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2019號案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行政長官
主題:中止行為的效力.消極行為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3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就某公開招考作出決定的行為可被中止效力,因為它不是一項單純具消極內容的行為,相反,它對法律秩序帶來了改變。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請求中止行政長官於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批示之效力,該批示駁回了上訴人針對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投考人最後評核名單提起的訴願。
為此,就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要件,上訴人作出了如下陳述:
“24.
考慮到招考是為填補40個空缺而展開,而在培訓課程中成績合格的其他學員在招考有效期內再出現空缺的情況下將有資格被委任,可以發現,若以撤銷目前擬中止的同意批示為目標的司法上訴被裁定勝訴,該裁決結果將不會有實際效用,因為聲請人無法填補這40個空缺中的其中一個。
25.
這樣便充分說明了待被中止效力的行為所造成的難以彌補的損害,從而也就滿足了《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指的要件”。
中級法院透過2019年9月5日的合議庭裁判不批准請求,因其認為該行為屬於單純具消極內容的行為,不能被中止效力,另外如果司法上訴勝訴,那麼行政行為將被撤銷,後續行為也將被視為無效,因此申請人的擔心是沒有道理的。此外還認為若行為被中止,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辯稱:行為具有積極層面,可以被中止效力;若行為被中止,將不會嚴重侵害公共利益;以及,若司法上訴勝訴,行政行為被撤銷且後續行為被視為無效,將有一名投考人的執照被註銷,他所作的公證行為也將被撤銷,這將對交易的法律安全性造成影響。
二、事實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了以下事實:
行政長官批准為發出40個私人公證員執照而進行錄取修讀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的開考。
聲請人在完成培訓課程後,最後評核結果的總分為51.840,排名第41。
聲請人隨即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行政上訴,要求將其本人總分由原來51.840改為65.960。
行政長官於2019年5月30日駁回聲請人的行政上訴並維持其總分不變。
三、法律
1. 要審理的問題
要審理的問題有三個,分別是:行政行為是否因屬於單純消極行為而不可被中止效力,以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申請人沒能證明《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和b項的要件是否正確。
2. 具消極內容的行為
與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所裁定的相反,涉案的行政行為可被中止效力,因為它對於上訴人而言有明顯的效用。“實際上,中止就某項公開招考作出決定之行為的效力對於被淘汰的投考人而言具有明顯利益,而且也是切實可行的。行為的效力被中止,投考人可以從中獲取一項益處。隨著效力被中止,判給無法完成,這符合被淘汰的投考人在就判給作出裁決的司法上訴有最終決定之前維持現狀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第2條所指的有效司法保護原則。”1
3. 難以彌補的損失
在本案中,批准中止被上訴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
正如我們在2009年11月14日第33/200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所說:“即使因執行一項行政行為而使利害關係人遭受損失,如在相關之訴訟中成功獲得撤銷行為,可以在判決之執行中得到損害賠償。如果這一途徑不足夠,還可以提起賠償之訴,以便就損失追討賠償。因此,只有當損失是難以彌補的,即通過所談到的訴訟手段仍不能滿足時,法律才允許中止行為之效力"。
撤銷在某公開招考程序中決定發出固定數額之執照的行為總是會造成一些不便,有些容易解決,有些不易解決。
在本案中,如果上訴人提起的司法上訴被裁定勝訴,那麼行政當局為了彌補其所犯的錯誤,將其原本要發出的40個私人公證員執照改為41個是不存在任何不便的:只需更改行政長官第231/2017號批示即可。
即便不是這樣,上訴人也沒能在司法上訴中提出執行該行為將對其造成任何難以彌補的損失,正如我們在前文所引述的第24條和第25條中所看到的,而這也是上訴理由陳述中唯一就此問題作出闡述的條文。
4. 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
最後,我們同意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在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的問題上所作的分析,該侵害為暫停對40名新私人公證員作出委任,因為上一次委任私人公證員還是在2000年,從那時開始到現在,澳門的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可以想見目前所需要的公證員人數遠遠多於二十年前。因此,如果行為被中止效力,那麼為等待司法上訴案有確定的最終裁決所耗費的時間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
因此,司法裁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2019年11月13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蘇崇德
1 VIRIATO LIMA與ÁLVARO DANTAS合著:《Código de Processo Administrativo Contencioso Anotado》,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15年,第3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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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9號案 第1頁
第112/2019號案 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