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323/2018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 期: 2018年6月21日
聲 請 人: A 及 B
被聲請人: 同上 (Os mes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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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如下:
I -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男)),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5XXXXX3(8),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另一聲請人為 B (下稱聲請人(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5XXXXX272X,女性,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所作出之民事調解書((2018) 粵0491民初113號),於2018年4月13日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
兩人於2018年4月13日共同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述請求。
兩名聲請人提出之理據為:
1.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於2010年02月02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民政廳登記婚姻,結婚證字號為J510000-2010-000166 (詳見附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全數轉錄在此)。
2. 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03月13日作出的第(2018)粵0491民初113號的民事調解書,該法院確認了兩名聲請人的如下協議:
(1). 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雙方自本調解書發出法律效力之日起脫離夫妻關係、;
(2). 原告A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名下的珠海市XX區XX路XX巷XX號XX單元XX房屋的50% 份額協助過戶給被告B (詳見附件2,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全數轉錄在此)。
3.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於2018年03月13日發生法律效力(詳見附件3,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全數轉錄在此)。
4. 上述民事調解書毫無疑問是真實的,有關內容亦完全清晰及易於理解。
5.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轉為確定。
6.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上述離婚案件不享有專屬管轄權。
7. 該案件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辨。
8. 根據原審法院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該離婚訴訟程序已 規定傳喚被告,且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9. 該裁判所宣示之離婚判決顯示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秩序及其原則。
10. 故此,該民事調解書其備《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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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13日作出之民事調解書,請求本中級法院作出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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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用兩名聲請人聯名提出請求,故無需作出傳喚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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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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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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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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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於2010年02月02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民政廳登記婚姻,結婚證字號為J510000-2010-000166 (詳見附件1,為著一切效力,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透過 2018年03月13日第(2018)粵0491民初113號之民事調解書,確認兩名聲請人之協議:
(1). 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雙方自本調解書發出法律效力之日起脫離夫妻關係;
(2). 原告A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名下的珠海市XX區XX路XX巷XX號XX單元XX房屋的50% 份額協助過戶給被告B (詳見附件2,為著一切效力,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於2018年03月13日發生法律效力(詳見附件3,為著一切效力,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 上述民事調解書真實。
5.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轉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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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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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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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發出的離婚民事調解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判決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13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之文書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 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第一聲請人為澳門居民,所以在正常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也有管轄權,但並非專屬。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本案之請求乃由雙方共同提出,不存在損害任一方利益的問題,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能產生與澳門法律體系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30條亦允許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訴訟調解書亦對未成年人之親權行使作出安排,這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經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後,現需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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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合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13日作出之離婚民事調解書 (證明書編號: (2018) (粵0491民初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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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兩名聲請人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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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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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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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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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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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é Cândido de Pinho (簡德道)
2018-323-Revisão-Sentença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