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22/2017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性,中國籍,持編號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住所位於中國…(以下簡稱聲請人),現按澳門《民事訴訟法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聲請提起
對澳門以外之法院所作裁判之
審查及確認特別訴訟程序
針對
B,男性,中國籍,持編號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聲請人所知悉的住所為中國…(以下簡稱被聲請人)。
事實方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02月 24日就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合同債務糾紛一案作出之民事判決 書(2015)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1161號。(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2. 上述民事判決書裁定如下:
一、 被告B(被聲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A(聲請人)借款本金4300000元、利息817600元,合計5117600元,並以43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息24%計付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A(聲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如果被告(被聲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方面:
3. 上述民事判決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02月24日作出,並蓋上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之專用紅色蓋章。
4. 上述民事判決書以中文作成,可供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閱讀及理解,對理解上述民事判決書並不存在疑問。
5. 上述民事判決書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沒有任何人上訴,因此於2016年3月12日開始生效。
6. 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對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糾紛非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之事宜。
7.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債務糾紛由聲請人提起,被聲請人已委託訴訟代理人以特別授權方式代理且其代理人有到庭參加訴訟,故整個民事糾紛之審理程序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8. 與此同時,任一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同類請求,因此不存在在澳門法院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9. 上述的判決涉及借貸關係,澳門的法律制度亦有相關規範,由此可見即使予以確認該判決,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或導致產生明顯與本澳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10. 聲請人為使上述民事判決書可在本澳產生效力及為使其可向澳門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起執行之訴,本案具訴之利益。
11. 聲請人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已委託訴訟代理人。
12. 本聲請書符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澳門《民事訴訟法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
請求
綜上所述,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請求如下:
(1 ) 裁定確認之要件全部成立;
(2 ) 確認由聲請人提交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02月24日作出之(2015)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1161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及
(3 ) 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可於法定時間內作出倘有之答辯。
聲請人提交了一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被聲請人經告示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2015)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1161號的民事判決書,判決被聲請B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聲請人A借款本金人民幣四百三十萬元、利息人民幣八十壹萬柒仟陸佰元,合計人民幣伍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並以人民幣四百三十萬元為基數按照年息24%計付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見載於卷宗第8至11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判決書標的屬民事借貸合同的履行,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附卷宗的待確認判決本身的內容,有關民事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2015)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1161號的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22/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