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第84/2018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18年6月21日
主要法律問題: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摘 要
即使刑事訴訟卷宗消滅,仍然可以在卷宗內繼續審理已經附帶賠償請求,除非被害人選擇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去取得應得的補償。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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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84/2018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18年6月21日
一、 案情敘述
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4-17-0208-PCC號卷宗內,刑事法庭法官在2017年10月26日作出批示,裁定本刑事訴訟程序因嫌犯B死亡而消滅,便會同時導致本案所附帶的民事訴訟程序屬於嗣後無用,不能在本案中再繼續作出審理〔尤其基於嫌犯亦為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其中一名被針對的民事被告〕,因而須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解決有關民事請求。基於此,裁定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消滅。
民事請求人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結論部分):
1.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之批示欠缺法律依據及違反法律、違反訴訟經濟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應予以撤銷。
2. 基於葡萄牙終審法院於第3/2002號案作出之統一司法見解及學者Simas Santos及Leal- Hemiques均認同: “Deduzido o pedido cível em processo penal, se for recebida a acusação e tal pedido, no despacho proferido nos termos do artigo 311º d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a posterior declaração de extinção do procedimento criminal, por prescrição, antes da realização da audiênciade julgamento, não obsta a que o processo deva prosseguir para conhecimento do pedido cível, caso o lesado o requeira.”
3. 原審法院已於2015年10月30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293條之規定作出訴訟程序之清理,因此,即使上述卷宗的刑事訴訟程序因嫌犯死亡而消滅,亦不妨礙原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已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
4. 另一方面,上訴人除針對嫌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外,同時亦針對第二民事被請求人C有限公司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因此,民事部份請求的裁判仍然可令上訴人獲得金錢彌補,非屬被上訴之批示中所指的嗣後無用。
5. 而且上訴人認為,刑事訴訟程序因嫌犯死亡而消滅並不會亦不應引申至民事部份,因為導致刑事程序消滅的事實並不會抹去行為人的過錯,那只是因為嫌犯死亡而不對其作出審判及不作處罰。
6. 相類似的規定可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規定,即使刑事部份已不能再上訴,但基於兩者法益不同,其附帶民事部份只要符合上指規定仍然可以上訴。
7. 而嫌犯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其中一名被針對的民事被告並不構成任何繼續審理的阻礙。
8. 因為不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0條a)規定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01條規定,均可解決有關問題。
9. 此外,上述卷宗已完成訴辯書狀階段及舉證階段,倘若要求雙方當事人重新提起一個新的民事訴訟, 即雙方當事人需重新走一次訴訟程序,這是嚴重違反訴訟經濟原則且不合理的!
10. 而且,雙方當事人已向對方披露所有與訴訟相關的事實、證據及防禦方式,倘若一方藉著新的獨立民事訴訟重新修正訴辯書狀及策略,便會對另一方當事人相當不公平。
請求
綜上所述,和依賴法官 閣下的高見,應裁定本上訴理由成立,繼而撤銷本上訴爭議部份的批示。
檢察院及民事被請求人均沒有對上訴作出答覆。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批示,並命令卷宗繼續審理關於民事請求的部分。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組成合議庭,對上訴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 事實方面
案中的資料顯示,下列事實可資審理本上訴提供事實依據:
1. 2015年9月18日,檢察院控訴嫌犯B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結合同法典第138條c)項及《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建議依據《道路交通法》第94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嫌犯禁止駕駛之附加刑)。
2. 2015年10月30日,初級法院法官接收有關控訴書,並通知被害人(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3. 上訴人(被害人)於2015年11月24日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民事賠償請求狀,請求判處嫌犯及C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 而第一民被請求人及第二民事被請求人亦已接收傳喚,其中第二民事被請求人保險公司於2016年2月16日亦提交了答辯狀。
5. 嫌犯B於2017年7月13日死亡。
6. 於2017年10月26日,刑事法庭法官作出批示:
“鑒於嫌犯B已死亡,因此,根據《刑法典》第120條第1款的規定,本法院現宣告本刑事訴程序因此而消滅。
著令登錄。
移送刑事紀錄登記表。
鑒於本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及請求是依附於本刑事訴訟程序而生,本刑事訴訟程序因嫌犯死亡而消滅便會同時導致本案所附帶的民事訴訟程序屬於嗣後無用,不能在本案中再繼續作出審理〔尤其基於嫌犯亦為 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其中一名被針對的民事被告〕,因而須透過 獨立的民事訴訟解決有關民事請求。
基於此,本法院亦裁定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消滅。
著令登錄。
由於此嗣後無用而引致的民事訴訟程序消滅不可歸責於原告或任一被告,沒有任一當事人應被視為引致是次因消滅而生的民事上的訴訟費用之 人,故無須負擔有關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96條a項結合《民事訴訟法典》第377條及第376條第1款和第2款)。
考慮到指定辯護人江建文實習律師被委任的時間、已提供的服務及所作為作出的準備,訂定其指定辯護人服務費為澳門幣2,400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作出適當通知及必要措施。
適時將本卷宗歸檔。”
三、 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1.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因嫌犯死亡而刑事訴訟程序消滅,並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同時消滅的批示,是違反法律、違反訴訟經濟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應予以撤銷。
《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規定:
“以一犯罪之實施為依據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須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僅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得透過民事訴訟獨立提出該請求。”
《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規定:
“一、在下列情況下,得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a)自獲得犯罪消息時起八個月內,刑事訴訟程序未導致有控訴提出,或在該段期間內刑事訴訟程序無任何進展;
b)刑事訴訟卷宗已歸檔或追訴權在判決確定前已消滅;
c)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d)在控訴時仍未有損害、損害未被知悉或損害之全部範圍未被知悉;
e)依據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刑事判決並無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作出決定;
f)該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是針對嫌犯及其他負純粹民事責任的人,或僅針對負純粹民事責任的人而嫌犯被誘發作為該訴訟的主參加人;
g)刑事訴訟是以簡易程序、簡捷程序、最簡易程序或輕微違反程序的形式進行。
二、如屬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之情況,而有告訴權或自訴權之人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該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則該請求之提出等同於放棄告訴權或自訴權。”
本院同意助理檢察長在意見書中的見解:
“首先,眾所周知,因刑事犯罪不法行為所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立法者是採納“依附原則”的,相反,分開獨立處理民事請求則成為一種例外情況,並且法律採用了盡數列舉的方式來作出表述(見《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另外,從該條文的第1款中,法律使用的用語很明顯是帶有“選擇性”及“任意性”,即取決於民事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而非強制。因此,法院亦不應取代民事當事人或在與民事當事人的意願相違反時,作出獨立提起民事請求的決定。
本案中,明顯地因嫌犯之死亡而導致刑事追訴消滅屬於第61條第1款b)項的情況,即刑事卷宗因上述原因而作歸檔處理。因此,在保持應有的尊重下,我們認為,正確的做法應為原審法院需先通知民事請求人關於刑事卷宗的歸檔決定,並要求民事請求人在指定期間內,就是否有意願在同一卷宗內繼續推進民事請求程序的進行及審理發表意見,並因應該意願而作出相應的安排和決定。”
另外,正如Dr. Manuel Leal-Henriques在其著作“Anotação e Comentário a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de Macau”第433頁所言:
“即使刑事訴訟卷宗消滅,仍然可以在卷宗內繼續審理已經附帶賠償請求,除非被害人選擇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去取得應得的補償。”1
因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廢止原審法院之批示,並命令繼續審理有關民事請求。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法院之批示,並命令繼續審理有關民事請求。
本上訴不科處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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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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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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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1其葡文內容如下:
“Dando-se tal extinção, o processo penal poderá prosseguir para conhecimento do pedido de indemnização que nele já tenha sido enxertado, a menos que os lesados optem por recorrer ao foro cível, em processo autónomo, para obterem o ressarcimento a que se achem com dire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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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18 p.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