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61/2019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及B,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兩名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A),女,離婚,中國籍,持有編號1……(X)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現居於澳門………………………………;及其前夫
  B(B),男,離婚,中國籍,持有編號7…….(X)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現居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雙方下稱“聲請人們”。
  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聲請人們向法庭聲請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
特別訴訟程序
有關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 1986年X月X日,雙方聲請人於中國內地締結了民事婚姻並作出登記(請參見附件一)。
二、 在婚姻存續期內,於1999年X月X日,女方聲請人向中國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針對男方聲請人提起離婚案件,並獲法院受理(見附件一)。
三、 該法院於1999年X月X日依法發出公告,透過公告方式傳喚男方聲請人應訴。然而,於公告期滿後,男方聲請人仍未到庭應訴(見附件一)。
四、 1999年X月X日,就上指案件,中山市人民法院之合議庭發出了一份 “(1999)中三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當中判決 “准予原告A與被告B離婚。”(見附件一)。
五、 上指民事判決書已於1999年X月X日產生效力(請參見附件二)。
六、 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2條規定,該民事判決書是一份由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關於私權之裁判。
七、 該民事判決書由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發出,當中有法院蓋章,故此文件具有真確性(見附件一)。
八、 該民事判決書內容簡單,條理清淅,容易理解,一般人都可閱讀和明白其內容,故對裁判之理解並無任何疑問存在。
九、 因民事判決書已於1999年X月X日產生效力,故此,應屬已確定(同見附件二)。
十、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該民事判決書是在法律規避之情況下產生的。
十一、還有,該民事判決書所處理之婚姻事宜並非《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述之情況,故不屬澳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範圍。
十二、涉案之離婚事宜亦未曾在本澳法院透過訴訟程序處理。故此,亦不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情況。
十三、該民事判決書是由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且程序中已按中國內地法律對被告(本案男方聲請人,當時為下落不明)以公告方式傳喚應訴。同時,亦未見存在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之情況。
十四、涉案民事判決書之事宜為離婚。離婚在本澳法律制度中亦有存在,況且,有關文件中亦無包含任何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之決定。
十五、綜上所述,“(1999)中三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已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
十六、聲請人們之確認請求不存在《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節。
十七、聲請人們欲請求本澳法庭審查及確認涉案判決書,以便使該判決書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產生法律效力。
十八、聲請人們均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均已有訴訟代理。本案有訴之利益及法院具管轄權。
綜上所述,向法庭請求如下:
一、 接納本聲請書,並繼續餘下程序;
二、 審查及確認由聲請人們所提交之由中國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於1999年X月X日作出之“(1999)中三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以使之可在本澳產生一切必要之法律效力。
  兩名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 兩名聲請人於一九八六年X月XX日登記結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九年X月X日通過(1999)中三民初字第X號判決書,判令兩人離婚。(見載於附件一)
- 上述判決已於一九九九年X月XX日轉為確定。(見載於附件二)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訴訟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6頁的文件內容,有關確認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項規定的要件而言,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1999)中三民初字第X號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兩聲請人共同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161/2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