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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285/2019/A
日期: 2019年04月04日
關鍵詞: 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倘聲請人沒有陳述其在被撤職後不能或難於尋找其他工作及是否有其他資產或存款,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資料證明其需供養年邁祖母和退休父母及執行被訴行為將嚴重損害其尊嚴及聲譽,我們不能認定執行有關撤職決定將對其本人造成比該決定背後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更為嚴重且不成比例的損失。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285/2019/A
日期: 2019年04月04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保安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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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保安司司長對其作出撤職處分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4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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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內容載於卷宗第21至23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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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不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28 至30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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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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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根據卷宗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 聲請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2. 2019年02月08日,聲請人收到澳門司法警察局發出之通知書,獲悉保安司司長基於認定其向他人提供工作的機密資料而對其作出撤職處分之決定。
3. 聲請人已於2019年03月04日針對上述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4. 聲請人自2005年04月28日擔任公職,其中工作評核方面: 2006年11月08日至2007年08月10日為滿意,2008年至2013年均為滿意;2014年至2017年均為十分滿意。
5. 聲請人還於2006年、2009年、2011年、2015年及2017年共六次獲集體嘉奬。
6. 聲請人需要支付兩個不動產銀行貸款共澳門幤22,261.89元及管理費澳門幤2,6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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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保安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對聲請人作出撤職處分。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本案為一行政紀律懲罰性質的案件,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無需具備該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聲請人指出若立即執行被訴行為,相對於有關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而言,將對其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理由如下:
- 其需供養年邁祖母及退休父母,且要承擔樓宇貸款、管理費及其他家庭開支。
- 嚴重損害其尊嚴及聲譽。
首先,聲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需供養年邁祖母及退休父母。
雖然證實了聲請人需要支付兩個不動產銀行貸款及管理費,但其沒有陳述及證明沒有其他資產或存款,故我們不清楚其具體的經濟狀況,從而不能認定其是否沒有工作便不能支付有關不動產貸款。此外,其亦沒有提交任何資料證明其在被撤職後不能或難於找尋其他工作,從而獲得工作收益。
至於聲請人所指執行被訴行為將嚴重損害其尊嚴及聲譽方面,其也沒有為此提供任何證據。
最後,根據紀律程序卷宗編號01/2018之資料顯示,聲請人被撤職是因為其作出了向他人提供工作的機密資料的違紀行為,故不立即執行有關處分將會嚴重損害該處罰決定背後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重整司警人員的紀律及強化該等人員遵守紀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維護刑事警察機關的聲譽及形象。
申言之,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聲請並不具備上述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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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不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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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UC。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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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4日
何偉寧
簡德道
唐曉峰

Fui presente
蘇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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