幣362,10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9,706元的不法利益。
1092.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69,706元。
*
1093.
2013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0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3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檢察院各辦事處(包括皇朝廣場五樓)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定期維修保養服務。
109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同時,在雙方的協議中,已明確不包括皇朝五樓的定期維修保養服務,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在上述建議書的報價中,卻沒有減除上述部分的費用,仍然維持原來報價金額澳門幣413,838元,而僅支付予「協達行」實際服務價金澳門幣85,800元,故此,從中獲取澳門幣328,038元的不法利益。
1095.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28,038元。
*
1096.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4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檢察院各辦事處(包括皇朝廣場五樓)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定期維修保養服務。
109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同時,在雙方的協議中,已明確不包括皇朝五樓的定期維修保養服務,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在上述建議書的報價中,卻沒有減除上述部分的費用,仍然維持原來報價金額澳門幣413,838元,而僅支付予「協達行」實際服務價金澳門幣85,800元,故此,從中獲取澳門幣328,038元的不法利益。
1098.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28,038元。
*
1099.
2014年6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3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2014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後者的合同義務是須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檢察院各辦事處(包括皇朝廣場五樓)之水、電及保安監察系統定期維修保養服務。
110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協達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同時,在雙方的協議中,已明確不包括皇朝五樓的定期維修保養服務,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在上述建議書的報價中,不但沒有減除上述部分的費用,反而調升原來報價金額至澳門幣465,570元,而僅支付予「協達行」實際服務價金澳門幣85,800元,故此,從中獲取澳門幣379,770元的不法利益。
1101.
代任於2014年6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9,770元。
* * *
1102.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發電機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力基顧問工程」。
1103.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1104.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由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0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500元增加至澳門幣10,0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80元的不法利益。
1106.
何超明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580元。
*
1107.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8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由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0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500元增加至澳門幣10,0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80元的不法利益。
1109.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80元。
*
1110.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 (由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1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0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088元的不法利益。
111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088元。
*
1113.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由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1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0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088元的不法利益。
111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088元。
*
1116.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由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1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5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0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88元的不法利益。
1118.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88元。
*
1119.
2013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由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2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5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0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88元的不法利益。
1121.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88元。
*
1122.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由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2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2,4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20元的不法利益。
1124.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20元。
*
1125.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位於皇朝廣場二樓平台的發電機進行保養(由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2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2,4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20元的不法利益。
1127.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420元。
* * *
1128.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電話交換機維修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力基顧問工程」。
1129.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1130.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上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3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290元增加至澳門幣32,6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338元的不法利益。
1132.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6,338元。
*
1133.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下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3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302元增加至澳門幣32,6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326元的不法利益。
1135.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6,326元。
*
1136.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上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3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08元增加至澳門幣34,26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058元的不法利益。
113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7,058元。
*
1139.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下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4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08元增加至澳門幣34,26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058元的不法利益。
114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7,058元。
*
114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上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4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08元增加至澳門幣34,26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058元的不法利益。
114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7,058元。
*
1145.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6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二零一三年下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4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08元增加至澳門幣34,26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058元的不法利益。
114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7,058元。
*
1148.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上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4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08元增加至澳門幣34,26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058元的不法利益。
1150.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7,058元。
*
1151.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二零一四年下半年電話交換機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15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208元增加至澳門幣34,26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058元的不法利益。
1153.
代任於2014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7,058元。
* * *
1154.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消防設備購買、維修及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麥炎泰之妻子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
1155.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或「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及「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或「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1156.
2005年9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637/GAG/Pro/2005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二樓及七樓更換消防系統設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5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0,460元增加至澳門幣336,88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6,424元的不法利益。
1158.
何超明於2005年9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6年1月6日透過編號為179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G258576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36,88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6,424元。
*
1159.
2006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471/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了配合本院於皇朝廣場三樓進行擴改間格工程,而更換消防系統”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6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4,202元增加至澳門幣154,71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510元的不法利益。
1161.
何超明於2006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6年8月31日透過編號為115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G765450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54,712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510元。
*
1162.
2006年6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495/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於澳門廣場十五樓辦事處進行消防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6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2,877元增加至澳門幣206,44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3,566元的不法利益。
1164.
何超明於2006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6年11月22日透過編號為16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H190728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06,443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3,566元。
*
1165.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8/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6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9,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06,9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950元的不法利益。
1167.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7,950元。
*
1168.
2007年9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575/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第四季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6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74,230.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2,230.5元的不法利益。
1170.
何超明於2007年9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2,230.5元。
*
1171.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7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2,4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0,908元的不法利益。
1173.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0,908元。
*
1174.
2008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58/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7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176.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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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3/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7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179.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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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70/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8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182.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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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9/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8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185.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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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
2010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70/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8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188.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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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
2010年8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07/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及各辦事處消防噴淋系統加裝斷流裝置”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19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0,500元增加至澳門幣219,3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875元的不法利益。
1191.
何超明於2010年8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6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953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19,37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8,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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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4/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119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194.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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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
2011年1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3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七樓電腦房維修FM200 Panel及更換消防設備(電池)”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19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500元增加至澳門幣4,5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50元的不法利益。
1197.
何超明於2011年2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7日透過編號為02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65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5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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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
2011年4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30/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為本院各辦事處更換滅火筒藥劑”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之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119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0,59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92元的不法利益。
1200.
何超明於2011年4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1日透過編號為10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1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0,592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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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011年6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0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203.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7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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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0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206.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
1207.
2012年1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1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更換Apollo煙感探測器及線路改進連所需燈喉電線”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0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3,800元增加至澳門幣95,9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140元的不法利益。
1209.
何超明於2012年1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9日透過編號為033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388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95,9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2,140元。
*
1210.
2012年4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確保本院消防器材能有效使用,對本院各辦事處96台消防器材進行檢測”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1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440元增加至澳門幣22,6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68元的不法利益。
1212.
何超明於2012年4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8日透過編號為08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298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2,60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168元。
*
1213.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1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21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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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2012年7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2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新購4.5公斤粉劑滅火筒8個”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1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00元增加至澳門幣4,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00元的不法利益。
1218.
何超明於2012年7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9月10日透過編號為170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025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8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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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012年9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4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三樓)更新消防系統工程”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2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31,500元增加至澳門幣433,2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1,750元的不法利益。
1221.
何超明於2012年9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0日及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1856、26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226及MM741221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33,2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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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2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308元的不法利益。
122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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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013年3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2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滅火器材作年度檢驗及測試”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2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9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30元的不法利益。
1227.
何超明於2013年3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19日透過編號為069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172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5,93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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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2013年5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4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三台大型客車購置二氧化碳滅火器及粉劑滅火器各3個”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2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60元增加至澳門幣4,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60元的不法利益。
1230.
何超明於2013年5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19日透過編號為11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42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4,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60元。
*
1231.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6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零一三年下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32.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92,70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1,702元的不法利益。
1233.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1,702元。
*
1234.
2013年8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4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二樓走廊更換消防探測器2個”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3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400元增加至澳門幣5,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00元的不法利益。
1236.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7日透過編號為19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02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5,6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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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零一四年上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3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92,70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1,702元的不法利益。
1239.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1,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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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2014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更換檢察院各辦事處部分花灑系統支管及智能式煙霧探測器”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4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020元增加至澳門幣31,8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790元的不法利益。
1242.
何超明於2014年1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8日透過編號為12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2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1,81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790元。
*
1243.
2014年5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3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滅火器材作年度檢驗及測試”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4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660元增加至澳門幣29,97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318元的不法利益。
1245.
代任於2014年5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19日透過編號為110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764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9,978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318元。
*
1246.
2014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2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刑訴辦及駐初級法院辦事處購買5kg及6kgCO?滅火筒共7個”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4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700元增加至澳門幣17,8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50元的不法利益。
1248.
何超明於2014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0日透過編號為12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02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7,8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150元。
*
1249.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零一四下半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125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加路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92,70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1,702元的不法利益。
1251.
代任於2014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41,702元。
* * *
1252.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電腦設備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之伴侶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新創作工程」。
1253.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完全沒有本地僱員,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1254.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1/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5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359,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6,900元的不法利益。
1256.
何超明於2006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6,900元。
*
1257.
2006年6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58/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5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59.
何超明於2006年6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60.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51/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6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62.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63.
2007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74/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6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65.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6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66.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6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68.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69.
2008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49/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7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71.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72.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2/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7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74.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75.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65/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7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77.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78.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7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80.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81.
2010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7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8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1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4,500元的不法利益。
1283.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14,500元。
*
1284.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8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7,200元的不法利益。
1286.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47,200元。
*
1287.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8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3,08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6,920元的不法利益。
1289.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6,920元。
*
1290.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9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3,08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6,920元的不法利益。
129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6,920元。
*
1293.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9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3,08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6,920元的不法利益。
129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6,920元。
*
1296.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二零一三年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29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3,08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6,920元的不法利益。
1298.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6,920元。
*
1299.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6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二零一三年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0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3,08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6,920元的不法利益。
1301.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6,920元。
*
1302.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二零一四年上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0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3,08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6,920元的不法利益。
1304.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6,920元。
*
1305.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二零一四年下半年資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0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3,080元增加至澳門幣4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6,920元的不法利益。
1307.
代任於2014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6,920元。
* * *
1308.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快圖像系統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之伴侶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新創作工程」。
1309.
然而,在上述合同中,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實質服務,卻仍然收下有關合同價金作為不法收益。
* * *
1310.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26/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6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1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12.
何超明於2006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13.
2006年6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08/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6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1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15.
何超明於2006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16.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8/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7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1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18.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19.
2007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72/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7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2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21.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6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22.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4/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8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2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24.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25.
2008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44/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8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2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27.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28.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8/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9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2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30.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31.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8/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09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3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33.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34.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10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3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36.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37.
2010年6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10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3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39.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40.
2011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11年1月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4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42.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43.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5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11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4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45.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46.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瞄器保養服務(2012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4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4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49.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7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12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5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5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5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瞄器保養服務(2013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5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5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55.
2013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0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13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5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5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58.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瞄器保養服務(2014年1至6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5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60.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1361.
2014年6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快圖像組合柯達存檔系統及掃描器保養服務(2014年7-12月)”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6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96,750元作為不法利益。
1363.
代任於2014年6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750元。
* * *
1364.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訂購資訊設備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之伴侶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新創作工程」。
1365.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凱風電腦有限公司」或「科研資訊有限公司」等,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凱風電腦有限公司」或「科研資訊有限公司」等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1366.
2006年9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675/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澳門廣場十五樓本院駐初院辦事處購買網絡及電腦設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6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故意提高至少10%至澳門幣442,8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68.
何超明於2006年9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7年1月10日透過編號為188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H19109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42,838元。
*
1369.
2010年8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3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電郵系統軟件維護計劃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7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80,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71.
何超明於2010年8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15日透過編號為145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0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0,400元。
*
1372.
2010年11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2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HP LJ P3005DN(SN:CNS2N06711)打印機更換零件費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37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2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74.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3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6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23元。
*
1375.
2010年12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803/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購買電腦應用軟件Miscrosoft Office Standard 2010及防毒軟件McAfee Endpoint Protection各40使用權”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7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0,0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77.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2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0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0,080元。
*
1378.
2011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防毒軟件、資料庫系統技術支援及產品更新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7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94,54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80.
何超明於2011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月26日透過編號為007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4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4,545元。
*
1381.
2011年1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1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第四科更換HP LJ P3005D打印機零件”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38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7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83.
何超明於2011年1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5日透過編號為02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64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80元。
*
1384.
2011年3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8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使用之十二用戶電郵系統及電腦防毒軟件技術支援服務續期”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38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7,52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86.
何超明於2011年3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1日透過編號為10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6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524元。
*
1387.
2011年3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1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訂購電腦字型軟件2套,型號:金蝶DynaFont2010 HK Edition(辦公室版)”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38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0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89.
何超明於2011年3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4月8日透過編號為051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01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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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
2011年4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5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澳門廣場三樓初級法院辦事處購買海康威視專業保安監視系統錄影機共三組”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39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71,3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92.
何超明於2011年4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13日透過編號為09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12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1,360元。
*
1393.
2011年5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7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三樓)購買及安裝專用提取監控資料之電腦一套及顯示屏一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39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6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95.
何超明於2011年5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0日透過編號為101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0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685元。
*
1396.
2011年6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31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訂購E人E本(T3)手寫電腦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39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6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398.
何超明於2011年6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16日透過編號為09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18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680元。
*
1399.
2011年6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1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資訊組訂購伺服器資料備份磁帶及清潔磁帶共51盒”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0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2,27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01.
何超明於2011年6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8日透過編號為106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4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2,278元。
*
1402.
2011年6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2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打印機用品”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0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科研資訊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科研資訊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74元增加至澳門幣1,26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4元的不法利益。
1404.
何超明於2011年7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29日透過編號為128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53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6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94元。
*
1405.
2011年6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3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院辦(三樓)保安監視系統整理原來鏡頭端子及跟進連接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0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5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07.
何超明於2011年7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14日透過編號為12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44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90元。
*
1408.
2011年7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6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訂購樂活蒙恬筆”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0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75元增加至澳門幣74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0元的不法利益。
1410.
何超明於2011年7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29日透過編號為128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52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4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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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2011年7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9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訂購下列電腦軟件及接駁器:2 x Microsoft Office Standard 2010 Gov, Open License, 2 x 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8 R2 Standard Gov, Open License, and ATEN CS104U USB KVMP Switch”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1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03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13.
何超明於2011年7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24日透過編號為149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9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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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2011年7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0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訂購PIONEER DVR-S18L 黑色光碟機10部、蒙恬筆手寫板(TAB403)10套及灰色Krone Cat.6 RJ45 UTP Patch Cord網絡線(1米長20條、2米及3米長各10條)共40條”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1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3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16.
何超明於2011年8月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22日透過編號為14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7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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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
2011年8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1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人事財政廳更換HP Color LaserJet CP6015打印機零件”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1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7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19.
何超明於2011年8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84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26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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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
2011年8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2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手提電腦Fujitsu S6520更換電腦主板費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2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0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22.
何超明於2011年8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4日透過編號為24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3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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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2011年8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2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電郵系統軟件維護計劃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2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80,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25.
何超明於2011年8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9月12日透過編號為16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96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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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2011年8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2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購買20戶IBM電郵系統使用准照(IBM Lotus Domino Enterprise Client Access License Authorized User SW Subsrcription & Support)”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2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2,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28.
何超明於2011年8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11日透過編號為17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13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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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
2011年8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3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訂購下列電腦軟件:35 x Microsoft Office Standard 2010 Gov. Open License, 35 x 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CAL 2008 Gov. Open License User CAL,35 x McAfee MFE Endpoint P:1 CL(P+1), 1 x 九方 W7專業版 (64-bit)”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3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8,52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31.
何超明於2011年8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1日透過編號為19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7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8,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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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2011年9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0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UPS電池組2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3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8,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34.
何超明於2011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2月16日透過編號為236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55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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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2011年11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2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人事財政廳訂購輔助掃描用軟件”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3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0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37.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2月13日透過編號為233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49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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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2011年1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2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刑事訴訟辦事處中心科訂購HP Color LaserJet CP3525型號打印機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3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28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40.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62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3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282元。
*
1441.
2011年1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3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拍攝『諮詢奉告』短片增購拍攝器材及剪接電腦軟件”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4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86,00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43.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5日透過編號為248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9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6,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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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律政廳攝製節目需要購買最新剪接用軟件及相關配件”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4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64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46.
何超明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8日透過編號為01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18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642元。
*
1447.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辦公室一台手提電腦Fujitsu S6520更換電腦主板費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4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6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49.
何超明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8日透過編號為018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18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25元。
*
1450.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防毒軟件、資料庫系統技術支援及產品更新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5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2,34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52.
何超明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8日透過編號為032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37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2,345元。
*
1453.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資訊組購買電腦防毒軟件用戶許可證50戶”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5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610元增加至澳門幣13,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元的不法利益。
1455.
何超明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00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25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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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2012年1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8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資訊組訂購HP伺服器資料備份磁帶、清洗磁帶及磁帶條碼標籤作備用”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5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0,21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58.
何超明於2012年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16日透過編號為02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27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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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
2012年1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9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使用之100戶電郵系統使用准照維護更新計劃續期”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6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61.
何超明於2012年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00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05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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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
2012年2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5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司法輔助廳訂購無線路由器?部:Linksys E1500兩部及Buffalo Wireless-N Router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6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478元增加至澳門幣3,22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44元的不法利益。
1464.
何超明於2012年2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03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44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222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44元。
*
1465.
2012年2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15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7樓監控室更換LED TV”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6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67.
何超明於2012年2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037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44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60元。
*
1468.
2012年3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7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硬碟機兩部 (HP 300GB 15K rpm U320 Universal Hot Plug Hard Drive)”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6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010元增加至澳門幣8,0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50元的不法利益。
1470.
何超明於2012年3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03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45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0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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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2012年3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9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HP LTO-5 Ultrium 3000型號磁帶機1套、清洗磁帶1盒及磁帶40盒”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7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630元增加至澳門幣52,89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268元的不法利益。
1473.
何超明於2012年3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17日透過編號為062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1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2,89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268元。
*
1474.
2012年3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22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PIONEER DVR-S19LBK光碟機12部及蒙恬筆標準版10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7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210元增加至澳門幣9,5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360元的不法利益。
1476.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17日透過編號為059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499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5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360元。
*
1477.
2012年3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3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訂購製作圖表軟件Visio Standard 2010”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7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98.7元增加至澳門幣1,3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1.3元的不法利益。
1479.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9日透過編號為07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17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91.3元。
*
1480.
2012年3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24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使用之十二用戶電腦防毒軟件技術支援服務續期”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8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40元增加至澳門幣3,0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20元的不法利益。
1482.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8日透過編號為082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24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20元。
*
1483.
2012年5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6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Adobe Creative Suite 6 Master Collection(English) + DBD set 軟件一套”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8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897元增加至澳門幣29,7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893元的不法利益。
1485.
何超明於2012年5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9日透過編號為116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8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9,7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893元。
*
1486.
2012年5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6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APC SYBT2 後備電源電池組一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8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985元增加至澳門幣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15元的不法利益。
1488.
何超明於2012年5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0日透過編號為18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23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8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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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
2012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3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訂購彩色打印機一台。型號:Brother HL-4150CDN”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9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4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491.
何超明於2012年6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15日透過編號為155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18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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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6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SysTools Export Notes 軟件一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9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346元增加至澳門幣5,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54元的不法利益。
1494.
何超明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5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20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0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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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
2012年7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1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人事財政廳訂購Adobe Acrobat X Standard 軟件一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49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58元增加至澳門幣3,1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2元的不法利益。
1497.
何超明於2012年7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8日透過編號為150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11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1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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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
2012年9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1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電郵系統軟件維護計劃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49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0,712元增加至澳門幣129,86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152元的不法利益。
1500.
何超明於2012年9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8日透過編號為19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34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9,86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9,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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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
2012年9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1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購買15戶IBM電郵系統使用准照(IBM Lotus Domino Enterprise Client Access License Authorized User SW Subsrcription & Support 12 Months)”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0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495元增加至澳門幣19,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05元的不法利益。
1503.
何超明於2012年9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8日透過編號為192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33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5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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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
2012年9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2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APC RBC7後備電源電池組一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0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0元的不法利益。
1506.
何超明於2012年9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8日透過編號為193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34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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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
2012年10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7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HP DL380 G7伺服器插座擴充模組卡3張”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0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50元增加至澳門幣3,0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10元的不法利益。
1509.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1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59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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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2012年10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0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使用之35戶電腦防毒軟件技術支援服務續期一年(McAfee MFE Endpoint Protection)”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1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201元增加至澳門幣8,9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24元的不法利益。
1512.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5日透過編號為203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44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92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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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2012年10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1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更換CCTV後備電源”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1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7,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15.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22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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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2012年1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3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訂購電腦軟件:40 x Windows Server 2012 Gov. Open User Client Access License & 40 x Office 2010 Standard Gov. Open License”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1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6,160元增加至澳門幣99,2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120元的不法利益。
1518.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28日透過編號為22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76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9,2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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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2012年11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4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三樓監控電視後備電源更換電池1組”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2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9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21.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52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6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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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2012年11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8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灰色Krone CAT6 網路線共52條(1.2米長26條、2米長16條及3米長1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2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24.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53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7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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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2012年12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5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辦公區及文件庫翻新工程”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2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0,2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27.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18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0,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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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防毒軟件、資料庫系統技術支援及產品更新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2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7,65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30.
何超明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24日透過編號為007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44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7,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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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2013年1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8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杜慧芳檢察官訂購EPSON Perfection V330 Photo 多功能圖像掃瞄器一台”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3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33.
何超明於2013年1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18日透過編號為025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54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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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
2013年1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2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律政廳訂購金梅毛筆字軟件1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3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36.
何超明於2013年2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3月25日透過編號為04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82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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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2013年3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19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司法輔助廳購買電腦軟件(Adobe Acrobat XI Standard for Windows, English, Full Version)兩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3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39.
何超明於2013年3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7日透過編號為079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29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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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2013年3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22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HP LaserJet Pro 400 M401dn 型號網路鐳射打印機兩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4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3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42.
何超明於2013年3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10日透過編號為057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96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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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2013年3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4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多功能會議更換雙頻道自動選訊接收機2台,每台配無線麥克風2支”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4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凱風電腦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400元增加至澳門幣14,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900元的不法利益。
1545.
何超明於2013年3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4日透過編號為08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8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3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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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
2013年4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8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電腦防毒軟件支援服務續期”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4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5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48.
何超明於2013年4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4日透過編號為08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8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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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
2013年5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37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七樓(保安室)更換監控LED顯示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5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51.
何超明於2013年5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8日透過編號為11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47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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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
2013年6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1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灰色Krone CAT6 網路線共65條(1.2米、2米及3米長各20條、8米長5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5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4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54.
何超明於2013年6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31日透過編號為14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8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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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
2013年8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2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購買APC Smart-ups1500VA USB & Serial 230V (SUA1500I) 後備電源兩套”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5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8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57.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9月19日透過編號為184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93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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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
2013年8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3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電郵系統使用准照維護及更新服務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5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6,829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60.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7日透過編號為193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03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6,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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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2013年8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3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購買40戶IBM電郵系統使用准照(IBM Lotus Domino Enterprise Client Access License Authorized User SW Subsrcription & Support 12 Months)”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6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9,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63.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7日透過編號為193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03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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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
2013年8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63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辦公室作業系統軟件升級事宜”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6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741,7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66.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7日透過編號為20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23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41,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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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
2013年9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1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HP磁帶一批”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6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9,2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69.
何超明於2013年9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1日透過編號為202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14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9,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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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
2013年9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4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檔案辦訂購HP彩色打印機一台”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7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3,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72.
何超明於2013年9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1日透過編號為20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14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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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
2013年9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5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資訊組購買電腦防毒軟件用戶許可證60戶”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7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6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75.
何超明於2013年9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8日透過編號為228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49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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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
2013年9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5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現使用之35戶電腦防毒軟件技術支援服務續期一年”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7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7,5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78.
何超明於2013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8日透過編號為228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49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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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
2013年9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5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APC Battery Cartridge RBC7 後備電源電池組一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8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81.
何超明於2013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8日透過編號為22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49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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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
2013年10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7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律政廳購買Dr.eye英文翻譯詞典2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8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84.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11日透過編號為23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57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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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
2013年10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9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五樓)訂購HP彩色打印機一台”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8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3,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87.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289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66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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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
2013年11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9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廳資訊組訂購APC Battery Cartridge RBC7 不間斷電源電池組”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8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90.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5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24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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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
2013年11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3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網絡線安裝零件一批、膠咭彩色打印帶”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9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29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93.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9日透過編號為281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57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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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
2013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94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更換檯式Apple Mac Pro 電腦顯示卡”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59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96.
何超明於2013年12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7日透過編號為27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51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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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防毒軟件、資料庫系統技術支援及產品更新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59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2,45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599.
何超明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4日透過編號為000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75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2,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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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2014年1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0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司法輔助廳電腦房訂購後備電源各1台,購單面膠卡彩色打印機打印帶1盒”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0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8,2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02.
何超明於2014年1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6日透過編號為029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20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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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
2014年1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0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15樓)訂購打印機部件”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0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05.
何超明於2014年1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8日透過編號為049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8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40元。
*
1606.
2014年3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1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網絡交換機1台及電腦網絡卡10張並提供安裝測試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0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5,4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08.
代任於2014年3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5日透過編號為16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22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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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
2014年3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5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現使用之12戶電腦防毒軟件技術支援服務續期一年(McAfee NFE Endpoint Protection)”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1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6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11.
何超明於2014年4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5月8日透過編號為07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33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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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2014年4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8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處訂購網絡線一批及500GB硬盤5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1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59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14.
何超明於2014年4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25日透過編號為13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13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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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2014年4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29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買Dr.eye X 譯典通翻譯軟件9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1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8,80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17.
何超明於2014年4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5月28日透過編號為08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49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802元。
*
1618.
2014年5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6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司法合作廳訂購Adobe Photoshop CS6 for Windows 電腦繪圖軟件一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1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3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20.
何超明於2014年5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24日透過編號為110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76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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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2014年6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律政廳訂購軟件SLS圖書館系統 V6.3(升級自5.1版)”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2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23.
何超明於2014年6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6日透過編號為13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18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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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2014年6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律政廳訂購快碼中文輸入法專業版軟件1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2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26.
何超明於2014年7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8日透過編號為13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9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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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
2014年7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3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處訂購電腦繪圖軟件Adobe Photoshop CS6 三套;九方W8 中文輸入法專業版軟件四套”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2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29.
何超明於2014年7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5日透過編號為16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22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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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2014年7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3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處訂購Epson Perfection V370 Photo 彩色掃描器四台;Penpower 悠遊蒙恬筆軟件十二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3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8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32.
何超明於2014年7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49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34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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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2014年7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5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監控系統更換後備電源一套(Riello SPT1000 Tower)”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3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7,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35.
何超明於2014年7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26日透過編號為158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11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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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
2014年9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65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現使用之95戶電腦防毒軟件技術支援服務續期一年(McAfee MFE Endpoint Protection)”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3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0,4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38.
何超明於2014年9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11日透過編號為211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85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0,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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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
2014年9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8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推廣交流處訂購電腦軟件一套(Adobe Acrobat Pro XI)”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4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03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41.
何超明於2014年9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1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93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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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2014年9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8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訂購APC SYBT2 不間斷電源電池組一個;KRONE CAT6 電腦網絡線配線器一個及ATEN CS74U電腦切換器三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4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049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44.
何超明於2014年9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26日透過編號為22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99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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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
2014年10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3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訂購軟件Office Language pack 2010 Portuguese - 60套,Acrobat XI Standard - 2套”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4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0,5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47.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5年1月9日透過編號為259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48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0,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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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
2014年10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3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訂購電腦繪圖軟件Adobe Photoshop CS6 for Windows 三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4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50.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37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20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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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
2014年1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76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訂購EPSON LQ-590 打印機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5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科研資訊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科研資訊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188元增加至澳門幣3,5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62元的不法利益。
1653.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3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14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5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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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
2014年11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78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司法輔助廳購買網絡交換機(Netgear GS208-UK Gigabit 8 ports switch)一台”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5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56.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26日透過編號為221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99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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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
2014年11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78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購買EPSON 10/100 Base TX Ethernet 網絡卡一張”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5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59.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3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15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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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
2014年11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9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六樓辦公室訂購Cisco SG300-20 Switch 網絡交換機一台”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6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9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62.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5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1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51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950元。
*
1663.
2014年11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陳麗斯製作第79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處訂購Windows Server 2012 R2 Standard License 伺服器操作系統授權8套”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6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9,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65.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3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26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9,200元。
*
1666.
2014年11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81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司法輔助廳訂購無線路由器(Netgear Nighthawk X4)一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6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6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68.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3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14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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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
2014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七樓電腦房購不間斷電源電池組APC Battery Cartridge RBC7一組”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7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71.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5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26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53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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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
2014年12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6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處訂購HP磁帶及磁帶條碼標籤一批”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7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6,7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74.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5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262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53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6,725元。
*
1675.
2014年12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86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EPSON LQ-590打印機連網絡卡一套”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7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6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77.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29日透過編號為251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40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660元。
*
1678.
2014年12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7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處訂購HP磁帶20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167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8,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80.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5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26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53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000元。
*
1681.
2014年8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1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電郵系統使用准照維護及更新服務續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68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3,909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83.
何超明於2014年8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93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59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3,909元。
* * *
1684.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裝修及雜項維修服務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或嫌犯麥炎泰或彼等之妻子、伴侶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寰通顧問工程」、「全興(澳門)服務」、「時代設計工程」、「新創作工程」、「力基顧問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
1685.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全興(澳門)服務」、「時代設計工程」、「新創作工程」、「力基顧問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中山市富藝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高雅裝飾公司」、「實用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專業滅蟲公司」、「力奇行」或「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等,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
1686.
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寰通顧問工程」、「全興(澳門)服務」、「時代設計工程」、「新創作工程」、「力基顧問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中山市富藝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高雅裝飾公司」、「實用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專業滅蟲公司」、「力奇行」或「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將有關裝修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及將有關雜項維修、採購及安裝等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最終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1687.
2005年12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88/GAG/Pro/2005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皇朝三樓圖書館及會議室改裝工程”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時代設計工程」。
1688.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中山市富藝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中山市富藝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33,372.46元增加至澳門幣513,184.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9,811.94元的不法利益。
1689.
何超明於2005年12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6年1月6日透過編號為178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G258560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13,184.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79,81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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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
2005年12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817/GAG/Pro/2005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安裝電動窗簾”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1691.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8,4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92.
何超明於2005年12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6年1月10日透過編號為181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G258588的支票向「寰通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8,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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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
2007年12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704/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竹灣招待所裝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1694.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9,5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95.
何超明於2007年12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01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I047983的支票向「寰通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9,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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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
2007年12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714/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獲多利中心十六樓教員室、教員文娛室及檔案室進行翻新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1697.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工程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8,3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698.
何超明於2007年12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01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I047985的支票向「寰通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8,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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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
2008年2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42/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大廳及中心科加裝冷氣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0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00,6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01.
何超明於2008年2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3月6日及2008年4月15日透過編號為0239、050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I048491、MI51113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00,690元。
*
1702.
2008年2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45/GAG/Pro/2008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檢察院皇朝廣場二樓接待大堂進行更換自動門系統工程”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時代設計工程」。
1703.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8,760元增加至澳門幣103,1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380元的不法利益。
1704.
何超明於2008年2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4月15日透過編號為05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I511136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3,1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4,380元。
*
1705.
2008年3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83/GAG/Pro/2008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為本院司法官辦公室安裝"NICEVIEW"可視對講機系統”合同判給由嫌犯黃國威負責以其之伴侶(王細娟)之名義設立的「新創作工程」。
170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3,8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07.
何超明於2008年3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7月23日透過編號為108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I51196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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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
2008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389/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於皇朝廣場二樓及七樓辦事處進行翻新工程”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1709.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0,330元增加至澳門幣160,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0,320元的不法利益。
1710.
何超明於2008年6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24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I512173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0,6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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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2008年8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74/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公室綜合管理組GP16房重整工程”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1712.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65,120元增加至澳門幣502,1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7,005元的不法利益。
1713.
何超明於2008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9月30日透過編號為14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J008629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02,12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37,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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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2008年11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73/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安裝PTZ鏡頭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1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4,35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16.
何超明於2008年11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9年1月9日透過編號為210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J00943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4,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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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
2009年10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15/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檢察官房加裝獨立冷氣機8台及安裝工程”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1718.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70,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19.
何超明於2009年10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9年12月28日透過編號為19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014079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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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2010年5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0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皇朝二樓)入口更換自動門系統及修復工程”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1721.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300元增加至澳門幣92,66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364元的不法利益。
1722.
何超明於2010年5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7月21日透過編號為10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4669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2,66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1,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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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2010年5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0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正門(樓梯入口)更換自動門系統及修復工程”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1724.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700元增加至澳門幣92,66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964元的不法利益。
1725.
何超明於2010年5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7月21日透過編號為106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4668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2,66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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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2010年9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65/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澳門廣場三樓保安房更換冷氣機一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2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400元增加至澳門幣20,0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20元的不法利益。
1728.
何超明於2010年9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28日透過編號為151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4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0,0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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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
2010年9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6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更改電話分機位置,提供接駁及測試”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3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31.
何超明於2010年9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22日透過編號為149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2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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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
2010年9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67/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澳門廣場三樓檔案室更換熱感器1個”合同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73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34.
何超明於2010年9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22日透過編號為15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24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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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
2010年9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68/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零年八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3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65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37.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9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22日透過編號為14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0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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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
2010年9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8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七樓檢察長辦公室新造牆背飾面櫃連黑色花崗石檯面及黑色矮櫃,另新造及安裝雙掩門”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1739.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3,300元增加至澳門幣43,2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990元的不法利益。
1740.
何超明於2010年9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1月29日透過編號為192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C905997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3,2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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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2010年9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9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配合本辦公室及各辦事處消防噴淋系統加裝斷流裝置而需增加移位改造工程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174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5,75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43.
何超明於2010年9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68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952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65,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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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
2010年10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619/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零年九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4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8,8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46.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0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0月12日透過編號為163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87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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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
2010年10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18/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4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49.
何超明於2010年10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0月13日透過編號為16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87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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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
2010年10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43/GAG/Pro/2010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福泰大廈貨倉室內外裝飾工程”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175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工程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95,84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52.
何超明於2010年10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1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01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95,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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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
2010年10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50/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皇朝廣場二樓拘留室更換6號及8號閉路電視鏡頭”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5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30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55.
何超明於2010年10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1月11日透過編號為173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401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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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
2010年11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8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澳門廣場三樓電腦房更換分體機室外電子板”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5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150元增加至澳門幣4,09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45元的不法利益。
1758.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日透過編號為19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C90603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09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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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
2010年11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0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零年十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6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61.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1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18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416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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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2010年11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25/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小型會議室新裝電動百葉窗簾、紗簾及布拉簾,拆除原有牆板回復窗口”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76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450元增加至澳門幣55,1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735元的不法利益。
1764.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28日透過編號為21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09931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5,18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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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
2010年11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27/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澳門廣場三、四樓安裝電腦網絡線及接線器,並於三樓至十五樓接駁光纖電纜到兩端接線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6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0,1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67.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32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6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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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
2010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99/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安裝指紋管理系統”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76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9,939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70.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2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2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9,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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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
2010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07/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安裝閉路電視系統”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77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4,19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73.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28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23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4,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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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
2010年12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9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福泰大廈13樓B座貨倉進行室內外裝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77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86,2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76.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3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6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86,240元。
*
1777.
2010年12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79/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7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09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79.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28日透過編號為21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0997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98元。
*
1780.
2010年12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83/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GP1房側櫃改造及水吧做泄水磚,刑訴辦做踏腳台,駐終審辦做單座位椅布”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78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8,59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591元的不法利益。
1782.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1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011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591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591元。
*
1783.
2010年12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84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8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5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85.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2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29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4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510元。
*
1786.
2011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GP1房改造,新裝電動百葉窗簾、文件櫃及地毯,拆除及更換防彈玻璃窗”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787.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0,950元增加至澳門幣120,0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9,115元的不法利益。
1788.
何超明於2011年1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月27日透過編號為010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7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0,06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9,115元。
*
1789.
2011年1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部分牆身油乳膠漆、新做木門及其他維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9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690元增加至澳門幣28,3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680元的不法利益。
1791.
何超明於2011年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月26日透過編號為00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5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8,3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680元。
*
1792.
2011年1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0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律政廳安裝錄音電話2部”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9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0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94.
何超明於2011年1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日透過編號為011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8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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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
2011年1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0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駐行政法院辦事處配電箱測試及新裝電源線路連插蘇”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9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797.
何超明於2011年1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15日透過編號為02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61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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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
2011年2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3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及駐行政法院辦事處電話、傳真機更改位置及測試”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79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00.
何超明於2011年2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22日透過編號為025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68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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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2011年2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3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一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0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7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03.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2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21日透過編號為024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67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750元。
*
1804.
2011年2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5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辦公室新裝有線電視訊號線”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0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3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06.
何超明於2011年3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16日透過編號為040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88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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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
2011年3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9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二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0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21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09.
何超明於2011年3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16日透過編號為04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90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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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
2011年3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0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秘書房內洗手間更換污水泵”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1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12.
何超明於2011年3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30日透過編號為047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95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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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2011年4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24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三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1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15.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4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4月19日透過編號為061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14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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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2011年4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4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十五樓)安裝數碼鏡頭”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81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18.
何超明於2011年4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5月6日透過編號為068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23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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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
2011年4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4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綜合管理組傳真機更換鼓”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2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0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21.
何超明於2011年4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4月21日透過編號為064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17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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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2011年5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8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及綜合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2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24.
何超明於2011年5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5月20日透過編號為082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496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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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2011年5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28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四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2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63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27.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5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5月20日透過編號為08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496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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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2011年5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9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清潔原有電話57部;更換電話聽筒線24條”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2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20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30.
何超明於2011年5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8日透過編號為10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5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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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2011年6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2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五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3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3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33.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6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0日透過編號為101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19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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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2011年6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2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3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36.
何超明於2011年6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2日透過編號為102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1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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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
2011年6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4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水吧更換風機盤馬達及清洗風機盤管”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3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950元增加至澳門幣20,7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785元的不法利益。
1839.
何超明於2011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21日透過編號為126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50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0,73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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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2011年6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5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五樓倉庫新做間牆及油乳膠漆”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84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4,573.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42.
何超明於2011年6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21日透過編號為12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50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4,5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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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
2011年6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2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檔案室)安裝門禁系統”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84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4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45.
何超明於2011年7月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4日透過編號為19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4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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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
2011年7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5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六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4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600元增加至澳門幣8,5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980元的不法利益。
1848.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7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15日透過編號為12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46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5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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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
2011年7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4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訂購及安裝抽煙機及冷氣機”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5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01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51.
何超明於2011年7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14日透過編號為12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44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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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
2011年7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4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9台電話更改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5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54.
何超明於2011年7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14日透過編號為120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44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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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
2011年7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七樓電腦房更換冷氣機”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5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500元增加至澳門幣27,1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80元的不法利益。
1857.
何超明於2011年7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12日透過編號為144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1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1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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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
2011年7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中心科間格改造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85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0,685元增加至澳門幣81,9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285元的不法利益。
1860.
何超明於2011年7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1日透過編號為196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8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1,9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1,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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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
2011年7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8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皇朝廣場二樓平台刑訴辦扶手電梯至主入口圍封玻璃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86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6,270元增加至澳門幣413,5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7,250元的不法利益。
1863.
何超明於2011年7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1日透過編號為19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9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13,5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7,250元。
*
1864.
2011年8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2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電話及傳真機更改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6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66.
何超明於2011年8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17日透過編號為14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5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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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
2011年8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3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七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6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4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69.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8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17日透過編號為14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5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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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
2011年8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5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三樓茶水間修繕”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87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1,0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72.
何超明於2011年8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9月27日透過編號為16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06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1,030元。
*
1873.
2011年9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7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皇朝廣場三樓)安裝數碼鏡頭”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87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17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75.
何超明於2011年9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11日透過編號為175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13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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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
2011年9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9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八月份本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7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7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78.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9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9月22日透過編號為16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03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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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
2011年9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9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及駐行政法院辦事處4台電話更改分機位置及安裝直線電話1台”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8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81.
何超明於2011年9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9月28日透過編號為168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06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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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
2011年9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0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正門石獅子樓梯頂更換聚焦射燈”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8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11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84.
何超明於2011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4日透過編號為190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2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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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
2011年9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1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及刑訴辦三樓安裝配線架”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8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至少10%至澳門幣4,3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87.
何超明於2011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7日透過編號為194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6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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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
2011年9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2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電腦房安裝風喉一組,接駁到現有分體機送風口及新安裝一個送風口”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8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500元增加至澳門幣5,8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50元的不法利益。
1890.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4日透過編號為192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4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8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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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
2011年10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6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三樓)電話更改分機位置、安裝直線電話位置及安裝傳真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9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7,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93.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4日透過編號為190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2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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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
2011年10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6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及刑訴辦(二樓)電話更改分機位置及安裝傳真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9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96.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4日透過編號為19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2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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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
2011年10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0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三樓)裝電話5部”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89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9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899.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0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19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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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
2011年11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3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更換TD500電話總機後備電池6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0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92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02.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21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29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928元。
*
1903.
2011年11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3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刑訴辦、駐初院辦更改直線電話位置及新裝電話、電腦製”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0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2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05.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21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29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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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2011年11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4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十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0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2,5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08.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1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26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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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
2011年11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3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安裝UPS後備電源”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191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9,8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11.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6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3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9,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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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
2011年11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4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秘書處更換傳真機鼓”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1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14.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21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31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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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
2011年11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6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秘書處更換傳真機1台”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1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1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17.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9日透過編號為22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37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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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2011年1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9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辦公室改造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1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07,635元增加至澳門幣792,367.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4,732.4元的不法利益。
1920.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59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0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92,367.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84,7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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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2011年1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9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刑事訴訟辦事處口供房改造”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2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22,111元增加至澳門幣548,77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6,662元的不法利益。
1923.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5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0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48,773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6,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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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2011年11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8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樓證物房改造工程,包括開砟門洞一個,拆除四間口供房之後走廊木門及企身木櫃門10隻,新造間牆壹幅及柚木面腳線”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2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58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26.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2月19日透過編號為23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56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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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
2011年1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84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路環招待所維修鋁窗及電燈,更換水龍頭、2P散熱氣及燈膽,防水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2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9,1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29.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5日透過編號為248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9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9,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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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2011年11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7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三及七樓安裝及拆除指紋系統、安裝HPK-3312鏡頭、電鎖、按手制及天線連供電系統、佈線及調試等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3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3,12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32.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4日透過編號為243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2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3,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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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2011年1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80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三樓新造木質結構吧?一座,及新增電源位2個和電話位一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34.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6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35.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44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4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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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2011年11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80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綜合組、司機房及電腦房後加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37.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2,590元增加至澳門幣68,6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035元的不法利益。
1938.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1日透過編號為25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73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8,62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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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
2011年12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80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二樓中心科移改電腦,電話CAT-5訊號線位,增加燈制、電制,及修理、更換門鎖,更換玻璃自動門”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4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260元增加至澳門幣19,09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838元的不法利益。
1941.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4日透過編號為24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37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09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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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
2011年12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0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平台玻璃牆加做金屬支承及防撞壁板”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4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8,9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5,5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670元的不法利益。
1944.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1日透過編號為254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75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5,5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6,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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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2011年12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83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4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0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47.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2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44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4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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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2011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81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二樓刑訴辦更換燈管,燈座及築起築棚”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4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50.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5日透過編號為249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9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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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2011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81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七樓、二樓安裝臨時電話分機/直線及傳真機位置,和安裝ADSL寬頻位置;為澳門廣場三樓更改電話分機及電話直線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5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5,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00元的不法利益。
1953.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5日透過編號為249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9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5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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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2011年12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84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二樓新造鐵方通玻璃纖維膠座椅”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5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80,7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56.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6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09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0,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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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2011年12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6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新任助理檢察長改造三角座檯名牌一個”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5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0元增加至澳門幣2,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00元的不法利益。
1959.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59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07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6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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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2011年12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7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6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09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62.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2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1日透過編號為258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79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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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012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8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資訊組訂購配線器一個用作連接中心科電腦房內之電腦網絡線”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6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00元增加至澳門幣2,5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0元的不法利益。
1965.
何超明於2012年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16日透過編號為02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26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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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2012年1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本院七樓律政廳辦公室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之合同分拆成“本院七樓律政廳辦公室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及“本院七樓律政廳辦公室進行室內電器、冷氣及消防裝修工程”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馮寶堅分別製作第108/GAG/Pro/2012號建議書及第109/GAG/Pro/2012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67.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38,506元增加至第108/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440,7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2,220元的不法利益。
196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271元增加至第109/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69,19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6,926元的不法利益。
1969.
何超明於2012年1月20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14日透過編號分別為0379及03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分別為ML902442及ML90244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合共澳門幣709,923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9,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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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2012年1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證物房及茶水間改造工程”之合同分拆成“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證物房及茶水間改造工程(一)”及“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證物房及茶水間改造工程(二)”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陳海燕分別製作第112/GAG/Pro/2012號建議書及第113/GAG/Pro/2012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7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9,338元增加至第112/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402,215.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2,877.1元的不法利益。
197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51,916元增加至第113/GAG/Pro/2012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214,84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2,925元的不法利益。
1973.
何超明於2012年1月20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24日透過編號分別為0276及02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312及ML902311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合共澳門幣617,056.1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5,8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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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2012年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2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事處新造律師辦公室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7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90,335元增加至澳門幣420,082.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747.2元的不法利益。
1976.
何超明於2012年2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23日透過編號為06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6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20,082.2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9,7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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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2012年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14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7樓安裝ZIBOSOFT電腦錄音系統”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7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39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79.
何超明於2012年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037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44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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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012年2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16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安裝顯示型功能電話及維修電話分機和TVP100語音留言系統”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8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320元增加至澳門幣7,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40元的不法利益。
1982.
何超明於2012年2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1日透過編號為02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32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1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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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2012年3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9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樓水吧拆除及新造一列洗碗盆櫃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84.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820元增加至澳門幣25,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680元的不法利益。
1985.
何超明於2012年3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3日透過編號為11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4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5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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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2012年3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22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二月份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8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3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8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3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28日透過編號為04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56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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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2012年3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3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7樓更改電話分機位及檢測錄音系統”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9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100元增加至澳門幣5,8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40元的不法利益。
1991.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11日透過編號為053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489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8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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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2012年3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3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更改圖書室電話分機工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9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4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1994.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11日透過編號為05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489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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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2012年3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4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七樓資訊科技組辦公室內新造辦公位獨立區間屏連門工程”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1996.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850元增加至澳門幣14,6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815元的不法利益。
1997.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1日透過編號為06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9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66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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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2012年4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6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檔案室更換紅外線攝像頭4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199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120元增加至澳門幣6,1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60元的不法利益。
2000.
何超明於2012年4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9日透過編號為07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19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1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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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012年4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7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中心16樓裝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00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5,0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03.
何超明於2012年4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編號為087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340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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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012年4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8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七樓會議室進行更換老化燈筒及射燈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0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3,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06.
何超明於2012年4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0日透過編號為081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24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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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2012年4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8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南通商業大廈22樓進行門禁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0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9,3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09.
何超明於2012年4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21日透過編號為08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32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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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12年4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28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三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1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5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1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4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3日透過編號為070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10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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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2012年4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9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圖書室進行更改電話分機位工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1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10元增加至澳門幣2,2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0元的不法利益。
2015.
何超明於2012年4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0日透過編號為08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24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23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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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2012年5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1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七樓推廣交流處進行裝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1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930元增加至澳門幣72,6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710元的不法利益。
2018.
何超明於2012年5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31日透過編號為091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38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2,6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3,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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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012年5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1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及展覽廳進行裝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2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4,390元增加至澳門幣67,5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3,160元的不法利益。
2021.
何超明於2012年5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6月14日透過編號為102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51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7,5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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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2012年5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6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二樓接待處大玻璃自動電趟門進行維修工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2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100元增加至澳門幣9,7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20元的不法利益。
2024.
何超明於2012年5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3日透過編號為113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5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7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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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2012年5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6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三樓進行維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02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6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27.
何超明於2012年5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13日透過編號為130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882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6,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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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2012年5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5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九樓內部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2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5,217元增加至澳門幣251,22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6,008元的不法利益。
2030.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6月21日透過編號為109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1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1,22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6,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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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
2012年6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9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五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3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33.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6月21日透過編號為109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1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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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2012年6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7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電話更換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3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2,350元增加至澳門幣108,6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6,260元的不法利益。
2036.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8日透過編號為15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10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8,61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6,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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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
2012年6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8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駐行政法院辦事處進行電話更換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3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4,444元增加至澳門幣49,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656元的不法利益。
2039.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8日透過編號為15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10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9,1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4,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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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2012年6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41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皇朝廣場停車場樓層安裝十二把風扇”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4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7,8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42.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13日透過編號為13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88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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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
2012年7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2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六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4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430元增加至澳門幣13,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70元的不法利益。
204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7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23日透過編號為13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2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60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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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
2012年7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4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停車場裝20吋牛角扇2把”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4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6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48.
何超明於2012年7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30日透過編號為139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7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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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
2012年7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8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及刑訴辦更換電話系統”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5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46,396元增加至澳門幣545,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8,804元的不法利益。
2051.
何超明於2012年7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1日透過編號為18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24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45,2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8,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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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
2012年8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8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七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5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40元增加至澳門幣3,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60元的不法利益。
2054.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22日透過編號為15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21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40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60元。
*
2055.
2012年8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0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書記長辦公室安裝排風扇2組”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5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300元增加至澳門幣16,4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90元的不法利益。
2057.
何超明於2012年9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9月18日透過編號為173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08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4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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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
2012年9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64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八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5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9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60.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9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9月28日透過編號為18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16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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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
2012年9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4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展覽室裝雙頻道自動選訊接收機,型號:MIPRO AGT-100”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06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1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63.
何超明於2012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8日透過編號為193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34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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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2012年9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5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6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00元增加至澳門幣1,0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80元的不法利益。
2066.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8日透過編號為194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35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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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7.
2012年10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0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後備電源之發電機更換機油及配件”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6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220元增加至澳門幣24,8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670元的不法利益。
2069.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2月26日透過編號為24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0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8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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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
2012年11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8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維修及新造文件櫃和層板一批”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7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036元增加至澳門幣9,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64元的不法利益。
2072.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2月6日透過編號為23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79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9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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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
2012年11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8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辦事處內部裝修及改造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7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44,80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75.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2日透過編號為24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3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44,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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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
2011年12月1日及2012年11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及陳海燕分別製作第851/GAG/Pro/2011號及第78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分別將“為本院更換出勤系統軟件,包括軟件開發、撰寫程式、修改內容、測試及演示等費用”及“本院出勤系統更新改造項目”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及「力基顧問工程」。
2077.
「開展(澳門)服務」及「力基顧問工程」均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及「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05,130元增加至澳門幣1,064,2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9,140元的不法利益。
2078.
何超明分別於2011年12月1日及2012年11月15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於2013年1月2日及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02、2495及26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11、MM741034及MM741219的支票分別向「開展(澳門)服務」及「力基顧問工程」支付,分別為澳門幣200,000元、澳門幣432,135元及澳門幣432,135元,即合共澳門幣1,064,2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59,140元。
*
2079.
2012年11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7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十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8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8,47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8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1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28日透過編號為225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72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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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
2012年12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0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綜合辦事處檔案室新裝電話系統”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8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9,640元增加至澳門幣29,1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490元的不法利益。
2084.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2月26日透過編號為24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0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9,13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490元。
*
2085.
2012年12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0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及安裝電話分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8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50元增加至澳門幣8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00元的不法利益。
2087.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透過編號為24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0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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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
2012年12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教員休息室改造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08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59,85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90.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22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59,8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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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
2012年1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及刑訴辦各類維修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09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2,850元增加至澳門幣99,80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953元的不法利益。
2093.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5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6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9,803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6,953元。
*
2094.
2012年1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蘆苑21樓裝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09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9,7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96.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4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18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9,740元。
*
2097.
2012年12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81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09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5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099.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2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2月26日透過編號為24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0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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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2012年1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律政廳及人事財政廳安裝電腦鍵盤架及儲物櫃門鎖”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10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50元增加至澳門幣2,5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00元的不法利益。
2102.
代任於2012年12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2日透過編號為249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3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00元。
*
2103.
2012年12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更換攝像頭1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0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05.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22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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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
2012年12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正門更換攝像頭1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0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9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08.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53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7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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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
2012年12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多功能會議室更換電燈及電線”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1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11.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53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7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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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2012年12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86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1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75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14.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2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5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20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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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2013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8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安裝及更改電話分機工作”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1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0元增加至澳門幣3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0元的不法利益。
2117.
何超明於2013年1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24日透過編號為004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40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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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2013年1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9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三及七樓檢查天花頂內空調系統及電線等工作”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1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8,7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20.
何超明於2013年1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24日透過編號為00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44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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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2013年2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3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一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2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0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23.
何超明於2013年2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18日透過編號為024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53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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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2013年2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3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二樓)更換冷氣水管”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2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500元增加至澳門幣24,1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650元的不法利益。
2126.
何超明於2013年2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3月1日透過編號為026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54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1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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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
2013年3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8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二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2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9,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29.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3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3月11日透過編號為03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72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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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
2013年3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1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二樓)石級及中心科更換燈泡”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3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32.
何超明於2013年3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23日透過編號為071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19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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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2013年4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26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三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3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1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35.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4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11日透過編號為06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08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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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2013年4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司法輔助廳安裝直線電話及更改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3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0元增加至澳門幣5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0元的不法利益。
2138.
何超明於2013年4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19日透過編號為069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16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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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
2013年4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人財廳、刑訴辦書記長房及拘留室更換冷氣水管”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4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0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700元的不法利益。
2141.
何超明於2013年4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19日透過編號為06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16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7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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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
2013年4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中心科指紋機改位、加裝不葉窗簾及維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4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37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44.
何超明於2013年4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23日透過編號為070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18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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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
2013年4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7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竹灣招待所更換防盜系統配件”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4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47.
何超明於2013年4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23日透過編號為069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17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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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
2013年4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9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更換電視天線訊號放大器”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4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3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50.
何超明於2013年4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3日透過編號為084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5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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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2013年5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1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辦事處安裝傳真機及更改電話分機位置等工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5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30元增加至澳門幣1,1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85元的不法利益。
2153.
何超明於2013年5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3日透過編號為085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6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1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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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
2013年5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32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辦事處-更換及維修空調水管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5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200元增加至澳門幣9,3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50元的不法利益。
2156.
何超明於2013年5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22日透過編號為089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12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3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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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
2013年5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2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四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5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700元增加至澳門幣4,9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60元的不法利益。
2159.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5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3日透過編號為08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7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96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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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
2013年5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置、更改電話街線位置及更改電話插制等工作”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6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60元增加至澳門幣88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8元的不法利益。
2162.
何超明於2013年5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4日透過編號為09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22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8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28元。
*
2163.
2013年6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0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辦事處-更換風機盤管馬達”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6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400元增加至澳門幣9,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00元的不法利益。
2165.
何超明於2013年6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19日透過編號為11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43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6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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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
2013年6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40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五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6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2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68.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13日透過編號為11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40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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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
2013年7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2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7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00元增加至澳門幣5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0元的不法利益。
2171.
何超明於2013年7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17日透過編號為135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0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40元。
*
2172.
2013年7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3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駐初院辦及綜合辦事處更換金屬探測門及探測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7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37,4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74.
何超明於2013年7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18日透過編號為13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1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37,440元。
*
2175.
2013年7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2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刑事訴訟辦事處更換及安裝電動門感應器”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176.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4,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000元的不法利益。
2177.
何超明於2013年7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18日透過編號為13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20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8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000元。
*
2178.
2013年7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2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更換天花筒燈”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7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80.
何超明於2013年7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17日透過編號為134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0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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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
2013年7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4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院綜合辦事處-維修鐵閘及更換馬達”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8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600元增加至澳門幣9,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00元的不法利益。
2183.
何超明於2013年7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25日透過編號為14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7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0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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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
2013年7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4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助理檢察長辦公室維修變型地板”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18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00元的不法利益。
2186.
何超明於2013年7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25日透過編號為141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7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3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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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
2013年7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4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六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8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8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89.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7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25日透過編號為13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33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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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
2013年7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5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竹灣招待所新造入牆櫃及維修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19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0,6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92.
何超明於2013年7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31日透過編號為144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41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0,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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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
2013年7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9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中心科平台,更換閉路電視鏡頭及射燈時間控制箱”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19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4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195.
何超明於2013年7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51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50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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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
2013年7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0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3樓及15樓)進行滅蚊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19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城市專業滅蟲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城市專業滅蟲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300元增加至澳門幣27,0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740元的不法利益。
2198.
何超明於2013年8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6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622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27,0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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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
2013年8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62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七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0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6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01.
代任於2013年8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60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62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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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2013年8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1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刑事訴訟辦事處 - 更換及維修空調水管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0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550元增加至澳門幣9,7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00元的不法利益。
2204.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9月4日透過編號為16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68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7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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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
2013年8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4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皇朝廣埸檢察院二樓平臺-更換高速球鏡攝像頭”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0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07.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7日透過編號為20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22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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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2013年8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4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二樓平台更換頂棚”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20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71,31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10.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9月25日透過編號為18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94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1,3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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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2013年8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7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會議室新裝投影機1台”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21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3,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13.
何超明於2013年8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9月19日透過編號為184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93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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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2013年9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1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八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1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10元增加至澳門幣3,3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40元的不法利益。
2216.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9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9月19日透過編號為18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93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5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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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2013年9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9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二樓發佈室及七樓會客室 - 更換維修空調水管及天花安裝生口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1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000元增加至澳門幣7,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00元的不法利益。
2219.
代任於2013年9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9月25日透過編號為186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95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80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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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
2013年9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1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五、六樓辦公室安裝網絡線路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2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178元增加至澳門幣97,9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772元的不法利益。
2222.
何超明於2013年9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3日透過編號為24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14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7,9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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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2013年9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5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澳門廣場3樓) - 更換及維修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2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25.
何超明於2013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7日透過編號為207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23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100元。
*
2226.
2013年9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6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圖書館改造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2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15,94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28.
何超明於2013年9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0日及2013年11月11日透過編號為1973、235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092、MN73457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15,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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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
2013年9月3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6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竹灣招待所-更換監控系統配件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3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7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31.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7日透過編號為2072的支付憑單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730元。
*
2232.
2013年10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6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更改電話內線及分機位置,接駁及測試等工作”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3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00元增加至澳門幣8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0元的不法利益。
2234.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7日透過編號為20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22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1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10元。
*
2235.
2013年10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7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九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3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7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37.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0月17日透過編號為20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22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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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
2013年10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3/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盧苑工作點裝修改造工程”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223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87,3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40.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21日透過編號為242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080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87,310元。
*
2241.
2013年10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2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新造移動門櫃四件連層板2個”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24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43.
何超明於2013年10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5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240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200元。
*
2244.
2013年10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4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安裝電話分機位置、電腦位置及重新安裝指紋系統”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4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020元增加至澳門幣10,5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520元的不法利益。
2246.
代任於2013年11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3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64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54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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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
2013年11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5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竹灣招待所 - 更換防盜系統配件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4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4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49.
代任於2013年11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39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64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45元。
*
2250.
2013年11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6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本辦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5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750元增加至澳門幣2,4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10元的不法利益。
2252.
代任於2013年11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3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464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6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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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
2013年11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7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二樓拘留室 - 更換及維修空調水管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5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500元增加至澳門幣4,5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50元的不法利益。
2255.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28日透過編號為244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09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5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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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
2013年11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89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十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5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56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58.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28日透過編號為24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09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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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
2013年11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90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綜合辦事處 - 新造電話及網絡線工程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6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60,8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61.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6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7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0,890元。
*
2262.
2013年11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1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各辦事處購傢俬及各類維修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6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74,814.9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64.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7日透過編號為276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52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4,814.9元。
*
2265.
2013年11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2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五、六樓辦公室電話分機、電腦線路駁接及安裝材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6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365元增加至澳門幣79,05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688元的不法利益。
2267.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7日透過編號為262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5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9,053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1,688元。
*
2268.
2013年11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91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五、六、七樓網絡及CCTV系統怖線工程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6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0,1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70.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6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9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0,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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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
2013年11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90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皇朝廣場二至七樓安裝CCTV鏡頭及監控系統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7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872元增加至澳門幣252,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1,288元的不法利益。
2273.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28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67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2,1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1,288元。
*
2274.
2013年11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92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七樓 - 訂購及安裝電腦網絡聚線器(Krone CAT6 24PORT PATCH PENAL)”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7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1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76.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289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66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130元。
*
2277.
2013年11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2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五、六、七樓辦公室安裝監控系統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7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6,84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79.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7日及2013年12月30日透過編號為2620及269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52及MO18643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6,842元。
*
2280.
2013年11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2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五、六樓辦公室安裝門禁系統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8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3,144元增加至澳門幣177,45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4,311元的不法利益。
2282.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64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7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7,45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4,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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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
2013年1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2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改造擴建工程給排水、冷氣、電器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284.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72,9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85.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7日及2014年1月7日透過編號為2621、27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53及MO186519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7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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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
2013年1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2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改造擴建辦公室工程拆除舊裝修及土建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8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58,215.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88.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7日及2014年1月7日透過編號為2619、276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51、MO18652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58,2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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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
2013年1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3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緊急”為由而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七樓檔案室改造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29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5,760元增加至澳門幣318,7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2,950元的不法利益。
2291.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7日及2014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622、285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54及MO18660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18,71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8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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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
2013年11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3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竹灣招待所更換監控鏡頭、安裝窗簾及維修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9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2,70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94.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7日透過編號為276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52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2,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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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
2013年11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出勤系統數據導入服務”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9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4,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297.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84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60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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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
2013年11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94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二樓及三樓 - 更換及維修空調水管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29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100元增加至澳門幣6,7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10元的不法利益。
2300.
何超明於2013年12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6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9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71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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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2013年12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95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份本院綜合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0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03.
何超明於2013年12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6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9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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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2013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94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工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0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50元增加至澳門幣3,5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60元的不法利益。
2306.
代任於2013年12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63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37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51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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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
2013年12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9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及傳真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0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00元增加至澳門幣2,4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30元的不法利益。
2309.
代任於2013年12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85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61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3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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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
2013年12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99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份本院綜合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1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800元增加至澳門幣6,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00元的不法利益。
2312.
何超明於2013年12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8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64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2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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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律政廳及刑事訴訟辦事處 - 更換及維修空調水管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1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2,3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9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690元的不法利益。
2315.
何超明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27日透過編號為00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87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9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690元。
*
2316.
2014年1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0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皇朝廣場3樓、澳門廣場9及15樓安裝出勤管理系統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1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2,060元增加至澳門幣124,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2,040元的不法利益。
2318.
何超明於2014年1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10日及2014年3月25日透過編號為0359、046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311、MO18745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4,1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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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
2014年1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1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 更換及維修門禁機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2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235元增加至澳門幣4,4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25元的不法利益。
2321.
何超明於2014年1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6日透過編號為028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20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4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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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2014年1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2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駐初級法院安裝CCTV鏡頭及監控系統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2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77,6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24.
何超明於2014年1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25日透過編號為06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19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7,685元。
*
2325.
2014年1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2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推廣交流處加造主管房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2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9,405元增加至澳門幣65,445.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040.4元的不法利益。
2327.
何超明於2014年1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24日透過編號為04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6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5,445.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0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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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2014年1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2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初級法院辦事處 - 更換科室門鎖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2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610元增加至澳門幣24,16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555元的不法利益。
2330.
何超明於2014年1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24日透過編號為047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6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16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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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
2014年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4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刑訴辦更換及維修空調水管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3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7,000元增加至澳門幣9,4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50元的不法利益。
2333.
何超明於2014年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2月18日透過編號為024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15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4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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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2014年2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14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一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3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0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36.
何超明於2014年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2月17日透過編號為02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11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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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
2014年2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7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皇朝七樓及獲多利十六樓)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3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300元增加至澳門幣3,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50元的不法利益。
2339.
何超明於2014年2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10日透過編號為03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30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6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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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2014年2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8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更換自動玻璃趟門零件”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4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800元增加至澳門幣9,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00元的不法利益。
2342.
何超明於2014年2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24日透過編號為04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6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2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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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
2014年2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8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二樓刑訴辦客用洗手間維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4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9,314元增加至澳門幣134,055.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4,741.8元的不法利益。
2345.
何超明於2014年2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5月15日透過編號為085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44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4,055.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4,7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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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
2014年2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8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廣場停車場新裝掛牆風扇1台”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4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7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48.
何超明於2014年2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24日透過編號為047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7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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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9.
2014年3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19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證物房)安裝抽氣扇”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5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3,7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80元的不法利益。
2351.
何超明於2014年3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24日透過編號為04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7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7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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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
2014年3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0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皇朝五及六樓)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5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50元增加至澳門幣9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00元的不法利益。
2354.
何超明於2014年3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03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34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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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
2014年3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20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二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5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57.
何超明於2014年3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3月14日透過編號為041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740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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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
2014年3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2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二樓刑事訴訟辦事處後備發電機更換配件”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5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600元增加至澳門幣4,9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60元的不法利益。
2360.
何超明於2014年3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25日透過編號為069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21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9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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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
2014年3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24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更改指模機位置及重新接駁變壓器”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6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00元增加至澳門幣3,8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90元的不法利益。
2363.
何超明於2014年3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25日透過編號為066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18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8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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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
2014年4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6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三樓新裝電話內線1條”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6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50元增加至澳門幣3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0元的不法利益。
2366.
何超明於2014年4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14日透過編號為06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13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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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
2014年4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6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竹灣招待所更換防盜系統紅外線感應器及鏡頭”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6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2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69.
何超明於2014年4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14日透過編號為063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13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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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
2014年4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27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三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7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6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72.
何超明於2014年4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14日透過編號為06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13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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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
2014年4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8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三樓監控室更換天花冷氣機控制板2塊”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7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600元增加至澳門幣4,6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80元的不法利益。
2375.
何超明於2014年4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25日透過編號為065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17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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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
2014年4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29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監控室更換三星牌22吋LCD彩色顯示器三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7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628元增加至澳門幣7,3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52元的不法利益。
2378.
何超明於2014年4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5月15日透過編號為085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44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3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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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
2014年4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9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新裝閉路電視監控攝像頭及新增指模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8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900元增加至澳門幣9,3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30元的不法利益。
2381.
何超明於2014年4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5月8日透過編號為07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33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33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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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
2014年4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0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二樓會議室、會客室更換節能筒燈14盞”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8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84.
何超明於2014年4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26日透過編號為112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80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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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
2014年5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2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四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8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44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87.
代任於2014年5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5月22日透過編號為08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45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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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
2014年5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2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及刑事訴訟辦事處更改上網位置、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8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55元增加至澳門幣1,6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60元的不法利益。
2390.
代任於2014年5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5月22日透過編號為08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46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15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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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
2014年5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2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澳門廣場停車場新裝掛牆風扇1台,更換掛牆風扇2台”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9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5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93.
代任於2014年5月1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4日透過編號為09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52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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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
2014年5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7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綜合辦事處保安房更換冷氣壓縮機一台”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9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5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96.
何超明於2014年5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8日透過編號為130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9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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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
2014年6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39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四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39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5,4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399.
何超明於2014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19日透過編號為10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75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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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2014年6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0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 - 更換及維修空調水管項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0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1,400元增加至澳門幣13,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50元的不法利益。
2402.
何超明於2014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26日透過編號為112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80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6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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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
2014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0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皇朝廣場七樓茶水間更換空調及通風系統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0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1,543元增加至澳門幣46,3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767元的不法利益。
2405.
何超明於2014年6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7日透過編號為14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30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31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4,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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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
2014年6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0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刑事訴訟辦事處更換空調及通風系統”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0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1,737元增加至澳門幣42,9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13元的不法利益。
2408.
何超明於2014年6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7日透過編號為14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33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2,9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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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7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院新聞發佈室加裝音響系統線兩條”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1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11.
何超明於2014年6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0日透過編號為12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1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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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2014年6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8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 - 更換及清洗空調通風系統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1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4,700元增加至澳門幣18,2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590元的不法利益。
2414.
何超明於2014年6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29日透過編號為160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12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2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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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
2014年7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0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安裝電話、電腦掣及上網位置、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1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880元增加至澳門幣2,1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0元的不法利益。
2417.
何超明於2014年7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0日透過編號為12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0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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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
2014年7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1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六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1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7,0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20.
何超明於2014年7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0日透過編號為12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0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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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
2014年7月2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5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二樓)拘留室更換廁所及洗手盆水掣10套並維修沙井”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2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5,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23.
何超明於2014年7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13日透過編號為150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35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5,500元。
*
2424.
2014年7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將總金額超過澳門幣50萬元的“本院綜合辦事處改造及擴建辦公室工程”之合同分拆成“本院綜合辦事處改造及擴建辦公室工程土建、傢俱及其他項目”及“本院綜合辦事處改造及擴建辦公室工程地毯、冷氣、電器及潔具安裝項目”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指示陳海燕分別製作了第555/DA/Pro/2014號建議書及第556/DA/Pro/2014號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42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第555/DA/Pro/2014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366,09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26.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第556/DA/Pro/2014號建議書所載之報價金額—澳門幣480,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27.
何超明於2014年7月23日在上述2個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7日透過編號分別為1477及147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分別為MO589327及MO58932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合共澳門幣846,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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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
2014年8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7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皇朝七樓)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2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00元增加至澳門幣2,1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60元的不法利益。
2430.
何超明於2014年8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5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44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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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
2014年8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58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七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3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33.
何超明於2014年8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5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44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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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
2014年8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1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多功能會議室更換影音系統及照明燈具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3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68,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36.
何超明於2014年8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5日及2014年11月11日透過編號為1613、212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138、MP13186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6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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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
2014年8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61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及刑事訴訟辦事處更換LED筒燈360支;檢察院正門更換LED大射燈2支”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3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8,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39.
何超明於2014年8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17日透過編號為17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34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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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
2014年9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2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皇朝七樓)更改電話分機位置;綜合辦事處安裝電話、電腦、上網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4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840元增加至澳門幣4,5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50元的不法利益。
2442.
何超明於2014年9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26日透過編號為177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37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5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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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
2014年9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3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皇朝二樓、七樓辦公室配電箱更換零件18組”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4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45.
何超明於2014年9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26日透過編號為177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37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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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
2014年9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63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八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4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620元增加至澳門幣21,9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350元的不法利益。
2448.
何超明於2014年9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9月10日透過編號為171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28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9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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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
2014年9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68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更換分體冷氣機”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5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500元增加至澳門幣29,0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530元的不法利益。
2451.
何超明於2014年9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16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93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9,03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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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
2014年10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69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院竹灣招待所裝修及維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45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20,31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54.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20日透過編號為22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98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20,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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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
2014年10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0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院綜合辦事處更改電話分機位置”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5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0元增加至澳門幣2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0元的不法利益。
2457.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9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65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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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
2014年10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70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皇朝廣場六樓大型會議室安裝LED電視機”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5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3,2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60.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97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65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3,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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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
2014年10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0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九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6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370元增加至澳門幣13,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030元的不法利益。
2463.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94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63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4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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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
2014年10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陳裕貴製作第71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維修空調及通風系統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6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2,875元增加至澳門幣43,8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960元的不法利益。
2466.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31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14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3,83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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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
2014年10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75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刑事訴訟辦事處(皇朝廣場二樓)及檢察院綜合辦事處(獲多利十六樓)更換消防系統電池各兩組”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46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8,2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69.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11日透過編號為21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86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8,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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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
2014年11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Roque Silva Chan(陳樂其)製作第77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二O一四年十月份本院辦事處內進行之維修費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7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2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72.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11日透過編號為214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88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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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
2014年1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81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顧問室更換空調及通風系統”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7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6,840元增加至澳門幣31,8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980元的不法利益。
2475.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39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26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1,8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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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
2014年11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更改、新增電話分機位置及安裝電話掣”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7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30元增加至澳門幣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0元的不法利益。
2478.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31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14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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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
2014年11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82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刑事訴訟辦事處(皇朝廣場二樓)更換後備發電機配件”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8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添記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添記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1,600元增加至澳門幣25,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20元的不法利益。
2481.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29日透過編號為24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38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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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
2014年11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更換電腦房冷氣室外電子板”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8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200元增加至澳門幣4,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00元的不法利益。
2484.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4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30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3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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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
2014年11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冷氣水管維修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8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實用工程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實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7,400元增加至澳門幣36,9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590元的不法利益。
2487.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43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30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6,99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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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
2014年1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7/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綜合辦事處電腦室安裝電腦網路線”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8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90.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8日透過編號為243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30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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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
2014年12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曾慧心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5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初院辦更換X光機發射器及變壓器”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9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3,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93.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29日透過編號為250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39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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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
2014年3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5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助理檢察長辦公室新購電話及安裝”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9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96.
何超明於2014年3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4月10日透過編號為059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09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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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
2014年6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8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支付本院出勤系統短訊服務費用,每月提供1000個短訊,月費MOP250.00”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49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499.
何超明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5年1月9日透過編號為257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46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00元。
* * *
2500.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遠端監察服務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麥炎泰之妻子或嫌犯黃國威之伴侶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開展(澳門)服務」及「新創作工程」。
2501.
然而,在上述合同中,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及「新創作工程」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實質服務,卻仍然收下有關合同價金作為不法收益。
* * *
2502.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GAG/Pro/2012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各辦事處上半年遠端監察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2503.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597,960元作為不法利益。
2504.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597,960元。
*
2505.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5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七月至九月遠端監察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50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325,614元作為不法利益。
2507.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25,614元。
*
2508.
2012年9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0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各辦事處十月至十二月遠端監察服務”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50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325,614元作為不法利益。
2510.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9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25,614元。
*
2511.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1/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2013年上半年本院各辦事處遠端監察服務”合同判給由嫌犯黃國威負責以其之伴侶(王細娟)之名義設立的「新創作工程」。
251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完全沒有本地僱員,故此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651,228元作為不法利益。
2513.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651,228元。
*
2514.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67/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三年第三季本院各辦事處遠端監察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51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完全沒有本地僱員,故此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358,182元作為不法利益。
2516.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358,182元。
*
2517.
2013年9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3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三年第四季本院各辦事處遠端監察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518.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完全沒有本地僱員,故此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358,182元作為不法利益。
2519.
何超明於2013年9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58,182元。
*
2520.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0/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四年上半年本院各辦事處遠端監察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52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完全沒有本地僱員,故此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716,364元作為不法利益。
2522.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16,364元。
*
2523.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4/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本院各辦事處遠端監察服務”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52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完全沒有本地僱員,故此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716,364元作為不法利益。
2525.
代任於2014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716,364元。
* * *
2526.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官邸雜項維修保養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嫌犯麥炎泰或其妻子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黃國威建築商」、「力基顧問工程」、「時代設計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
2527.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黃國威建築商」、「力基顧問工程」、「時代設計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等,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黃國威建築商」、「力基顧問工程」、「時代設計工程」、「開展(澳門)服務」及「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等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2528.
2007年12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703/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主教山官邸裝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2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工程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6,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30.
何超明於2007年12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8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0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I04797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6,900元。
*
2531.
2010年8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40/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維修工程”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2532.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工程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為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1,831元增加至澳門幣215,06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3,235元的不法利益。
2533.
何超明於2010年8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10日透過編號為14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636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5,066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3,235元。
*
2534.
2011年1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7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二零一一年一至六月份)”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535.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8,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36.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
2537.
2011年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2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及購買物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3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39.
何超明於2011年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2月22日透過編號為024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68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400元。
*
2540.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6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2011年下半年度)”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541.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8,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42.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
2543.
2011年8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2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及更換水龍頭”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4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52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45.
何超明於2011年8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11日透過編號為144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1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526元。
*
2546.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二零一二年一至六月份)”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547.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8,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4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
2549.
2012年3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0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安裝熱水爐”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55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51.
何超明於2012年3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3日透過編號為04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58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100元。
*
2552.
2012年4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0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地下至三樓樓梯間墻身油乳膠漆,修補天面防水層並舖地磚,做入墻矮櫃及兩項維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5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4,00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54.
何超明於2012年5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8日透過編號為08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25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4,005元。
*
2555.
2012年6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1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冷氣設備檢查及添加冷煤”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5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57.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9日透過編號為116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7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60元。
*
2558.
2012年6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1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新裝冷(暖)氣機1台,型號:PANASONIC CS-RE12MKA”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5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60.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9日透過編號為115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7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9,100元。
*
2561.
2012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6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2012年7月至12月份)”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562.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8,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63.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
2564.
2012年7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1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訂造畫框兩個”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6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66.
何超明於2012年7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18日透過編號為13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0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80元。
*
2567.
2012年9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5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鋼琴及購買物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6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8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69.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8日透過編號為19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33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870元。
*
2570.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4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二零一三年一至六月份)”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571.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8,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72.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
2573.
2013年4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315/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更換魚池防水燈及新裝25A漏電開關”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7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75.
何超明於2013年5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4日透過編號為087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8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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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
2013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03/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二零一三年七至十二月份)”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577.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8,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78.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
2579.
2013年7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6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浴室改造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58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5,4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81.
何超明於2013年7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7月31日透過編號為14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40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5,450元。
*
2582.
2013年7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4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主教山官邸新造不?鋼工程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58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工程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74,76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84.
何超明於2013年7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60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62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74,764元。
*
2585.
2013年7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59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廚房新造廚櫃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586.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80,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87.
何超明於2013年7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8月20日透過編號為161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73362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0,800元。
*
2588.
2013年11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裕貴製作第87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維修鋼琴調音費”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8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2,3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90.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1月21日透過編號為241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06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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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1.
2013年11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93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主教山官邸外牆電梯設計費及維修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9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72,4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93.
何超明於2013年11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28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18666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2,456元。
*
2594.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5/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二零一四年一至六月份)”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595.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8,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96.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
2597.
2014年5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5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59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6,137.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599.
何超明於2014年5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6月4日透過編號為093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853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6,1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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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2014年6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裕貴製作第431/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西望洋官邸雜項維修保養服務(二零一四年七至十二月份)”合同直接判給「黃國威建築商」。
2601.
「黃國威建築商」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8,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02.
代任於2014年6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有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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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
2014年7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0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傢俱及購水族、五金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60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57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05.
何超明於2014年7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7月10日透過編號為126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O58900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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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
2014年10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麗斯製作第722/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西洋望檢察長官邸申請工程准照續期費用”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60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9,7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08.
何超明於2014年10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16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194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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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
2014年11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08/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及購物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61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4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11.
何超明於2014年11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1日透過編號為231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14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410元。
*
2612.
2014年12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56/DA/Pro/2014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及購物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61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9,9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14.
何超明於2014年12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4年12月29日透過編號為251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P13240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970元。
* * *
2615.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微縮攝影工作外判服務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或嫌犯麥炎泰之妻子、伴侶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及「新創作工程」。
2616.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及「新創作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彼等的公司職員(先後為李建邦、陳小麗及布秀棋)兼任有關工作了事,即至少是在沒有提供任何其所指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電腦操作員”的情況下,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2617.
2006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6/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18.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0,00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7,000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178,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2,00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19.
何超明於2006年1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2,000元。
*
2620.
2006年6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420/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21.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1,50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050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05,4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7,30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22.
嫌犯黎建恩於2006年6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7,300元。
*
2623.
2007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52/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2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1,50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050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05,4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7,30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25.
嫌犯黎建恩於2007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7,300元。
*
2626.
2007年6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92/GAG/Pro/2007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27.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1,50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050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05,45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7,30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28.
代任於2007年6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7,300元。
*
2629.
2008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11/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30.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31.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
2632.
2008年6月1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54/GAG/Pro/2008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33.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34.
嫌犯黎建恩於2008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
2635.
2009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1/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36.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37.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
2638.
2009年6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68/GAG/Pro/2009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3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40.
嫌犯黎建恩於2009年6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
2641.
2010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2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42.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43.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1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
2644.
2010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73/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45.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46.
嫌犯黎建恩於2010年6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
2647.
2011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6/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本院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以其妻子(盧少珍)名義設立的「開展(澳門)服務」。
2648.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49.
嫌犯黎建恩於2011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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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
2011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39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651.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2,650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8,855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25,9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9,030元作為不法利益。
2652.
代任於2011年6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29,030元。
*
2653.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654.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3,283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9,298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3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5,486元作為不法利益。
265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5,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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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
2012年6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2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服務期間: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657.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3,283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9,298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39,5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2,581元作為不法利益。
2658.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8日透過編號為150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103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39,55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22,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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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2012年7月2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6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八月至十二月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660.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3,283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9,298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197,7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905元作為不法利益。
266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7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12,905元。
*
266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0/DA/Pro/2013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2013年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判給由嫌犯黃國威負責以其之伴侶(王細娟)之名義設立的「新創作工程」。
266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3,283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9,298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3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5,486元作為不法利益。
2664.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5,486元。
*
2665.
2013年6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6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2013年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66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3,283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9,298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3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5,486元作為不法利益。
266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5,486元。
*
2668.
2014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9/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2014年上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66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3,283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9,298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3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5,486元作為不法利益。
2670.
嫌犯黎建恩於2014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5,486元。
*
2671.
2014年6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43/DA/Pro/2014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2014年下半年檔案辦事處微縮攝影外判工作”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67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並沒有足夠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在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批給的上述合同之後,並無提供具相關專業或質素的服務,而僅是差使其公司職員兼任有關工作了事,訛稱上述外判工作包括1名月薪為澳門幣13,283元的微縮菲林攝影專業技術員及1名月薪為澳門幣9,298元的電腦操作員,並以澳門幣237,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5,486元作為不法利益。
2673.
代任於2014年6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135,486元。
* * *
2674.
就檢察長辦公室在購買及訂造合同的判給上,何超明故意藉檢察院為司法機關需著重保密為理由作掩飾,直接或透過當時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嫌犯黎建恩間接向下屬指定公司,透過嫌犯陳家輝或支援廳(前綜合管理組)的其他人員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或表面上三間公司報價的方式將大量合同先後判給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以嫌犯黃國威或嫌犯麥炎泰或彼等之妻子、伴侶的名義開設,並由嫌犯何超信、嫌犯李君本及嫌犯黃國威進行實質管理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力基顧問工程」、「寰通顧問工程」、「新創作工程」、「時代設計工程」及「專業設計工程」。
2675.
然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力基顧問工程」、「寰通顧問工程」、「新創作工程」、「時代設計工程」及「專業設計工程」並無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麗斯攝影器材行」、「高雅裝飾公司」、「NESPRESSO」、「力奇行」、「添記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鴻瑞智達科技有限公司」或「漢彩企劃」,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開展(澳門)服務」、「力基顧問工程」、「寰通顧問工程」、「新創作工程」、「時代設計工程」及「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麗斯攝影器材行」、「高雅裝飾公司」、「NESPRESSO」、「力奇行」、「添記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鴻瑞智達科技有限公司」或「漢彩企劃」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或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服務價金高至少10%後向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報價,使檢察長辦公室支出了高於實質服務所需的金額,而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 * *
2676.
2005年11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李家麗製作第718/GAG/Pro/2005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訂購裝飾白玉石獅子”合同直接判給「寰通顧問工程」。
2677.
「寰通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6,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78.
何超明於2005年11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5年12月28日透過編號為173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G258508的支票向「寰通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6,800元。
*
2679.
2006年5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347/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院展覽室重新製作展板噴畫”合同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2680.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漢彩企劃」,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時代設計工程」將支付予「漢彩企劃」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290元增加至澳門幣55,5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3,240元的不法利益。
2681.
何超明於2006年6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6年7月14日透過編號為088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G765128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5,53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3,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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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
2006年8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556/GAG/Pro/2006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添置辦公室傢俱”合同直接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2683.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82,6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84.
何超明於2006年8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6年10月4日透過編號為134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H190321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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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
2008年12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製作第718/GAG/Pro/2008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為涉案的「時代設計工程」、「力基顧問工程」及「新創作工程」,且最終將“建議為本院工作人員更換辦公室布椅及皮椅”合同判給「時代設計工程」。
2686.
「時代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49,91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87.
何超明於2008年12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09年1月9日透過編號為20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J009427的支票向「時代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49,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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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
2010年9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58/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2位顧問訂做辦公室地毯各一幅”合同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689.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9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90.
何超明於2010年9月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22日透過編號為14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07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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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
2010年9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6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及維修”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69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37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93.
何超明於2010年9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9月22日透過編號為149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72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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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
2010年9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1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資訊組訂製防磁櫃”合同直接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695.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北京鴻瑞智達科技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開展(澳門)服務」將支付予「北京鴻瑞智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人民幣9,600元折合為澳門幣11,620元,增加至澳門幣16,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180元的不法利益。
2696.
何超明於2010年10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1月17日透過編號為181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4119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6,8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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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
2010年10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2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及購買物品(包括五金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69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6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699.
何超明於2010年10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0月20日透過編號為168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395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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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2010年10月2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69/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司法輔助廳訂購咖啡機1個,型號:PHILIPS HD7400/20”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701.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33元增加至澳門幣3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7元的不法利益。
2702.
何超明於2010年10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186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K45416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7元。
*
2703.
2010年11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83/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七樓中式會議房購買SHARP LC-40GE220H 電視機一部”合同判給「全興(澳門)服務」。
2704.
「全興(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將支付予「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000元增加至澳門幣9,13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30元的不法利益。
2705.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188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C905957的支票向「全興(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9,13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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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
2010年11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68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及維修(包括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0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15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08.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189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C90596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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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
2010年10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74/GAG/Pro/2010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為涉案的「專業設計工程」、「時代設計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且最終將“為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新辦公室訂做辦公室文件櫃”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1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49,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11.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28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2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4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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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
2010年10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73/GAG/Pro/2010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三間競標公司均為涉案的「專業設計工程」、「時代設計工程」及「力基顧問工程」,且最終將“為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新辦公室訂做辦公室活動傢俬”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1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42,6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14.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28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2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2,660元。
*
2715.
2010年11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08/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檔案辦事處購買菲林、白膠轆及藥水”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1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麗斯攝影器材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麗斯攝影器材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448元增加至澳門幣14,8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22元的不法利益。
2717.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日透過編號為194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C90602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8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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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
2010年11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46/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獲多利16樓檔案辦事處購買顯影藥水及定影藥水”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1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麗斯攝影器材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麗斯攝影器材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028元增加至澳門幣2,2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2元的不法利益。
2720.
何超明於2010年11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7日透過編號為201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C90610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24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12元。
*
2721.
2010年12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72/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做放置打印機有轆地櫃9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2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950元增加至澳門幣18,1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85元的不法利益。
2723.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2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2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135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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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
2010年1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74/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及購買物品(包括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2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51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26.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28日透過編號為213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0998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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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
2010年12月1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31/GAG/Pro/2010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皇朝七樓新造入牆櫃1個”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2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3,24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29.
何超明於2010年12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31日透過編號為228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129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3,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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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
2011年1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及維修(包括五金用品)”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3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15,18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32.
何超明於2011年1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月20日透過編號為005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42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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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
2011年1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1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購置及安裝錄影機1台,型號:RaySharp D9004BV 4CH DVR”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73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9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35.
何超明於2011年1月3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1日透過編號為02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72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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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
2011年2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5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綜合辦事處訂做胡桃木面圓會議檯(直徑1200x750H)1張,黑色皮面會議椅3張”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37.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600元增加至澳門幣13,7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180元的不法利益。
2738.
何超明於2011年2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9日透過編號為03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807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7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3,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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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
2011年3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6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影視節目的拍攝製作購置攝影器材”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74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麗斯攝影器材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以「力基顧問工程」的名義將支付予「麗斯攝影器材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港幣65,730元折合為澳門幣67,833元,增加至澳門幣72,5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737元的不法利益。
2741.
何超明於2011年3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0日透過編號為101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0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2,5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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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
2011年3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7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做皮盒包裝走珠筆500支”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4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7,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44.
何超明於2011年3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4月21日透過編號為064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17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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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
2011年3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9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46.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8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47.
何超明於2011年3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16日透過編號為041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89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850元。
*
2748.
2011年3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9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用品(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4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59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50.
何超明於2011年3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30日透過編號為04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94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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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
2011年3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9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律政廳購買及安裝電話錄音機1部”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5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5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53.
何超明於2011年3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3月30日透過編號為04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95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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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4.
2011年3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03/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購買網絡線一批、網線插頭壓接工具及鋁梯”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5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42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56.
何超明於2011年3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5月25日透過編號為084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497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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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
2011年3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07/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為福泰貨倉訂做貨架及窗簾”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275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75,7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59.
何超明於2011年3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4月12日透過編號為05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08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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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
2011年4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3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睡床”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6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2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62.
何超明於2011年4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4月19日透過編號為06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16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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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
2011年4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3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及維修(包括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6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31,4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65.
何超明於2011年4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4月19日透過編號為062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1161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1,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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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
2011年5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8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五金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6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0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68.
何超明於2011年5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5月20日透過編號為082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496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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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
2011年6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2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7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2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71.
何超明於2011年6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2日透過編號為102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15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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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
2011年6月1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4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展覽室訂做胡桃木飾面陳列躉檯(360x550x900H)1張”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7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60元增加至澳門幣1,24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88元的不法利益。
2774.
何超明於2011年6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7月29日透過編號為128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53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48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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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
2011年6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4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訂做鋁窗及窗簾”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76.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83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77.
何超明於2011年6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6月29日透過編號為106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25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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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8.
2011年7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49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彩色印卡機及色帶”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77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47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80.
何超明於2011年7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17日透過編號為14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5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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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
2011年8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1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檔案辦事處購買菲林、藥水及配件”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8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麗斯攝影器材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麗斯攝影器材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362元增加至澳門幣18,03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69元的不法利益。
2783.
何超明於2011年8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8月17日透過編號為146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575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8,031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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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
2011年8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3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訂購門禁系統門卡100張”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78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86.
何超明於2011年8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10日透過編號為17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11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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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
2011年8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4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訂做辦公室活動傢俬”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78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42,48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89.
何超明於2011年8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9月28日透過編號為168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06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2,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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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
2011年8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三間公司報價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62/GAG/Pro/2011號建議書,雖採取三間公司報價的評標方式,但上述三間公司均是由彼等嫌犯所屬集團所操控的空殼公司,且最終按何超明的意願將“訂做檢察官座檯名牌及掛衣架”合同判給由嫌犯麥炎泰負責設立的「專業設計工程」。
279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4,80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92.
何超明於2011年8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21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309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4,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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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
2011年9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8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訂購門禁系統門卡80張”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794.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95.
何超明於2011年9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9月27日透過編號為168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06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00元。
*
2796.
2011年9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88/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及更換項目(包括五金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79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9,5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798.
何超明於2011年9月1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10日透過編號為17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11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9,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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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
2011年9月2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2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十五樓)訂購掃描儀一台,型號:Epson Perfection V330 Photo”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00.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9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01.
何超明於2011年9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14日透過編號為209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18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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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
2011年10月10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5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五金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0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0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04.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0月24日透過編號為190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39632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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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
2011年10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68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各辦事處購NESPRESSO咖啡機4部及咖啡粉囊12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0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88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07.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2月5日透過編號為224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39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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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
2011年10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86/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二樓走廊訂做入牆櫃”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09.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6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10.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9日透過編號為204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133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6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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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
2011年10月24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699/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0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12.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8,7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900元的不法利益。
2813.
何超明於2011年10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2月5日透過編號為224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39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7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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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
2011年1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31/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官邸購買用品及維修(包括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1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5,23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16.
何超明於2011年11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1年11月25日透過編號為215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280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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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
2011年11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804/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獲多利16樓司法輔助廳綜合辦事處新造米黃木結構企身衣櫃兩座(尺寸:1350x530x2050mm高)及於檔案室安裝強化玻璃門一隻(尺寸:1000x2400x12mm)”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1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300元增加至澳門幣14,2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980元的不法利益。
2819.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4日透過編號為244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3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2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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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
2011年12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0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駐終審法院辦訂做入牆櫃、玻璃貼膜、做檯面玻璃及其他五金項目”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2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6,873元增加至澳門幣23,62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750元的不法利益。
2822.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59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0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3,623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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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
2011年12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25/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官邸購買用品、改造窗及換窗花”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2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80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25.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5日透過編號為249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9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2,8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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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2011年12月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822/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添置新路障-泊車月雪糕筒十三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2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78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28.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5日透過編號為24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69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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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
2011年12月1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867/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致送來訪客人,本院訂做(孔子像)底座一批”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3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1,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31.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2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59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08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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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
2011年11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870/GAG/Pro/2011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購買五金用品、安裝電子火牛支架及更換車房燈”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33.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571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34.
何超明於2011年12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3日透過編號為260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181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571元。
*
2835.
2012年1月3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4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5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36.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0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50元的不法利益。
2837.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1月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20日透過編號為005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02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05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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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
2012年1月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檢察長辦公室及官邸購置HSM碎紙機兩部”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839.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2,08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40.
何超明於2012年1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月16日透過編號為002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010257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12,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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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
2012年1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1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辦大會議室訂做U型組合會議檯(由12張檯組成)及會議椅24張”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4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36,500元增加至澳門幣177,45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0,956元的不法利益。
2843.
何超明於2012年1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23日透過編號為044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532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77,456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0,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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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
2012年2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2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新任助理檢察長訂做三角座檯名牌二個”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45.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4,800元增加至澳門幣5,7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60元的不法利益。
2846.
何超明於2012年2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27日透過編號為046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560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5,7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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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
2012年2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13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刑訴辦律師房新造寫字檯、文件櫃、座椅及窗簾”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48.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102,700元增加至澳門幣157,823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5,123元的不法利益。
2849.
何超明於2012年2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23日透過編號為066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6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57,823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5,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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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
2012年2月6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14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5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51.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0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50元的不法利益。
285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2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8日透過編號為032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38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05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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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
2012年2月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4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用品及維修(包括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5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7,49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55.
何超明於2012年2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2月20日透過編號為025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28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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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
2012年2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15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買備用網絡線”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5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540元增加至澳門幣4,602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62元的不法利益。
2858.
何超明於2012年2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20日透過編號為06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5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02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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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
2012年2月20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16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5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60.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0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50元的不法利益。
2861.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2月2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20日透過編號為041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50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05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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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
2012年2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15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律政廳拍攝工作購買2部Lenovo顯示屏、1系列Shure短槍式話筒連配任、2支3米吊杆連2支腳架、2部Leica相機連配件及2部Sony數碼錄音機”合同直接判給「新創作工程」。
286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6,3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64.
何超明於2012年2月2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17日透過編號為06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499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6,300元。
*
2865.
2012年3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0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合同判給「開展(澳門)服務」。
2866.
「開展(澳門)服務」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5,7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67.
何超明於2012年3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3月21日透過編號為04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L902528的支票向「開展(澳門)服務」支付了澳門幣5,760元。
*
2868.
2012年3月13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20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69.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870.
何超明於2012年3月1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20日透過編號為065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5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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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
2012年3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34/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二樓新聞發佈區新造木質貼防火膠板面長?8張(其中兩張為外園角)、方?6張、寫字?2張、手推車1部、人造皮面座椅60張及絲絨布裙連?面罩2套(棗紅色及杏黃色各一套)”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872.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2,520元增加至澳門幣68,4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950元的不法利益。
2873.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3日透過編號為11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46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8,47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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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
2012年3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23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購買樂聲牌電熱水瓶及PIONEER HDMI DVD機”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7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76.
何超明於2012年3月2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11日透過編號為053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489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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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
2012年4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6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用品(包括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7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8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79.
何超明於2012年4月1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23日透過編號為066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62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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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
2012年4月13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27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81.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882.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4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19日透過編號為133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1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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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
2012年4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29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購買"Life Fitness"Inspire系列靠背式健身自行車一部配Inspire操控板”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84.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1,2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85.
何超明於2012年4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4月26日透過編號為06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08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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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
2012年4月23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29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購NESPRESSO Citiz D110 咖啡機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8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4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88.
何超明於2012年4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5月10日透過編號為080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22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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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
2012年5月3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馮寶堅製作第37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購買日式涼風機、遙控器及電線”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9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6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91.
何超明於2012年6月4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6月21日透過編號為109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1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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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
2012年6月4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38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93.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894.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19日透過編號為133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1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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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
2012年6月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396/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購NESPRESSO Citiz D110 咖啡機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89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4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897.
何超明於2012年6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19日透過編號為133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1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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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8.
2012年6月1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43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主教山官邸購買"Life Fitness"Inspire系列靠背式健身自行車一部配Inspire操控板”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899.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1,2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00.
何超明於2012年6月2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9日透過編號為115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67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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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
2012年7月13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53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02.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03.
何超明於2012年7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8月22日透過編號為157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620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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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
2012年7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3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檔案辦事處購買菲林,藥水及配件”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0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麗斯攝影器材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麗斯攝影器材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9,043元增加至澳門幣10,5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37元的不法利益。
2906.
何超明於2012年7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30日透過編號為139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6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0,58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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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
2012年7月16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53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用品(包括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0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6,2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09.
何超明於2012年7月2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7月30日透過編號為138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32596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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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
2012年8月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57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皇朝廣場七樓律政廳廳長辦公室新造文件櫃、窗口垂簾及新加電源插座等工程”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911.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22,145元增加至澳門幣32,4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305元的不法利益。
2912.
何超明於2012年8月1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9月12日透過編號為170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02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2,4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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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
2012年8月28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601/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14.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15.
嫌犯黎建恩於2012年8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9月26日透過編號為178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14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
2916.
2012年9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2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用品(包括五金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17.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6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18.
何超明於2012年9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9月26日透過編號為177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12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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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
2012年9月20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645/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20.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21.
何超明於2012年9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18日透過編號為192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33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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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
2012年9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648/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本院刑訴辦訂做文件櫃1個及檯面玻璃1?”合同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923.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高雅裝飾公司」,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專業設計工程」將支付予「高雅裝飾公司」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6,360元增加至澳門幣8,2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90元的不法利益。
2924.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22日透過編號為222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694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8,25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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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
2012年9月28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657/GAG/Pro/2012號建議書,直接將“為本院訂購儲存櫃WESTINGHOUSE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2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1,1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27.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11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0月30日透過編號為201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42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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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
2012年10月24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70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29.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30.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2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12日透過編號為214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57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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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
2012年10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09/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訂購門禁系統門卡100張”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3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3,000元增加至澳門幣4,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00元的不法利益。
2933.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12日透過編號為215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58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0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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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
2012年10月2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71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公室訂購出勤系統門卡100張”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35.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力奇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力奇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8,800元增加至澳門幣11,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700元的不法利益。
2936.
何超明於2012年10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12日透過編號為215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584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1,50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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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7.
2012年11月1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6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刑訴辦訂購摺椅30張”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3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39.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1月28日透過編號為2285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766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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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0.
2012年11月2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792/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維修,做入牆櫃及購買用品(包括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4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72,4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42.
何超明於2012年11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2年12月6日透過編號為230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0799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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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
2012年12月7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820/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44.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45.
代任於2012年12月13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透過編號為252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062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
2946.
2012年12月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813/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新造皮面行政辦公椅及織布面扶手座椅備用”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947.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44,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48.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5日透過編號為266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225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44,100元。
*
2949.
2012年12月17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黃慧珊製作第847/GAG/Pro/2012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及維修浴室、空調、熱水爐等(包括五金用品)”合同直接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50.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金高至少10%至澳門幣48,8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51.
何超明於2012年12月17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10日透過編號為2631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M741173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8,815元。
*
2952.
2013年1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鄧偉民製作第3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資訊組訂購APC SYBT2後備電源電池組一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5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54.
何超明於2013年1月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3月11日透過編號為0306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597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800元。
*
2955.
2013年1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7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辦購NESPRESSO Citiz D110咖啡機一部”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56.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3,4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57.
何超明於2013年1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1月24日透過編號為007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301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480元。
*
2958.
2013年1月18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10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59.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60.
何超明於2013年1月2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3月1日透過編號為027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558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
2961.
2013年1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1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訂購泊車用雪糕筒10個”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62.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1,35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63.
何超明於2013年1月2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6日透過編號為018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42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50元。
*
2964.
2013年2月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38/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用品(五金及水族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65.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737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66.
何超明於2013年2月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2月18日透過編號為024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53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737元。
*
2967.
2013年3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191/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主教山官邸購買物品(五金用品)”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68.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246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69.
何超明於2013年3月8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3月25日透過編號為0432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787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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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
2013年3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04/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檔案辦事處購買菲林,碳粉及配件”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71.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麗斯攝影器材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麗斯攝影器材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港幣2,540元折合澳門幣2,621元,增加至澳門幣3,144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23元的不法利益。
2972.
何超明於2013年3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3月20日透過編號為046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824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3,144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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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
2013年3月11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20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74.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75.
何超明於2013年3月15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5日透過編號為0524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890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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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
2013年3月25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40/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中心科訂購摺疊文件拉車2台”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77.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7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78.
何超明於2013年3月2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4月11日透過編號為0633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0079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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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
2013年4月11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鄧偉民指示陳海燕製作第282/DA/Pro/2013號建議書,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將“檢察長辦公室訂購辦公傢私”合同直接判給「專業設計工程」。
2980.
「專業設計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28,09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81.
何超明於2013年4月12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14日透過編號為0877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089的支票向「專業設計工程」支付了澳門幣28,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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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
2013年5月2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31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訂購空氣消毒淨化設備 - 空氣殺菌氣扇及消毒淨化液”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83.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14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84.
何超明於2013年5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22日透過編號為093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16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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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
2013年5月8日,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336/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購NESPRESSO咖啡粉囊160條”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86.
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新創作工程」將支付予「NESPRESSO」的實際服務價金提高約50%增加至澳門幣13,92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640元的不法利益。
2987.
嫌犯黎建恩於2013年5月9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5月30日透過編號為0939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175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13,920元,檢察長辦公室因而損失了澳門幣4,640元。
*
2988.
2013年5月29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曾慧心製作第38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駐終審法院辦事處訂購空氣消毒淨化設備 - 空氣殺菌氣扇及消毒淨化液”合同判給「新創作工程」。
2989.
「新創作工程」為空殼公司,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至比實際價格高至少10%至澳門幣4,67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990.
何超明於2013年5月30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26日透過編號為1170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466的支票向「新創作工程」支付了澳門幣4,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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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
2013年6月4日,在何超明事先向下屬指定公司的情況下,嫌犯陳家輝指示陳海燕製作第399/DA/Pro/2013號建議書,以非強制性書面諮詢的方式將“為本院檔案辦事處購買菲林,藥水及配件”合同判給「力基顧問工程」。
2992.
「力基顧問工程」為空殼公司,因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物品交給實際提供者「麗斯攝影器材行」,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麗斯攝影器材行」的實際服務價金從澳門幣5,700元增加至澳門幣6,56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60元的不法利益。
2993.
何超明於2013年6月6日作出批准批示,令檢察長辦公室於2013年6月13日透過編號為1118的支付憑單及編號為MN241408的支票向「力基顧問工程」支付了澳門幣6,560元,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