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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95/2017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女性,離婚,中國籍,於1976年l月19日出生,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居住於中國福建省XXXXXX,(以下簡稱“申請人”);
  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和續後條文、《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第13款之規定,提起
確認澳門以外法院作出判決之特別訴訟程序
針對
  B,男性,離婚,中國籍,於1970年11月9日出生,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居住於澳門氹仔XXXXXX,(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其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條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於1998年10月9日在菲律賓辦理結婚登記(文件一)。
第二條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在1998年12月2日於菲律賓誕下長子C以及於在2003年7月25日於澳門誕下次子D(文件一)。
第三條
  於2015年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20] 5)晉民初字第6595號民事調解書,當中調解協議了如下:(見文件一,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 原告A与被告B婚生子C、D由原告A抚养教育,被告B应予2015年8月1日起每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A两婚生子抚养教育费,抚养教育费以每人每月1000元计算,共计2000元,至两婚生子C、D年满18岁止。原、被告离婚后,被告B对面婚生子C、D享有探视权。
  三、 本案受理费24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2條規定:“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因此,本起訴狀第三條指出的一份民事調解書構成上指安排所稱的“判決”。
第五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在2015年7月30日生效(見文件二,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六條
  上述載有有關民事調解書之文件的真確性和對其內容的理解不會產生疑問。
第七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在2015年7月30日生效並已經成為確定裁判。
第八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涉及的事宜不是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第九條
  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沒有在澳門法院通過任何訴訟被提出確認。
第十條
  被申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合法傳喚。
第十一條
  從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之內容可知,雙方當事人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十二條
  另外,有關民事調解書沒有與澳門公共秩序有不相容之決定,或者違反澳門現行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第十三條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以及第1200條之規定,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符合了澳門司法秩序的審查和確認條件。
  綜上所述,請求審查和確認涉及的民事調解書,以便在澳門產生效力,為此聲請傳喚被申請人,以便其欲答辯時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和進行隨後之訴訟程序直至完結為止。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被聲請人B經告示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於菲律賓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通過(2015)晋民初字第6595號的民事調解書,判決兩人離婚,並即時產生效力。(見載於附件一)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調解書標的屬訴訟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5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民事判決已確定生效。(見載於附件二)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通過(2015)晋民初字第6595號的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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