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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699/2018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A),女,離婚,中國籍,於1966年5月7日出生,持有編號1******(5)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編號50*******之英國護照(見附件l及2),現居於英國 56 ......, ......, ......, WF1 4NR, United Kingdom,下稱 “聲請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謹向 貴院聲請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
特別訴訟程序
以針對:
  B,男,離婚,英國籍,於1965年11月17日出生,持編號46*******之英國護照(見附件3),現居於英國 67 ......, ......, ......, WF2 8SG, United Kingdom,其他身份資料及住址不詳,下稱“被聲請人”。

有關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 於2006年3月17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本澳民事登記局締結了民事婚姻並作出登記。(見附件4)
二、 聲請人曾針對被聲請人向英國布拉德福德家事法庭提起離婚程序,案件編號為BD16D*****。(見附件5)
三、 於2017年2月10日,上述法院就該案件作出了離婚暫准判令,它判定聲請人和被聲請人所締結的婚姻解除,除非在判令作出日起計算的六個星期內,向法院呈示為何該法庭判令不應成為永久判令的充分理由。(同見附件5)
四、 於2018年1月8日,英國公共公證員作出了一份離婚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以證明離婚判令已於2017年3月27日成為最終和永久性判令,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婚姻關係亦已獲解除。(同見附件5)
五、 上指離婚判令是一份由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關於私權之裁判。
六、 由於該離婚判令並非以本澳官方語言作成,故聲請人作成了一份翻譯本。(同見附件5)
七、 上述離婚判令證明書是由英國公共公證員作出,證明書上附有蓋章及簽名,故此文件具有真確性。(見附件5)
八、 涉案裁判內容簡單,條理清晰,容易理解,一般人都可閱讀和明白其內容,故對裁判之理解並無任何疑問存在。
九、 基於離婚判令中指出,該判令已於2017年3月27日轉為最終及永久性判令,故此,應視裁判屬已確定。
十、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該離婚判令是在法律規避之情況下產生的。
十一、 還有,該判令所處理之婚姻事宜並非《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述之情況,故不屬澳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範圍。
十二、 涉案之離婚事宜亦未曾在本澳法院透過訴訟程序處理。故此,亦不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所指之情況。
十三、 該離婚判令是由英國布拉德福德家事法庭作出的,而且上述法院已按照英國法律對當事人作出傳召。
十四、 透過離婚判令之內容,亦未見存在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之情況。
十五、 涉案判令之事宜為離婚。離婚在本澳法律制度中亦有存在,況且,有關離婚判令中亦無包含任何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之決定。
十六、 綜上所述,涉案離婚裁判已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
十七、 聲請人欲請求本澳法院確認上指涉案裁判,以便令該裁判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產生法律效力。
十八、 雙方聲請人均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聲請人已有訴訟代理。本案有訴之利益。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中級法各位法官 閣下採納本訴訟程序,並確認由聲請人所提交之由英國公共公證員於2018年1月8日發出之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當中包括該證明書所證明之由該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並於2017年3月27日轉為確定之離婚判令(案件編號: BD16D*****),以便其可在本澳產生一切適當之法律效力。
  聲請人提交了五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英國布拉德福德家事法庭(In the Family Court at BRADFORD,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的判決書。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結婚。
  英國布拉德福德家事法庭(In the Family Court at BRADFORD,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向發出編號BD16D*****號的“離婚暫准判令”。
  根據英國布拉德福德家事法庭(In the Family Court at BRADFORD,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發出的判決書顯示,上述的判決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轉為確定。(見載於附件五)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書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3至15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英國布拉德福德家事法庭(In the Family Court at BRADFORD,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發出的第BD16D*****號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人)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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