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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070/2017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A),女,中國籍,持有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編號為13*****(*)之澳門居民身份證,聯繫地址為中國福建省......市......路...號......大廈...樓(以下簡稱“聲請人”);(請參閱附件一)
  針對
  B(B),男,中國籍,持有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編號為13*****(*)之澳門居民身份證,現居於中國福建省......市......區......路...號...室(以下簡稱“被聲請人”);(請參閱附件二)
  現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提起
  
特別訴訟程序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事實及法律依據:
  1.-於1991年07月08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2.-於2010年01月25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辦理離婚,並在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見證下,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將該離婚協議書存檔在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請參閱附件三)
  3.-同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完成有關離婚登記手續,離婚證字號L350203-2010-******;(請參閱附件四)
  4.-從附件三的離婚協議書可見,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就夫妻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該協議第二點提及“二、男、女雙方名下的房產......路...號......國際城...號(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房屋座落為......國際城1#-4#樓2#樓...跃...層...單元)、......區......路...號...室(......花園A座)、......花園A梯...跃屋頂層02單元(......區......里...號...室)、......區......路...號...室等四處房產歸男方B所有;......花園A梯...跃屋頂層01單位(......區......里...號...室)、澳門,......街...-E號......廣場地下...座(店面)、......區......路...號...室(商場)第三處房產歸女方A所有”;(請再參閱附件三)
  5.-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通過附件三的離婚協議書已完成所有非座落於澳門不動產的轉移手續;
  6.-從澳門物業登記局於2017年11月15日發出的物業登記證明可見,澳門......街...-E號......廣場地下...座(物業標示編號為2****)業權人為A和B;(請參閱附件五)
  7.-從附件三的離婚協議書可見,在澳門的不動產(澳門......街...-E號......廣場地下...座)協議歸聲請人所有;
  8.-雖然現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均為澳門居民,但有關婚姻是在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締結,雙方大部份時間居住於福建省廈門市,故雙方於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見證下,簽訂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
  9.-當時,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均在自由、自願、有意識以及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見證下簽訂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
  10.-故此,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離婚以及離婚協議書尤其是澳門......街...-E號......廣場地下...座之業權歸聲請人所有的協議的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請再參閱附件三和附件四)
  11.-同樣地,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離婚以及離婚協議書是在法律欺詐的情況下產生的,且在澳門法院存有已繫屬之相同訴訟或已確定之裁判;
  12.-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離婚以及離婚協議書亦沒有任何違返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都沒有包含任何與澳門公共秩序相違背的決定;
  13.-基於上述原因,請人與被聲請人的離婚以及離婚協議書由其是澳門......街...-E號......廣場地下...座之業權歸聲請人所有的協議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是予以確認;
  14.-本案法院具有管轄權,聲請人具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
請求:
  綜合上述,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請求如下:
(1) 確認附件四由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於2010年01月25日發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離婚證;
(2) 確認附件三由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民政局發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離婚協議書尤其是澳門......街...-E號......廣場地下...座之業權歸聲請人所有的內容;
(3) 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於十五日內就確認上述第(1)點和第(2)點之事宜作出答辯。

  聲請人提交了五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民政廳發出的離婚證,編號L350203-2010-******。
  傳喚被聲請人前,裁判書製作法官已就聲請人提出確認離婚協議的請求部份作出初端駁回的批示。
  就這一批示,聲請人向合議庭提出異議,主張該離婚協議應予以確認,經本合議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裁判,裁定該異議理由不成立,維持裁判書製作法官初端駁回確認離婚協議的部份請求。
  故本合議庭裁判僅審查和確認離婚證部份,而不包括離婚協議部份。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離婚證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福建省民政廳登記離婚,並准予發出離婚證。(見載於附件四)
  
二、理由說明
  雖然《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所指的裁判無明示包括本案所涉及的由外地政府機關發出的離婚證,然而,經考慮上述審查和確認之訴的功能,和對上述條文作擴張解釋,本案所涉的離婚證應視為可通過本訴訟程序審查和確認的標的。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離婚證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調解書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3至19頁的文件內容,相關權限機關已准予離婚。(見載於附件四)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民政廳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發出的離婚證(不包括載於本卷宗第8至12頁兩人的離婚協議),編號L350203-2010-******,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人)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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