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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8號案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甲、乙和丙
被上訴人:行政長官
主題:法律問題方面的各個可接受的解決方法.判決.遺漏篩選已認定的事實.未獲認定的事實.列明證據方法.形成審判者心證的決定性依據.《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預應力混凝土.反義解釋的論據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9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一、關於司法裁判的判決中遺漏篩選(在上訴人看來)重要的已認定事實的主張,只有當上訴人指出其所列出的未獲認定的事實對其案件的審理有何重要性時,該主張理由方能成立。亦即,只有在上訴人澄清其聲稱未獲被上訴裁判認定的事實對起訴狀中所提出的相關行為的瑕疵而言有何重要性的情況下,上述主張理由方能成立。而且這一重要性須得到上訴法院的認同。
  二、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來講決定性的依據。
  三、經10月7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的第63條第2款僅適用於預應力混凝土。
  四、反義解釋的論據只有在能夠顯示出在假設的情形與條文的規範之間存在某種強烈的牽連,當顯示出若發生該情形便會產生該法律後果,且該後果只有在發生該情形時才會產生的情況下才具有完全效力。
  例如,當法律假設的情形由盡數列舉構成(“只在發生以下其中一種情況或依據時……”)而所討論的情況肯定無法歸入法律框架內所列舉的任何一種假設時,方可使用反義解釋的論據。
  五、就《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5條第1款的規定不能提出反義解釋的論據。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組成合營體的甲、乙和丙針對行政長官2012年8月27日將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第2地段建造工程判給由丁和戊組成的合營體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透過2018年9月27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甲、乙和丙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並以下列結論結束其理由陳述:
  -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沒有指明未獲認定的事實和相關不予認定的理由,並且將已經在調查卷宗內完全獲得認定的事宜排除在外而無效;
  -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既沒有就上訴人的請求中有關違反標書評審準則在《地基施工計劃》方面之分項標準的全部訴因表明立場也沒有就相關請求表明立場而無效;
  -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本應阻止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進行專家鑑定,因為它是工程的監察員;
  - 專家只回答了一個法律問題,即經10月7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3條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鋼筋混凝土牆體,因此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不必採納其鑑定結果;
  -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對《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3條的規定作出了錯誤解讀,因其也適用於鋼筋混凝土,而非僅適用於預應力混凝土。
  檢察院司法官發表意見,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事實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了以下事實:
  法院就以下疑問點尋求鑑定證據:
  1. 經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3條所規定的0.2mm的最大裂縫寬度是否適用於按照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第2地段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文書中的地基施工計劃的要求修建地下連續牆的那種混凝土?
  獲委任的專家就疑問點1作出如下回答:
  經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3條所規定的0.2mm的最大裂縫寬度不適用於目前所指的這種混凝土。
  第60/96/M號法令第63條所涉及的內容是開裂的限度。在該條的第2項中提到“在預應力鋼筋構件,考慮之極限狀態係指減壓及開裂寬度,有關情況顯示於表11”。只有在此表中指出了裂縫的寬度為0.2mm。由於目前所討論的牆體不是預應力牆體,因此該條並沒有對其裂縫寬度強制性設定任何限制。同一法典第65條規定,若不超過第63條所注明的數值,則“裂縫寬度極限狀態可視為安全”,這表明了使用這些數值的可能性而非必須性。
  有些文件也提到了這一數值,如NP-EN1992-1-12010(歐洲規範2-混凝土結構設計)。在第七章第7.3.1.節中有一個表7.1N,當中規定,在XC2類-混凝土表面長期與水接觸-的環境中,裂縫的最大寬度為0.3mm。在同一表中,對於黏著鋼筋的預應力混凝土材料,這一寬度限額為0.2mm。
  在ACI(美國混凝土學會)2014年的文件第4章《混凝土受彎構件裂縫控制》第4.2.3.項中,又再次提出了歐洲規範2中所規定的裂縫的最大寬度,即在潮濕的環境中,該數值應為0.30mm,但同時也提及了該數值僅為指示性數值,供設計者參考之用。
  不清楚有什麼法律強制要求某一數值。有一些技術性文件提出了建議性的極限數值。
  
  三、法律
  1. 要分析的問題
  要分析的是眾上訴人所提出的那些問題。
  2. 未列明已認定和未獲認定的事實及相關理由
  眾上訴人提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未列明未獲認定的事實和相關不予認定的理由,並且將在調查卷宗內已經完全獲得認定的事宜排除在外而無效。
  在2018年6月6日第43/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我們曾就類似的理由陳述表明過立場,在此予以引述,也基於此而裁定所提出的無效理由不成立。
  
  3. 因未就所提出的瑕疵表明立場而無效
  眾上訴人稱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既沒有就上訴人的請求中有關違反標書評審準則在《地基施工計劃》方面之分項標準的全部訴因表明立場也沒有就相關請求表明立場而無效。
  有關排名第二的合營體,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指出,不審理該問題的原因在於,相關理由陳述因所提出的與排名第一之合營體有關的瑕疵不成立而失去了審查的必要,因此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是有就此表明立場的。
  至於排名第一的合營體,眾上訴人在司法上訴的起訴狀中只是提到以下內容:
  “67. ……顯然在標書的評分方面存在一個違法情況,因為上述違法情況的存在使得排名第一和第二的競投者在《地基施工計劃》之分項標準方面永遠也無法得到2.70分和2.10分。
  68. 這意味著,這兩個競投者將得到0分,而上訴人將得到3分,這將對標書的評分產生直接影響。”
  除了在這短短的5行字內出現了多(3)處文法錯誤之外,有關瑕疵在排名第一的標書上明顯是被錯誤指出的,因為所提到的違法情況只涉及排名第二的標書。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此前已經排除了中標的標書在裂縫問題上存有任何不法性。因此,不必對排名第一的標書在這一分項標準方面作出任何審查。
  
  4. 專家的公正性
  眾上訴人稱,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本應阻止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進行專家鑑定,因為它是工程的監察員。
  確實,相關工程的監察工作被判給實體判給了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以便維護判給實體相對於承批人的利益。
  然而,獲委任的專家並不是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而是為該機構服務的一名工程師。
  不存在質疑獲委任專家之適當性的理由。
  
  5. 非預應力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構件的最大裂縫
  要裁定的問題是,是否:
  -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錯誤地解釋了《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3條的規定,以及該項規定是否也適用於鋼筋混凝土,而非僅適用於預應力混凝土。
  - 專家只回答了一個法律問題,即《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3條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鋼筋混凝土牆體,因此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不必採納其鑑定結果。
  單純從形式的角度來看,一個規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規章具有與《民法典》相當的法律性。因此有人可能會認為,要對這個規章作出解釋,只要具備法律知識就足夠了。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這個規章如其名稱所指那般僅僅對混凝土結構的事宜作出規範,所有迹象都顯示只有該領域的專家參與了規章的起草,法律專家的參與微乎其微,因此法律解釋學的形式性規則在此不能或者可能不能直接及完全適用。
  該規章第63條規定:
第六十三條
考慮之開裂極限狀態
  一、考慮開裂極限狀態以確保結構應有之耐久性應選擇在第五十七條所述之每一類作用組合,亦包括外界環境侵蝕性及鋼筋腐蝕敏感度。
  按第七條,考慮開裂極限狀態可分作減壓及開裂寬度。
  二、在預應力鋼筋構件,考慮之極限狀態係指減壓及開裂寬度,有關情況顯示於表十一。
表十一 預應力鋼筋之開裂極限狀態
外界環境級別
作用組合
極限狀態
一級及二級
頻繁
裂縫寬度
w = 0.2 mm

準永久
減壓
三級
稀有
裂縫寬度
w = 0.2 mm

準永久
減壓
  除制定極限狀態之值外,亦應遵守其它要求,如保護層厚度及混凝土配比。
  此處要提醒開裂問題可能單與每一結構件之正常使用相連,以水箱為例,其密封要求不得有任何開裂。處理時應面對之特別情況。
  三、注意考慮之開裂極限狀態基本上說由縱向外力及彎矩力所導致與構件鋼筋成橫向之裂縫。其他類別如因剪力及扭力以及平行縱向鋼筋方向之裂縫,應採用本規章所指示之適當構造配置以確保安全。
  從中可以看到,預應力鋼筋構件的開裂寬度最高限度為0.2mm。
  眾上訴人所援引的規章的第5條(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安全性之確定,應根據由RSA所建立之一般標準及本規章之規定為之)和第7條(裂縫寬度的極限狀態)並沒有帶來任何對他們有利的論據。這兩條只是指出了裂縫的標準,並沒有規定第63條第2款適用於所有的混凝土結構。
  本案所涉及的並非預應力混凝土,因此不能適用第63條第2款。
  但第65條第1款規定,若在受拉力最大的鋼筋的位置出現開裂,而其寬度的設計值不大於第63條中注明的w值,則裂縫寬度極限狀態可視為安全。
  與眾上訴人所辯稱的相反,這項規定(第65條第1款) 並沒有說,若在受拉力最大的鋼筋的位置出現開裂,而其寬度的設計值大於第63條中注明的w值,則裂縫寬度極限狀態不視為安全。
  眾上訴人所主張適用的這項假設性規定只有在可使用反義解釋(a contrario sensu)的方法予以表述時才是成立的。
  然而我們知道,使用這種方法在很多時候都是錯誤的,只能在每個具體個案中去判斷能否使用它。正如J. BAPTISTA MACHADO所說1:「……反義解釋的論據只有在能夠顯示出在假設的情形與條文的規範之間存在某種強烈的牽連(或回應)-當顯示出若發生該情形便會產生該法律後果,且該後果只有在發生該情形時才會產生的情況下才具有完全效力。例如,當法律假設的情形由盡數列舉構成(“只在發生以下其中一種情況或依據時……”)而所討論的情況肯定無法歸入法律框架內的任何一種假設時(數目限定),方可使用反義解釋的論據」。
  因此,對於第65條第1款,不能使用反義解釋的論據。
  這樣,我們採納專家的意見,即根據第65條第1款的規定,開裂的數值並不具有強制性,而是僅具指示性。
  基於這個原因,對被上訴裁判所作的違反法律規定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從而也就沒有必要對被上訴裁判給予專家意見的價值作出審查,因為無關緊要。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眾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7個計算單位。
  
  2018年12月19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米萬英
1 J. BAPTISTA MACHADO著:《Introdução ao Direito e ao Discurso Legitimador》,Almedina書局,科英布拉,1995年,第187頁及第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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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8號案 第3頁

第101/2018號案 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