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及有關之事實
甲針對乙提起通常宣告程序案,請求判處後者支付2,419,434.28澳門元。
尊敬的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裁定訴訟敗訴,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後者認為《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之規定並不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故認定有關上訴逾時。該規定為“如上訴之標的為重新評價被錄製成視聽資料之證據,則以上各款所指之期間均延長十日”,各款訂定了上訴中當事方呈交上訴陳述的期間。
中級法院認為《勞動訴訟法典》第111條不允許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
原告不服,向本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因其認為除其他之外,在勞動訴訟中,是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之規定的。
二、法律
1. 要解決的問題
要想知道的是在勞動訴訟中,是否補充適用上面提到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之規定。
2. 《民事訴訟法典》補充適用於民事勞動訴訟
在本案,原告在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中,請求對錄制之證據進行重新評審。
在民事訴訟中,如屬此種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之規定,在上訴中,另加10天期間予當事人呈交上訴陳述。
《勞動訴訟法典》並沒有與之相似的規範。
對現上訴人,即原告來講,存在一遺漏之情況,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條第2款之規定,有關之規範補充適用之。
而對於被上訴之裁判來講,則不應如此做,因為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11條,延長10天是不允許的。
除更好之見解外,似乎被上訴之決定是不正確的。
《勞動訴訟法典》規範了勞動性質的訴訟中的訴訟程序,無論是勞動民事性質還是勞動刑事性質亦然,是一部編幅不是很長的《法典》,有115條,因此當中只規定了那些不適用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之《法典》有1297條──和刑事訴訟──其《法典》有499條──方面的問題。致於其他方面,則根據情況,適用《民事訴訟法典》或《刑事訴訟法典》。
這也是從《勞動訴訟法典》第1條所得出的結論,其規定:
“第一條
適用的法律
一、勞動訴訟程序受本法典的規定所規範,且補充適用司法組織法規的規定及與勞動訴訟程序相配的一般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規的規定。
二、對於本法典未規範的情況,如不能類推適用本法典的規定,則首先適用一般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規對類似情況所作的規定,其次適用勞動訴訟法的一般原則,最後適用一般訴訟法的一般原則”。
這正是除其它方面以外,相對於一般民事訴訟來講,勞動訴訟的立法規範是以簡便和快捷理念去制定的。
但相對於通常民事訴訟來講,一般簡易民事訴訟也是以相同的簡便和快捷理念出發去制定的──其特定規定包括縮減了期間──而沒有爭議的是在一般簡易民事訴訟中,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之規定(儘管在簡易訴訟中有訴訟金額的問題,但也有不論標的額為何而接受上訴的情況)。
另一方面,即使在那些快捷性更為必需的案件──那些緊急案件──中也沒有爭議的是對它們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之規定,這是因為沒有任何其他特定規範規定不去適用或規定另一不同之制度,例如在期間的計算方面(《民事訴訟法典》第94條第1款)。
正因如此,在由法律改革辦公室最近提出作公開諮詢的對《民事訴訟法典》修改《草案》中,對在緊急程序案件的上訴上,規定給呈交上訴陳述較短的期間,而當上訴之標的為重新評審證據時,也規定了一較短的附加期間(《草案》第591條第7款)。
此外,有緊急性勞動訴訟──那些規定於《勞動訴訟法典》第5條的案件──但其中並不包括本案之情況。
最後,被上訴裁判的下列觀點似乎是不正確的:從《勞動訴訟法典》第111條可見,立法者之意圖為規定一項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本身上訴制度。
《勞動訴訟法典》第111條所做的是,規定了不適用上訴一般制度的一系列情況,其中如當事人呈交陳述的期間(第1款)、以及提起上訴時同時提交陳述的方式(第5款),但並沒有排除適用一般制度的、完整的上訴制度規範。
同時也不可以說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與勞動訴訟不相融,因為在此種情況下,為著執行《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之規定(列明事實事宜中就何具體部分其認為所作之裁判不正確以及根據載於卷宗內或載於卷宗之紀錄中之何具體證據,係會對上述事實事宜之具體部分作出與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同之另一裁判),也沒有必要一個附加期間以便上訴人可以聽取錄制之證據嗎?
這樣,必須對遺漏之情況適用《民事訴訟法典》中之規範,一如在本上訴中所見提出的那樣。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之規定在勞動訴訟中補充適用,基於此,裁定上訴勝訴。
三、決定
綜上所述,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決定,應當認定有關之上訴適時提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2008年4月16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岑浩輝 - 朱健
第8/2008號案 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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