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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澄清)



編號:第791/2019-I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19年10月3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19年7月30日,本院裁定嫌犯A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505頁至514背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在卷宗第525頁至532頁向本院提出澄清判決聲請。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澄清判決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澄清申請後,組成合議庭,對澄清申請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上訴人認為其上訴狀結論中第1至23點提出相關罪行屬想像競合的關係,而裁判書並未對這問題闡述清晰的理據,要求作出澄清。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規定:
“一、判決書以案件敘述部分開始,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認別嫌犯身分之說明;
b)認別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身分之說明;
c)指出根據起訴書,或無起訴時,根據控訴書對嫌犯歸責之犯罪;
d)如有提出答辯,則摘要指出載於答辯狀之結論。
二、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三、判決書以主文部分結尾,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適用之法律規定;
b)有罪決定或無罪決定;
c)說明與犯罪有關之物或物件之處置;
d)送交登記表作刑事紀錄之命令;
e)日期及各法官之簽名。
四、判決須遵從本法典及有關訴訟費用之法例中關於司法費、訴訟費用及服務費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規定:
“一、如屬下列情況,法院須依職權或應聲請更正判決:
a)無遵守或無完全遵守第三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而非屬上條所指之各情況;
b)判決之內容存有錯誤、誤寫、含糊或多義之情況,且消除該等情況不會構成實質變更。
二、如對判決提起之上訴已上呈,則由有管轄權審理上訴之法院儘可能更正之。
三、以上兩款之規定,相應適用於法院之批示。”

上訴人在澄清請求中指責本院裁判書欠缺理據,含糊不清。

然而,上訴人所提出的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屬想像競合關係的問題,本院已在上訴裁判法律部分的第一點中作出詳細的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及的含糊不清的情況。

基於此,上訴人之請求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第1款a)項或b)項所針對的情況。

本院裁決清晰及正確,並沒有需要澄清的地方。

上訴人的澄清請求理由並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澄清請求理由不成立。
判處上訴人繳付4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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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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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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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廣勝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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