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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049/2018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女性,離婚,中國籍,持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公安局新會分局發出的編號為4407821983********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聯絡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區......里...號703(以下簡稱為“聲請人”);
  現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提起一針對
  B(B),男性,離婚,中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15年12月17日簽發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73*****(2),聯絡地址為澳門......街......大廈...樓...座(以下簡稱為“被聲請人”);
  
對外地判決之複查及確認訴訟
  事實及法律理由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2013年5月15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民政局締結婚姻。
2 º
被聲請人B於2017年4月5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 (2017)粵0705民初XXXX號)(文件1)。
3 º
上述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經法院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自願離婚協議,並作成民事調解書(文件1),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 原告B與被告A自願離婚;
二、 離婚後,婚生女兒C由被告A直接撫養,原告B自2017年8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人民幣3000元(對於2017年8月該月的撫養費3000元,被告定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給被告作為女兒C的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被告收取撫養費的賬戶為開戶行:中國銀行,賬號:62178570000********,開戶名:A;
三、 離婚後,原告B有探視婚生女兒C的權利,具體探視方式為自2017年8月4日起每個月的其中一個星期日白天為探視時間。原告探視時被告A要給予協助;
四、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150元,由原告B負擔。
4 º
上述法院於2017年8月4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並且於2017年8月4日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文件l及文件2)。
5 º
上述民事調解書所載之裁判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成的,內容清楚明確,並且在上述民事調解書上蓋有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的官方印章,亦表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即此文件與正本無訛),故對上述民事調解書之真確性是毫無疑問的且可完全理解該內容。
6 º
同時,上述法院不存在澳門《民法典》第19條規定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上述民事調解書所載之內容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規定的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7 º
另外,針對上述民事調解書,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且上述民事調解書亦沒有違反公共秩序之利益。
8 º
聲請人亦承認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規定於上述離婚案件中以被告身份被傳喚及出席有關庭審,並承認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9 º
因此,上述民事調解書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之必須要件。

請求
綜上所述,請求法官 閣下認定載於本起訴狀內所載之全部事實及法律理由成立,並:
(1) 接納本訴訟,並裁定聲請要求確認有關裁判的法定要件全部成立;
(2) 根據上述民事調解書之條款及其他法律,以及法官 閣下認為補充適用之澳門其他法律,確認由聲請人提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4日發出並於同日確定和開始生效的之民事調解書,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
(3)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欲提出答辯時可在法定期間內為之,隨後繼續程序直至完全終結為止。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發出的民事調解書,編號(2017)粤0705民初XXXX號。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新會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C,離婚後由聲請人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通過(2017)粤0705民初XXXX號的民事調解書,判決兩人離婚,並即時產生效力。(見載於卷宗第6至7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調解書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6至7頁的文件內容,相關權限機關已准予離婚。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發出的民事調解書,編號(2017)粤0705民初XXXX號,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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