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419/2019/A
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關鍵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然而,倘有關行為屬紀律處分性質的行為,則無需具備《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 倘不論立即執行有關處分,或待聲請人的司法上訴案的裁判確認後再執行(倘敗訴),均不對有關處分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有太大的影響,以及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時,應中止有關紀律處分決定的效力。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419/2019/A
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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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行政長官對其科處30日停職的單一紀律處分之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8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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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13至 16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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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22至23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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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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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根據卷宗資料,對本保全程序屬重要之事實:
1. 聲請人A曾在澳門文化局擔任部門主管。
2. 因認定聲請人在擔任部門主管期間違反熱心義務和領導及主管人員須遵守的特定義務,有關當局對其提起紀律程序。
3. 於2019年04月02日,澳門行政長官就第1/PD/GCE/2018號紀律程序卷宗作出批示,決定對聲請人科處30日停職的單一紀律處分。
4. 聲請人已主動辭任部門主管職位並返回擔任澳門文化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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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保全程序中,澳門行政長官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對聲請人作出停職處分。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本保全程序的標的屬紀律處分性質的行為,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無需具備該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在本保全程序中,考慮到聲請人已主動辭任部門主管職位,返回文化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特級技術員,因此不論現在立即執行有關處分,或待聲請人的司法上訴案的裁判確認後再執行(倘敗訴),看不到對有關處分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有太大的影響。申言之,上述法定要件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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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中止有關處分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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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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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6日
何偉寧
簡德道
唐曉峰
米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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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01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