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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454/2017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有限公司,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有限公司、C及D,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申請人:A有限公司,法人註冊編號為XXXX(附件一),法人住所:中國廣東省江門市XXXXXX。
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數條之規定針對:
第一被申請人:B有限公司,法人註冊編號為XXXX(附件二),法人住所:中國廣東省江門市XXXXXX。
第二被申請人:C,女性,成年,中國籍,持有由香港有權限當局發出編號為XXXX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附件三),住址:中國廣東省廣州市XXXXXX。
第三被申請人:D,男性,成年,中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編號為XXXX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附件四),住址:澳門XXXXXX。
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之特別程序
有關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1.
申請人A有限公司向中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下稱:原審法院)針對上述三名被申請人提訴,原審法院於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請人之起訴,並於2015年12月3日開庭審理了案件。(附件五)
2.
於2015年12月11日,原審法院判處三名被申請人須以連帶方式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300,000圓正及賠償違約損失(2015年6月10日前損失為人民幣7,628圓正,此後,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幣3,300,000圓正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判決規定的還款之日止)。(附件五)
3.
第一被申請人不服上述由原審法院作出編案為(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21號民事判決,並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7日立案審理。(附件六)
4.
於2016年11月25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原審法院的編號為(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21號民事判決,駁回了第一被申請人的上訴及維持原審法院所作之編號為(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21號民事判決。(附件六)
5.
於2017年4月27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編號為(2016)粵07民終1560號判決亦已轉為確定判決。(附件七)
6.
上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所作之編號為(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21號民事判決及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之編號為(2016)粵07民 終1560號判決均判處三名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償還借款、賠償違約損失及利息。
7.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址所顯示的資料1,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5年5月11日起利率為5.10%;自2015年6月28日起利率為4.85%;自2015年8月26日起利率為4.60%;及自2015年10月24日起利率為4.35%。(附件八)
8.
故此,三名被申請人需以連帶責任之方式向申請人償還人民幣4,435,183圓正,折合為澳門幣5,117,757.64圓〔本金人民幣3,300,000圓正及賠償違約損失人民幣1,135,183圓正(2015年6月10日前損失為人民幣7,628圓正,以及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幣3,300,000圓正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判決規定的還款之日止之賠償違約損失)〕;
9.
以及,由於各被申請人在判決確定之日起十日內並沒有向申請人作出任何還款,那麼,根據原審法院的判決所規定,“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10.
因此,至判決確定日起計十日後(即2017年05月07日)至本程序之入案日(即2017年05月23日)為止,以人民幣4,435,183圓正以日利率為0.0001752計算之遲延利息為人民幣12,418.51圓。
11.
即計算至入案日為止,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支付本金連遲延利息人民幣4,447,601.51圓,約折合澳門幣5,132,532.21圓。
12.
上述兩份判決之真確性是毫無疑問。
13.
而且上述兩份判決的行文清晰無誤,受意人不會對判決內容產生疑問。
14.
作出上述兩份判決之中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及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並非在法律欺詐情況下作出。
15.
針對此訴訟程序,不存在有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16.
最後,上述的兩份判決完全符合澳門的公共秩序。
17.
因此,上述的兩份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規定的確認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全部必要要件。
18.
基於此,上述兩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所作成的最終判決應予以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院所確認,並成為澳門法院所作成的裁決。
***
  基於上述所有事實及法律理由,懇請各尊敬的法官 閣下作出如下裁決: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後續的相關條款的規定,對中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1日所作之編號為(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21號民事判決及中國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5日所作之編號為 (2016)粵07民終1560號民事判決作出確認;及
2. 判處各被申請人需支付本程序之所有訴訟費用及職業代理費。

  聲請人提交了八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及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各被聲請人經告示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通過(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21號的民事判決書,判決被聲請人B有限公司應予償還聲請人A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及賠償違約損失,C及D對B有限公司的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見載於附件五)
  被聲請人B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透過(2016)粵07民終1560號的民事判決書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有關判決為終審判決,並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轉為確定生效。 (見載於本案卷宗附件六及七)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判決書標的屬民事借貸合同的履行,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48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民事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通過(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21號的民事判決書及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過(2016)粵07民終1560號的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1有關的資料來源自: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8/125888/2968985/index.htm1。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之法釋(2014) 8號第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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