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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18號案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d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
被上訴人:行政長官
主題: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被限定的行為.違反法律原則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2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一、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在行使被限定的權力時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
  二、當所涉及的是作出一項被限定的行為時,違反作為自由裁量行為之內部限制的各項法律原則不產生後果。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d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針對行政長官2017年2月13日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批示宣告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路環島九澳堤壩馬路和九澳聖母馬路交界處,面積為4509平方米的土地的臨時批給合同因批給期間屆滿而失效。
  中級法院透過2018年7月5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d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提出以下問題:
  -被上訴行為因遺漏對利害關係人進行事先聽證而非有效,中級法院因此而出現審理錯誤,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
  -被上訴行為因違反公平、公正和善意原則而非有效,中級法院因此而出現審理錯誤。
  檢察院司法官發表意見,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事實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了以下事實:
  -透過載於財政局274冊第26頁及續後數頁的1990年2月23日公證書及以公布於1989年12月29日第52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90/GM/89號批示作為憑證,一幅面積為4,509平方米,位於路環島九澳堤壩馬路和九澳聖母馬路交界處的土地被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批給了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廣州街56號8樓D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064(SO)號的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
  -該批給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04A冊第52頁第21953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1冊第151頁第281號,並設置權利人為Maria Josefa Bell和其丈夫Karl Tressilian Bell的意定抵押,該抵押登記於C53K冊第19頁第14424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相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根據該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個生產瓷器、由數幢樓高最多三層的樓宇組成並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的工業單位。
  -上述土地的利用期於2015年2月22日屆滿。
  
  三、法律
  1. 要分析的問題
  要分析的是上訴人所提出的前述問題。
  
  2. 遺漏對利害關係人進行事先聽證.公正、公平及善意原則
  由於這些屬於在本終審法院2018年5月23日第7/2018號案件的合議庭裁判和2018年12月12日第90/2018號案件的合議庭裁判中已經分析過的問題,而後者也跟隨了前者的理由說明,因此在此轉用後一案件之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以此作為所提出之問題的解決方法。
  將2018年12月12日該第90/2018號案件的合議庭裁判的證明書附入本案卷,同時應將該證明書通知給雙方當事人。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5個計算單位。
  
  2018年12月12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就未進行預先聽證的問題,本人表決落敗。)- 宋敏莉 - 岑浩輝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蘇崇德
  
第96/2018號案 第2頁

第96/2018號案 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