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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890/2016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中國籍,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聯絡地址位於......街...號......大廈第...座...樓...室。
  現針對
  B,女,中國籍,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居住於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前山......花園...棟...號,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之規定及按照以下規定及依據
以特別訴訟形式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程序
理由如下: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1987年自行認識後戀愛, 1988年1月10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未生育子女。
2.
  由於年齡相差較大,婚後缺少溝通,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
3.
  從2000年起,雙方便分居生活至今。
4.
  2016年4月26日,聲請人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離婚。
5.
  於2016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經該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該民事調解書編號為: (2016)桂****民初***號" (DOC. 1)
6.
  上述調解書於2016年5月26日開始生效,換言之,此判決已成為確定判決。(DOC. 1)
7.
有關調解書條理清晰,容易理解並無任何疑問存在。
8.
  有關調解書內關於離婚部分的決定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法院專屬管轄權範圍內。
9.
  雖然聲請人及被聲請人現均為澳門居民,但有關婚姻是在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締結,且被聲請人常居於中國內地,根據澳門《民法典》相關國際私法的規定,不存在法律欺詐之情況。
10.
  本案件亦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11.
  由有調解書內容可知,該案件已依規則傳喚被告,且在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2.
  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聲請人及被聲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13.
  有關調解書內關於離婚部分的決定,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14.
  聲請人有需要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確認上述判決,以便使該判決在本地區產生法律效力。
15.
  綜合上述,本申請符合了《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
司法援助
16.
  聲請人已獲司法援助委員會批准豁免支付預付金、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以及委任本人作為其在法院的代理人。(文件2)
17.
  由於聲請人現還處於經濟不足之狀況,其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本訴訟所需的律師服務費及所有相關訴訟費用,故特此向法官 閣下申請免除繳付所需的全部預付金及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合議庭各位法官 閣下確認由聲請人所提交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編號為"(2016)桂****民初***號"的民事調解書內關於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達成離婚協議之決定。
  為此,請求法院按照《民法訴訟法典》第1201條之規定,傳喚被聲請人B,以便其在法定期內間作出答辯。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十日於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2016)桂****民初***號的民事調解書,判決兩人離婚,並即時產生效力。(見載於附件一)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調解書標的屬訴訟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7頁及背面的文件內容,有關民事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馬山縣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成的(2016)桂****民初***號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人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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