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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19號案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行政長官
被上訴人:甲
主題:處分原則.過度審理.對既未由司法上訴人提出亦未由檢察院提出的瑕疵進行審理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8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69條第2款c項的規定,法院不能審理既未由司法上訴人提出亦未由檢察院提出的瑕疵,但不妨礙同一法典第74條第6款的規定,否則即違反處分原則及出現過度審理的情況。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針對行政長官於2017年12月29日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批示不批准司法上訴人在澳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
  中級法院透過2019年4月4日的合議庭裁判,撤銷被上訴行為。
  行政長官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並提出以下問題:
  被上訴裁判審理了利害關係人未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被上訴行政行為(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被上訴裁判不能這樣做,因為這一瑕疵不屬於依職權審理的問題。
  檢察院司法官發表意見,認為因存在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之規定的情況而應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審理司法上訴人提出的瑕疵。
  
  二、事實
  被上訴裁判認定了以下事實:
  1. 上訴人於2016年7月22日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
  2. 2017年7月7日,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及第94條的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透過第XXXXX/GJFR/2017號公函上訴人被告知其申請可能不獲批准。
  3.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在其所作的初步分析中得出如下結論:
  “1) 根據勞工事務局就業廳發佈的網上求職資訊,有68位求職者具備與閣下相似的學歷,而同一行業的求職者共計1名;
  2) 此外,根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發佈的2014/2015學年資訊,企業管理類的畢業生有2294名,其中相當一部分專業人員具有碩士學位或更高學歷;
  3) 因此,考慮到閣下的工作性質、學歷和職業經驗,未能認定閣下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才;
  4) 因此,相關情況可能對閣下之申請不利,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4條的規定,現通知閣下按照同一條文第3款的規定,於10日內以書面方式就上述事宜表明意見。”
  4. 上訴人行使其聽證權,於2017年7月17日遞交一份陳述,內容如下:
  「……
  申請人甲於2016年7月22日提交在澳定居申請,並惠及其家團成員。
  閣下所領導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作出初步分析,根據第XXXXX/GJFR/2017號公函,分析結論如下:
  “1) 根據勞工事務局就業廳發佈的網上求職資訊,有68位求職者具備與閣下相似的學歷,而同一行業的求職者共計1名;
  2) 此外,根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發佈的2014/2015學年資訊,企業管理類的畢業生有2294名,其中相當一部分專業人員具有碩士學位或更高學歷;
  3) 因此,考慮到閣下的工作性質、學歷和職業經驗,未能認定閣下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才;
  4) 因此,相關情況可能對閣下之申請不利,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4條的規定,現通知閣下按照同一條文第3款的規定,於10日內以書面方式就上述事宜表明意見。”
  (下劃線由我們添加)
  其配偶乙亦透過第XXXXX/GJFR/2017號公函接獲通知,被告知因其申請理由僅在其配偶的申請獲批准時方成立,故其申請可能不獲批准。
  鑒於兩名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能否獲批都取決於主申請人甲(下文稱為“申請人”)申請的審查,所以兩人共同提交書面答覆,表明意見。
  二、申請人擔任的職務
  正如組成申請人行政卷宗的全部文件中載明的,申請人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並持有澳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編號XXXXXXXX。
  申請人自2013年起,在丙公司澳門分公司擔任商業發展經理。
  丙公司是B集團(亞洲)控股有限公司的成員之一,後者在亞洲擁有廣泛業務,提供不同層次的保險產品,已有逾一百年歷史。
  該公司在澳門的分公司擁有穩定、持久的業務,分公司透過第22/2005號行政命令獲許可從事保險活動,繼承了己公司的業務,而後者在澳門的發展歷史可追溯至1982年(參見第186/82/M號訓令)。
  丙公司在澳門從事以下一般保險業務:僱員賠償保險、火險、汽車保險、海上貨運保險、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玻璃險、船殼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保證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險、營造險、盈利損失險、電子設備險、信用(商業風險)、飛機機身險及飛機民事責任險。
  根據公布於2017年7月12日第28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該公司2016年度營業帳目,2016年底,該公司的負債和資產淨值總額為247.427.547,55澳門元(兩億肆仟柒佰肆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伍分澳門元)。
  申請人作為丙公司的商業發展經理,被委任的職務主要有:
  1. 實現澳門分公司的收入及盈利目標。
  2. 保持服務質素,與指定中介人維持良好關係。
  3. 參與策略規劃,實施澳門分公司的商業計劃。
  4. 為定期續保的風險評估和新業務的發展提供運營協助。
  5. 按照丙的指引和程序規定,保持協商程序(由始至終)高效進行。
  6. 管理監督系統和團隊,以確保日常運營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7. 輔助澳門分公司經理,以實現盈利增長、控制信貸以及履行債務等目標。
  其職位對應的責任主要有:
  在業務發展方面:
  1. 與中介保持緊密聯絡,拓展業務機會。
  2. 與主要商業夥伴建立並保持緊密關係,適時提供優質的協助服務。
  3. 輔助澳門分公司發展業務,組織公司及品牌推廣活動。
  4. 管理業務組合,解決與中介人的糾紛。
  在運營及行政管理方面:
  1. 監督團隊成員,根據B集團的任務執行及具化標準,審定、確認及落實相關政策。
  2. 保持監管,及時協助續保工作,包括重新評定、更新並通知有效期屆滿日期。
  3. 確保系統數據的完整性和所輸入數據的質量,包括調整區域代碼、維護局域網,以及審查並修改火險承諾書。
  4. 協助客服和與保單相關的行政職務。
  5. 確定並解決系統相關問題(不管是P400系統還是GenLink系統),確保保單發出準則得到遵守。
  6. 更新每日個人統計數據,包括生產率、生產週期、準確度和其他衡量指標。
  7. 必要時,根據主管經理的決定,為澳門分公司的其他團隊提供維護協助。
  在服務及風險評估方面:
  1. 確保所有交易均獲個人接納授權(Personal Acceptance Authority – PAA),當風險超出個人接納授權範圍時,提供適當協助,轉至再保險。
  2. 確保服務標準符合B集團與各中介人之間的協定。
  3. 與各層次的中介人員建立並保持高效的勞動關係,促進業務盈利增長。
  4. 根據主管經理的決定,參加內部及外部的培訓課程。
  5. 指導並培訓下屬。
  6. 執行主管經理所下達的全部任務。
  在控制信貸方面:
  1. 按照丙的信貸政策,確定並追討中介人遲延交付的保費。
  2. 在信貸擴展報告中,敘述並記錄所有欠繳保費,呈上批准。
  如閣下所知,在澳門特區從事保險業務須取得行政長官的預先許可,並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密切、持續監督,詳細規定見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法律制度的第27/97/M號法令的規定。
  眾所周知,從事保險活動影響深遠,其結果不僅會反應在地區及國際經濟上,還可能反映在澳門特區自身的社會格局等方面,因為,透過對風險的評估、管理和承擔,得以平衡多種重要利益,如管理私人儲蓄資金、保護遭受意外的第三人、消除企業活動固有風險等利益。
  澳門行政長官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協調及監察丙公司(第27/97/M號法令第9條和第10條),根據第27/97/M號法令第19條第2款c項的規定,監管中應特別考慮實際擁有保險人管理權之人士在專業上之適當資格、資歷及經驗。
  因此,為滿足業務監督的嚴格要件,丙公司要求上述職務的求職者不僅具有學士學位,還須具備保險行業的必需資格,以及至少八年的行業經驗。
  求職者應具有完整而真實的自我描述,包括其個人履歷、經驗以及在保險行業的職業發展。
  申請人完全符合擔任上述職位的要求,因此,申請人在丙公司擔任該職務是理所應當的選擇,符合公司自身的意見、政策和選擇(參見文件一)。
  事實上,正如所附文件二所證明的,在丙公司組織結構內,申請人所擔任的職務使其位居澳門特區業務的管理層,在所有人員中屬第二級別。
  實際上,公司在澳門特區業務方面的人員等級中,職位在申請人之上的只有地區高級經理,受申請人領導監督的包括財務和業務方面的高級主管等。
  三、申請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如上文所見,丙公司是國際知名保險公司,在澳門特區的業務可追溯至1982年(如果考慮到該公司繼承了己公司的業務),頗負盛名。而申請人在該公司擔任的職務在公司澳門特區業務方面的人員中位列第二。
  申請人所居職位風險很高且責任重大,要求其具備廣泛多樣的行業經驗,而申請人也確實具備。
  申請人不僅具有市場營銷專業的高等學歷,還曾於澳大利亞迪肯大學就讀,並取得風險管理和保險專業的碩士學位。
  在2006年入職丙公司香港分公司擔任商業發展副經理之前,申請人已在保險行業工作了五年,取得了令人稱羨的應變能力。
  申請人在公司內發展卓越,於2013年晉升為澳門分公司的商業發展經理,任職至今。
  申請人在澳門工作期間,多次展現出其對保險公司在資源優化和績效提升方面的運營管理所擁有的豐富知識,顯示了對行業狀況的全面把握,衡量計算業務的內在風險,制定風險承擔策略,同時監管客戶協助服務,使客戶能夠得到迅速滿意的答覆。
  多年以來,特別是從2006年入職丙公司以來,申請人與最負聲譽的保險公司建立了緊密聯繫,而不僅限於主要商業夥伴和保險經紀人。申請人寶貴的業務經驗,尤其是再保險方面的經驗,對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的可行性和運作來說十分重要。
  申請人的經驗和專業技能使其具備了成為本地員工的培訓員和指導員所必需的全部因素,其對市場運作和保險產品的了解亦令人稱羨。
  申請人現時在澳門特區分公司擔任的職位為公司副總代理人(見文件一),一如所知,對此,法律要求據位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永久居所。
  與來函通知中指出的相反,澳門市場目前並無任何能夠擔任申請人職務的人士,對此,下一章將作詳細解釋。
  批准申請人的居留許可申請將對澳門特區極為有利,因為澳門將增添一名熟知保險行業的精英成員,此外還是對渴望進步的本地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理想人選。
  申請人在這裡取得了職業上的成長進步,亦希望最終融入這裡,接受這片成就了他的土地,將澳門給予他的機會回贈澳門,在提升保險業務標準的道路上留下一個深深的印記,與年輕人分享其所知所感。
  如在澳門定居,那麼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便能在這裡安穩扎根,子女便可在申請人視如己鄉的地方成長,雖然目前這只是臨時的。
  四、所提及的求職者
  閣下在來函中提到“根據勞工事務局就業廳發佈的網上求職資訊,有68位求職者具備與閣下相似的學歷,而同一行業的求職者共計1名”。
  除應有之尊重外,申請人認為該說法與事實情況相差甚遠,上述數據未被置於應有的背景下,無法對之作出詳細而全面的理解。
  申請人請求在澳門定居,理由並非其具有企業管理的學位,而是申請人為本地僱主所聘請的極為專業的人士,擁有保險領域的學歷、資歷和職業經驗,特別是多年來在該公司所積累的經驗,使其在工作中出類拔萃。
  勞工事務局就業廳提供的資訊所涉及的求職者,無一人具備在申請人現今工作的保險公司擔任商業發展經理職務所必需的最低程度的條件,無法保證該保險公司僱用他們後能夠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嚴格要求。
  更何況,申請人自2013年起,基於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外地僱員聘用許可,在丙公司任職,根據上述許可,該公司多年來與勞工事務局保持聯絡,詢問是否有本地人員可擔任申請人的職位。
  勞工事務局多年來一直告知申請人的僱主實體,本澳沒有具備擔任該職務所需資格的人員,為舉例說明,隨函附上勞工事務局2014年的通知(文件三)、2015年的通知(文件四)和最新的2017年7月3日的通知(文件五)。
  由於本地沒有任何具備專業資歷的人員,所以自2013年起許可聘用申請人,作為專業外地僱員。
  實際上,行政卷宗第27頁至第32頁提到的求職者中,僅四人擁有一定的保險行業工作經驗,因此本章先著重分析這四人。
  其他求職者明顯沒有擔任申請人現任職務的準備,因為該職務要求據位人對保險業務有著深厚而堅實的了解。
  而68位求職者中,無一人打算從事保險業工作,從他們不具備擔任申請人職位的才能這一點便能看出。
  我們將對具備一定保險領域從業經驗的四位求職者的履歷進行分析,然後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於行政卷宗第35頁指明的個人履歷作出分析。僅出於使分析更為透徹全面的目的,我們最後會對另外兩名從業時間較長的求職者的履歷作出評價。
  1) 第041037號求職者(行政卷宗第29頁)
  該求職者擁有兩年保險代理人工作經驗,兩年公共關係領域工作經驗,以及兩年記帳員工作經驗,欲擔任記帳員,目標薪酬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
  就擔任申請人的職務(詳細描述見上文)來說,該求職者的經驗明顯不足。
  與具備專業知識,負責計算、評估和縮小保險內在風險,發展保險公司業務或者協助管理其當地辦事處的人員相比,保險代理人的工作更接近銷售員的工作。
  該求職者的英文水平未能滿足商業發展經理這一職位的要求,該職位要求據位人與行業同仁頻繁聯絡,以便獲取商機,訂立再保險合同,拓展地區業務等,這意味著據位人必須熟練掌握行業內通用的語言,也就是英文。
  2) 第030628號求職者(行政卷宗第31頁)
  該求職者有三年的保險代理人工作經驗,三年的公共關係方面的工作經驗,以及一年的電話接線員工作經驗,欲擔任記帳員,目標薪酬12,000.00澳門元(壹萬兩仟元),或擔任接線員,目標薪酬16,000.00澳門元(壹萬陸仟元)。
  就擔任申請人的職務(詳細描述見上文)來說,該求職者的經驗明顯不足。
  如上文就前一求職者的情況所指出的,與具備專業知識,負責計算、評估和縮小保險內在風險,發展保險公司業務或者協助管理其當地辦事處的人員相比,保險代理人的工作更接近銷售員的工作。
  該求職者的英文水平未能滿足商業發展經理這一職位的要求,該職位要求據位人與行業同仁頻繁聯絡,以便獲取商機,訂立再保險合同,拓展地區業務等,這意味著據位人必須熟練掌握行業內通用的語言,也就是英文。
  3) 第030368號求職者(行政卷宗第31頁)
  該求職者擁有一年保險代理人工作經驗,以及三年兩個月的餐廳服務員工作經驗,欲擔任記帳員,目標薪酬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
  就擔任申請人的職務(詳細描述見上文)來說,該求職者的經驗明顯不足。
  如上文所述,與具備專業知識,負責計算、評估和縮小保險內在風險,發展保險公司業務或者協助管理其當地辦事處的人員相比,保險代理人的工作更接近銷售員的工作。
  該求職者的英文水平未能滿足商業發展經理這一職位的要求,該職位要求據位人與行業同仁頻繁聯絡,以便獲取商機,訂立再保險合同,拓展地區業務,這意味著據位人必須熟練掌握行業內通用的語言,也就是英文。
  4) 第020705號求職者(行政卷宗第32頁)
  該求職者擁有一年三個月的保險咨詢師工作經驗,兩個月的資訊技術員工作經驗,以及一年兩個月的電話投注員工作經驗,欲從事家政服務,目標薪酬9,000.00澳門元(玖仟元),或擔任記帳員,目標薪酬20,000.00澳門元(兩萬元),又或擔任酒店接待員,目標薪酬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就擔任申請人的職務(詳細描述見上文)來說,該求職者的經驗明顯不足。
  不清楚該求職者擔任保險咨詢師的能力如何,也不知道保險咨詢師所進行的是何種活動,因為該職業甚至沒有出現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所提供的中介職業列表中。
  不過,從其個人履歷中可以看到,該求職者只是偶爾從事該活動,作為資訊技術員和電話投注員的工作經歷亦十分短暫。
  從其個人履歷中看不出該求職者具備擔任與申請人責任相當的職務所必需的經驗,沒有經證實的在澳門特區從業的保險公司中擔任二把手的經驗。
  擔任申請人的職務對於上述求職者中任何一人來說都是難以想象的,因為,如上文所見,這些求職者只是偶爾從事一些與保險業務相關的職務-其中三人的職務與銷售員更為接近,工作對象既可以是保險,又可以是其他產品或商品-而且,對於在一間經營保險業務的事務所管理層擔任要職而言,這些求職者欠缺必要的資格和經歷。
  此外,上述四名求職者的能力、經驗以及抱負都顯示出,他們完全不具備在相關保險公司擔任申請人所任職務(詳細描述見上文)的能力。
  一方面,考慮到申請人的職務內容和職業責任,另一方面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保險業務的監察和對行業高層人員職業素質及道德品行的管控,可以清楚看出上述求職者無法擔任申請人相當於分公司管理層二把手的職務。
  接下來,我們將分析題述行政卷宗第35頁第031458號求職者的個人履歷,在來函所述及的人員中,該求職者是唯一一名想從事商業發展領域之職務的人士。
  5) 第031458號求職者(行政卷宗第35頁)
  該求職者擁有三個月的商業發展規劃助理工作經驗,兩年六個月經理助理工作經驗,以及兩年六個月的客服經理工作經驗,欲擔任行政人員、客服人員或商業發展人員,目標薪酬20,000.00澳門元(兩萬元)。
  首先應強調一個明顯事實:該求職者沒有任何保險業務領域的工作經驗,這一點將其自動排除在申請人所任職位的人選之外,表明其無力在保險公司擔任最高層次的職位。
  另外,該求職者僅有三個月的商業發展助理經驗,這使其明顯無力擔任申請人的職務。
  相比之下,申請人在被考慮擔任其現於澳門特區從事的職務之前,便已在相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商業發展副經理長達七年之久,此外還有在保險行業的其他工作履歷,特別是為其他保險公司工作五年的經歷。
  僅為了更加透徹全面地分析勉強能與申請人履歷相提並論的幾份個人履歷,我們還要對所提供的列表中經驗最為資深的兩名求職者的履歷進行分析,也就是第040570號和第21211號求職者:
  6) 第040570號求職者(行政卷宗第30頁)
  該求職者擁有三十年零九個月的某分公司副經理工作經驗,欲擔任櫃檯人員或職員,或是銀行經理,目標薪酬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不得不強調的明顯事實是,該求職者沒有任何保險行業的工作經驗。
  另外,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該求職者在從業如此穩定持久之後,現在居然願意擔任較低等的職位,甚至處於失業狀況,這說明該求職者處於事業下坡期,不適於擔負申請人的職務或責任。
  該求職者的英文水平未能滿足商業發展經理這一職位的要求,該職位要求據位人與行業同仁頻繁聯絡,以便獲取商機,訂立再保險合同,拓展地區業務等,這意味著據位人必須熟練掌握行業內通用的語言,也就是英文。
  7) 第021211號求職者(行政卷宗第32頁)
  該求職者擁有三十一年零九個月的經理(未知是什麼經理)工作經驗,欲擔任銀行經理,目標薪酬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
  不得不強調的明顯事實是,該求職者沒有任何保險行業的工作經驗。
  另外,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該求職者在從業如此穩定持久之後,現在居然失業,這對其個人評價並無助益,因為,眾所周知,在澳門特區不存在失業問題,特別是對有資歷的本地勞動力而言。
  該求職者的英文水平未能滿足商業發展經理這一職位的要求,該職位要求據位人與行業同仁頻繁聯絡,以便獲取商機,訂立再保險合同,拓展地區業務等,這意味著據位人必須熟練掌握行業內通用的語言,也就是英文。
  五、澳門現有畢業生
  申請人的職位涉及多重責任,缺乏工作經驗的應屆畢業生明顯不適於承擔這些責任。
  來函中指出“……根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發佈的2014/2015學年資訊,企業管理類的畢業生有2294名,其中相當一部分專業人員具有碩士學位或更高學歷”,這段闡述,對申請人專業資格,尤其是經證實的工作經驗的評估完全無影響。
  如上文所述,在本澳保險行業的某公司擔任最高層職務,要求據位人擁有與職業內在風險和責任相匹配的資歷,證明該資歷的首先便是工作經驗,而應屆畢業生必然沒有這方面的準備。
  申請人的優勢,實際在於其在保險業所擁有的廣泛、全面而多樣的經驗,這是申請人在保險領域從業16年,不斷進取的成果。
  綜上所述,許可申請人及其家人在澳門定居,將使本澳增添一名具備深厚而堅實的知識儲備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而其知識和經驗,對培訓及提升上述本地應屆畢業生水平而言至關重要……。」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編制了第0206/2016號建議書,內容如下:
  「……
  一、申請依據
  申請人甲,按照第3/2005號行政法規規定,以受聘於“丙公司”擔任“Business Development Manager”為依據申請臨時居留許可,並惠及其配偶乙、卑親屬丁及卑親屬戊。
  二、分析
  (1) 考慮到第3/2005號行政法規所訂的居留權的前提在於申請人須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特別有裨益的人才,是以不認為獲批在澳工作的外地僱員均具備了此等裨益從而批給臨時居留許可;
  (2) 考慮到申請人具有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及保險和風險管理碩士學位證書,以及不少於16年從事保險及客戶服務領域的工作及管理經驗,但透過勞工事務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及統計暨普查局數據,經本澳人力資源累積,並不缺乏具備相關學歷、經驗及工作性質的從業人員及畢業學生,故未能體現為本澳帶來特別的裨益;
  (3) 考慮到澳門大專院校亦有提供申請人從事職位性質的學科,具有市場供應的可取代性。
  就上述分析,本局向申請人進行了書面聽證,申請人雖提交了書面回覆意見,但未能體現其為特別有利於本澳的人才。
  三、建議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建議不視申請人甲為特別有利於本澳的人員,不批准其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呈上級審閱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17年12月29日作出如下批示:
  “……
  以下利害關係人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三)項規定,以管理人員為依據申請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臨時居留許可,利害關係人持有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及保險和風險管理碩士學位證書,以及具有不少於16年從事保險及客戶服務領域的工作及管理經驗,但基於利害關係人所擔任的職務不需要特別的專業資格,且澳門特別行政區亦不乏具有商務與管理專業學歷的居民,認為利害關係人不應被視為特別有不應被視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理人員,因此不批准該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序號
姓名
關係
1

申請人
2

配偶
3

卑親屬
4

卑親屬
  ……”
  
  三、法律
  1. 要審理的問題
  要知道被上訴裁判是否審理了利害關係人未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被上訴行政行為的瑕疵,以及如果是的話,要知道被上訴裁判能否這樣做。
  
  2. 對司法上訴狀的解讀
  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裁判審理了利害關係人未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被上訴行政行為的瑕疵,因為被上訴裁判以欠缺理由說明為由撤銷了相關行為,但司法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並未提出該瑕疵,而是提出了另一項完全不同的瑕疵-違反參與原則的瑕疵,理由是被上訴行政行為完全忽略了其在書面預先聽證中提出的問題。
  被上訴裁判認為,所提出的瑕疵並非違反參與原則的瑕疵,而是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並認為,瑕疵被錯誤定性並不妨礙法院根據其認為正確的定性對其作出審理及裁定上訴理由成立。
  而在審理這項被認為提出的瑕疵時,被上訴裁判指出:
  “表面看來,似乎被上訴行為已遵守了說明理由的義務,基於司法上訴人的學歷和專業經驗不被視為對澳門特區特別有利而否決了其居留許可申請。
  然而,在尊重不同見解下,我們並不認為被上訴行為的理由說明是充分的,原因在於其並沒有具體說明為何司法上訴人的學歷及專業經驗不被視為對澳門特區特別有利,僅僅是作出了結論性陳述。
  司法上訴人曾書面陳述其專業經驗是對澳門有利及有貢獻的,相關內容可見於已認定事實第4點,然而被上訴行為並沒有就此作出任何回應。”
  司法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陳述的相關內容如下:
  “15. 由於被上訴批示的內容完全沒有闡明不批准上訴人請求的原因,所以上訴人申請查閱其行政卷宗。
  16. 查閱行政卷宗後,上訴人獲悉引致作出最終決定的意見書,透過此意見書,不僅能了解作出相關決定的行政程序,還能回顧作出該決定時所依據的理由。
  17. 經分析上述意見書,首先得出的結論是:現上訴人在其書面聽證中表明的意見完全沒有得到審查。
  ……
  19. 換言之,上訴人被通知可就某決定提出反對意見,但同時,其所作陳述卻被完全忽略,這表明,對上訴人的聽證僅僅流於形式,被聽取意見的權利淪為單純的發言權。
  20. 因此,之前已指出的不批准申請的根本理由被原原本本地保留,這也從另一角度證明,上訴人仔細剖析的理據被完全忽視了。
  21. 在上訴人看來,被上訴實體的這種行為侵犯了上訴人的聽證權,因為,歸根結底,上訴人說了跟沒說是一樣的。
  22. 由此得出,被上訴實體在實質上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94條和第95條的規定,而這兩項規定正是參與原則的體現。
  23. 《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所規定的參與原則是行政活動應遵守的原則之一,根據此原則,應確保-不僅是在形式上-利害關係人被聽取意見的權利。
  24. 所作的最終決定未能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反映出上訴人提出的任何觀點,完全忽視了上訴人的意見。
  25. 違反參與原則最後會導致行政當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疏離,而這種疏離是不可取的。
  26.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的規定,違反參與原則意味著該行政行為可撤銷,因此現提出該行為可被撤銷的主張。”
  我們認為現上訴人有道理。
  司法上訴人明確表示,其已透過行政行為作出前出具的意見書獲悉引致其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被駁回的原因(“查閱行政卷宗後,上訴人獲悉引致作出最終決定的意見書,透過此意見書,不僅能了解作出相關決定的行政程序,還能回顧作出該決定時所依據的理由”)。
  因此,司法上訴人並沒有提出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
  司法上訴人所主張的是被聽取意見的權利遭到侵犯,因為行政當局作出決定前僅在形式上聽取了司法上訴人對可能作出之決定的意見,完全忽略了其所提出的事實及情節,“……歸根結底,上訴人說了跟沒說是一樣的”(第21條),“……這表明,對上訴人的聽證僅僅流於形式,被聽取意見的權利淪為單純的發言權”(第19條)。
  亦即,司法上訴人清楚為何其申請被駁回,因此沒有提出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他所說的是,行政當局僅在形式上聽取了其意見,實質上並沒有,就像在說“讓他自言自語”。
  總而言之,被上訴裁判確實審理了未被提出的瑕疵,而另一方面卻沒有審理所提出的瑕疵。
  
  3. 違反處分原則
  現在要知道,被上訴裁判是否因審理了未被提出的瑕疵而違反處分原則,以及是否存在過度審理的情況。
  之前我們已經看到,被上訴裁判並不僅限於行使《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所規定的權力。根據該條款,“司法上訴人對司法上訴之依據所作之錯誤定性,並不妨礙可根據法院認為恰當之定性而判該司法上訴理由成立”。
  被上訴裁判審理了司法上訴人未曾提出的瑕疵,等於審理了利害關係人未曾援引的訴因(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第1款的規定),並審理了沒有提出的問題,因而存在過度審理的情況,致使被上訴裁判無效(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3款以及第571條第1款d項結尾部分)。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9條第2款的規定,應由被上訴法院補正該無效。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裁判,撤銷其中對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作出審理的部分,以便被上訴法院在不存在其他妨礙原因的情況下,對司法上訴人提出的瑕疵作出審理。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i項的規定,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2019年11月8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蘇崇德
  
第83/2019號案 第2頁

第83/2019號案 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