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2019號案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甲及其他人
被上訴人:保安司司長
主題:地區治安服務的學員.服務時間的補貼.特別假期.職程.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
裁判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一、受經4月20日第34/85/M號法令核准之《規則》規範的、自1990年3月起開始並於1991年3月終止服務的地區治安服務的學員,不是行政當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無權取得由現已被廢止的7月7日第7/81/M號法律第36條第4款所賦予的工作時間補貼,也不在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保留的範圍之內。
二、上項結論中所指的學員無權享有特別假期,該假期只保留給那些在第87/89/M號法令生效之日仍在職的公務員和服務人員或者該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錄取的人員(第87/89/M號法令第3條)。
三、第一項結論中所指的學員無權使其為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的時間被計算在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職程的年資之內。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1. 甲,2. 乙,3. 丙,4. 丁,5. 戊,6. 己,7. 庚,8. 辛,9. 壬,10. 癸,11. 甲甲,12. 甲乙,13. 甲丙,14. 甲丁,15. 甲戊,16. 甲己,17. 甲庚,18. 甲辛,19. 甲壬,20. 甲癸,21. 乙甲,22. 乙乙,23. 乙丙,24. 乙丁,25. 乙戊,26. 乙己,27. 乙庚,28. 乙辛,29. 乙壬,30. 乙癸,31. 丙甲,32. 丙乙,33. 丙丙,34. 丙丁,35. 丙戊,36. 丙己,37. 丙庚,38. 丙辛,39. 丙壬,40. 丙癸,41. 丁甲,42. 丁乙,44. 丁丙,45. 丁丁,46. 丁戊,47. 丁己,48. 丁庚,49. 丁辛,50. 丁壬,51. 丁癸,52. 戊甲,53. 戊乙,54. 戊丙,55. 戊丁,56. 戊戊,57. 戊己,58. 戊庚,59. 戊辛,60. 戊壬,61. 戊癸,62. 己甲,63. 己乙,64. 己丙,65. 己丁,66. 己戊,67. 己己,68. 己庚,69. 己辛,70. 己壬,71. 己癸,72. 庚甲,73. 庚乙,74. 庚丙,75. 庚丁,76. 庚戊,77. 庚己,78. 庚庚,79. 庚辛,80. 庚壬,81. 庚癸,82. 辛甲,83. 辛乙,84. 辛丙,85. 辛丁,86. 辛戊,87. 辛己,88. 辛庚,89. 辛辛,90. 辛壬,91. 辛癸,92. 壬甲,93. 壬乙,94. 壬丙,95. 壬丁,96. 壬戊,97. 壬己,98. 壬庚,99. 壬辛,100. 壬壬,101. 壬癸,102. 癸甲,103. 癸乙,104. 癸丙,105. 癸丁,106. 癸戊,107. 癸己,108. 癸庚,109. 癸辛,110. 癸壬,111. 癸癸,112. 甲甲甲,113. 甲甲乙,114. 甲甲丙,115. 甲甲丁,116. 甲甲戊,117. 甲甲己,118. 甲甲庚,119. 甲甲辛,120. 甲甲壬,121. 甲甲癸,122. 甲乙甲,123. 甲乙乙,124. 甲乙丙,125. 甲乙丁,126. 甲乙戊,127. 甲乙己,128. 甲乙庚,129. 甲乙辛,130. 甲乙壬,131. 甲乙癸,132. 甲丙甲,133. 甲丙乙,134. 甲丙丙,135. 甲丙丁,136. 甲丙戊,137. 甲丙己,138. 甲丙庚,139. 甲丙辛,140. 甲丙壬,141. 甲丙癸,142. 甲丁甲,143. 甲丁乙,144. 甲丁丙,145. 甲丁丁,146. 甲丁戊,147. 甲丁己,148. 甲丁庚,149. 甲丁辛,150. 甲丁壬,151. 甲丁癸,152. 甲戊甲,153. 甲戊乙,154. 甲戊丙,155. 甲戊丁,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針對保安司司長於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駁回該等人士所提之申請的三份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這些申請所請求的內容為:
-為退休和撫恤效力,計算他們在1990年和1991年在地區治安服務的服務時間補貼;
-享受特別假期的權利;
-為計算職程內年資的效力,使其為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的時間獲承認。
中級法院透過2019年5月9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
前述眾上訴人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辯稱眾上訴人在地區治安服務所執行的職務實際上與保安部隊的軍事化人員相似,因此為上述效力這段服務時間也應計算在內。
檢察院司法官發表意見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事實
由於事實事宜並沒有被提出質疑,而且也沒有發生任何變更,因此在已認定的事實方面,轉用被上訴裁判的相關內容。
三、法律
1. 要解決的問題
要審理眾上訴人所提出的以下問題。
2. 地區治安服務
地區治安服務是由葡萄牙籍或中國籍男性和女性市民以及在澳門居住超過四年的其他澳門市民在澳門保安部隊親身提供的自願服務(經4月20日第34/85/M號法令核准的《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的第2條,以下簡稱《規則》)。
為全部之法律效力,該服務等同於提供軍事服務,而提供地區治安服務是加入澳門保安部隊在職服務的必要條件(《規則》第2條第2款及第25條)。
《規則》第22條的內容如下:
“1. 在澳門保安部隊之通常服務期的準備階段的時間為8個月到12個月,包括:
a) 一個基礎訓練期;
b) 一個特別訓練期;
c) 一個實習期。
2. 特別訓練期結束之後,相關人員被視為已完成培訓,可以開始執行與進入保安部隊的相關職位有關的工作。
3. 實習期結束之後,相關人員被視為已具備提供保安部隊在職服務的條件”。
相關《規則》的第26條和第27條的內容如下:
第26條 -1. 如果結束培訓之後,沒有空缺留給所有擬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在職服務的投考人,那麼應優先錄取分數較高的投考人,前提是他們願意填補出現空缺的職位。
2. 如果存在最多將在三個月內填補的較高職階,且有可支配的預算,可以保留與在超額狀況下所存在之空缺數目相等的有意投考人。
3. 上述期間屆滿之後,如果沒有填滿所有空缺,那麼其餘的投考人應轉入民事動員職階。
第27條 -1.為加入澳門保安部隊的效力,所提供之地區治安服務在三年內維持有效,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較早的輪值工作。
2.這個期間屆滿之後,為進入保安部隊的編制內職位,除了維持第3條和第4條所指的條件之外,另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參加第22條第1款所指的特別培訓和實習。
在列出了這些具有重要性的規定之後,我們可以確切地得出以下結論:地區治安服務的學員並不是澳門保安部隊的成員,即便在特別培訓期結束之後,相關人員被視為已完成培訓,可以開始執行與進入保安部隊的相關職位有關的工作。
因此,他們不是行政當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因為他們的工作具有臨時性,而且可能永遠也無法加入保安部隊,即便是在提供完地區治安服務之後,因為所提供的該服務,為加入澳門保安部隊的效力,只在三年內維持有效。
要知道,公務員的身份取決於以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方式作出的任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條第2款和第3款),而以臨時委任或編制外合同方式作出的任用賦予的是服務人員的身份。公務員的委任在前兩年內屬臨時性質,若取得“良”的評分,則轉為確定委任(《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
眾上訴人要求取得與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相似之身份的主要論據是他們所執行的職務實際上與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類似,因此為上述效力,他們在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的時間應被計算在內。
這項論據是單薄的。即使實習(這只是地區治安服務的第三階段)意味著執行與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相似的職務(正如我們所見,特別訓練期結束之後,相關人員被視為已完成培訓,可以開始執行與進入保安部隊的相關職位有關的工作,但這並不代表實際執行這些職務),也不會賦予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的身份,因為他們是地區治安服務的學員。
接下來我們分析眾上訴人的各項具體請求。
3. 服務時間的20%補貼
眾上訴人主張為退休和撫恤效力計算他們在1990年和1991年在地區治安服務的服務時間補貼。
這個補貼是由7月7日第7/81/M號法律第36條第4款所賦予的,其內容為:
“在澳門提供服務的時間,不論為多少年,全都附加20%,且增加的這段時間無須供款”。
在頒布《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時,學員已根據第28條第2款的規定享有這項福利:
“在通常期間的準備階段所提供的服務被視為公共服務,除此之外,還賦予學員享有7月7日第7/81/M號法律第36條第4款所規定的為退休效力增加服務時間的權利”。
然而,第7/81/M號法律已經整體被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第28條所廢止。而該第87/89/M號法令中標題為“權利的保留”的第20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
“1. 為著退休及撫卹的效力,1986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服務時間上的補貼仍然有效。
2. 於本法規生效之日仍任職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司法警察刑事偵查人員及獄警,為著上款的效力而繼續有權享受有關服務時間的20%補貼”。
這樣,概括而言,這個補貼只對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提供的服務有效,而眾上訴人不屬於這種情況。
除此之外,該法規生效之日仍任職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等也繼續享有該補貼。
該法規於1989年12月27日開始生效。
在該日,眾上訴人甚至不是地區治安服務的學員,他們是在1990年3月開始提供服務的,因此在當時僅為該服務之投考人的眾上訴人沒有任何權利,不論是此項權利還是其他權利,因為他們的主張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
4. 特別假期
眾上訴人主張享受特別假期的權利。
但這一假期只保留給那些在第87/89/M號法令生效之日仍在職的公務員和服務人員或者該法規生效後一年內,即1990年12月26日之前錄取的人員(第87/89/M號法令第3條)。
眾上訴人並不滿足這一情況,因為他們在1991年才被臨時委任為保安部隊的人員。
5. 為計算職程內年資的效力承認為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的時間
眾上訴人還請求,將他們為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的時間計算在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職程的年資之內。
任何職程的年資都是自入職之日開始計算。若想將其他時間計算在內,例如實習的時間,必須有條文規定這樣計算,而在本案中不存在這種情況。
因此,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無可質疑之處。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眾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每人3個計算單位。
2019年10月30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蘇崇德
第103/2019號案 第2頁
第103/2019號案 第11頁