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264/2019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性,離婚,中國籍,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居住於澳門XXXXXX。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續後各條之規定,現針對:
B,女性,離婚,中國籍,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居住於澳門XXXXXX,
謹向 尊敬的 閣下提起對澳門以外法院所作之裁判之審查之訴,有關的理由及依據如下:
第一條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1992年9月21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結婚(參閱現附上之婚姻登記敘述證明及公證書─ 文件1及文件2,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第二條
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以(2006)香民一初字第486號《民事調解書》中作出裁決,上述婚姻因離婚被解銷(文件2及文件3,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第三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為法院基於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達成兩願離婚後制作成的裁判(見文件3,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第四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發生法律效力,即轉為確定性判決,亦即表示有關的離婚判決已確定,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的規定。(見文件2、3及4,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第五條
載有上述判決之文件的確實性及對裁判之理解是毫無疑問的。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具有相關權限,且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上述離婚案件不享有專屬管轄權。
第七條
該案件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辨。
第八條
根據原審法院地法律,該離婚訴訟程序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九條
該裁判所宣示之離婚判決顯示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秩序及其原則。
第十條
因此,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舉的條件。
基於以上日所述,向 尊敬的 閣下申請審查和確認上述之離婚判決。
聲請人提交了四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發出的民事調解書,編號(2006)香民一初字第486號。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通過(2006)香民一初字第486號的民事調解書,判決兩人離婚,並即時產生效力。(見載於卷宗附件3及4)。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調解書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0至11頁的文件內容,相關權限機關已准予離婚。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發出的民事調解書,編號(2006)香民一初字第486號,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264/2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